专利权转让合同备案必要性

时间:2017年04月09日 分类:专利转让 次数:

专利可以转让,专利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与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那么专利权转让合同备案的必要性怎样呢?同时,申请人还应了解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就将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专利权转让合同备案必要性 作为财产权

  专利可以转让,专利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与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那么专利权转让合同备案的必要性怎样呢?同时,申请人还应了解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就将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专利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合同备案必要性

  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也是可以移转的。但是,专利权毕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有形财产权,对其转让也就不能完全适用有形财产转让的规定和做法。

  首先,就专利权的转让,原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则转让无效。

  其次,该条还要求转让合同应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权是由国家的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经过了登记和公告。

  同时,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仅涉及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专利权,而到专利局登记只不过是一种备案,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 (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