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06月03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这篇金融研究投稿发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呈现出了强烈的势头,论文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针对这些问题,论文给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研究投稿,互联网金融,P2P网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倒逼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猛,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由于起步晚、发展快,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出现的一支全新力量。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种模式。
据央行2013年12月11日公布11月金融统计数据和社会融资规模数据,其中显示11月份住户存款增加940亿元,较去年同期少增1576亿元。住户的存款动力在金融渠道、产品多样化、普惠化的过程中减弱的态势明显。在此之前,余额宝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力,吸引了超过千亿元储蓄资金进入这些产品。根据《2013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在企业网银方面,2013年企业网银用户比例为63.7%,较去年增长10个百分点;平均每家企业网银活动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替代了63%的柜台业务,而在2009年,这一比例为50.7%。据“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2013年末全国有523家P2P网贷平台,成交额874.19亿元,月复合增长率10.3%,年增长率超过300%。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缺失
截至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并没有完整形成,互联网金融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不明确,行业整體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对于第三方支付,虽然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监管的漏洞,尤其针对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并没有形成完备的准则和有效地监管。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也导致一些发展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做大做强,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资金安全问题突出
互联网金融的急剧膨胀势必牵扯到大笔资金的流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方网络融资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中起着资金周转的重要作用,大量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由于缺乏有效地规则和监管,这些资金会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金融衍生产品,一旦发生问题,必将引发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风险。近年来网贷案件频发,投资公司倒闭、“跑路”现象不断,给公民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特别大的影响。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
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案件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困难,交易违约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环境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露等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大量存在,且日趋严重。
(四)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在介入金融途径多走规避金融准入高门槛、严监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选择综合金融业务发展,寻求最大边际效应,使得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推介和提供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雷同。关键环节同质化严重,恶意竞争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开发出具有较强功能的特有产品和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容易导致全局性风险。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对策
(一)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首先要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法工作。加快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推出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其次应协调相关部委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和优化类似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准则和要求,构建高效的防火墙,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防控风险能力。最后,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范围,建立既有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就能达到规范在前、有效监控、规避风险的效果。
(二)防止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大力发展社会信用中介,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网络查询等服务。加强信用等级评估、信用资信认证和信用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和运营,建立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体系,采用可信计算,可信网络等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技术。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要借鉴传统金融制约金融机构粗放扩张、投资冲动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货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日常风险管理。通过多方筹集补偿基金,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防控系统风险。另外,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和赔偿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损失。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良性竞争
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同质化严重和企业间的恶性竞争,监管部门应明确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界限,监管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及时发现并制止一些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同时降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防止一些互联大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期形成寡头市场,扶持中小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大互联网企业形成竞争和制衡。最终,形成行业内的差异化竞争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 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2]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推荐阅读:黑龙江金融(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黑龙江省金融学会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