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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一般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在一定的情况下无条件的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书面凭证,结合票据支付及签发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支票、本票、汇票等几种不同的票据。基于票据具有流动性的特点,票据在兑现之前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转让,票据的相关性数量也随其流动而增加,票据责任也是用来处理票据的各类法律之间的责任关系的法律术语。
关键词:票据责任,出票人,构成要件
一、票据责任的产生
票据责任依据于当事人所进行的票据行为而产生,票据行为是以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1)票据相关行为人必须具备有民事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相关人必须要在票据之上依法进行票据事项记载,并一定要有签章等必要元素,交付给受票人。通常,遵循善意推断的惯例,在具备了票据的形式要件的情况下,票据的持有人即被视作票据的债权人。
二、票据责任的承担
票据由于具有流动性,因此只要票据在签发时未标注“禁止转让”,即可依法背书转让,被背书人随着票据的转让也将成为票据的债权人,同样,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权之后,仍然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其他人。背书转让完成之后,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共同对票据持有者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若该票据在签发过程中还存在保证人或者承兑人,则保证人与承兑人也应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
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2)无合法理由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债务;(3)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与权利人权利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
法律即用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在确认票据责任之前,必须建立在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收到了侵害。一般情况下,相关主体票据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即票据的义务人未依照约定履行其票据义务。比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六个月的商业汇票,并签章后交予乙方,即承诺六个月后见票付款。此时,六个月后乙持票要求甲兑付票据是乙的权利,同时也是甲的义务,若甲方拒绝履行其兑付义务,则此时我们认为乙作为票据债权人的票据权利收到了损害,则甲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损害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事实的存在是票据责任存在的必要条件。
在票据各方当事人间,若票据义务人没有合法缘由而拒绝承担票据所记载的债务,则断定其行为侵害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拒绝承担所记载的债务并不一定会侵害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在符合票据记载事项的前提下,并在承兑期限内拒绝兑付才会侵害他人票据权利。
比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六个月的商业汇票,并签章后交予乙方,但在票据上注明了“禁止转让”的字样,若乙在得到票据的三个月后持票据来要求甲兑付,则甲可以拒绝兑付,因为期限未到,若乙在六个月后的第二天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吃票据来要求甲兑付,此时甲依然有权利拒绝兑付,因为该行为不符合票据注明的事项。同时,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必须建立在票据关系真实存在的前提之上,即票据关系真实存在,且不存在票据的形式要件问题。
2.无合法理由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债务
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明显侵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在追究票据责任之前,应先确定票据的责任人,不同票据之间的责任人往往不同。汇票的债务人一般包含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本票的债务人一般为出票人,背书人与保证人;支配的债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背书人。
若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有充分的抗辩事由,比如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因素,且该抗辩因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则票据债务人有合法理由,不追究其拒绝兑付的票据责任。
3.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与权利人权利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纠纷中,若侵害结果已经是既成事实,且相关行为同他人票据权利遭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方能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换言之,必须是因为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后,持票人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票据债务人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比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六个月的商业汇票,并签章后交予乙方,六个月后乙拿着该汇票来找甲兑付,但乙不慎将该票据损坏,仅残余半张,甲出于谨慎性考虑拒绝了其兑付要求,则该情况下,甲拒绝兑付是由乙的损毁造成的,因此有权拒绝支付,但是这种情况下,乙保留有对于该比债务的追偿权。
四、总结
我国票据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经济领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使用,对票据责任的承担要件进行梳理与总结,不仅有利于厘清票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更有利于我国公民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协助相关部门规范我国的票据使用,对于《票据法》等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也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加强我国票据监管、保障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并已实际承担了对票据等结算工具和市场的管理,为避免多头管理,建议明确将票据业务监管权划归中国人民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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