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12月07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青海省通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了许多效益,可以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稳步推进青海省林业资源的健康发展。为此下面文章从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内容展开分析。然后,从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顺利实施、长效发展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青海省,生态效益补偿,对策
1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的内容
1.1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效益补偿
中央财政自2004年开始制定了一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以管理和保护国家级公益林。此外,中央财政在2013年对相关标准予以调整。公共管理支出为0.5元,主要是用于森林防火。若是国家级公益林归个人或集体所有,其补偿标准一般为每年每亩15元。当前,青海省年均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为496.1万hm2,中央财政每年针对这一方面的补偿资金达到8.6亿元。
1.2天然林管护补助
针对天然林管护这一方面,中央财政自2000年开始提供有针对性的资金补助。针对国有林管护,当前青海省按5元/亩给予资金补助,若是集体地方的公益林则依据3元/亩来提供一定补助。依据青海省2008年底社会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会按照平均工资的80%来进行核定,也就是2.48万元/年。针对政社性人员而言,补助标准一般是依据1.5万元/人的标准来进行核定。青海省从2011年开始,平均每年中央管护的补助资金达到3亿元,并将这笔资金落到实处。
1.3国家重点公益林检查和监测
针对国家重点的公益林,青海省构建了一个三级保护管理体系,主要是从地区至县然后到乡,然后签订了一项合同实行逐级负责制度,并实施了一项年招聘制。此外,青海省内开展了不定期或是定期的复查、地区抽查、县级检查以及管护单位自查,并力求做到奖罚分明。除此之外,可以借助现场调查、样地监测以及SPOT5遥感图斑等方式,从而实现对消长变化、实施状况以及管护效果等方面的深度掌握,还可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以及信息数据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做到科学管理。
2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补偿标准较低
依据现行价格可得,平均每年森林经营者的纯收入大约为375元/hm2,每年用于公益林管护的费用大约为150元/hm2。由此可见,补偿标准应设为540元/hm2才合理。由此可见,中央财政现行的森林补偿基金只是补偿了部分成本,或是给予一部分补助。此外,补偿基金主要依据公益林面积进行发放,并未将林分类型以及生态区位等多种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无法与青海省各地区的具体状况相适应。
2.2基金来源渠道缺乏多样性
当前,青海省96%的补偿基金都来自中央财政每年的拨款,地方财政对于补偿基金的投入力度明显不足,进行市场化融资的渠道也非常狭窄,补偿资金非常紧缺且无法及时到位。青海省林地较为分散、自然条件非常严酷。因此,森林管护具有较大的难度与复杂性,由于财政紧张,无法落实新增管护人员的工资。伴随着青海省公益林建设的不断推进,无法保障有效管护新增的造林面积,补偿更是无从谈起。此外,青海省造林成本呈现出逐年提升之势,造林保存率以及成活率都在不断下降,因此,公益林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受到了一定阻碍。
2.3林权管理较为滞后
如今,青海省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地两证以及林牧交错现象,也就是同一个地块不仅发放草场承包证,又发放林权证,甚至存在着不同的持证人。此外,青海省针对森林资源一般实施现状管理,在森林资源属性确认这一方面,林权并非一个唯一的凭证,难以体现林权的法律地位,尚未建立一个依法使用林权证的科学意识。
3青海省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策
一是必须立足于青海省的实际状况,除了对公益林质量以及数量进行考虑,同时必须考虑到质量特征以及生态区位,结合各地区森林的质量以及面积,青海省可以构建水平各不相同的补偿标准。此外,青海省可以借助3S技术,构建一个科学的效益评估以及资源监测体系,提供给补偿机制大量详实、科学的依据,从而最终实现对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
二是可以借助宏观手段以及市场来对林业资源进行支配,从而实现基金来源渠道的有效拓宽。青海省可以在公共财政体系当中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快发行国债、生态彩票,实行绿化税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从而由过去的输血型生态补偿逐步转变为造血型的生态补偿,最终达到绿色GDP这一目标。
三是青海省有必要不断强化机制改革。通过合理布局以及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实地界定以及森林分类区划的工作。青海省可以构建一个针对林业资产的评估机制,实现对林权流转市场的不断规范。构建一个跨行业、跨地区以及跨体制的合作机制,逐步推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青海省有必要对森林经营体系建立健全,避免出现生态透支的不良状况。
四是青海省必须加快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政策加以完善,实现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逐步扩展,有效解决林地中造林未成林以及苗圃地、宜林地等非公有林地的面积补偿问题。依据财权以及事权高度匹配的重要原则,为地方政府构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基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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