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01月11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较诸传统“检察理念”更加注重时代性、整体性并突出“法律监督”属性。其本质是新时代背景下围绕法律监督形成的“理念集合体”,建立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以及统摄“工作理念”和“改革理念”等特定理念的更高位阶的“上位理念”。
其逻辑应从四个方面展开:问题意识层面,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层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化,也是指导和调整我国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的根本指针;逻辑边界层面,不得违背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现代法治基本共识;根本保证层面,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
于此基础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科学内涵,可以阐释为以下五个方面:以“民主法治”为核心内容,以“法制统一”为基本诉求,以“人权保障”为本质要求,以“理性谦抑”为价值追求,以“功能优化”为根本方法。
关键词: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检察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内涵
新时代,我国诸项政治改革渐次展开、持续深化,检察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改革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检察机关正处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深化调整的改革叠加期。法律监督理念,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引者以及法律监督方向目标的决定者,是影响法律监督之品质和价值的最关键因素,其科学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监督是先进还是落后。
〔1〕我国检察事业及法律监督工作如欲紧抓历史机遇、谋求长期发展,尤为重要者便是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尽快从理念层面总结形成一整套能够从根本上指导和调整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思想和原则,以此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在正确轨道上有序推进我国法律监督工作。近年来,我国检察系统提出了“转隶就是转机”“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双赢多赢共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等理念。
〔2〕这些理念因应了形势发展变化,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但是,对于这些理念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联,它们的本质属性及体系化逻辑应当如何理解,它们背后蕴含了哪些法理内涵,我国法律监督还可能存在哪些科学理念,等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作出理论阐释和实践总结。这有赖于结合“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概念对它们加以高度概括和整合。有鉴于此,本文从问题意识、基本定位、逻辑边界和根本保证等四个方面对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逻辑展开论述,进而概括阐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科学内涵,以期对我国检察事业及其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概念及本质
目前我国法学界使用的“理念”一词,通常是指事物的本质和价值,是主导、引导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3〕从主客观关系上讲,理念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哲学基础、精神原则和指导思想。理念还与观念相关联,只有上升到理性高度的观念才可被称作“理念”。〔4〕对法律监督来说,理念是指导、引领实践工作的思想和灵魂。〔5〕本文认为,所谓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是指:在新时代条件下,针对有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在要求和运作规律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进行高度凝练和总结概括,进而从理念层面提炼出的用作指导和调整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一整套思想和原则。
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逻辑展开
(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问题意识
在指导和调整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一方面从理论层面系统性回答了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系统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此即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问题意识,或者说其所欲解决的根本问题。
1.理论层面而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问题意识在于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这一根本问题。其所涉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1)在范畴层面,其一,法律监督与公诉、侦查和诉讼监督等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其二,法律监督活动(权)与检察活动(权)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其三,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否具备宪制正当性与现实合理性?进一步讲,所谓“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又指的是什么责、什么业?(2)在性质层面,其一,法律监督活动(权)本身应当定性为何种性质的活动(权力)?〔17〕
其二,法律监督活动在我国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过程中〔18〕属于何种层次之活动?其三,法律监督与宪法监督、监察监督等之间的差异性和界限在哪里?(3)在价值层面,法律监督本身究竟是一种目标或者说理想状态,还是一种过程或者说实现其他目标的工具?易言之,法律监督是否存在独立的现实目标和价值追求?这些问题,如果仅仅从研究者自身角色或者既有知识体系出发,预设结论式地加以论证,很容易逡巡于其各自的狭隘视角,故而必须上升至理念层面进而加以科学完整地体系化研究。
2.实践层面而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问题意识在于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如何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这一根本问题。其所涉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5个层面:(1)在理论基础及宪制背景层面,或者说在与其他国家机构及国家权力的关系层面,如何区分好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和分权与制衡原则之间的关联性及差异性,认真秉持独立宪制机构之宪法地位并发挥其优势?质言之,应当以何种理念及原则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逻辑起点,进而处理好法律监督机关之内外组织关系,同时厘清法律监督活动之本质属性并完善其内外衔接机制?
(2)在与执政党的关系层面,如何在坚持党对法律监督工作领导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3)在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层面,如何把握好“依法”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在法律监督机关之角色定位下做好监督法律实施之根本任务?(4)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层面,如何把握好检察为民和服务大局的关系,既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政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在反腐工作中的纪法衔接作用、在普法责任制中的法治宣传作用,又不至于过度下放“解释权”,避免少数基层地方以维稳需要为由虚置法律监督职能?
(5)在日常工作层面,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看待检察办案与常态监督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又应当依靠何种职权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与其宪法定位相匹配的现实权威〔19〕和地位,进而做好法律监督、取得监督良效?〔20〕另一方面,法律监督如何才能真正聚焦主责主业,以此真正将其既定的目标和价值贯穿始终,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检察权威之间的把握好动态平衡?
(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基本定位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基本定位,主要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考虑。前者指向的是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定位问题,后者则主要考虑其在我国检察事业及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的定位问题。
(三)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逻辑边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逻辑边界,主要可以从我国宪制结构之框限以及世界检察理论之对比两个方面来考虑,其要求不得违背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亦不得违背现代法治国家基本共识。
(四)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根本保证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形成及实践指引,应当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从法律权威、民主政治与党的领导三者的辩证关系来看,“有机统一说”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被视作“人民检察事业持续正确稳定发展的首要遵循和根本保证”〔30〕。
三、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科学内涵
(一)以“民主法治”为核心内容
民主法治,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贯穿法律监督始终的逻辑线索和基础要素。发展民主、健全法治,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宪法法律来调整国家各个方面的活动,这是“一项历史成就、一种法制品德、一种道德价值和一种社会实践”〔32〕;社会主义民主则表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主与法治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前者为后者奠定基础,后者为前者提供保障,这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33〕新时代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着更加深刻的价值意蕴和理念内涵。在检察事业和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法治理念的核心地位。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有着丰富而特殊的内涵。作为新时代条件下围绕法律监督形成并以整体形式存在的“理念集合体”以及建立、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以其更高位阶之“上位理念”的地位而统摄“工作理念”“改革理念”等特定方面之理念,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系统性回答了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新时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的根本问题。
在此过程中,要尤其注意不得突破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现代法治国家基本共识,并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结合新时代背景和社会实际需要,全面认知其特定的体系、内容和内涵,牢固树立并坚持用其指导和调整我国全部法律监督活动,以此有序推进我国检察事业建设、检察理论进步和法律监督工作长期稳定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推进我国检察体系和检察能力现代化。
法律论文投稿刊物:《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主要刊登国内外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学和语言学等方面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