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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劳动者职业安全探究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平台经济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近年来颇受关注。以北京市X站点为研究对象,分析外卖骑手职业安全影响因素,发现在资本―劳动者―消费者―商家的四方主体关系中,其面对任意主体均处于弱势;平台通过限时计件工资制和消费者主导的工作质量评价系统,将监管控

  摘要:平台经济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近年来颇受关注。以北京市X站点为研究对象,分析外卖骑手职业安全影响因素,发现在“资本―劳动者―消费者―商家”的四方主体关系中,其面对任意主体均处于弱势;平台通过限时计件工资制和消费者主导的工作质量评价系统,将监管控制权转移至消费者以实现对外卖骑手的经济控制;为提高收入,外卖骑手延长软件在线时间、缩短每一单配送时间,导致产生超长工作时间、违反交通规则等不安全因素。时间是影响外卖骑手职业安全的最关键因素。应完善互联网餐饮配送行业的用工模式和制度,设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规范奖惩机制;更新平台算法,分割商家出餐时间和外卖骑手配送时间;完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强化各主体的责任,维护外卖骑手合法权益。

  关键词:外卖骑手;职业安全;劳动控制

劳动经济研究

  一、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餐饮”的发展,中国进入“新餐饮”时代。数据显示,我国已有45.4%的网民使用过网络外卖服务,网络外卖用户规模高达3.6亿①。随着外卖行业蓬勃兴起,外卖从业人员的数量也直线增加。据统计,“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三家外卖平台的注册人数超过400万,其他众包物流平台的兼职外卖小哥有300多万,全部累计达700万人②。同时,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也层出不穷。2017年1至10月,大连市120共接到交通事故呼救1500多起,其中送餐小哥车祸伤亡200多起③。2019年上半年,南京市交警部门共查处快递、外卖骑手各类交通违法13838起,外卖、快递骑手违法发生率是普通非机动车的近10倍,违法总量突出①。

  高违法带来交通事故频发,外卖骑手作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影响自身安全,还会威胁到其他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到目前为止,关于外卖骑手此类群体的研究十分有限。在中国知网搜索“外卖骑手”只有37项结果,其中媒体类刊文占了27篇。在其余的学术文章中,有的学者从社会学出发,探讨骑手的社会适应[1]、融入[2]以及男性责任劳动[3],有的则基于劳动关系学科,关注骑手的身份难题[4]、薪酬模式[5][6]、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7]等。总体来看,关于外卖骑手的研究时间以近两年为主,这也反应了这一群体近年来发展和壮大的现实情况,但相比于外卖骑手的数量,学术上的研究数量远远不够。从外卖骑手职业安全方面来看,现有研究也过于简单,没有系统的方法和理论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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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理论基础及相关研究述评

  (一)资本控制与主体回应:劳动过程理论回顾

  马克思第一次将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分析置于科学的基础之上,并提供了主要的概念和工具。他认为,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只有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发挥出来,才能从原本的“劳动能力”成为实际的劳动。当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时,不仅能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还能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即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就是通过对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攫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1974年,哈里·布雷弗曼(HarryBraverman)出版《劳动与垄断资本》一书,打破了继《资本论》后,“没有按照马克思所采用的方法来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后续著作”的局面[8]。布雷弗曼继承了马克思的批判意识,将工作场所视为阶级对抗的场所。他认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控制方式有两种——工匠控制和管理控制,前者代表工人对生产知识的掌握和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后者则是借助以泰勒制为代表的科学管理,摧毁工匠传统,使劳动过程不再依靠工人的技能。布雷夫曼将概念和执行的分离视为科学管理最关键的原则。资本通过资本主义生产分工和科学管理方式,尤其是概念和执行的分离,使得少数管理人员掌握概念活动,而工人逐渐被降格,最终导致资本从工人手中夺得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布雷夫曼的研究引发不少批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布洛维。

  布洛维认为布雷弗曼只关注工作的客观层面,却忽视了工人的主体性,即自发的认同[9]。布洛维研究了垄断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三种制造认同的机制。一是推行计件工资制,以吸引工人加入到“赶工游戏”中,将管理者与工人之间的冲突转化为工人之间的竞争。二是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使劳动的价格和供给可以由工厂内部的行政规则和程序管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可以提供工人在工厂内部流动的机会,减少工人与低层管理者的冲突。三是建立内部国家,主要表现为在公司内部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和申诉机构。集体谈判虽然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形式,但在公司的协商框架内,双方只是围绕细枝末节进行协商或斗争,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关系和控制已然被工会所认同。

  (二)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界定

  对平台经济或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依照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原理,其中普遍采用的是从属性特征,它是判定一种社会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依据,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强调雇主对雇员的控制。目前国内学界对平台劳动关系的认定争议较多,司法实践上也出现“同事不同判”的现象①。以网约车为例,苏庆华(2015)[10]认为平台与平台司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说明是何种关系;彭倩文和曹大友(2016)[11]、王天玉(2016)[12]则明确了二者之间为劳务关系;吴清军和杨伟国(2018)[13]认为对于在线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与共享经济平台是雇佣关系;常凯(2016)[14]认为雇佣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中依旧是基本用工形式。

  还有的学者主张将网约车司机纳入第三类劳动者[15]或“类似劳动者”[16],给予网约工倾斜保护与不倾斜保护之间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17]。国外研究方面,Smith和Leberstein(2015)[18]、Brown(2016)[19]认为平台与劳动者存在雇佣关系,这与2015年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CaliforniaLaborCommissioner’sOffice)就“奥康纳诉优步”案的裁定结果一致,即Uber司机与Uber存在雇佣关系,司机是该公司的雇员(Employee),而不是Uber公司一直主张并得到一些学者(Aloisi,2016[20];Kurin,2017[21])支持的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Contractor)②。还有的学者,如Harris和Krueger(2015)[22]认为美国现有法律难以定义在线零工经济中的工作关系,对于那些处在雇员和独立承包商之间灰色地带的人,可以称之为“独立工人”(Independentworkers)。

  (三)物流业快递员研究关于外卖骑手类似群体的研究,学者着眼于整个物流行业上,涵盖自行车邮递员(BicycleMessengers)、快递员(Couriers)、包括报童(NewspaperBoy)在内的各行业送货员(DeliveryWorkers)等。研究内容涉及劳动关系、安全事故及导致伤害的因素等。1944年,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LaborRelationsBoard)根据相互经济关系裁定,专职报童是出版商的雇员③。

  在互联网还未完全发展的年代,邮递员的工作看起来相对简单,从一个地方拿到包裹或信件送到另一个地方。邮递员的“投递点”,是通过双向无线电、寻呼机、移动电话与顾客联系的。大多数公司都有一个中央控制中心,从需要送货的企业或个人那里接受订单,然后通过无线电和移动电话把工作分配给邮递员。为了合理的分类任务,控制中心必须对快递员定位[23],这与如今平台经济下对外卖骑手信息追踪的思路是一致的。平台经济下,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整合寄递流程,快递公司总部已实现对加盟商的“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对加盟商层面的劳动关系产生“破壁效应”,进而对快递员工作时间、工资等核心劳动权利产生了“反射性损害”[24]。城市快递员工作量大,呈现出整体过劳的趋势[25]。与其他行业相比,快递员的受伤率更高,主要原因是与机动车相撞以及为了避免与机动车和行人相撞而发生的意外[26]。同时,身处服务行业,他们还需面对精神上的压力[27]。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路径及可能创新研究过程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在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海淀区五道口X站点的外卖骑手进行访谈,深入了解其现实工作状况和影响安全的因素,归纳出当下外卖骑手在劳动控制、职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外卖骑手职业安全影响因素考察资本与劳工围绕劳动过程进行的控制与反抗,是劳动过程研究的核心议题[3]。本文以劳动过程中“控制―反抗”为分析框架,探讨在外卖骑手的劳动过程中,资本是如何通过技术对外卖骑手进行隐形控制,外卖骑手又是如何反抗,以及这种控制和反抗对外卖骑手职业安全的影响。

  (一)主体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特征

  (1)雇主、劳动者及其主体特征目前外卖配送行业的用工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平台自营,这一部分的骑手数量在不断减少,比重也很低;第二种是外包骑手,即平台将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由外包公司进行骑手招募和管理;第三种是众包骑手,众包骑手不需要和任何单位或公司签订合同,只需在平台APP上注册即可成为平台骑手,这一部分人群基本为兼职。X站点是某外包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的站点,主要负责对骑手的管理,包括宿舍管理、质控、处理意外情况等。此外,站点也要接受平台的数据考核,以此决定站点的营收。

  X站点的骑手全部为男性,年龄主要在25岁至35岁之间,多为青壮年。教育程度多为高中学历,婚姻状况方面多为未婚。站点内均为外卖骑手。骑手多来自五湖四海,尤以附近省份为主。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他们不考虑配送单价是否合理、工作强度是否过大,只在乎月跑单数和最后收入。

  虽然身处城市,但骑手日常花销基本很少,除了家庭原因外,大部分骑手是为了积攒资金以备未来发展。这也与骑手对职业的认可程度有关,几乎所有的骑手都表示不会将外卖配送作为自己永远的职业。对于未来是否会留在北京等大城市发展这个问题,虽然一些骑手明确表示“挣够钱就回家”,但还有很多骑手表示持观望态度。他们渴望留在大城市,却不知如何才能留下。目前,尽管人社部门已经认定外卖骑手之类的快递人员为正式职业类型,但是还是存在一部分对外卖骑手存在一些极端态度,一种是歧视,另一种则是对其进行煽情式的解读,赋予其悲情角色。但在外卖骑手看来,吃苦意味着拥有通往高薪的阶梯,而社会和平台所宣扬的“自由”更像是意外的礼品,并非他们工作的主要目的。此外,由于骑手对高薪资的追求,他们会刻意避免与外界的冲突,不会主动惹起事端。

  (2)“资本―劳动力―商家―消费者”的四方关系服务行业是一种与消费者面对面的、注重仪态与语言交流的行业,绝大多数服务型企业也都是情感交流密集型企业。服务业最大的行业特点,就是形成了以“关系取向”为中心的“劳动力―资本―消费者”三方主体关系[28]。但与传统服务业构建的“资本―劳动力―消费者”三方关系不同,在平台经济的外卖配送行业中,商家也是骑手劳动过程中重要的主体之一,形成“资本―劳动力―商家―消费者”四方主体关系:消费者通过平台软件在商家处下单,商家负责出餐,站点招募的骑手负责到商家处取餐,并按照平台的要求进行配送。在骑手的劳动过程中,商家出餐速度直接影响配送时间,进而决定骑手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大小;商家餐品质量有时也会影响消费者对骑手的评价,进而通过用户评价系统影响其收入。

  2.从属劳动从性质上来看,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雇佣关系[29]。在传统劳动关系中,一旦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服从雇主的管理,在雇主的监督下提供劳动。从属性有“二分法”[30]和“三分法”[31]之说,“二分法”即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三分法”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组织的从属性。

  四、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本研究通过文献和经验材料的整理,探讨了影响外卖骑手职业安全的因素。本文的基本发现是,在“资本―劳动者―消费者―商家”的四方主体关系中,骑手面对其他任何一个主体都处于弱势地位。平台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劳动者隐形控制。在骑手的劳动过程中,企业(包括平台和站点)通过技术收集骑手数据,包括送餐路线、接单量、送餐时间等,对其进行实时监控;通过限时计件工资制和消费者主导的工作质量评价系统,将监管控制权转移至消费者身上,实现对骑手的经济控制。在这种控制下,影响骑手职业安全最核心的因素是时间。商家作为骑手劳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其出餐速度直接决定骑手配送时间长短。商家出餐速度慢,时间压力增大,骑手不得不以违反交通规则等不安全行为回应,直接影响其职业安全。除了因弥补时间短缺而违反交通规则的主体行为外,其余直接影响外卖骑手职业安全的因素还包括恶劣天气与道路情况、设备、超长工作时间等。在影响骑手职业安全的间接因素中,除商家出餐速度外,其余包括保险、心理压力、工作年限、顾客等。

  (二)对策建议

  影响外卖骑手安全的最主要因素是因为赶时间而做出违反交通规则等不安全行为。在限时计件薪资制下,为提高收入,骑手尽可能更多接单、更快送单,由此导致超长工作时间和违反交通规则,威胁骑手职业安全,甚而影响社会安全。表面上看,解决配送时间短缺的方法包括延长配送时间和限制单量。但现实情况是,延长配送时间,单量也会相应增多,每单配送时间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增加;限制单量则会直接减少骑手收入。因此,在限时计件工资制下,为减少骑手事故发生率,保障其职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完善互联网餐饮配送行业的用工模式和制度,设定行业、区域最低标准,规范奖惩机制。多数骑手为了获得足够收入,放弃休息权,自愿选择超长工作时间,其核心要义在于,在限时计件工资制下,工资制定权掌控在资方手中,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骑手毫无议价能力,只能接受资方定价。工会等组织可以根据不同区域实际物价水平和消费情况,设立最低单价,避免计件薪资下的甘愿劳动和过度竞争。现行的用户评价体系过度强调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忽略了这种奖惩制度的合理性。规范用户评价体系,即规范消费者对骑手的经济控制,保障骑手劳动报酬权,从源头上保护其职业安全。

  第二,通过技术和算法更新,将商家出餐时间从平台设置的骑手配送时间中去除。目前的系统设置下,商家出餐时间直接影响骑手配送时间。如果因商家出餐慢导致骑手没有准时送达,消费者可以通过评价体系对骑手进行惩罚,但商家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将商家出餐时间和骑手配送时间分割开,既能帮助消费者做出合理评价,也能减少骑手时间焦虑来源及其引发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法律制度完善方面,我们需要就不断增长的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规模酌情考虑完善既有劳动关系法律界定的标准,有针对性地给予这类不断壮大的职业群体事前保护和事后保障。现行立法采用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予劳动法保护,否则不予保护的二元框架。但法律法规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只限于“用人单位”与其相对应的劳动者,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范围偏窄。因此,需要明确外卖骑手相关群体的劳动关系,强化平台、商家、消费者的责任,将事前保护和事后保障相结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骑手,发生安全事故、健康受损时,可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规定依法享受权益。对不属于劳动者范畴或劳动关系暂不明确的骑手,可将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并对投保人给予补贴、对承保的保险公司给予承保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骑手主动投保,共筑骑手安全网。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由于笔者学术水平有限,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点,仍需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研究的解释框架基于文献梳理和访谈材料整理,其解释框架是否完整、合理,仍需进一步检验。第二,由于案例研究的局限性,本研究选取的对象仅覆盖某平台区域某一站点内的外卖骑手。全职和兼职外卖骑手的工作要求和方式、不同站点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文的结论并不具备普遍性,未来仍需对更多地域和各种用工模式下的不同骑手进行研究。第三,本研究的视角是基于骑手个人来探讨影响骑手职业安全的因素,没有涉及到平台、社会等视角,未来在这一方面仍有待研究。

  参考文献

  [1]赵莉,王蜜.城市新兴职业青年农民工的社会适应:以北京外卖骑手为例[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2):50-57.

  [2]邢海燕,黄爱玲.上海外卖“骑手”个体化进程的民族志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7(12):73-79.

  [3]赵璐,刘能.超视距管理下的“男性责任”劳动:基于O2O技术影响的外卖行业用工模式研究[J].社会学评论,2018(4):26-37.

  [4]周子凡.《资本论》视角破解外卖骑手身份之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1):56-64.

  作者:涂永前1,谢文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