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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播视域下媒体伦理治理制度构建研究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微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呈现主体隐匿化导致伦理规制对象缺失、技术利用偏好化导致人机关系异化、信息采集隐蔽化导致隐私保护困难、媒体信息片段化导致媒体信息失真、媒体信息商业化导致新闻界限模糊、媒体信息娱乐化导致信息过度表达等现象。微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

  [摘要]微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呈现主体隐匿化导致伦理规制对象缺失、技术利用偏好化导致人机关系异化、信息采集隐蔽化导致隐私保护困难、媒体信息片段化导致媒体信息失真、媒体信息商业化导致新闻界限模糊、媒体信息娱乐化导致信息过度表达等现象。微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构建应坚持主体确定原则、人机和谐原则、私人边界原则、信息真实原则、界限清晰原则、适度表达原则。当前,应尽快健全微媒体信息主体权责明晰管理制度,建立微媒体技术和谐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完善隐私信息分级保护及限制利用制度,构建微媒体信息失真控制干预矫正制度,完善微媒体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构建微媒体作品讲品位、讲格调长效机制。

  [关键词]微传播;媒体伦理;治理能力;制度建设

媒体传播论文

  当前,微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与微媒体传播载体的普及使得人们的信息传播、信息接受、信息表达呈现出新的特征。微传播时代在传播主体、传播速率、信息来源、传播技术、传播参与度、智能参与度等方面与传统传播时代显著不同。微传播视域下的传播行为、传播规则也对传统传播伦理造成冲击。消息来源呈现消解、隐私保护不再明显、信息更新过于频繁,新闻界限出现模糊、利益冲突趋于强烈、过度表达日益显现、信息传递出现失真、正当来源受到挑战、信息传播出现盲从、信息抄袭现象明显。这些现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舆论传播环境,不利于营建健康的媒体伦理氛围。媒介伦理已经成为媒介融合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议题①。我国当前亟需构建与微传播格局相适应的媒体伦理治理制度。

  一、微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的现状

  微媒体的出现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率,增强了人们的信息感受程度,但也应该看到在微传播视域下出现了一些媒体伦理失范行为。

  (一)主体隐匿化导致伦理规制对象缺失

  微传播视域下信息生产带有更强的娱乐化色彩,信息生产在严肃性、正式性方面与传统传播时代不同。一些信息生产者在进行信息生产时往往不具有创造正式作品的欲望,可能仅将信息生产作为生活、工作之外的一种调剂,对作品的署名意识偏弱。微传播时代又是全民传播的时代。每个个体通过微媒体都可能成为一个信息生产单元。在人人可以发声、人人可以进行信息创造的时代,原先视为精英文化阶层专有的信息署名权也即被淡化,信息生产者可能不再将信息生产署名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且必须行使的权利。

  微传播时代又是个性传播的时代,个体较之以往有更多的言语表达欲望。在此种情况下,个体希望表达出不同于其他个体的意见、看法和观点。明确的署名权可能使其处于公众的注视之下,这可能是想要发生不同声音的个体不愿意看到的。微媒体的出现迎合并满足了个体的这一需求。个体通过对微媒体的运用打破了“沉默的螺旋”限制①,主体隐匿化使得持有与主流看法不一致的个体不再担心由于单独持有某些态度和信念产生孤立②。

  (二)技术利用偏好化导致人机关系异化

  微传播时代的信息体量呈现爆炸式的发展。信息服务平台为达到精准推送和商业服务的目的加强了对智能技术、微媒体应用技术的运用。在具体内容推送上,微传播时代的信息传播普遍运用个性化算法推送技术。当前此种个性化算法推送技术通过对大众或个体偏好的迎合进行信息推送,可使得受众在某一类别上的偏好得到满足,但是忽视了人的精神能力发展的完整性和信息传播的普遍文化特质。同时,信息服务平台、信息生产者基于商业目的进行信息推送时较多地关注信息蕴含的商业交易价值,这就造成其推送的目的在于引导信息受众消费习惯的形成。这一消费习惯一旦形成又会进一步强化固定偏好。这些因技术利用偏好造成的信息茧房现象与网络成瘾现象不仅使得使用者“出现躯体症状”③,还导致其社会功能受损、并带来心理和行为问题④。

  (三)信息采集隐蔽化导致隐私保护困难

  微传播时代的信息保存方式与信息采集方式具有多样性。一些重大社会事件、突发社会事件的信息采集虽仍需要在现场采集,但在大多数场合下信息内容生产者往往通过运用各种信息搜集技术实现对信息的采集与加工。这使得信息的大量生产、批量生产、便利生产变为可能,同时也使得信息的保护日益困难。同时,在微传播时代,个人信息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存储于网络。个人的身份、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家庭情况、隐私等易从网络中获取并被发布或转发,这导致隐私保护较之传统传播时代更为困难。

  360联合DCCI《2016年中国Android手机隐私安全报告》显示30.2%的Android手机App越界获取了隐私权限①。信息采集的隐蔽化和便捷化使得获取个人信息成本较低,如果任由这些信息在网络上被轻易获取,结合具体事件的信息传播可能造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现实事件中,一些侵害人已挖掘隐私、大肆宣传隐私要挟、威胁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2018年8月22日“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当事人即因不堪“人肉搜索”而自杀。

  (四)媒体信息片段化导致媒体信息失真

  微传播视域下,随着发声渠道和价值评判标准的日益多元②,原先的精英话语模式受到了草根话语模式的冲击。微传播视域下的信息受众利用微传播媒介和即时传播技术快速地进行信息生产,文化传播文体短小精悍③,信息表现形式偏于口语化、片段化、碎片化。网络空间的信息碎片化,打破了大众媒介一统天下的局面④。在信息生产目的观之,微传播视域下信息主体不再经常关心构筑长篇的报道和宏大的叙事。从具体信息生产观之,微媒体时代的信息内容生产者多利用短文、简讯、图片、表情、微视频、语音等进行多频次、快速的信息传递,形式更加多样、载体更加多元。从媒体信息功能观之,微媒体视域下信息更注重满足公众猎奇的心理,更注重感性和感官的满足,更加注重圈养官能的满足⑤。这些特性易造成媒体信息传播中的失真,甚至会成为撕裂社会共识、加剧社会对立的隐性推手⑥。

  (五)媒体信息商业化导致新闻界限模糊微媒体视域下,各种微媒体、自媒体将信息传递和商业推广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些信息源传递的信息不仅包含着对事物的陈述、描绘、叙说和刻画,还充斥了对事物的观点、意见、评价和看法。自媒体的主要商业模式为用户直接打赏、平台广告分成、客户定点广告或营销性文章投放。特别是在客户定点广告或营销性文章投放中,新闻信息与商业信息呈现高度融合,描述性文字和推广性信息紧密结合。一些自媒体平台的文章中呈现插入软性广告、撰写品牌定制的“软文”,进行实质性的商业推广。新闻媒体与商业资本的结合应有一定尺度,当前媒体过度商业化使得新闻界限出现模糊,这是媒体伦理制度建设应该重点关注的。

  (六)媒体信息娱乐化导致信息过度表达

  微传播时代的信息表达方式、信息传递方式、信息承载方式更倾向于为满足个人兴趣点、爱好点而设计,更倾向于对个体娱乐需求的满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媒体娱乐化愈演愈烈①。

  网络个性化算法将热点作为重点推送内容更是助推了娱乐信息的过度表达。一些本没有较大传播意义和文化价值的事件可以在微媒体时代进行长期、普遍的传播。例如大连一些媒体针对《大连“滚子姐”输牌,一口把白酒干了》这一事件的报道竟占媒体版面的四分之三,而且还是追踪报道②。一些娱乐明星的情感经历、行程安排、花边新闻、绯闻等可以在微媒体传播内容中占据较大的篇幅。媒体在娱乐方面的过度表达不仅造成媒体资源的浪费,还对社会风气造成不利影响。

  二、微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制度构建原则

  微媒体视域下媒体传播呈现出一些新的表征,当前我国媒体伦理制度构建应针对这些表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确定原则

  主体身份隐匿对个体言语个性化表达有所促进,但也造成一系列问题。“匿名化、污名化、娱乐化、低俗化、消费化”③正对当前媒体伦理建设造成挑战。此种信息传播主体隐匿身份的行为造成在媒体伦理规制方面“可能使信息生产者避免承担道德责任”④,造成媒体伦理规制对象的缺失。因匿名化对主体责任意识产生弱化。信息主体如果习惯于以匿名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可能导致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及谣言信息甚嚣尘上,也易形成网络攻击行为、诋毁、抹黑行为。匿名化还会导致信息制作水准的降低。

  因信息并无具体的署名,一些信息生产者对信息生产采取随意而为、恣意而做的制作态度,这将导致媒体信息制作水准偏低。这一现象在微媒体领域较为普遍。匿名化还是导致污名化。信息主体长期采取匿名的方式进行信息传播不仅会降低自身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还会产生对其他主体权利的轻视与漠视。“名不正,则言不顺”⑤。正名是媒体伦理建设的前提。当前,我国在媒体伦理建设中应树立主体确定原则,健全并落实媒体主体确定及相关权责享有承担制度。

  (二)人机和谐原则

  人利用机器进行信息传播应该是自由自觉的活动,通过此种活动应使得个人广泛地接受信息并进而充分地促进人的各种能力的发展,最终促进“人的本质”的发展。当前一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及一些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利用其掌握的技术优势进行偏好化的信息推送,此举“看似满足了受众的信息需求,实际上限制了受众的信息接受,忽视了真实世界的多元性”⑥。长此以往,将造成本应受人控制的机械和信息成为“不依赖于他、不属于他、转过来反对他自身”①的力量,造成传播过程中主客体异位。

  信息内容使用者不仅不会通过媒体传播得到个人能力的长足发展,反而会使得个体的信息辨识能力、审美能力、学习能力弱化,并进而使得个体心智受到不利影响。微传播时代的媒体传播离不开对网络技术与智能工具的运用,微传播时代的媒体伦理建设需要对人机关系进行科学设计,建立起基于人机和谐原则的新媒体伦理秩序。

  (三)私人边界原则

  合适、合理的边界是自由权利行使之必需。媒体追求新闻自由,受众追求个人自由,但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媒体在为个体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应与个体保持合适距离,应在法律和制度的安排下行使自由权。“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②无边界地侵入个体的生活,不仅会造成对个人私密生活空间的侵犯,严重时还涉嫌违法或犯罪问题。合理边界也是引导微媒体时代信息势力良性发展的必须。微媒体时代的一些信息力量可能通过人物号召、技术集成、网络联结而增强,这些增强的信息力量如果不加以适当引导易造成信息暴力。

  网络言语暴力即是一种信息暴力,其在一些事件中造成不愉快的观感,并对事件中的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危害。一些网络言语暴力的发起者虽不是媒体,但一些媒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身处事件中的个体的权利造成侵害。微媒体时代的一些自媒体在具体媒体信息传播时侵入个人生活空间,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侵害,这已经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当前,媒体应遵循私人边界原则,不能突破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界限对个人信息进行过度探寻、报道,应谨守媒体的报道底线。

  (四)信息真实原则

  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是媒体人应该遵循的原则。传统传播视域下信息存储、传播的媒介为纸质印刷品,信息内容一旦确定在传播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改变。传统传播视域下媒体的话语权更多地掌握在媒体从业人员及文化精英人士手中,信息受众对媒体信息质疑较少。“网络时代,人人都是信源。”③可见,微传播视域下媒体话语权呈现出分散式分布,随着自媒体被广泛运用,公众对信息传播、信息制作、信息解释的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愈强。

  一些信息内容使用者、信息内容制作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对原媒体传播的信息进行截取、选择、改造并进行二次传播、迭次传播,继而成为新的信息传播源。这些情况下易形成信息失真现象。信息的失真会造成媒体报道秩序的混乱。微传播视域下不同信息传播源在传播内容上存在冲突,对一个事件的报道充斥相互矛盾的信息,信息内容使用者若没有一定的信息识别能力会在信息海洋面前无所适从。而媒体人若不能及时调整、矫正这些失真的信息则易造成媒体公信力的缺失,并进而造成媒体对信息、公众的影响力、掌控力减弱。当前,媒体应深刻认识到微媒体传播条件下的信息失真问题并采取信息矫正、信息调整、信息强化等措施。

  (五)界限清晰原则

  媒体工作应使公众对某一事件、某一对象获得清晰、准确的认识,媒体有向公众宣传真善美、引导公众追求真理的责任。资本的第一价值追求在于实现自身的增值。资本运作下的商业广告在于使商品最大限度地为公众了解、接受、喜爱并使用,以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两者在价值追求、运作模式、媒体伦理上不一致。媒体过度资本化将会导致媒体以“成本-收益”角度进行思考。长此以往,这一思考定位必将影响新闻行业的客观、中立立场。这在自媒体中已有明显表现。

  一些自媒体文案充斥着资本的气味,已经成为资本的代言人和广告商,即使存在一些客观、中立、精彩的评论,也因资本气息过浓造成媒体受众的心理不适和情感拒斥。媒体与资本的过度结合也易导致媒体垄断和意见集中①。资本天然有集中的趋势,资本在媒体领域的密集分布必然会带来声音、观点、意见、表达上的趋于一致,这对社会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造成挑战。

  三、微传播视域下媒体伦理制度构建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并对媒体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国应顺应微传播时代的传播特征完善媒体伦理治理制度。

  (一)健全微媒体信息主体权责明晰管理制度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①。当前,我国可从以下方面来健全微媒体信息主体权责制度。其一,健全微媒体信息内容发表实名显示制度。微传播环境下,媒体信息发布后会出现针对原生媒体信息内容的二次传播、迭次传播、评论传播,这些衍生传播形式在微传播环境下越发普遍。这就不仅要求媒体信息发布者应实名发布信息,还应要求媒体信息内容衍生发布者、媒体信息内容评论者也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不仅应登记信息发布者的姓名,还应该登记其职务、身份信息。职务、身份信息的登记有助于提高媒体信息发布者的责任意识。

  与媒体信息内容发表实名显示制度相配套的是微媒体信息主体身份信息保护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新兴媒体等应重视微传播环境下个体隐私的保护,应科学设计微传播环境下个体信息采集项目和机制,特别是应着重保护媒体信息内容发布者的登录信息、个人隐私类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加强行业自律,“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②,对于泄露个人信息造成损害或恶劣影响的,网络服务行业组织、媒体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自律制度、自律规则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媒体予以惩处。

  其二,健全落实微传播污名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应落实共同污名行为连带责任制度、媒体运营者补充赔偿责任制度、公益组织诉讼主体确认制度。共同污名行为连带责任制度要求确定共同实施污名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并依据侵权责任法切实追究其责任。当前网络媒体传播中出现了流量型污名行为,实施污名行为的个体或组织可能众多,此种情况下往往因无法切实追查到所有污名行为实施人而不了了之。当前,侦查部门、司法部门应切实通过对大数据技术、网络信息定位技术、证据收集新技术的运用追寻污名行为实施人的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切实追求其侵权责任。媒体运营者补充赔偿责任制度要求在无法确定污名行为人或污名行为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发布污名信息的媒体运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前,我国可以参照“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与补偿”“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偿”等制度③制定媒体运营者污名侵权责任补充赔偿制度。公益组织诉讼主体确认制度要求赋予社会公益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其在英雄人物、已故历史人物等受到污名化时有权提起诉讼并追究污名行为人的责任。

  媒体作品正向文风引领制度要求通过文风示范、三俗批判、精品推介、精英创造等实现对低俗庸俗媚俗文风的抵制。主要微媒体、主流媒体旗下微媒体、大型商业媒体的微媒体平台应组织文化精英群体从事精品创造,应鼓励媒体工作者进行有意义、有价值、有历史、有温度的作品创造。

  这些作品在短期内难以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仅靠媒体的力量尚不足实现此种推进,这就需要政府建立对这些文化精品的帮扶机制。各地可以根据各地本土文化、乡土文化、特色文化建立地方精品文化打造机制,鼓励文创企业、文创人员、自由文化工作者围绕本土文化、乡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作出精品。媒体作品引导力评价制度要求通过科学合理的媒体评价指标设计形成正向的媒体作品社会引导力量。“引导力建设是构建新型主流媒体的重要指标。”①媒体作品评价不能偏重商业化氛围浓厚的点击率。

  媒体行业组织、互联网行业组织、文联、社会文化组织应对媒体作品进行社会正向引导力专业评判。评价指标包括作品专题合理性、作品风格适宜性、作品文风可接受度、作品价值观与主流价值观符合度等。主要微媒体、主流媒体旗下微媒体、大型商业媒体的微媒体平台不仅应统计本媒体平台作品的点击率和浏览量,还应通过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应定期对本媒体平台的作品进行作品引领力评判。应鼓励全国型的主流媒体和大型商业媒体出具年度微媒体作品引领力报告,微媒体行业组织应就微媒体作品引领力设置专门的奖励措施,鼓励媒体从业人员在推进社会引领力方面做出贡献。

  其二,完善微传播环境下政治家办报制度。媒体应是有温度、有情怀的媒体。媒体信息内容的生产应离不开人的深刻思考、切身体悟和深切感受。当前,复制式信息生产模式造成媒体内容空心化、空洞化。对技术的合理利用不等于对技术的依赖性运用。当前,我们要克服人过分依赖机器的现象,要保持媒体作品的人文情怀和政治意识,要纠正媒体信息千篇一律的做法,要“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新闻网站。”②

  具体而言,应完善政治家办报制度、政治家专栏制度、媒体负责人员审稿制度、媒体从业人员现场采编制度。政治家办报制度要求对微媒体的专业引导应由政治家、专业传媒家负责。新闻媒体的专业性极强,需要具有宏大政治视野、坚定政治意识的政治家为媒体发展定航指向,需要具有社会敏锐度、能够洞悉社会现象的传媒家负责媒体核心业务的运营。

  政治家办报还要求政治家直接从事新闻媒体传播的具体业务指导,为微媒体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媒体发展方向的具体办报方针、具体报刊网站发展方向、具体媒体优势与特色,并在具体编写、采编、审稿、传播、推广、拓展中作出实际性指导工作。政治家专栏制度要求政治家在微传播环境下的各新兴媒体上开设专栏,通过一线创作引领媒体发展。梁启超主笔《时务报》,“笔锋常带感情”,“举国趋之,如饮狂泉”③。

  政治家的著作、论说、评论能对移风易俗、改造风气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媒体负责人员审稿制度要求主要微媒体、主流媒体旗下微媒体、大型商业媒体的微媒体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员都应该从事审理、采编等专业工作。媒体加强专业性、克服机械性的重要方式就是加强业务与专业建设,回归媒体的人文本性和专业情怀。这就需要媒体负责人员从事专业审稿、组稿、创造等工作。各媒体应形成具体的媒体负责人员审稿制度。

  在确定审稿制度时应注意将审稿与定稿适当分开,防止媒体的定稿权由少数媒体主要负责人员确定。微媒体工作人员现场采编制度要求微媒体工作人员应在广阔社会生活空间中从事新闻创造及媒体信息创造。日益依赖网络、其他媒体传来的信息无法进行高水平、有情怀的媒体内容创造,微媒体从业人员应在田间地头、工厂车间、事件现场、舆论风暴点等进行现场的体悟、采访,进而形成高水平的、有现实价值的媒体报道或媒体信息内容。

  作者: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