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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时间:2019年09月21日 分类:教育论文 次数:

摘要: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在教学改革的推动下不断优化;另一个方面与职业环境差距甚大。想要有效的改变现状,首先必须深入分析司法行业现状,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考察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不足,才能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摘要: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在教学改革的推动下不断优化;另一个方面与职业环境差距甚大。想要有效的改变现状,首先必须深入分析司法行业现状,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考察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不足,才能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关键词:司法改革;高职;法律;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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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职业教育以职业特征作为标榜,对于保证社会各行各业人才的供给,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这种职业化特征,决定了其在专业的设置方面,把社会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亦是如此,不仅仅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虽然一再明确面向社会和职业环境,也在一系列的教学改革中得到了持续的进步,但是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困境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源于十七大报告,其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此奠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地位。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对司法体制改革展开了全面部署。

  2014年3月,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引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并且随之出台了诸多相关文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陆续展开。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中,对于人才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司法考试也进一步提升了准入门槛,加大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难度。现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从实际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出发,在司法改革思想的指引之下实现我国司法实践的优化。

  然而当前我国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方向,与该目标差距甚远。表现如下:首先,人才培养的定位不清晰。人才培养的指向明确,以实践作为特征,展开一系列的教学及实训。但是这一实践指向本身定位仍然不够清晰,同时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这些目标十分明确,但是教师在展开教学实践的过程中,因为无法准确有效地把握到这些概念和目标的根本特征和内涵所在,所以不能依据这些概念确定出具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计划。

  其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在实践方面的设定,不利于塑造学生能力。实践能够帮助学生打造法律综合能力,当前在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之下,从案例导入到顶岗实习都有一定的设定,但是不同的实践环节本身没有形成有机整体,跟风状态严重,目标特征不够突出。最后,就业方向模糊不清,导致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发展失衡。对于法律专业的人才就业方向,应当面向更为广阔的社会环境寻求解答。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院系统中出现的大量辅助性职位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空缺。在经济发展背景下,商业领域出现的更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都应当纳入到法律人才培养的就业目标之内。以安徽这一司法改革试点为例,三级法院系统共包括一个高级法院,16个中级法院以及109个基层法院,对应的招聘书记员的法院数量也在今年逾百,虽然有如此之大的人才缺口,却迟迟未能得到补足。人员能力缺失是造成此种困境的重要因素。作为法院书记员而言,不仅仅必要的法律素养必须过硬,速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咨询等方面的技能也不可或缺。

  2加强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

  一方面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要明确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是要着力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打造。关于这两方面,当前的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都还有一定上升空间。其一,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应当被放在首位。当前的实践教学体系已经阻碍学生能力的提升。从课堂案例到校内实训再到顶岗实习,学校已经在为学生走上社会岗位做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学校对于这一系列工作的建设,缺乏体系化的构建。

  一个良好的实训-实践体系,应当保持一脉相承的特征。首先,教学工作从案例的设置开始,应当构造完整全面的体系,将众多社会环境细节纳入到案例中,帮助学生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其次,加强法院、律所和公司等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加强和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建设多功能教学法庭,让法律专业学生不出校门就能够感知体验司法实践;加强和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成立“法律扶弱中心”,培养学生专业素养和职业情操。

  其二,加强学生学习过程和职业环境的对接。首先,加强教学过程与司法实践的对接。在校内开展完整的实训,诸如在校内庭审模拟实训、在课堂上引入完整的案例,要求学生书写相关文书等。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岗位的工作应有不同的侧重。其次,引进多元化考评方案。学校与合作的法院检察院等保持同步的过程管理,不仅能帮助学生从学校过渡到社会岗位,更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种基于职业环境的考核,比传统考核更富有生命力,更能为学生职业发展指明方向。

  其三,正视社会上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教师不仅需要关注学生发展,更需要关注社会发展。应鼓励学校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去法院等实践基地见习,这样才能发现不同岗位对于综合素质的需求。不去考察,就很难获知司法辅助人员除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素养,还需要具备速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咨询等技能。培养这些技能,需要通过对人才市场进行仔细观察和深入考证。

  除此以外,获取信息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深入岗位之中进行考察以外,应重视毕业生进行沟通等渠道。目前现有的沟通,更多是考察就业状况的,这其中很多反馈信息都未能得到重视。从这些信息出发,通过麦克思等线上方式和毕业生就业的单位等线下方式发放问卷,搜集关于岗位的具体信息,从而扩展教学机构的视野。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高职法律院校应该时刻掌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走势以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加强学生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强化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加强学习过程和职业环境的深度对接、完善教学考核和评价体系,来实现对于教学系统的构建,以推动学生展开有效有序的学习和实践,成为我国法制框架之下的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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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论文投稿期刊:《高教论坛》(月刊)创刊于1985年,是由广西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教育类刊物。以高教理论与实际应用方面的学术性论文为主,着重发表高教研究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同时密切结合高教战线各个时期重大工作进行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