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11月13日 分类:科学技术论文 次数:
对于金融投资尤其是商业金融投资而言,能否在提高收益的前提下同时降低投资的风险性?就此问题,已有的投资类研究未给出系统性的解答。就投资而言,重点是投资路径研究而言,已有研究采用了五类分析方法,依次为:因子分析法、结构方程分析法、随机模型分析法、关联性分析法、其它分析方法。五大分析方法都对金融投资具有极大的借鉴性,但是就投资中如何提高收益、降低风险的同步实现问题,没有给出解答。针对这一不足,本研究,将结合上述五类成果,采用最优化分析为主、融合性分析为辅的方法,给予解决。
关键词:金融投资,商业金融,长三角外商投资
一、最佳路径理论分析
金融投资,尤其是投资对象为商业体的金融投资,如何实现持续稳健的收益是一个现实性极强的课题。针对已有研究在此领域成果较少,且无系统性解决方案背景下,本研究尝试首先从理论层面给出一种系统性解决路线和框架。对于持续稳健性收益的实现,主要是从收益的最大化角度出发,同时要兼顾风险的最小化。当二者同时具备时(即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同时具备时),即可实现持续稳健收益。对于满足上述二者要求的金融投资,在本次研究中简称为最小风险最大收益型投资。现在需要首先解决两个问题,才能继续稳健性投资研究。
这两个问题分别为:如何测度投资风险(包括预期投资风险和实际投资风险),以及如何量化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和实际投资收益)。对于实际投资收益率,本研究以客户投资后的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指标进行测度。即在一定时期内,所有投资客户在投资期结束后,得到的实际总收益(这其中不仅包括投资的本金,还包括本金对应的实际收益)减去投资本金之后的剩余部分除以其投资本金所得值的平均值。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实际投资收益率即可大于零,也可小于等于零。对于个单个投资客户而言,当投资期结束后,如果本金全部损失,其实际投资收益率为-1;当投资期结束后,本金全部收回且附带一定数量的收益,其个人实际投资收益率大于0;当投资期结束后,仅仅收回本金,其个人实际投资收益率等于0;类似地还有其它介于上述三种类型的其它情形发生。综合所有被调查对象的收益进行分析,即可得到平均收益值。当平均收益值大于0,即可确定实际投资风险为0;当平均收益率等于0,对应的实际投资风险不等于0,且其取值为实际投资收益率与1之间的差值的绝对值。
对于上述方式确定的风险值,研究将其定义为平均投资风险,也称之为实际投资风险。一般而言,实际投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率、预期投资期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单个金融投资产品而言,其吸纳的投资客户数量具有有限确定性。以单个产品的所有用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进行分析,可以得到该产品的实际投资风险。再扩大范围,以单个公司的所有金融投资产品为研究对象,可以得到其针对所有产品的实际投资风险。对于这种面板数据,采用计量经济分析方法,可以确定实际投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率、预期投资期限等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进一步定量确定各因素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采用不可替代表现形式进行测度,可以量化各潜在因素对风险的贡献系数。
基于此,可以确定实际投资风险与影响实际投资风险因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及具体表现。需要强调的是,一旦这种量化形式得到确定,也就确定了实际投资风险是否能降到最低,以及如何降到最低。对于这两个判定——实际投资风险能否降到最低,以及如何降到最低,本文将给出具体的判定方式和判定结果。与此同时,采用相似的方法对实际投资收益率进行分析,以前述提到的平均收益率作为测度指标。一般而言,平均收益与预期投资期限、预期投资收益率二者存在相关性。采取与风险分析类似的方法,可以得到平均收益与预期投资期限、预期投资收益之间的不可替代性逻辑关系,由此确定三者之间的带有贡献系数的表达式。
再次强调,一旦这种量化形式得到确定,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平均收益率是否能提高到最大,以及如何提高到最大可能。对于这两个判定,下面将给出具体的判定方式和判定结果(该判定中同时给出了最小风险的判定方法)。当结果与导致结果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关系确立后,利用导致结果的因素投入量以及对应的贡献系数间的整体作用关系,可以确定是具有最小性还是最大性。下面直接给出对应分析结果(由于这种分析需要较多的优化分析理论与分析过程,在此不再详列)。
最小性需要满足以下四个约束:约束一为预期投资收益率大于零,约束二为预期投资期限大于零,约束三为预期投资收益率对投资风险的贡献系数小于零,约束四为预期投资期限对投资风险的贡献系数小于零。最大性需要满足以下五个约束的两类情形:约束一为预期投资收益率大于零,约束二为预期投资期限大于零,约束三为预期投资收益率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大于零且小于1,约束四为预期投资期限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大于零,约束五为预期投资期限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之和小于1。
以上为第一类情形。以下为第二类情形。约束一为预期投资收益率大于零,约束二为预期投资期限大于零,约束三为预期投资期限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大于零且小于1,约束四为预期投资收益率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大于零,约束五为预期投资期限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系数之和小于1。上述结果明确了是否能实现最小风险与最大收益,以及如何实现最小风险与最大收益。接下来以从事商业金融投资的多家公司作为具体对象进行研究,从投资客户角度和投资实体角度展开最佳路径实现研究。
二、最佳路径实证研究
本文选择位于陕西西安的金融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对商业金融投资进行实证研究。之所以选取位于西安的金融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原因主要有两个:原因一、研究团队与西安金融机构保持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便于调研分析等;原因二、西安作为西部地区的代表性城市,对其金融投资进行分析,有助于就西部地区金融投资特征进行代表性分析。基于上述原因,对西安多家从事商业金融投资的机构进行调研分析。调研从前期准备到实际展开以及量化分析等后续研究为止,历时两年(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总计深入6家金融机构进行调研分析,涉及三类机构---银行、互联网金融、P2P机构。
通过深入调研分析研究,获取了对应的研究结果数据,主要是针对实际投资收益率和实际投资风险的研究结果,在此以表格的形式对其进行展示。为了避免研究结果对研究对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在结果展示中隐去研究对象的具体名称,以代号标之。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下表中出现的类型相同、代号相同的机构,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机构。
之前无法确定的实际投资风险和实际投资收益率问题不仅解决,而且具有较高的置信度(这主要是从两表的可决系数与调整后的可决系数均大于0.85得到)。与此同时,结合理论分析中提出的最小风险最大收益率满足的约束条件,对上述量化分析结果研究后确定并非所有的实证商业金融投资满足。这其中仅有银行(1)、银行(2)、互联网金融投资机构(1)、互联网金融投资机构(2)四家机构满足实际收益率最大化约束条件,同时在实际风险方面仅有银行(1)和银行(2)满足。对于互联网金融投资机构(1)、互联网金融投资机构(2)由于其“预期投资收益率对实际投资风险的贡献率”过于接近0,所以不将其作为满足最小风险的对象。
因此,结合分析可见,能够确保投资者持续收益的金融机构,在实证分析中只有银行1和银行2能够实现。需要指出的是,研究是在投资有限性范围进行的,即设定投资总金额不超过40万人民币。因此,对于普通投资者在额度不超过40万人民币前提下,通过上述两家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投资,收益的持续稳定性是可以保障的。对于不满足持续稳定性的其它四家金融机构,通过对其金融产品设计与推广深入分析后发现,主要是由于两类原因导致的无法持续性。
(一)拔苗助长式的提高预期收益率对不满足持续性发展的四家金融机构进行跟踪分析,发现其在产品设计中存在人为提高预期收益率的问题。通过人为提高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潜在投资者的眼球,从而实现其办理费或管道费的最大化。这种拔苗助长的方式,不仅为无法有效兑现收益承诺埋下了隐患,而且对机构声誉和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就多个认为提高预期投资收益率的产品来看,最终实际收益率均是在拔高之前的预期收益率附近。这说明,在进行人为干预之前,商业金融投资分析的准确性和预见性都是有保障的,只是通过人工干预破坏了局部金融生态稳定性。
(二)投资对象无绝对比较优势或相对比较优势对于大量继续投资的商业机构而言,由于其商业布局不够合理,以及商业发展计划不够明确,导致其商业发展不具有绝对优势或相对优势,这种优势的不存在,势必造成其盈利能力不强。因此,即便吸引来大量资金对其进行扶持,也无法发挥资金的作用。以在西安进行的商业投资为例,部分被投资对象位于金花商圈和万达商圈的覆盖范围内,从事的商业项目却与覆盖者的商业项目存在较高的趋同性,这势必削弱了其商业优势,由此导致金融投资的无效性。
综合以上分析,要实现商业金融投资的持续性,对金融机构而言不仅要避免出现拔苗助长的发展方式,而且要选取具有绝对优势和相对比较优势的被投资对象。与此同时,从投资客户而言,避免以预期投资收益率作为投资发起的唯一原则。应以机构信誉、机构品牌以及机构产品设计等为判定依据,采取综合性评判,来实现个人投资盈利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金融投资尤其是商业金融投资,能否在提高收益的前提下同时降低投资的风险性,本文对这一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研究之初,分析了五类六篇为主的研究成果,即因子分析法、结构方程分析法、随机模型分析法、关联性分析法、其它分析方法为主的五类研究成果。通过对已有成果的分析发现其对金融投资具有极大的借鉴性,但是就投资中如何提高收益、降低风险的同步实现问题,没有给出解答。
针对这一不足,本研究提出采用最优化分析为主、融合性分析为辅的方法,给予解决。基于该思路,通过理论论证,提出了一种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确保收益最大化的同时风险最小化。该方案确定了评估实现最小风险和最大收益的两类共计九项判定依据。其次,以西部地区的三类六家金融机构作为实证对象,经过历时两年的调研分析,确定了实际实现最小风险最大收益的实现路径。其中,明确了6家金融机构中,只有两家银行机构实现了最小风险和最大收益,其它四家金融机构均未实现该要求。最后,基于上述分析结果,从两个方面提出了治转改的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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