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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开展成功经验借鉴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分类:科学技术论文 次数: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的政策指引下,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台湾、宁夏、天津等地区作为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开展的典型地区,他们开展的成功经验还是值得其他地区学习的。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中的机构认证和教育基金值得其他地区参考学习,宁夏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的政策指引下,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台湾、宁夏、天津等地区作为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开展的典型地区,他们开展的成功经验还是值得其他地区学习的。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中的机构认证和教育基金值得其他地区参考学习,宁夏地区环境教育立法就是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结合,只有这样才可以明确责任人,建立公务员培训制度等。

  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保护法,教育立法

  一、引言

  二战后,蓬勃兴起的科技革命使西方各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亦引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由此,环境教育的开展成为应对生态危机的一个新方式。“环境教育”一词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中,随后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加以运用。其中,美国、日本、巴西、韩国、菲律宾五国制定了环境教育专项立法,其他国家虽然未直接颁布专门的环境教育法,但也以条例的形式对环境提出明确要求。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从目的、过程和手段三方面指出环境教育是认识价值和澄清观念的过程,其目标旨在发展相关的技能和态度,督促人们对环境存在的问题作出决策、对本身的行为作出约束[1]。

  而我国所颁布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则将环境教育界定为提升全国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手段之一,同时亦明确规定环境教育包括环境科学、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三方面的内容[2]。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环保法更将普及环境教育视为提升公众对人类和大自然之间关系认识的重要方法,是从根本上解决人类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

  已有研究虽对环境教育的内涵认知不尽相同,但多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对已出台环境教育法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研究,如王彬辉(2011)从环境教育的目的和对象、环境教育基金(来源、用途)、环境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奖励和形式等层面对台湾环境教育立法进行解读[3];方印等(2016)则是基于环境教育立法的目的视角,通过对环境教育理论发展进程的解读,以宁夏等地为例,剖析我国当前环境教育立法存在的政策和法律不足,最终提出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的环境教育组织体制等实际的对策建议[4]。

  二是对未出台或正在修订环境教育法的国内地区提出相应的构想和建议,如田友谊等(2016)提出在进行环境教育立法的同时,需要遵循主导与全民、局部与具体、国内与国外相协调的原则,制定出环境教育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制度和人员培养制度,以保障我国环境教育的专项立法[5]。谢欣(2014)中从法律依据、制度建设、责任体系三个方面对环境教育立法进行构想,提出以环境教育资金支持制度、教育人员和机构专业化制度、奖惩制度、交流合作制度建设来推动立法专项建设[6]。纵观研究学者对环境教育的研究表明,环境教育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实现环境教育立法无疑是克服目前环境教育存在的缺陷的直接途径。本文通过借鉴台湾、宁夏和天津三个典型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经验,提出有利于推动其他地区环境教育立法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二、三个地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概述

  目前中国大陆所处的环保态势和台湾地区上个世纪8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但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形势相仿,因此台湾在环境教育立法中的经验有颇多值得借鉴之处。而宁夏和天津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宁夏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环境教育地方法规,天津是国内第二个施行环境教育立法的地区。这些地区在开展环境教育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其他地区环境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一)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虽起步较晚,但成效显著,2010年5月颁布的《环境教育法》促进了台湾地区由环境治理向环境善治的转变,使台湾环境教育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作为亚洲第三个、全球第六个制定《环境教育法》的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教育法的最大特色在于法律体系完整、统一立法明确。

  环境保护局出台一套完整的配套法律法规以保障实施,仅在涉及环境教育认证方面就有4部配套法律[7]:2010年6月2日颁布的《环境教育设施场所认证及管理方法》指出环境教育设施场所的设置应该符合自然生态资源的特色,减少不必要的人工设置,并且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色场所来申请认证,并为台湾各个地区充分利用其独特的环境教育资源提供制度保障,辅助其设置成环境教育设施场所;2011年6月2日颁布的《环境教育机构认证及办理办法》对环境教育机构认证作出了明确的界定;2011年6月3日和6月22日颁布的《环境教育认证审查小组设置要点》和《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分别对环境教育审查小组和环境教育人员认证进行了界定,并对相关机关的主要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各个机关各司其职。台湾环境教育立法另一特色在于其环境教育基金制度,2010年12月23日颁布的《环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运用方法等规范。

  由此,台湾地区形成了以“环境教育法”为主、以“环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为辅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环保局和法制办高度重视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早在2008年初,便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而这次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尝试,亦成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首次实践。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代会上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成为我国40年来第一部专门保障环保教育的法规,为健全我国环保法制体系、推进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实现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此我国环境教育制度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条例》包括六章39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和附则六部分[8]。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一条指出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即通过普及环境教育,提升公民环保意识,从而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第二章组织管理。

  突出了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宁夏环境教育立法最大的特色是重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该《条例》指出,学校环境教育是环境教育工作的基础,提出组织编写环境教育地方课本。第三章学校环境教育。规定了各类学校以及校长应该开展的环境教育工作,并指出要把环境教育列入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指标,把环境教育督导结论作为学校以及校长工作的考核依据之一。第四章社会环境教育。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应该将环境教育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培训活动,宣传环境科普知识,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第五章保障与监督。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权力,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教育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活动,以此保障环境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天津

  2010年,天津市环保局开始为环境教育立法进行基础性准备工作,通过调查研究、讨论、分析形成了《天津市环境教育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初稿。2012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9]。2012年9月11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10](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成为我国第二个区域性环境教育专项法规。该《条例》的特色有二:一是明确责任人和各个活动细节。

  《条例》首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以及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环境教育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天津市环保局依据该《条例》印发了对《条例》进行贯彻落实的目标责任分解表,该分解表明确了《条例》中各条款的工作内容、主要措施以及责任人。通过责任分解表,保障《条例》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明确各个单位的责任,促进责任的分配以及监督。二是提出了特色环境教育公务员培训制度。《条例》在第11条中提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中,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在任职期间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且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环境教育培训,明令指出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三、启示

  除上述三个典型地区之外,我国其他省区市多处于环境教育的初级阶段,依然存在着环境教育投入不足、环境教育普及不平衡、民众环保意识薄弱、环境教育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有法可依,使环境教育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台湾、宁夏和天津等地已有的环境教育立法经验对其他地区的启示之处在于:

  (一)设立专门的环境教育机构

  在环境教育工作开展方面,应建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执行各项事务。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安排专业的人员来开展环境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环境教育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如天津地区通过设立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宁夏地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中规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教育委员会,充分考虑环境教育委员会的级别问题,明确环境教育委员会下设的各个部门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相关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统一规划。

  (二)建立环境教育基金制度

  充足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环境教育工作更好落实。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环境教育基金制度,明确了基金的6种来源,并在《环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中对环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运用进行了规范。而我国多数地区当前的环境教育仍处在初级阶段,环境教育投入不足,环境教育普及不平衡,导致民众环保意识薄弱。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地方环境教育基金制度,确保环境教育经费的来源,保证教育资金来源稳定,进而推进各个地区环境教育事业的同步发展。

  (三)规范环境教育的实施内容和开展方式

  环境教育的实施内容和开展方式只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才能真正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环保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方面来对环境教育具体内容和开展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认为,社会各阶层组织都应该支持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明确提出了开展环境教育课程、举办环境教育专题讲座、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等便于公众接受的环境教育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促进环境教育的开展。

  观之国内其他地区,到目前仍局限于校园范围内,且开展效果尚不明显。学校环境教育尚处于宣传阶段,学生环境保护意识依然淡薄,且缺乏环境实践,教育模式亦较传统,未能做到与时俱进。因此,必须积极更新环境教育理念,革新学校的环境教育模式;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特点,努力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将环境教育理念落实至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的各个环节与阶段,将学校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联系在一起。

  (四)建立环境教育人才认证制度

  建立环境教育人才认证制度,大力培养环境教育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台湾高校设立了12个环境教育研究中心,主要负责发展环境课程、传播环境信息师资的培训以及学术研究;6所师范大学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教育研究所,研究所里的教授专门从事环境教育相关人才培养。其最大现实意义在于不仅要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而且要培训专门的环境教育人才,并进行相关的人才认证。环境教育不应只局限于学校教育,还应扩大至社会教育中。从社会中选拔拥有环保知识和具有指导环保能力者,从而确保环境教育工作专业化,更大范围的扩大环境教育在全社会的影响力。

  (五)确立环境教育监督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全社会环境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以此来提升各个部门以及全体民众实施环境教育的自觉性。《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在其第26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固定期限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因此国内其他地区可借鉴其经验,明确环境教育经费的来源和支出、环境教育奖惩、环境教育绩效评估等方面规定,同时确立自上而下的环境教育监督机制,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地区的环境教育落实情况。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保障本地区环境教育落到实处,对改善环境确实起到促进作用。

  四、结语

  台湾、宁夏、天津作为国内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开展的典型地区,其成功经验值得国内其他地区借鉴学习。研究发现,台湾地区环境教育立法中的环境教育认证机制和建立环境教育基金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宁夏地区的环境教育立法最大的特色是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联系在一起;天津的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明确责任人,建立环境教育公务员培训制度等,均有指导意义。

  由此建议,其他地区应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环境教育有法可依:一是设立专门的环境教育机构,提高环保机构专业化程度;二是建立环境教育基金制度,保证教育资金的来源;三是规范环境教育实施内容和开展方式,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联系在一起;四是建立环境教育人才认证制度,保证教育工作专业化;五是确立环境教育监督保障机制,以此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各地区的环境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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