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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维修权与知识产权之协调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分类:科学技术论文 次数:

摘要:目前,全球范围内创设维修权的立法方兴未艾。近十年来,美国以州级法律的形式,逐渐在各州铺开维修权的立法进程;欧盟以指令和行动计划等形式,在法律文本中添加了维修权条款。虽然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差异,但欧美维修权立法都面临着与知识产权法的融合问题。在

  摘要:目前,全球范围内创设维修权的立法方兴未艾。近十年来,美国以州级法律的形式,逐渐在各州铺开维修权的立法进程;欧盟以指令和行动计划等形式,在法律文本中添加了维修权条款。虽然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差异,但欧美维修权立法都面临着与知识产权法的融合问题。在主张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当下,单一的侵权抗辩形式已经难以承担修理行为的积极含义,消费者等主体的修理行为及其利益可能会受到侵蚀。因此,在与知识产权法相协调的背景下,维修权具有一定正当性。同时,维修权的适用也将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设定相应义务,以期达到利益平衡。此外,当前疫情和3D打印技术的发展,可以深化对于设立维修权以应对知识产权扩张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修权;示范法;3D打印;疫情

知识产权

  维修(亦称修理)是指维持或恢复产品设备最初或较好运转状态而采取的行为,①而维修权(RighttoRepair)②是权利主体以有竞争力的价格维修有缺陷的商品或获得维修服务的能力。当前,争取维修权已在世界各地形成了一股社会风潮。这股风潮的支持者有环境保护主义者、工程师、农民、科学家以及消费者组成的各色团体,还包括了微小企业以及个人用户。③这些团体或个人对于维修权有着大同小异的诉求,例如环境保护主义者的目标是要通过修理延长电子设备的使用寿命,以减少全球每年递增的电子垃圾总量。④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他们就是想要拥有对购买产品进行修理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原制造商进行维修,也可以选择自己维修或第三方代为修理。从地域上看,美国比较重视消费者权益,这与美国注重财产权和以消费者为核心的法律渊源有关,欧洲则从环境保护切入,努力争取设立统一的维修权。在美国,自2012年马萨诸塞州的维修权法案开始,这股风潮以州一级立法的方式缓慢推进。⑤虽然许多相关立法还没有被州议会通过,但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维修权已逐渐进入美国公众的视线。

  同时,欧盟委员会也于2015年发布了第一版《循环经济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增强公众获取维修信息和零部件的建议。⑥此外,3D打印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2020年初暴发的疫情,加剧了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对设立维修权的需求。不过,很明显,要创设维修权必须先过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著作权)这关。鉴于设备原制造商通过知识产权法对产品(包括零部件)中技术、外观以及相关修理信息等的控制,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中协调知识产权和维修权的关系,进而使维修权更好地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融洽,将是笔者于本文中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维修权的由来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开始,电子设备迅速成为日用产品的首选,随之走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结果,大部分的日用产品不论是出于技术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原因,都不再让用户能够独立维修。作为较早提出维修权的组织,美国维修委员会(RepairAssociation)在最初设计该权利时,主要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一方面,提升消费者在面对有意阻止售后自行修理的制造商时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基于消费者选择自由和促进竞争的目的,给予消费者选择价格更为便宜的独立维修服务商的权利。⑦

  美国马萨诸塞州率先在2012年通过法令,要求本州内的汽车制造商向独立的维修商提供修理工具和相关信息。⑧虽然该法令仅在马萨诸塞州实行,但其通过后,许多汽车制造商与修理商达成谅解备忘录,同意修理商在全美范围内使用相关维修工具和相关信息。⑨然而,之后美国多州与维修权相关的立法提案遭到了众多大型制造商的反对。

  与美国相比,欧洲将建立维修权的目标主要设定在环境保护之上,特别是为了减少对能源和自然资源的消耗,进而达成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

  整体上,虽然欧美两地立法目标偏重不同,但都基本认同在现阶段阻碍消费者或独立维修服务商对产品设备进行维修的如下因素:(1)他们缺乏该设备如何运行的相关知识;(2)缺乏零部件、技术信息,以及有限制的合同存在;(3)缺乏修理设备的经济激励;(4)缺乏对设备的情感和经济依赖;(5)另外,设备自身还缺乏可以被修理的设计或制造特征。

  2009年的欧盟《生态设计指令》要求持续提供维修零件和维修所需的信息。

  在《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中特别提及了维修权的概念(仅针对通信电子设备产品),并预计在2021年通过立法或非立法等方式在欧洲确立新的维修权。

  二、融合视角下维修权的正当性

  (一)维修权和知识产权都以增加社会福利为目的

  在讨论维修权在知识产权法框架内的正当性之前,有必要先讨论维修权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背景下的正当性(即外部正当性)。要明确的是,虽然维修权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建立起来的立法诉求,但这并不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无视,因为两者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

  从上述争取维修权的社会运动可知,呼吁者的诉求也都集中在了增加社会福利(如设备维修市场中的竞争、环境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上。因此,仅限于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维修权论述显然是狭隘的,也忽略了激励创新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宗旨之一。相应地,更不能基于某一特定利益集团的立场,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优先性进行随意排序,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维修权和知识产权有相融的理论基础

  当前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著述有许多,以下笔者将以净社会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功利主义理论为首要分析工具,解析当前维修权立法反对者的诉求,同时辅以非功利主义理论的阐释,试图以此全面把握维修权可以融入知识产权法框架的理论基础(即内部正当性)。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政策是对创作者或发明者成本与收益的一种权衡,其实质是将成本和收益加总计算,从而得出一套较为合理的经济模型。

  三、维修权为知识产权所有人设定的义务

  在本部分中笔者将结合实践重点讨论维修权在知识产权法背景下的适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现实问题。笔者于本文中已经叙述了美国示范法中的四个原则性要求,其实质是基于维修权对原产品设备制造商(即知识产权所有人)设定的四项法律义务。设立维修权的预期是,原制造商(权利人)、消费者和独立维修服务商等各方能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实现各自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支持,从而在维修市场中找到各自利益的平衡点,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

  四、疫情之下的维修权与3D打印技术

  2020年初全球疫情的暴发和3D打印技术的日趋成熟,一方面加速了各国在应对危机中设立维修权来处理知识产权扩张问题的冷思考,另一方面点燃了人们对于新兴数字化制造技术对供应链本土化改造的热思考。

  (一)疫情下的公众获取与激励创新之辩

  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市场中的专利制度就是要保证新技术的产出,能够动态地维持在一个最优水平。因此,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所有人更倾向于将其产品投入到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领域之中。换言之,涉及个人利益较小而社会公共利益较大的领域很少会得到关注,这也是市场经济使然。然而,全球范围内的疫情使许多学者疾呼,在当下提升知识产权的可利用性和实施性可以增强社会的整体创新,增加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技术的数量。

  五、结语

  笔者于本文中先从近年来欧美设立维修权的社会背景和立法示范入手,然后讨论了维修权在知识产权法视域下的正当性和所设义务,得出维修权和知识产权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调和的结论,最后以现阶段的社会公共事件(新冠疫情)和技术发展(3D打印)为切口分析维修权在具体情境之下如何实现的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看,在强调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当下,传统的侵权抗辩形式已经难以承担修理的积极含义,消费者和独立维修服务正当的修理行为及其利益可能会受到侵蚀。设立维修权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提升市场的竞争,减少资源浪费,从而增加净社会收益。从规范的角度看,在当前中国制定专门的维修权法律可能为时尚早,且争议较大,立法成本过高。因此,当前对于维修权的立法建议是,可以通过上下两层、“由下而上”的方式按序推开。

  具体而言,先从下层开始,政府可以制定维修权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应对某特定行业(如通信设备或汽车修理等)或某特定公共事件(如疫情);然后进入上层,尝试在我国《专利法》中添加笔者于本文中提及的维修权的一般条款,并在相关的条例中对维修权进行具体规制,即细化维修权的适用主体(不仅是消费者,而且应包括第三方的独立维修商)、权利边界和救济措施。此外,还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的避开技术措施条款(该法第三次修正中的第50条)中加入“因维修权而避开技术措施,不视为违法”的表述,作为一款。

  知识产权论文: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对策建议

  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无须画蛇添足,应仍维持已有相关法律的适用。笔者希望通过维修权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协调,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身的完善。这对于应对疫情尤其重要,因为维修医疗设备的权利是性命攸关的大事。用户需要确定行为的合法性,以放心地使用诸如3D打印那样的颠覆性技术。同时,明确的维修权也将降低医院和医疗救济组织作为3D打印医疗设备和更换零件用户的侵权风险。另外,政府应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排他权的同时,看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作者: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