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09月18日 分类:科学技术论文 次数:
摘要:智能时代背景下探究如何重构性健全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对于促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智能治理建基于网格化管理向数字治理嬗进,人工智能与网络舆情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与手段、治理体制机制耦合而内生的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转型升级。在反思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碎片化治理困境的基础上,前瞻网络空间治理共同体的未来图景,依循整体主义、协作主义、技术主义的三维逻辑,为基于信息采集、监测预警、协同研判、引导化解一体化的智能治理提供对策建议。
关键词: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人工智能;智能治理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信息传播已从探索应用的“互联网+”时代迈入融合应用的智能时代。这为网络舆情治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相较一般的社会网络舆情,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更容易受到民族情感、文化传统、宗教习俗、外部干涉势力、极端分裂主义的影响。新媒体赋权引发的舆论话语扩张化,主体趋于去中心化、社群化和低龄化,“主流”“网络”“境外”三个舆论场交锋的融合化以及舆论共同体单极聚化等,都增加了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的难度。鉴于此,以人工智能助力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创新,把网络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平台,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实然要求和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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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检视
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形成的过程,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下由涉民族因素公共问题或议题引起的群体极化,也是各种社会思潮在虚拟网络场域中的集中反映,并共同作用于舆情发生、传播乃至刺激社会冲突升级。网络一旦被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和搞民族分裂、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利用,就会为分裂破坏活动推波助澜。例如,在以“茉莉花革命”为起点的“阿拉伯之春”运动中,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社交媒体起到了推手作用。“7·5”事件的发生,就是以广东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为导火索,经过网上的煽动挑拨,在数千里之外的乌鲁木齐酿成大祸[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对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网络是把双刃剑,要趋利弊害,善加利用;要加强研究、应用,坚持疏堵结合,亮出底线,画出红线,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造谣生事、挑动民族情绪的行为,鼓励有利于密切民族感情,增进各民族了解的做法,把网络建成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之网。这些重要论述为信息化背景下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创新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各地各部门努力探索建立现代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舆情应急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然而,许多功能性较强的数字技术尚未普及和应用,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的理念、方式及运行体制机制仍显滞后,其具体表现为治理的碎片化问题。
一是“小数据”难以转化为“大数据”。对待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一些工作人员常以内容敏感为由,固持传统人治观,采取封锁信息、私下安抚等做法,“能捂住的坚决不公布,能堵住的坚决不纾解”[2]。在更加快速的互联网络、无处不在的接入端口、离线也是新的在线时代,这不可能从源头切断和阻遏舆情传播,反而可能使政府陷入“塔西佗陷阱”。
二是“散数据”难以转化为“全数据”。拘囿于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信息共享阙如。以六大边疆民族地区为例,其均设有地方网信办,但应对网络舆情还必须通过各地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直属管理单位共同完成,它们的级别不同,职能却高度重合。比如在新疆,舆情数据分散在“网络安全管理处”“互联网管理处”“信息化推进处”“区信息中心”“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多个部门[3]。
三是“死数据”难以转化为“活数据”。现阶段,由于数字技术在民族关系的热点发现、情感分析、监测预警、规范调适等环节中应用程度不高,舆情响应系统迟缓,有的甚至处于“僵尸”状态。与此同时,数据深度挖掘不够,多元社会主体合作能力羸弱,信息自动提取、无缝链接、互动共享的机制缺乏,使政府在治理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的过程中深陷“内卷化”(Involution)泥沼。因此,加强舆情动态监管,深化民族团结教育,以正面宣传为导向建立网络突发事件中各民族交流对话机制,是构建和谐网络民族关系的题中之义[4]。
二、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智能治理的逻辑理路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以前所未有的力量,重塑当代社会现实与虚拟空间治理体系。人工智能时代的迫近,预示着包括人在内的万事万物将通过数据联结成可以感知和反馈环境变化的“泛智能体”[5]。这种全新的交互方式与行为模式促使网络舆情治理进入“流动现代性”情境下的全时全域化时代。
随着信息生产、传播门槛的降低,网络空间中的信息量激增,舆情形态走过了文字、图片阶段,朝着多媒体视听化方向演进。互联网以其范围广、互动性强、更新频率高等特点迅速成为群体性事件发酵的主场域,并呈现聚合化、实时化、跨地区、跨时空的趋势。机器人、计算机视觉、深度学习等现代科技的应用以及VR、AR技术与智能终端相结合,为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提供了可能。当前,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也因信息化表现出如下新特点:
其一,裂解性。信息大爆炸时代,有关民族关系的舆论话语淹没于海量娱乐化信息之中,这无疑加大了舆情监测的难度,若任其自由扩散传播,这些议题将快速演变为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甚至可能引发“扩散式”的矛盾纠纷问题。其二,脱域性。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的参与者,从地域上来看,不再限于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而是向全国各地乃至境外延伸;从身份来看,不再限于少数民族群众,也包括汉族及世界其他民族,舆情的影响范围远超出特定地域、民族和国家的界限。
其三,隐蔽性。一些所谓网络“大V”或“意见领袖”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如近年来出现的特定民族语言网站或APP,其交流、评论等功能专属于该母语的民族,这既不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制造不良舆论的土壤。其四,不确定性。在后真相时代,网络“逆维基效应”使公众对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的诱导事件频发,所牵涉面更广且难以预见[6]。
早在21世纪初,我国就建立了网络媒体属地化管理体制。网络舆情管理主要由公安部门、工信部门、网管部门等通过行政途径加以管控,通常将网络空间作为与网民博弈的“竞技场”,辅之以刚性约束和信息封锁。这种条块分割的体制难以覆盖网络舆情生成、演化和消亡的全生命周期,容易导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舆情治理体制机制的兼容性差、不同层级和区域的部门权责不明晰、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及信任危机等问题凸显。正因如此,传统碎片化的舆情治理模式已不适应民族工作“上网了”、网络世界对民族关系影响不断增大的新情况新特点。
高度融合、全景关联、深度挖掘、智能研判、科学决策的智能治理新模式呼之欲出。智能治理(Intelligentgovernance)即人工智能赋能数字治理后形成的具有更强鲁棒性、自适应性和统摄性的治理技术及范式。从数字治理到智能治理,其实质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治理深度融合,推动公共行政向公共治理转型的系统性变革。数字治理发轫于新公共管理式微和信息时代勃兴之际,该理论主张应用数字技术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协同,以丰富公共部门管理系统的“工具箱”[7]。
智能治理则远不满足于信息通信技术(ICT)与公共管理的简单加和,而是综合治理理论与智能技术,将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放置于多维、动态的数据处理系统之中,对社会运行规律、公众偏好变化、政府回应机制及治理绩效评价等,进行实时化、数量化、可视化观测,进而从容应对社会风险,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8]。网络舆情智能治理顺应了人工智能发展 趋势,点准了传统舆情应对体制僵化、反应迟滞的“死穴”,展现出凝聚多元力量、整合多方资源、对接善治目标的新图景。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智能治理的逻辑理路是将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融合,以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网络治理能力为主线,推动人工智能与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相契合,构筑网络空间治理共同体。
从“三微一端”、新闻媒体网站、APP、实时评论论坛、电子邮件等当中采集民族关系舆情信息,对所获信息进行热点识别、话题检测、语音处理、情感分析,形成民族关系舆情初始信息库。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主题聚类、语义关联、异常检测、趋势预测等分析处理,生成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智能预警调控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从整体主义、协作主义、技术主义三个维度共同发力,突破虚拟空间、体制机制、技术手段的束缚,整合各方资源,构建基于数据整合、信息共享、协作互动、平台建设、安全保障五个要素互促联动的网络舆情动态监测、自动预警、精准研判、协同应对一体化智能治理系统。
1997年,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Perri6)在《整体政府》一书中最先阐释政府系统内外部机构功能性整合的机理及作用。随着对整体主义理解的深化,他提出将纵向层级、横向部门通过功能性要素有机联结而组构的整体性治理框架[9]。整体性治理以整合、协同和责任为理念,将“跨界合作”作为政府变革的方向与目标,有助于协同各层级、各部门治理主体,聚合资源要素,推动边缘治理者参与治理。这对于破解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的分散化、碎裂化具有独特理论优势。整体性的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治理强调采用智能终端连接现实与虚拟空间,整合相关组织机构,促进“散数据”向“全数据”转化,实现各部门各主体网络舆情治理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
三、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智能治理的实现路径
现代化的民族事务治理不仅体现为对新技术新手段的包容,也表现为对新治理理念与思维的创新性应用。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的善治是民生工程、社会工程,也是极为重要的政治工程。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与网络舆情的波动相互作用、密切关联,运用智能化方式治理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必将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整体效能。针对民族关系这一特殊场景,要以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为抓手,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思维去审视其治理过程,将分散在各个部门和主体的信息聚合为整全的信息,迈向人们设想的“可计算的法治系统”与“跨部门协同的公共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58.
[2]红梅.城市民族关系与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内在关联的实证分析———以呼和浩特市为研究重点[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9,(3):15-21.
[3]张丽君,黄明涛.边疆民族地区网络民族舆情治理探索———以“整体治理”理论为基础[J].广西民族研究,2019,(1):54-64.
[4]洪伟.网络民族舆情与网络民族关系刍议[J].广西民族研究,2017,(6):32-38.
[5]刘大椿,智能革命与第四次科技革命[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1-10.
[6]程仕波.论“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的特点及其引导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2018,(9):77-81.
作者:方堃,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