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07月18日 分类:农业论文 次数: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我国农地流转的重要途径,转包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关乎农地流转的实现程度。文章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进行描述统计的基础上,总结转包纠纷的特点,并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发现转包合同内容不完备、合同形式与转包程序不规范、转包接包双方低成本违约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主要原因,并据此给出预防与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
一、引言
转包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最主要的一种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据此,转包的标的为“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但是,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两种途径,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转包的标的或者两者都是转包的标的,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现象。同时,理论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概念、法律性质及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关系也存有争议。尚不健全的法律规定,不足以应对丰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实践,也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解决面临诸多问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特点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本文统计了自2014年1月到2018年8月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纠纷,共计11998例。通过基本的描述性统计,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纠纷主体主要是转包方与接包方,发包方与接包方、发包方与转包方之间虽也有因转包发生纠纷,但数量较少。
第二、以口头形式订立转包合同仍占一定比例(约占1/3),这主要是由于流入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为亲戚或为邻居,熟人关系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无订立书面合同之必要,但一旦发生纠纷,会增加法院判案的难度。
第三、近40%的转包纠纷由不定期合同引发,主要表现为转包方想随时收回转包出的农地自己使用,接包方则根据不定期转包合同拒绝返还转包标的。
第四,转包方造成纠纷的情况相对较少,以未给付转包标的为主;接包方违约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主要原因,其违约的表现包括拖欠转包费、拒不返还转包标的、擅自再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农用地用途。
三、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转包合同内容与形式存在缺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均系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某村村民,2001年1月,原告将2.02亩承包地口头无偿转包给被告,未明确约定转包期限,2008年原告要求被告将承包地归还,村委会也多次给予调解,但被告否认口头转包合同拒不归还,原告遂请求被告返还转包标的,最终法院以口头约定的不定期转包合同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既存在不定期转包也存在口头转包。
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转包双方在订立转包合同时对转包期限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不定期转包。口头转包合同多发生在同村村民之间且约定简单,容易使得被告拒不承认转包的事实,与此同时由于转包合同内容并没有明确转包期限也使得被告利用这一漏洞继续耕种,拒不返还转包标的。如果农户在转包合同订立时,在形式上采用书面合同,约定内容时在承包期限内明确转包期限,则此类转包纠纷数量将会相对减少。
(二)转包方和接包方违约成本低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均系重庆市永川区某村村民,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9日签订了转包合同协议,被告使用原告的2亩土地建鱼塘,每年给付稻谷150斤。未明确违约金数额,但自2009年便不向原告给付稻谷,原告请求支付拖欠转包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拖欠转包费用的惯常情形。
双方约定转包费用为150斤稻谷,转包的标的面积为2亩,未约定违约金,转包费用低且转包标的面积小,还未约定违约金,接包方违约只要支付拖欠的少量转包费用即可。另一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系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台陈镇某村村民,2006年11月份被告王某将承包的200亩土地,以每亩土地20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和第三人邢某。
同年11月15日原告和第三人各出资22500元共计45000元,被告收到这45000元土地承包款后给原告与第三人出具了一份收到条,后被告王某只转包给第三人邢庆丽100亩土地,至今未转包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要支付转包费用,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请求返还转包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转包费用较高,转包面积较多,但是被告原承包方(转包方)仍违约,不能及时按约定交付接包方转包标的,因为被告即使违约,只需返还接包方转包费用即可,本案也未明确违约金,且被告在违约期间,其仍可在本应给付给原告的100亩土地上继续经营,获得收益。
如前文所述,接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拖欠转包费用、拒不返还转包标的、擅自再流转以及改变农地用途等,因此,接包方的违约成本主要有支付转包费用、返还转包标的、再次流转合同无效且原转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关于支付转包费用,在有偿转包合同中,转包费用的交付与否直接关系到转包合同能否继续进行,接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转包费用的义务,否则转包方可依接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转包费用为由解除转包合同,而此时被告只需给付拖欠的转包费用,并无其它惩罚措施。
关于返还转包标的,即使接包方违约,其违约成本为返还转包标的,并适当给予转包方一定违约金即可,而接包方在耕种期间,其获得的收益早已大于其违约成本。关于再次流转合同无效且原转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一违约成本,接包方并未承担过多损失,原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即可,再次流转合同无效只需返还相应的流转费用即可,如果在此过程中有约定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如果没约定其违约成本会降低。
关于恢复原状,接包方在改变土地用途后其获得收益可能远高于改变用途(如在耕地上修房等)前,且即使违约需要恢复原状,接包方只需拆除地上相关建筑即可,接包方改变土地用途的激励是违约成本低于其改变土地用途后获得违约收益。
(三)转包操作程序不规范
原告与被告均系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某村村民,2000年11月26日,原告王某、朱某与被告邓某签订承包地转包协议,原告将其经营的承包地、自留地及林地转包给被告长期耕种,但并未向发包方备案,而被告在耕种中,将承包地里的桑树等树木毁坏发生纠纷,故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转包标的,并赔偿毁坏树木所造成的损失30000元。
最终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但约定合同内容自身违法为由解除转包协议。本案中,原承包方(转包方)未向发包方备案,这导致在转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发包方并不知情,不能及时介入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原承包方(转包方)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则可以及时发现转包期限超过承包期限这一不合理约定,就可以及时使转包双方修改转包合同内容,从而为以后转包纠纷的发生消除隐患。
四、预防与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的建议
(一)转包合同形式书面化针对口头转包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农民的教育水平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还会有口头转包合同的出现,为避免口头转包合同而发生纠纷,有必要以要式合同的形式加以落实。
(二)转包合同内容具体化针对于不定期转包合同问题,为避免以后纠纷的发生,订立转包合同时应明确转包期限具体到年、月、日;在已订立不定期转包合同的情况下,转包方若想收回农地的,需要事前通知接包方,且如果接包方立即返还转包地会危及其生存利益时,转包方则不能立即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接包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提高转包双方违约的制度成本无论转包方违约还是接包方违约,归根究底主要是由于违约成本低所致,因此,在转包双方订立转包合同时应明确违约金,必要时可以变赔偿性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据转包费用的数额以及当地农村地区发展水平予以确定,最终使得其违约成本高于违约收益,以减少转包纠纷。此外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建立个人转包诚信档案,如果在转包过程中故意违约将会予以记录,让其自觉维护自身的转包信誉,从而间接减少转包纠纷的发生。
(四)转包备案规范化依据现行法,转包合同签订以后,原承包方(转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同时村集体可以成立工作小组,对本村村民的承包土地流转情况进行阶段性入户调查统计,如果发现有转包情形但未备案的情形应及时备案,告知村民自觉按照转包程序进行,同时增强村民的备案意识,而村集体也应做好自身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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