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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2年01月22日 分类:农业论文 次数:

农户林权强度能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是评价林地产权制度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政策实施层面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理论剖析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影响机理的基础上,采用课题组在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和浙江五省跟踪调研获得的9

  农户林权强度能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是评价林地产权制度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政策实施层面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理论剖析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影响机理的基础上,采用课题组在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和浙江五省跟踪调研获得的9期非平衡面板2202个样本农户数据,运用Biprobit模型等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农户林地使用权强度、林地处分权强度和林地收益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使农户可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分别提高了11.5%、27.8%和16.3%。进一步研究表明,包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内的农户行为能力也能显著提高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同时,林地处分权和林地收益权强度与农户行为能力的交互项均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有显著正向影响;林地使用权与物质资本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但与社会资本的交互项系数却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社会资本对林权强度的调节作用主要发挥在林地流转和木材销售环节,从而认为林地使用权的强化主要取决于农户物质资本的强弱。因此,地方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包括集体林权制度在内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包括林权在内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服务系统。

  摘要:林权强度;林权抵押贷款;行为能力;林权价值

农户林

  1引言

  为盘活林地资产、破解资金难题、提高农户收入,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规定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拉开了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序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林权担保范围扩大为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随着农村土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提出和落实,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林权抵押贷款政策也随之不断完善。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和2017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均对林权抵押贷款做了详细规定。然而,实践中却只有部分农户可以获得林权抵押贷款(刘浩等,2016)。

  已有文献表明,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概率低的原因在于,林权价值普遍估值偏低,导致商业银行面临较高的贷款风险,从而降低银行放贷可能性(马九杰等,2008;张红霄,2015)。对于林权价值的决定因素,现有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结论,一方面,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价值取决于产权强度(Alchian,1965;Barzel,1989;DeSoto,2000),意味着林权价值估值较低可能因为农户林权强度较弱;另一方面,有学者指出当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时农户很难从土地产权的交易中获益,因此,决定土地产权价值的不是产权安全,而是土地产权的市场交易不顺畅(Feder,1988;Gilbert,2002)。

  实际上,土地产权强度会影响土地交易市场,最终对土地产权的价值产生作用(Galianietal.,2011)。故有必要探讨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关键因素,以及农户林权强度是否通过林权价值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产生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提供政策参考,还可以为其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绩效评价提供借鉴。

  本文在理论分析林权强度和农户行为能力通过林权价值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产生影响的基础上,运用较早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集体林区农户调研数据(5省9期非平衡面板数据,共2202个有效样本),运用Biprobit模型、面板数据模型等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本文边际贡献有两点:(1)从林权结构视角,考察农户林权强度(包括林地使用权、林地处分权、林地收益权)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机理,并关注农户行为能力发挥的作用;(2)使用长期面板数据,有效观察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长期影响,提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启示。

  2文献回顾与评述

  由于林权属于农村土地产权,现有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文献不多,因此关于农地产权影响农户信贷可得性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现有研究多从农地确权的视角或者将土地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农户土地产权强度与产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关系,但尚未得出一致结论。部分研究表明,农户土地产权强度能提高产权抵押贷款可得性。

  一方面,有学者从信贷需求角度出发,发现安全的土地产权通过降低失去土地的风险,可以刺激农户投资土地的热情,从而增加信贷需求和信贷可得性(Besley,1995;Yietal.,2014;Liuetal.,2017;林文声等,2018;Adamie,2021);另一方面,有学者从信贷供给角度研究,发现安全的土地产权可以降低银行搜寻信息成本(譬如银行事先审核农户土地产权的成本),缓解银行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提高银行放贷可能性(Kemperetal.,2010;Pizaetal.,2016;Higginsetal.,2018)。

  还有学者研究表明,安全的土地产权会促进土地交易以及土地流转市场的出现和完善(Feder,1988),使得银行在农户违约情况下可以及时有效处置抵押物,提高土地产权的交易价格和抵押估值(Galianietal.,2011;Albanetal.,2020),从而提高银行提供贷款的意愿。但也有学者发现,正式的土地产权(农地确权)并不会促进农户获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Doetal.,2008;高名姿等,2018;吴一恒等,2020),即便是已经确权的农地对于银行而言也不是具有吸引力的抵押物(罗必良等,2020)。抑或是仅对少部分拥有丰厚资产的农户获取信贷有正向影响(Carteretal.,2003;汪险生等,2016)。上述文献均直接将农地确权作为土地产权的替代变量,忽略了对产权结构的探讨。

  根据产权理论,土地产权不仅包括使用权,还包括处分权和收益权(张五常,2002),而农地确权只能代表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有学者从产权结构及产权细分的视角,发现农地经营权的实施会影响经营权价值,进而影响经营权作为合格的抵押品(罗兴等,2017;李宁等,2017)。譬如以出租方式获取的经营权,采取租金年付制时,流入方获得的经营权权属不完整,即使用权受到限制,因而降低了流入方投资土地的热情,抑制了产权价值的实现,最终降低银行放贷意愿(Galianietal.,2011)。

  然而,上述文献多为描述性分析,并未对相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做进一步探讨。更为重要的是,现有文献忽略了农户行为能力的作用,理论上,产权强度不仅取决于农户的产权权能,还取决于其行为能力,因为农户获得林地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后,能否将其拥有的权益资源转化为资本,能否充分享受产权赋权带来的好处并有效配置资源,取决于农户自身的行为能力(仇童伟,2017;薛等,2018)。

  换言之,农户的行为能力也会影响其林权强度,从而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产生影响。因此,本文从林权结构的视角入手,探究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机理,同时关注农户行为能力在林权强度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3理论分析框架

  本文借鉴美国教授阿兰·斯密德(2018)“Situation--Structure--Performance”(SSP)框架进行研究。斯密德指出在分析制度的影响时,假定环境特征(Situation)是给定的,从而探讨制度变量(Structure)对经济绩效(Performance)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斯密德进一步强调制度是通过生产要素(Factor)对经济绩效产生影响,所以提出两步法,第一步是检验生产要素对产出和收入的影响,第二步是检验制度变量对生产要素的影响(Schmid,2008)。

  在我国,林业“三定”政策、《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制度赋予了农户使用林地、处分林地以及从林地中获利的权利,从而使得农户拥有了一定的林权结构,即制度变量(Structure),农户的林权结构会影响农户行为,即生产要素(Factor),从而对农户收入等经济绩效(Performance)产生影响,其中农户能否获得林权抵押贷款属于农户生产过程中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因此本研究主要对应上述两步法的“第二步”,讨论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考虑到林权强度的增强会刺激农户投资林地的热情,增加农户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因此,农户能否获得林权抵押贷款主要取决于银行的供给,本文主要对林权强度如何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供给展开探讨。

  3.1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

  由于抵押物价值代表农户的还款能力,会影响银行对农户的还款预期和放贷意愿,所以林权价值是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本文重点探讨林权强度①如何影响林权价值。

  (1)林地使用权强度会通过林权价值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林地使用权的强度越强,农户对林地的预期收益越能得到保障,从而激发农户的营林积极性。农户不仅愿意流入林地来扩大林业经营规模,而且还会增加对林地的投入,提高单位土地的生产率,从而活跃流转市场并增强林权流转变现能力,最终提高林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这是因为商品的可流通性和市场性决定了它的交易价值(康芒斯,1962)。

  (2)林地处分权强度会通过林权价值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林地处分权排他性的增强不仅可以提高交易自由度,直接激励农户流转决策,还使得农户投资信心提高,有助于激励农户增加投资或尝试新技术等行为改善林地生产状况,增加农户流入林地的意愿。因此,完善林地流转市场机制,可以降低林地流转过程中搜寻信息和谈判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林权交易获益的能力,提升林权价值。

  (3)林地收益权强度会通过林权价值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林地收益权排他性越强,农户通过自己经营、流转、合作、抵押等获得的经济收益越高(王建华等,2019),林地的生产潜力越强,越可以提升林权价值。排他的林地收益权意味着农户有权自主决定销售木材②,会直接影响林产品的价格,较强的林木销售权意味着自由的交易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提高林产品价格,有效减少由于木材统一收购而导致农户收益的损失。因此,林地收益权强度增强会增加营林收益,从而提高林权价值。因此,提出研究假设H1。H1a:农户林地使用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H1b:农户林地处分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H1c:农户林地收益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

  3.2农户行为能力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

  农户行为能力不仅能够直接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还能作为调节变量作用于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产生影响。

  (1)农户行为能力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直接影响。

  农户行为能力越强,其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越高,这是因为农户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能缓解农户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加获得 贷款的机会(Knightetal.,2008)。

  一方面,物质资本越雄厚,意味着农户资本累积水平和提供抵押品能力越高,从而能够增强其偿债能力;另一方面,农户的社会资本不仅代表其社会网络和社会声望,而且代表一种声誉影响力,能充当隐性担保品,从而保障农户的还款能力。因此,提出研究假设H2。H2:农户行为能力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

  (2)农户行为能力作用于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正如Hayek(1999)所言:产权主体行为能力会影响他们利用规则所赋予的行为空间。在林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农户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与经营,甚至某些生产环节需要经营者当场做出相应判断(舒尔茨,2006)。这意味着只有产权主体具备相应的自我实施意愿与行为能力,才能保障林地产权价值。

  首先,较强的经营林地能力可以增强林权权能对农户投资的刺激作用,从而提高林权价值。譬如农户拥有的物质资本越多,越能承担林业投入所需的高昂成本,越可能进行林业投资;拥有较强社会资本的农户可以获取林业生产信息,促进农户更好地投资。

  其次,林地交易能力的增强可以降低林地流转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问题,促进林地流转市场的完善,进而提高林权价值。最后,林地收益能力的增强,使得农户可以自由销售林木,从而提高林地的预期收益,提升林权价值。而林权价值的增加有助于提高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所以农户行为能力可以增强林权强度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正向作用。因此,提出研究假设H3。H3:农户行为能力会增强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正向作用。

  4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在上述理论分析基础上,本文利用跟踪调研数据,对农户林权强度等主要变量进行测度,并构建双变量Probit模型,定量研究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

  4.1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集体林权改革跟踪研究”2010-2018年的跟踪调研数据。调研组选择较早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福建、江西、安徽、湖北、浙江五省为案例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山林资源、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实施状况等综合因素选择调研县(市),由于福建和江西是改革先行省,所以在福建、江西两省各选取2个县,安徽、湖北、浙江三省分别选取1个县。

  根据森林资源、林改实施情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每县(市)选取3个村,每村随机抽取20户农户发放问卷。基期调研于2013年7-8月进行,收集农户2010-2012年的信息。2016年7-8月、2019年7-8月对基期农户进行了两期的跟踪调查,分别收集了2013-2015年、2016-2018年数据。最终整理筛选得到有效样本457户,形成9期非平衡面板数据,共2202个有效样本。

  4.2变量选取

  根据理论分析,在借鉴已有文献和兼顾指标获取的基础上,分别确定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测度指标。

  (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被解释变量为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根据已有文献做法(侯建昀等,2016),当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时取值为1,否则为0。

  (2)解释变量:选取关键解释变量为林权强度和产权主体行为能力。其中林权强度包括林地使用权、林地处分权和林地收益权权能的强度。①选取“农户是否拥有独立的林权证”来表征林地使用权强度(Holdenetal.,2009;高强等,2020)。林权证的颁发可以降低农户林地被再分配的风险,增强林地使用权的排他程度。

  ②选取“农户是否拥有自主决策流转权”来测度林地处分权强度(Yietal.,2014;吉登艳等,2015),当农户可以自由决定流转林地时,意味着农户的林地流转权是排他的。③选取“农户是否拥有自主销售林木权”作为林木收益权的代理变量。由于实践中有些县(市)农户的林木销售权受到一定限制,包括只允许在本县销售木材或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税费后可以销往县外等,本文将林木销售权也进行赋值,当有权自主销售林木时赋值1,林木销售权受限时赋值0。关于产权主体行为能力,选取“家庭人均年收入”作为物质资本的代理变量;选取“自己或近亲属是否为村干部、政府或银行工作人员”作为家庭社会资本的代理变量(史若昀等,2017)。

  (3)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本文分别选取户主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和村庄特征作为控制变量(董晓林等,2010;徐丽鹤等,2017)。其中,户主特征包括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健康程度;农户家庭特征包括家庭劳动力人数和是否安装宽带;村庄特征包括村人均林地面积和人均年收入。

  5经验性结果分析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本文使用STATA15.0对研究假设进行实证检验。首先检验假设H1,即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其次检验假设H2和假设H3,即农户行为能力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直接作用和调节作用。

  5.1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检验假设H1)

  其对应的wald卡方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意味着农户的林权抵押贷款需求显著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可见单方程模型存在样本选择偏误问题,选择需求可识别的Biprobit模型具有合理性;同时,识别变量“是否知道林权抵押贷款”对农户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具有显著正向作用,表明识别变量的选取是合适的。

  从信贷需求方程可以看出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具有显著正向作用,表明林权强度越强,农户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越多,验证了理论分析;从信贷供给方程可以得出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也具有正向影响,且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具体而言,拥有林权证显著提高了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假设H1a得到验证。这也与已有研究结论一致,周南等(2019)发现给农户颁发农地使用证书可以增加他们获得农地抵押贷款的可能性。

  同样地,拥有自主决策流转权以及自主销售林木权也显著提高了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这分别验证了林地处分权强度和林地收益权强度对贷款可得性的影响,因而假设H1b和假设H1c得到证实。为了捕捉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边际影响,本文计算出主要自变量的边际效应。

  就林地使用权而言,农户拥有独立的林权证使农户不需要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降低了18.4%,有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但未获得贷款的概率降低了9.2%,以及有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且获得贷款的概率提高了11.5%;就林地处分权而言,农户拥有自主决策流转权使得农户有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但未获得贷款的概率降低了18.9%,以及有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且获得贷款的概率提高了27.8%;就林地收益权而言,拥有自主销售林木权使得农户不需要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降低了12.3%,以及有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且获得贷款的概率提高了16.3%。

  对于控制变量,家庭特征中的劳动力人数对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呈显著正向关系,原因可能是劳动力人数越多,意味着有较高的家庭收入和还款能力,从而增加银行放贷可能性。村庄特征中,村人均林地面积和人均年收入均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可能的解释是这两个村庄特征反映了村庄农户整体的还款能力,对于物质资本丰富的村庄,农户整体的还款能力更强,提高了银行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从而增加了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而农户的个人特征和安装宽带情况均不显著,一定程度上表明银行在发放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并不看重农户的这些特征。为检验Biprobit模型结果的稳健性,分别选取两种方法作为参考:

  (1)选择“样本农户所在村庄林地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强度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并采用Ivprobit模型;(2)将“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数额”(AM)作为因变量,“样本农户所在村庄林地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强度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并采用面板工具变量法(Xtivreg)。结果显示,在分别采取上述方法之后,回归结果依然具有稳健性。

  实地调研也进一步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依据。就假设H2而言,以江西省铜鼓县K村A农户为例,该农户拥有雄厚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人均年收入高于本村平均水平,且有亲属在政府机关工作,该农户通过一定的寻租手段获得了贷款。可见,社会资本和物质资本在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均起到了促进作用。就假设H3而言,以江西省安福县J村A农户为例,该农户长期做木材收购生意,而且流入了一定规模的林地,该农户获得了林权抵押贷款而同村其他大多农户却没有获得。

  这是因为,一方面,长期做生意积累的社会资本不仅可以帮助其及时了解木材行情、将木材卖出好价格,还能托关系办理到采伐许可证,保障收购回来的木材及时得到采伐,因此,较高的收益权强度确保了林地的预期收益并提高了林权价值;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该农户凭借丰厚的物质资本,在林地产权得以保障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对林地的长期投入,通过提高对林地的预期收益从而增加林权的交易价值。行为能力与林权强度的共同作用最终增强了银行给其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使其获得贷款。

  6研究结论、讨论与政策启示

  农户林权强度能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是评价林地产权制度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政策实施层面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理论剖析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影响机理的基础上,采用课题组在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和浙江五省跟踪调研获得的9期非平衡面板2202个样本农户数据,运用Biprobit模型等方法实证检验了农户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影响。据此得出3个结论,在进一步讨论后提出两方面的政策启示。

  6.1研究结论

  本文运用课题组调研数据并通过相关模型,对农户林权强度与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关系进行实证探讨,得出3个方面的研究结论。(1)相较于林地处分权和林地收益权强度,林地使用权强度较弱。(2)农户林地使用权强度、林地处分权强度和林地收益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使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获得率分别提高了11.5%、27.8%和16.3%,假设H1得到验证。

  (3)包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内的农户行为能力均能显著提高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验证了假设H2。至于农户林权强度与行为能力的交互项,林地使用权强度与物质资本的交互项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但与社会资本的交互项系数并不显著;林地处分权和林地收益权强度与农户行为能力的交互项均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有显著正向影响。

  6.2讨论

  一方面,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农户林权强度越强,其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越高,这一结果与农地产权相关研究结论一致(俞滨等,2018),即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提升了潜在信贷需求,还增加了银行的信贷供给,提高了农户获得农地抵押贷款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对于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强度与物质资本交互项间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但与社会资本交互项间的影响系数不显著,可能是因为社会资本对林权强度的调节作用主要发挥在林地流转和木材销售环节,使得林地使用权的强化主要取决于农户物质资本的强弱。

  对于林地处分权和林地收益权,林地处分权(或林地收益权)强度、农户行为能力以及交互项均显著正向,不仅说明林地处分权(或林地收益权)强度和农户行为能力单独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具有促进作用,而且表明农户行为能力会扩展林地处分权和林地收益权的行为空间,进而增强林权强度对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促进作用。因此,根据产权理论,现实中农户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不高可能是因为林权制度改革实施不到位,导致农户拥有的林权强度较弱,此外农户自身的行为能力也是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可得性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产权测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究。由于产权强度测度一直是制度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已有文献对产权测度做了大量研究,但尚未获得较为完善和统一的指标体系或测度方法。尽管本文在测度林权强度过程中试图囊括林权的各项权能,避免由于指标选取不当可能产生的误差,但仍然可能存在测度偏误问题。为了削减测度偏误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文采取更换模型估计方法等方法证实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6.3政策启示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政策启示,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内)提供参考。

  (1)应进一步落实包括集体林权制度在内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尤其是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通过完善和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户林权强度,特别是完善主体制度改革增强农户林地使用权强度,可以提高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首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主体制度改革,尤其是确保农户林权证的发放,以及落实和保护林地承包期限(已延长至70年)。这有助于缩小中央政策与当地政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从而增强农户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权价值,增加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概率,而且独立林权证的发放也给农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便利。

  其次,应充分保护农户对林地的处分权,尤其是当前普遍存在基层政府和村集体对农地市场的直接干预,实际上损害了农户自由选择是否流转或抵押的权利,即损害了农户林地处分权的排他能力。由于农户的林地处分权越强,越可能通过提高林权价值增加银行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因此,基层政府与村集体要减少对农地市场的直接干预。最后,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央政策中关于农户可以自主决定销售林木和采伐指标下放的相关规定,缩小制度设计与政策实施间的差距,确保农户可以自主决策将林木销往外地且不受任何限制,并将采伐指标分配到农户层面,进而增强农户的林地收益权和林权价值,提高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

  (2)应进一步完善包括林权在内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服务系统,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一方面,农户能否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主要取决于银行的放贷意愿,完善的土地产权流转服务系统可以降低银行的信息搜索成本和抵押物处置成本,最终可体现林权价值的提高,使银行更愿意发放贷款,因此增加了农户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概率;另一方面,完善的土地产权流转服务系统可以降低流转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感知,形成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因而完善的林地流转市场可以为农户提供良好的流转平台,从而保障林地流转变现的能力,提高林权价值,最终增加银行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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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静文1王建华2张红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