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11月10日 分类:文学论文 次数:
社会文化论文发表了苗族习惯法文化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苗族是我们国家的少数民族,苗族习惯法是当地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思想,论文探讨了黔南苗族习惯法文化的内容,探讨了苗族习惯法文化与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关系。
摘要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是这么多年来法学界一直热议的话题。苗族习惯法一直被当地的人们适用并认同,具有很强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习惯法也有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冲突的一面,如何有效地、合理地整合国家制定法与苗族习惯法,是该论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苗族习惯法文化概述出发,介绍黔南苗族习惯法文化的内容,再分析苗族习惯法文化与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关系,最后提出合理运用苗族习惯法文化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文化论文,苗族,习惯法,民族地区,和谐社会
苗族在贵州这个多民族的地区所占的人数非常多,就整个黔南州也不在少数。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结合地域的特点,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特点和民族文化。都匀苗族人口占都匀市总人口的14.03%,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22.1%;仅次于布依族人口,也是州内仅次于惠水县苗族人口的县份。苗胞主要聚居于市区东南部的坝固和王司地区;其次是聚居于西部的古林和北部的干塘镇谷江等地区。
一、苗族习惯法文化概述
苗族习惯法是黔南州苗族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思想。苗族习惯法思想对传统法制的影响体现在民族习俗中,同时也贯穿于法律制度的实践领域。苗族习惯法在苗族地区是维系社会安定的重要工具。苗族习惯法也是一种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就是在苗族地区长期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它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苗族人民为了维护本民族的民族秩序而约定俗成的,从苗族习俗中提炼出来,并且为苗族人民自觉遵守。尽管都是苗族,在不同的地区都会有些差异,所以研究黔南州的苗族习惯法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二、黔南苗族习惯法文化的内容
(一)婚丧习俗
1.婚俗制度:苗族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同宗不通婚。汉姓相同而苗姓不同就是不同宗,可以通婚。婚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主婚姻,另一种是包办婚姻。自主婚姻主要是经过“游方”、“跳月”活动择偶。包办婚姻则不管男女双方是否愿意,均由父母包办。都匀苗族一般无论是自主婚姻还是包办婚姻,都要经过南方托媒提亲。而现在接亲的方式是男方家请一老辈子当押礼,带领抬礼品的人们到女家接亲。男方家必须派有一男一女的未婚青年任“拉迓哥”和“拉迓娘”。女方家也要选派两位未婚女青年为“伴娘”,同时另选男女青年十人左右为送亲。新娘出门时,手持撑着的伞,脸不准向后看,顺着向新郎家的路缓缓而行。在长达两天两夜的婚礼宴会之后,送亲客离开新郎家时,新娘也要跟随回娘家。这时新郎和陪郎率领有人抬着糯饭等礼物随后送到新娘家,新郎返回。有些地区,新娘第二天再新郎的陪同下回娘家,便将忌饭送到女家去。忌饭一旦生效,按苗族古规,不再允许已经出嫁的姑娘和前来走亲的女婿手触外家和同寨家属的锅灶了(苗族称“忌锅灶”)。居住在都匀市坝固乡、羊列乡、新场乡、基场乡和邻县的苗族,有忌锅灶的习俗。有咒语:“回娘家摸锅灶,着老虎咬,着老蛇咬,着火烧,着眼瞎。”这种不成文的规矩约定俗成后,一辈传一辈,传到现在。2.丧葬制度:都匀苗族丧葬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洞葬;第二种是火葬;第三种是土葬。洞葬见于西部地区的小冲、上古岭等。火葬多属于一般非正常死亡。土葬多见于现代的正常死亡。洞葬多选择离地面高,鸟兽不易侵害到洞穴。棺木按支系或宗族分街排列,不论何种安葬,一般都按送终、报丧、入殓、停灵、出殡、安葬等程序进行。停灵不论灵堂设在什么地方,都要头向东方停放,意是祖先是从东方迁来的。举行葬礼时,要请宗族中属牛或属虎的人来主持开悼。并请巫师给亡人开路,要亡人归回祖籍向始祖“姜谷落”报到。
(二)继承
在苗族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主,有管理家庭事务与生产的权利和抚养子女并负责其婚嫁的义务。家长去世后即便也需要举行仪式,即由推荐主持人说明遗嘱生效,各自照办不得违背。同时,家中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一般多由幼子具体负责。财产继承多为家庭男性成员平均分配,一般是父母先留一份“养老田”、“养老树”、“养老牛”,与幼子居住日后就归幼子享有,剩余财产划块,有几个儿子就分成几份,然后大家拈阄定夺。解放前女儿一般无财产继承权,在一些地区长子也无继承权,如今作出一定的改变。寡妇可继承亡夫财产,养子和入赘的女婿也可继承养父母或岳父母的财产;另外,在部分地区外甥也可以继承舅父财产,孤寡老人亡故其财产由家庭直亲继承。
三、苗族习惯法文化与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苗族习惯法文化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正面关系
正如大家都知道的,习惯法是法律的必要补充。一部国家的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少数民族居多的国家,各民族、各地区都有着自己的不同风俗习惯,这时候习惯法的存在尊重各民族各地区的风俗习惯,是法律的必要补充,也在完善着法律。习惯法与国家法一样,都是为了追求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少数民族习惯法也是对国家法的补充。国家法是我们公民从事一切行为的最低标准,但并非万能,有些社会关系应该由道德、宗教、习惯或其他合理的规范来调整。
(二)苗族习惯法文化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矛盾
少数民族习惯法毕竟与国家法在法的位阶上地位悬殊,它在起补充作用的同时,也有与国家法相抵触的一面。两者在适用领域上也存在差别,国家法当然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针对这个国土上的所有人和事,而少数民族法只适用本民族聚居地的人和事,对于其他民族不适用,甚至是其他地域的同民族都会有所差别,少数民族法更强调的是地域性和民族性。黔南地区,部分苗族聚居区经济欠发达,交通恶劣,人口素质不高,苗族聚居区居民很少有意识的主动运用国家法、自治州条例来解决纠纷、规范自身行为,他们更倾向于凭习俗、习惯行事。比如,在黔南州苗族婚俗中,禁止同宗族的成员结婚,而我家法仅禁止三代以内的结婚。又如,黔南州惠水县的一些苗族村落,判定结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小孩,而不是按国家法的规定程序领取结婚证。可见,国家法、自治州条例与苗族习惯法存在一定的矛盾。苗族社会关系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由国家法、自治州条例来实施是不现实的。
四、合理运用苗族习惯法文化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议
(一)适当认可苗族习惯法
黔南州地区苗族的习惯法是获得了该地区聚居的苗族同胞的广泛认可,仅靠国家法来达到社会秩序的合理甚至理想的目的是不够的,加上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交织在一起的国家,这样的背景之下,苗族习惯法的存在有一定的价值,所以,建议在与我国国家法、自治州条例不健全、不完善的部分,运用苗族习惯法作为补充,使得在苗族聚集地处理纠纷的结果更能让当地的居民接受。
(二)黔南州地区苗族习惯法应积极配合国家制定法
实际上,无论是黔南州地区苗族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都有相同的社会基础,国家制定的法律始终不能完全覆盖社会的各个方面,黔南州苗族习惯法在一些方面弥补了国家制定法上的不足,加上,黔南州苗族习惯法在本地区已经习惯性地被认同,如果国家能够认可吸收习惯法,让其上升到国家层面,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更能够规范黔南州的社会秩序。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黔南州地区苗族习惯法因已被本地区人们所认同,所以更能够符合本地区的民族习惯,在处理民事纠纷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处理纠纷的结果也更容易被执行。
五、结论
法律的制定应该是以本地习俗为基础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应该脱离当地的民族习惯制定法律。就民族法本身而言,它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在实践价值上,无论是哪个民族的习惯法都是经过反复适用实践得出的,只有有效地把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正义的价值,才能更好的践行法律的公平,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为了更好地保障黔南州地区少数民族的利益,就要正确对待本地区的苗族习惯法,使其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有很好的连接和补充,同时,也能让苗族习惯法起到最大的作用,与国家法一起促进本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非常重要的步骤。
参考文献:
[1]周小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背景下少数民族习惯法价值浅析.华人时刊.2015,8(下).
[2]周晓涛.西北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中习惯法因素的整合.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3]田钒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理论研究进路的解构与重塑.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6)(总第214期).
[4]王凯敏.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政策的冲突与融合.法制与社会.2013.
[5]杨长泉.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研究——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族习惯法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12(2).
[6]王莹.论民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价值和运用.经营管理者.2010.
[7]张然.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学术探究.2009(5).
作者:郭旋
推荐期刊:《文史哲》(双月刊)创刊于1951年,是由山东大学主办的刊物。《文史哲》被北大1992版核心期刊、北大1996版核心期刊、北大2000版核心期刊、北大2004版核心期刊、北大2008版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