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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史料在妇女史研究中的运用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分类:文学论文 次数:

摘要:在妇女史研究中如何运用基本史料?一是注意区分主流话语与女性生活的实际情况;二是注意区分文献叙事与女性真实的心态;三是妇女史研究要与社会结构中诸因素密切结合;四是探讨妇女的能动性要与分析解构相结合。 关键词:基本史料;妇女史研究;社会性别 进入2

  摘要:在妇女史研究中如何运用基本史料?一是注意区分主流话语与女性生活的实际情况;二是注意区分文献叙事与女性真实的心态;三是妇女史研究要与社会结构中诸因素密切结合;四是探讨妇女的能动性要与分析解构相结合。

  关键词:基本史料;妇女史研究;社会性别

史学理论研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很多学者都著文做了总结性的回顾,既指出了成绩,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点:一是妇女史研究依然没有进入学术主流,研究队伍素质亟待提高;二是整体理论水平不高,研究方法创新不够和缺乏多样化;三是研究范围和视角仍然单一,微观与宏观、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分寸掌握不够精确;四是妇女史与传统史学的关系依然模糊,对现有研究成果利用不够。上述问题的确是妇女史研究必须解决的,但想一蹴而就决难办到,尤其是理论的建构方面。

  我觉得高世瑜的一个主张很有道理:“在研究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无论我们认同哪一种理论,目前都应该脚踏实地地做好史料搜集等基础研究工作,以基本史料与已有成果为基础,一个个课题做起,而不必急于建立理论框架。”[1]107本文依据自己的研究经验,就基本史料的运用谈谈初步的看法。

  一、注意区分主流话语与女性生活的实际情况

  由于妇女在历史上是失语的群体,因此基本史料关于女性的描述大部分出自处于社会上层的封建士大夫之手,他们缔造了传统的妇女思想和妇女观念。在19世纪80年代妇女史研究兴起以前,人们普遍认为从周代开始,中国妇女就在男尊女卑和“三从四德”的束缚中过着屈辱的、受压迫的悲惨生活。可是当人们对妇女生活状态进行研究之后却发现,历史中的女性并非皆如主流话语所说的那么悲惨可怜———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身份,不同的个体,不同的地域,女性的生活状况是不一样的。

  从时代角度来讲,传统性别文化对女性的控制有一个由宽到严的发展过程。先秦是宗法制社会,特别强调家族血缘传承的纯洁,所以先秦没有处女观念,也不讲究从一而终,但一定要求女性在婚姻期间保持贞操。两汉社会个体家庭比较普遍,夫妻的权利关系受到重视,因此主流话语中“从一而终”的呼声比较强烈,但世俗贞节观念非常宽泛,妇女再嫁比较平常,社会舆论也认为女性再嫁很符合情理。直到唐宋时代都是如此。

  宋代虽有以程颐为首的理学家主张“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社会上妇女改嫁也是正常的事情。明清以后,随着贞节观念的普及,处女观念深入人心,寡妇再嫁不易,但并不是所有的寡妇都不能再嫁,而且下层社会贫困人家也有将寡媳卖掉以图钱财的。从女性身份来讲,身份不同,社会对她们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贤妻良母和“从一而终”通常只是针对妻子的要求,对妾和姬侍这类女人来说则不存在问题,她们经常被主人用于交换或为他人侍寝,主人也不要求她们知书达礼、具有贤妻良母的端庄风范。明清时尽管贞节观念很强烈,但有些妾若想守节非常困难。清代有一汪姓老翁,“富于财,妻死无子,纳一妾,生子而殇。及翁死,族人利其财,逼嫁其妾”[2]。

  一方面,贞节是套在为妻女性们身上的枷锁,另一方面,对许多妾姬来说,贞节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从男女地位角度来讲,因为女性身份的不同,男尊女卑并不是普遍的真理。在母子关系中,母亲的地位就比儿子高,母亲从子仅是社会身份的归属。在上层社会,姐妹的地位虽然低于兄弟,但却有亲情作为补偿[3]。

  两性之间只有妻子的地位是低于丈夫的。即便同为妻子,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个体,夫妻关系也存在着差异。上层社会受“相敬如宾”观念的影响,形式上夫妻能保持互相敬重,但因衣食无忧,妻子较少或基本上不参与家庭生产活动,因此除内务之外,掌握的话语权较少。而下层社会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较多,但为生活所迫,妻子必须或经常参加家庭的生产活动,因此又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地域差别对女性生活状况也有较大的影响。

  一般说来,在以农业为主、经济结构比较单一的北方,儒学传统一向比较发达,妇女所受束缚较多,所谓“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者基本上都是北方封建士大夫家庭妇女。而在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相对多样化的南方,儒学传统则不如北方发达,社会对女性的控制就较少,妇女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大。明清时代所见女性抛头露面、外出交游的现象大都发生在江南一带,并集中在社会中下层。

  在明清历史中还有这样一个倾向,当一个家庭或家族通过某种方式拥有了一定的政治或经济地位以后,其生活方式就开始向上层社会靠拢,表现之一就是对家中的女性进行规范和约束,比如北方的晋商和南方的徽商。此外,家庭出身、文化修养、性格特征等也会导致女性生活状况的不同。一般说来,女性出身高于丈夫者,家庭地位较高;出身低于丈夫者,家庭地位就较低。女性文化修养较高者,一般也能得到丈夫的尊重;文化素质较低者,则易受丈夫轻视。

  女性性格较为泼辣者,也能在家庭中争得一席之位,甚至在某些方面控制丈夫,这就是历史上从不缺乏的悍妻现象,尤以唐代最为突出。上述实际上就是妇女史学目前最重视的差异问题。虽然差异很明显,但不能以点代面,不能因为母亲地位高,就说古代妇女地位不低;不能因为公主家庭地位高,就说妻子地位高。

  我认为作为一个性别群体,自从进入父权制社会以来,女性受压迫、受歧视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由于社会的多元化结构,处于不同时空下的女性具体地位是有一定差异的。研究妇女史必须将主流话语和女性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一方面看主流文化建构的实质,另一方面要在差异中找出共性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说明妇女在历史上的情况。

  二、注意区分文献叙事与女性真实的心态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单一化的客观现象根本不存在,现实是诠释与阅读的结果,不同人按不同角度,或同一人在不同时空下,会对同样的现象作出不同的诠释。”[4]社会学的研究已经证实,同样一件事情,由于观察者的角度不同,所处立场不同,他们看到的现象是不一样的。由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基本上都是以男性的主体意识来书写的,那么它们的叙事是否完全真实,是否真实表达了女性的心态,是妇女史研究中必须注意到的问题。

  《左传》所载息夫人和季芊的事迹非常典型,很值得分析一下。息夫人是息君之妻,楚文王灭息国杀息君,她被迫改嫁楚文王并生有两个儿子,但她从不主动与楚王说话。楚王询问原因,她回答说:“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5]1771单从表面来看,息夫人似乎对自己一身事二夫的行为很感羞愧;从女性视角来看,息夫人的行为正是对息君的难以忘怀和对楚王的憎恨,但在贞操和生命之间,她更重视后者,这才是真正的女性意识。季芊是楚王之妹,她的哥哥本想让她与鲁国联姻,不料在北上途中遇盗,勇士钟建背着季芊突围而出。

  一年以后,楚王重提旧事,季芊推辞道:“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于是楚王就将她嫁给了钟建[5]2140。从表面上看,季芊此举很符合“男女授受不亲”的礼法,因此她就成为明文记载的因与男性有肌肤之亲而委身以嫁的第一位女性。但从女性的角度分析,与其说季芊是迫于礼教而不得不嫁给钟建,毋宁说她巧妙地利用礼教的刻板为自己的爱情寻找到了合适的借口。更多的女性史料在记录过程中可能还遭到记录者有目的的改编。

  比如女性资料最集中的文献《列女传》。这里包括刘向的《古列女传》和历朝历代正史中的《列女传》,以及明清以来地方志中的《列女传》。据研究,刘向编撰《列女传》的时候就进行了一定的加工,韩国女性主义者更是指出:“它是一部基于男性作者的观念,重新进行创作而问世的。”[6]从现存资料来看,刘向至少对息夫人的事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写:息夫人并没有失身于楚王,更没有为楚王生有两个儿子,而是为丈夫息君殉情死了。

  以此例证推想,刘向撰写《列女传》时对上古其他女性的事迹大动手脚是在所难免的。汉代以后,“从一而终”成为上层建筑的主流话语。作为弘扬封建伦理道德的教科书,《列女传》所载女性事迹究竟是不是历史的客观记录,这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后汉书·列女传》《晋书·列女传》及《魏书·列女传》中的妇女形象和事迹尚相对多样化,但已向贞节孝义的方向发展。在两《唐书·列女传》里,妇女形象和事迹就开始变得单一起来。

  《宋史·列女传》因是元人所修,贞节观比较宽泛,女性事迹也比较多样。到了《明史》和《清史稿》里,《列女传》干脆变成了《烈女传》,所记女性除了贞女就是烈妇。从记录本身来看,明清妇女的节烈行为完全是自觉自愿的,似乎守一就是她们追求的人生意义。但是妇女史研究已经证实:各类文献中的女性,尤其是传记中的女性,要么“只代表着‘男性的凝视’下的对象要素”,“她们是为特定历史目的而建构的文学主题”[7];要么是“只生存在由他人建构并强加给她们的观念意识当中”[8]的结果。

  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基本史料在妇女史研究中的价值,毕竟妇女史研究不能凭空架构,只能从最基本的史料着手。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利用和分析这些基本史料。我认为基本史料的记载应该是真实的,但应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史料并没有真实到足以反映事件的本质,也没有真实到足以反映当事者的感受。所以在利用这些史料时,一定要立足于女性的立场,即“深入了解女性的思想,细心揣摩女性的体验和感受,从女性自身的立场去对历史和事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和诠释”[9]。

  三、妇女史研究要与社会结构中诸因素密切结合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和文化中所存在的诸多因素对女性地位和生活状况都有重要的影响。尽管从两汉时代起,儒家伦理已经成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妇女的生活,但是除了传统的儒家思想,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很多因素,比如经济结构、宗教信仰、家庭环境、亲属和宗族关系等,它们都对妇女的生活形态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研究妇女群体,一定要将她们放入社会的大背景中进行,尽可能地考虑多种因素,而不应一般性地描写妇女在传统中国的位置,“那样做实质上已经暗示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历史以外,她们的生活不受文化、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10]1。

  主流话语是最影响女性生活的一种因素。西周初年,虽然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已经确立,但礼乐制度尚未建立,“在男女生活上、婚姻形态上更是自由、活泼与放任”[11]。即使到了周公制礼以后,由于婚姻“六礼”的实施主要针对贵族阶层,社会中下层较少受到束缚与影响,郑卫风诗即充分说明了男女两性尤其是女性在婚恋问题上的大胆与主动。但是由于实行宗法制,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女性在婚姻期间的操守被看得十分重要。

  秦汉以后,随着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婚姻“六礼”的普及,以及“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贤妻良母观成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女性意识开始泯灭。宋明理学时代,女人的价值和贞操联系到一起,贞操成为比生命还贵重的东西,女性持贞守节的越来越多。经济地位也是影响女性生活的重要因素。

  “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女性又不具备独立的社会身份,因此,尽管女性尤其是下层女性广泛地参加了社会生产活动,但在男性话语中她们是被男人养活的群体。唐代允许寡妇再嫁的一个非常充分的理由,就是避免女性因为无人养活而无法生存。

  宋代一些士大夫对程颐提出的绝对贞节观表示怀疑,也是担心女性无法养活自己。明清时一些有资产的寡妇再嫁是想通过服役婚来招收一个打理资产的男性,但是那些家产富裕、儿女长大成人能支撑门户的女性就很少再嫁;另外,明清时代年轻未育、为夫殉节的女性多有裹小脚而缺乏谋生能力者。除了社会文化因素和经济因素,女性生活状况还受其他因素制约。比如春秋时期没有什么礼法来限制寡妇再嫁,但至少在贵族阶层还是有守节的妇女,她们大多都是储君或国君的母亲,这个身份可能是她们不想再嫁或不能再嫁的原因。

  在唐代,妇女再嫁相对自由是不争的事实,但据《唐代墓志汇编》所载,更多的妇女倾向于守节[12]。关于其中的原因,我觉得是否育有子女、丧偶时的年纪及家庭环境和亲属关系的状况,都会影响到她们对生活的选择。比如,古代实行早婚,正常情况下,四十多岁丧偶的妇女已经是儿孙满堂,这个时候她想不想再嫁与为丈夫守节的关系已经不是很大。

  另外,唐代老夫少妻模式比较流行,很多十几岁的女孩子往往嫁给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为妻,这可能也是影响她们是否选择再嫁的一个原因。唐代公主和北宋公主再嫁较多,与公主特殊的身份和婚后居住方式有关。公主们都有自己的宅第,结婚后不与或很少与丈夫的家人住在一起,身份相对独立。驸马很像民间所说的赘婿。夫妻关系不是男尊女卑,而多是女尊男卑。

  驸马死了,公主再婚再嫁不会有太多的尴尬。不论是前一种原因,还是后一种原因,都是公主再嫁的有利因素。其他女性没有公主的这两个优越条件,再嫁自然比较困难。也有学者认为,“在没有择偶自主权的时代,结婚并不一定意味着幸福。……守节倒为许多不愿再受包办婚姻之苦的妇女提供了一种逃避的方式”[13]。

  这话说得固然不错,但必须要看守节的观念是谁提出来的、又是为什么而提出来的。如何进行评判?评判的标准是什么?是以特定时期妇女的体验还是站在今日人权的立场上?“单靠经验的研究———妇女所做的,或关于妇女的,并不能完全解决排斥妇女的问题。”“要想得到女性主义者所希望获得的结果,史学家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采取的分析方法是关键。”[18]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在探讨妇女体验和能动性的同时,也要深入分析哪些是女性自己的东西,哪些是父权制性别文化强加给她们的东西,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进而再找出分析问题的方法。

  总之,传统史学留下来的基本史料绝对是妇女史研究不能忽视和摒弃的。尽管有着“非客观”和“男性主体意识”的缺陷,但它毕竟是记载历史最基本的文字资料。只要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照样可以得到相对客观的结论。所以,在更多“客观”的新史料被发现以前,它是我们研究妇女史必须依靠的重要资料。即使大量新的妇女史料被发现,传统史料也不能被束之高阁,而是要把它与新史料进行对比,从中找出差异和共同的地方。只有这样去做,才能使妇女史研究更具客观性,才能为建构我国妇女史研究理论和方法提供有益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高世瑜.发展与困惑———新时期中国大陆的妇女史研究[J].史学理论研究,2004(3).

  [2]俞樾.右台仙馆笔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65.

  [3]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家庭地位刍议———从考察“三从”之道切入[J].妇女研究论丛,1996(3):34.

  [4]周华山.女性主义田野研究的方法学反思[M].社会学研究,2001(5):57.

  [5]杜预,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M]//阮元.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6]朴英姬.《列女传》的结构和意义[M]//郑在书.东亚女性的起源———从女性主义角度解析《列女传》.崔丽红,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9.

  [7]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M].定宜庄,颜宜葳,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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