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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美德伦理学视阈中的正确行动理论

时间:2019年12月13日 分类:文学论文 次数:

〔摘要〕引导行为者做出保护环境的正确行动是环境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但正确行动理论在环境美德伦理学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将正确行动诉诸最好的或足够好的后果;义务论环境伦理学将正确行动解释为普遍化的道德规则;而环境美德伦理学从美德

  〔摘要〕引导行为者做出保护环境的正确行动是环境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但正确行动理论在环境美德伦理学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将正确行动诉诸最好的或足够好的后果;义务论环境伦理学将正确行动解释为普遍化的道德规则;而环境美德伦理学从美德角度来界定正确行动。整体而言,环境美德伦理学语境下的正确行动理论呈现出多样化的研究态势,但同时还面临着“人类中心主义”“循环论证”以及“不确定性”等质疑。澄清这些疑点,有助于推进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的深入。

  〔关键词〕环境美德伦理学正确行动理论美德伦理学环境美德道德规则

伦理学研究

  自1983年希尔提出“人类卓越的理想”之后,环境美德伦理学逐渐成为当代环境伦理学的前沿课题。为了与环境伦理学的其他流派划清界限,希尔甚至公开声称,环境美德伦理学关注的不是正确行动问题,而是“什么样的人(whatkindofperson)破坏了自然环境”[1]。

  2005年,大卫·史密茨和马特·兹沃林斯基在《美德伦理学与令人反感的结论》中更是将希尔的这一观点推向了极致。他们认为“所有行动中心论的问题在于把解释指导行动的规则视为道德理论的首要任务”[2],所以,解释人类卓越的理想就必须“放弃标准的以行动为中心的道德理论(act-centeredmoraltheories)”[2](111)。再加之,部分研究者对美德伦理学做了比较粗浅的描述,认为它是“以行为者为中心(agent-centred)而不是以行动为中心(act-centred)”[3]。

  于是,环境美德伦理学只关注行为者的内在品格或美德,而不在意行动是否正确以及正确行动(rightaction)的道德标准,这几乎成为理论界的基本共识。然而,在运用美德伦理方法探讨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不少研究者认识到,环境美德伦理学应该为正确行动提供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美国环境美德伦理学家罗纳德·桑德勒(RonaldSandler)曾指出,美德伦理方法的核心要素是“美德理论、以美德为导向的正确行动原则及其决策方法”[4],但学界对“美德理论和正确行动原则的解释却严重不足(severelyunderspeci-fied)”[5]。

  那么,何谓正确行动,环境美德伦理学是否应该关注正确行动问题?或者说,环境美德伦理学探讨正确行动理论是否必要,何以可能,以及正确行动理论如何指引行为者保护环境?笔者围绕上述问题,试图澄清学界对环境美德伦理学中的正确行动理论的误解,以期推动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向纵深层次拓展。

  一、正确行动与美德伦理学

  解释“什么是正确行动”并且给行为者提供正确行动的道德规则是规范伦理学至关重要的理论任务。与后果主义或功利主义、义务论等规范伦理学不同,美德伦理学是以品格或美德为基础,借助美德理论的基本概念和语言结构来界定正确行动。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在《论美德伦理学》(OnVirtueEth-ics)中曾经对功利主义、义务论以及美德伦理学作了细致的比较。

  她认为,对于功利主义特别是行动功利主义而言,“当且仅当行动促进了最好的后果,它就是正确的”[3](26);对于义务论而言,“当且仅当行动与正确的行为规则或道德原则相符合,它就是正确的”[3](26);对于美德伦理学而言,“当且仅当美德行为者在具体情境下会这样行动(即体现某种品格特质的行动),这个行动就是正确的”[3](28)。

  在赫斯特豪斯看来,功利主义与义务论在正确行动问题上的理论分歧主要在于:前者把判断行动正确或错误的道德标准诉诸最好的后果;后者则将判断行动对错的道德标准诉诸普遍的道德规则。更进一步说,在最好的后果与普遍化的道德规则都不确定的情形下,行为者可能不会做出正确行动。这里,赫斯特豪斯将美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义务论等规范伦理学进行对比的根本意图,不仅在于凸显美德伦理学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内容,而且在于澄清美德伦理学也给行为者提供了正确行动的道德规则,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美德伦理学的非排他性特征。正如赫斯特豪斯所指出的,“美德伦理学不仅制定规则(由诸美德和诸恶德派生来的美德规则),而且也不排斥人们更为熟悉的义务论规则”[3](39)。

  克莉丝汀·斯旺顿(ChristineSwan-ton)在《正确行动的美德伦理阐释》中也论述了正确行动在当代美德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理论价值。耐人寻味的是,斯旺顿认为,美德伦理学提供了判断行动正确或错误的道德标准,而这个道德标准“与行动后果主义具有某种结构上的相似性”[6]。由此可见,美德伦理学不仅给行为者提供了正确行动的美德规则和解释说明,而且与后果主义或行动功利主义、义务论等其他规范伦理学相比,无论是理论内容,还是研究方法,都表现得更包容、更宽泛。

  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理论的探讨主要是从行为者和行动本身两个不同方向展开的。杰森·卡威(JasonKawall)认为,行动从可靠程度上看主要包括“道德上的正确行动(Morallyrightactions)、道德上得到辩护的行动(Morallyjustifiedactions)以及道德上无罪的行动(Moral-lynon-culpableactions)”三种形式[7]。

  道德上的正确行动也就是指我们真正应该这样做的行动。在一般情况下,道德上得到辩护的行动与道德上的正确行动是完全一致的。但实际上,如果行为者受到某些外在经济利益的诱惑或其他信息的误导,那么,二者可能会出现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形。道德上无罪的行动是指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或彼此交流不通畅的情况下,行为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而做出的非理性行动,但这个行动可以获得他人的谅解。如果说卡威在讨论道德上的正确行动时强调行为者对环境美德的道德认知的基础性作用,那么,桑德勒对正确行动的解释说明就侧重行动的善目的或行为后果。

  桑德勒十分清楚非后果主义道德学说的理论问题和现实困境。在桑德勒看来,正确行动与美德理论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美德理论中,“品格特质是美德某种程度是说具备美德有利于弘扬善;品格特质是恶德某种程度是说具备恶德不利于弘扬善”[5](176)。在正确行动原则中,“行动是正确的某种程度是说它是美德行动”[5](176)。

  一言以蔽之,正确行动也就是德行或合乎美德的行动。显然,桑德勒在此对正确行动的解释并不是纯粹美德伦理学意义上的解释说明。这是因为他一方面把正确行动的道德标准诉诸美德,另一方面在解释美德时又借助了“善”这个非美德伦理学的概念。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美德伦理学并不能不假外求而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自足的理论体系。

  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桑德勒不得不借助美德伦理学之外的道德资源,将美德伦理学与善目的论相结合,尝试为正确行动提供一种较为周全的解释说明。但这种解释显然很难令人满意,反倒使批评者对美德伦理学的独立性和纯粹性提出种种质疑。尽管桑德勒对正确行动的解释说明存在一定问题,但必须承认的是,他对正确行动问题的重视和解释说明为推进后来环境美德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整体而言,在美德伦理学的语境下,正确行动是指当且仅当这样做是合乎美德的行动。

  为正确行动提供可靠而又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不仅是美德伦理学证明自身合法性的基础性工作,而且也是环境美德伦理学给行为者提供美德规则或道德理由的内在需要。正如赫斯特豪斯曾指出的,美德伦理学虽然关注“合格行为者”或“美德行为者”,但这“并不能推出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概念什么也没说,也不能推出它对什么行动是正确的,什么行动是错误的什么也没说”[8]。

  二、环境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独特解释说明

  那么,从环境美德伦理学的角度探讨正确行动问题是否必要呢?为了澄清这一点,我们需要对环境伦理学中的正确行动理论的不同伦理进路进行检审。自1962年美国著名生物学家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中对杀虫剂的滥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提出振聋发聩的批判以来,环境伦理学迅速成为应用伦理学中的一门“显学”。现代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学界对环境问题的伦理反思大体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条路径。一直以来,正确行动都是环境伦理学研究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如果按照规范伦理学的不同理论方法来划分,我们就不难发现:它对正确行动的解释主要包括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义务论环境伦理学以及环境美德伦理学三种类型。

  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对正确行动的道德解释主要根据最好的行为后果。行动功利主义者认为,“当某行动有利于行为者得到所有行为方案中最好的(或足够好的)后果时,它就是正确的”[5](170)。这表明,行动功利主义将正确行动的道德标准理解为当下的“最好后果”或“足够好的后果”。但它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这个行动在未来可能给其他人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消费者购买动物制品或从事动物实验的工厂所生产的产品,可以说符合“最大多数人最大化的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

  但事实上,它用最好的行为后果这个道德标准肯定了生产者对动物的杀戮、虐待等非人道行为。除此之外,由于累积性行为后果的存在,行为者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消费在未来还可能导致人类社会总体福利的减少。而这一点又违背了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虽然希尔拒绝对正确行动做出解释说明,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学界也逐渐认识到,对正确行动提供充分、可靠、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是环境美德伦理学不容回避的重要内容。于是,被希尔所摒弃的正确行动概念又重新进入赫斯特豪斯、斯旺顿、桑德勒等环境美德伦理学家的讨论之中。

  正如斯旺顿指出的,与后果主义、义务论等规范伦理学相比较,“现代美德伦理学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来探讨正确的美德伦理标准”[6](32)。那么,环境美德伦理学为正确行动提供了什么样的解释说明呢?整体来说,由于美德伦理学研究进路的不同,环境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问题的解释说明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理论姿态。

  如果我们撇开希尔不谈,归纳起来看,环境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提供了三种理论解释:一是以赫斯特豪斯为代表人物的“合格行为者”理论;二是以斯旺顿为代表人物的目标中心论;三是以桑德勒为代表人物的“自然主义多元目的论”。在《环境美德伦理学》中,赫斯特豪斯开门见山地提出了“绿色信念”(greenbelief)这个核心概念。赫斯特豪斯认为,环境美德伦理学的重要使命不仅在于用美德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语言结构培育行为者的绿色信念,使其拥有环境美德,成为合格行为者,而且在于用美德伦理学的道德资源和话语体系为这种绿色信念提供必要的理论辩护和解释说明。

  前已备述,赫斯特豪斯把正确行动诉诸“美德行为者”,并且进一步把“美德行为者”解释为“拥有某些品格特质,即诸美德,并且践行诸美德的人”[3](29)。赫斯特豪斯在这里首先用“美德行为者”来界定“正确行动”,然后又用诸美德来解释“美德行为者”,这显然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但对于赫斯特豪斯来说,环境美德伦理学不仅没有否认正确行动理论以及正确行动的道德规则,而且还制定了正确行动的美德规则。

  三、环境美德伦理学视阈中的正确行动理论:批评与辩护

  环境美德伦理学摈弃了早期环境伦理学以最好的后果和普遍化的道德规则为基础的理论路径。它以美德或人的品格特质为出发点,描绘了人与自然共同繁荣的整体主义图景。尽管环境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提供了多样化的解释说明,但仍面临诸多理论诘难。例如,当代著名环境哲学家罗尔斯顿就认为,环境美德伦理学侧重人的美德或行为者的道德品格,致力于实现人类幸福的价值目标,可能出现为了提高人类福利而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锐减、雾霾、全球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因此,环境美德伦理学在罗尔斯顿看来实际上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除此之外,佛罗里达大学的霍利(Holly)也指出:“环境美德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套确定性的行动决策的运算法则。”[14]当然,桑德勒本人也认识到,以美德为导向的正确行动原则可能难逃循环论证的理论诘难。概括来说,批评者对环境美德伦理学中的正确行动理论提出了三点质疑。

  (1)以品格或美德为核心概念的环境美德伦理学是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它是不是把判断行动正确或错误的道德标准诉诸人类幸福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2)环境美德伦理学对正确行动的解释说明是否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如何回应达斯的“岛民诘难”?(3)正确行动理论如何为行为者保护环境提供可靠的道德规则?更进一步说,第三个质疑包括如下内容:环境美德伦理学是否提供了正确行动的道德规则?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正确行动的首要前提是什么?当不同美德在引导行为过程中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种行动不一致的问题?日常生活经验表明,即使生活处境相同,不同美德也可能引导行为者做出不同的行为决策甚至选择完全相反的行动。这种不一致突出反映的是环境美德在引导行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抵牾的情形。

  即使考虑了行动的连续性,连续性理论中的义务(obligatory)行动、许可(permissible)行动、超义务(supererogato-ry)行动等也可能使行为者做出完全不同的行为决策。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桑德勒在讨论正确行动时这样指出,行动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行为者的美德,而“以美德为导向的道德理论并不包括正确行动的连续性理论(acontinuumtheoryofrightaction),因为正确与错误仅仅是一个程度问题”[5](177)。

  那么,在道德冲突的情形下,人们怎样做出正确行动呢?桑德勒的自然主义多元目的论环境美德伦理学通过敏感性(sensitivity)和智慧(wisdom)两个美德概念解释了这个复杂的行为抉择过程。桑德勒认为,环境美德蕴含着行为者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感和价值目标,而敏感性和智慧则给行为者提供了具体情景下保护环境的道德理由或正确行动的内在根据。因为敏感性和智慧在桑德勒那里就是识别或决定正确行动的重要美德,行动者也因为“正确理由(rightreasons)愿意做正确的事”[17]。

  伦理学论文投稿刊物:《伦理学研究》(Studies in Ethics)创刊于2002年9月,是中国伦理学会会刊,由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承办。该刊现为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等收录。在学界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