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法律方面的研究一直未停歇,因为我国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来维护国家和个人的相关权益。这是一篇 法律论文 :民事纠纷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家通过分布法律来赋予了民权,这就导致当前民事纠纷的类型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关于法律方面的研究一直未停歇,因为我国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来维护国家和个人的相关权益。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民事纠纷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家通过分布法律来赋予了民权,这就导致当前民事纠纷的类型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长期以来行政调解和单位调解机制也相继崩解,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迅速的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则应建立起调解及仲裁等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从而对民事纠纷进行有效的解决。
1民事纠纷的含义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属于社会纠纷的一种,其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问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其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问、公民与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其在调整过程中充分的遵循民事主体之问地位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由于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问发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进行调整,这就对平等性更为强调,否则就会涉及到行政纠纷。由于在实体法对权利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正当性进行保障,但只有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范和制度也是由人进行制定的,这就导致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会与社会实践存在相违背或是脱节的情况,这就需要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来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
2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
2.1复杂性
民事纠纷往往并不是单一、纯粹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往往会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
2.2多样性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民事纠纷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主要与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息息相关,各种民事纠纷频繁发生,除却一些传统的、屡见不鲜的纠纷外,而且一些新型的纠纷内容也在法律中进行了特别规定,而且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2.3可处分性
在当前民事纠纷其争议往往是与私权有关的,但私法的基本原则往往是当事人自治,这样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但这种处分性主要是针对民事纠纷中的财产关系进行的,而民事纠纷中的人身关系则往往不具有可处分性。
3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的速度不断加快,这就使我国法院在收案总数上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收案也更加全面。而在这个过程中,利益的多元化大量涌现。随着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加,调解、仲裁的纠纷解决能力则开始呈现急剧下降的趋势,这就导致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调解的作用得以更为重要,这就导致法院积案处于高居不下的情况,而仲裁机关资源却一直处于闲置的状态。但现在无论是在社会。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中都对诉讼难有了一定的公认,这就间接导致私人讨债公司名及黑恶势力得以出现,在民事纠纷中一些不法组织得以介入。这种非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介入,导致社会上存在着较多的怨恨和不平,所以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必要性。在对纷纷解决机制进行科学化构建过程中,需要对诉讼全能主义进行摒弃,而且需要对国家垄断控制手段进行打破,从而引导和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这已成为当前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通过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可以有效的对民事纠纷进行消解,而且普通民众也愿意接受。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还可以确保人与人之问、人与社会之问的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下,从而确保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在现代法治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及相互借鉴,在现代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解决纠纷的渠道,是通往和谐的必由之路,因为重要目标是通过法律调整,创新冲突控制和解决机制,传统的民事纠纷已不能满足社会追求和谐的需要。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当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不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结果都是有利于民事纷争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如何摒弃诉讼全能主义,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成为别无选择的改革路径。
4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思路
4.1构建具有特色的调解制度
要使调解在民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中起中心作用,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分清是非的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曾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因此,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从基层司法所培养一支专司人民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培养新型民问调解机构,加强其调解能力。国家在民间组织中建立起调解机构,培养新型民间组织的调解能力。
4.2强化仲裁在民事纠纷解决机构中的作用
将纠纷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进行审理,并对裁决做出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约束纠纷双方的仲裁,对于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可以达成协议,当事人以再仲裁之前或者是仲裁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由于仲裁具有民问性,可为永久性的,也可为临时性的。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人选;仲裁具有自治性,采用仲裁解决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有权选定或约定仲裁员;在仲裁中可自愿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仲裁法律效力,可以选择仲裁所依从的实体法律规范。仲裁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为原则。由于仲裁组织无法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这些仲裁特点导致仲裁裁决相应地缺少终局性,出现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由第三者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而介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用解决社会冲突的救济方式,可以提起诉讼。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尤其在民事纠纷领域中必须应用广泛。在仲裁裁决的具体操作中,选择解决彼此之问的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以程序审查为主,当事人向法院主动提出申请,否则法院不主动对仲裁裁决实行司法审查。
民事纠纷解决需要不断进行经验的概括、总结。处理好平等主体问的多元化纠纷,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措施,我们应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