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04月24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我国已进入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新的城市时代,城市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仍有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对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和运行模式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改革。论文提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城市管理模式,构建了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实现城市管理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规划论文,城市管理,大城管格局
一、“大城管”概念的提出及构建大城管格局重要性
1.“大城管”概念的提出
“大城管”概念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提出的,是指成立综合、高位的城市管理机构,即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一把手”,统筹各职能部门,形成管理权与执法权有机统一的大部制管理新格局。课题组希望以全国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城市管理系统各职能部门,推行“大城管”模式。2014年山东省出台的《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城市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大城管体制”,这就为山东省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具体方向。
2.当前构建大城管格局的重要性
2.1国家顶层设计的统一要求。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是中央依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城市管理工作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要求“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党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也都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济宁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构建大城管格局的要求,是我市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
2.2是外地先进地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城市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州、上海、深圳、杭州、北京等先进地区城市均实行大城管格局,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城管格局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强化了城市管理的权威性。其次强化了城市管理的专业性。第三强化了城市管理的协调性。外地先进的城市管理工作经验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2.3实现济宁市城市管理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原有体制下,一方面,市、区之间,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造成城市管理资源整合不够、基层管理力量薄弱、形不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严重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市政、园林、环卫以及水、气、电、热等成为建设的附属,造成城市管理和服务严重滞后。大城管格局后理顺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关系,理清了市级和区级的城市管理责任,有效地解决“重建轻管”、职责不清、“管理、执法、服务”脱节的问题。
二、济宁城管体制改革的探索及大城管格局运行现状
1.济宁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历程
第一次:2002年济宁市被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单位,2003年被中编办和省政府批准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2003年7月,济宁市成立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一支队伍、双重管理、条块结合、市区联动”的要求,建立起以市为主的一级执法主体模式。
第二次:2009年12月政府机构改革,对城市管理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组建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执法分局实行双重管理,同时济宁市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执法局。这次改革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市级管理城市的局面,初步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格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次改革政策最终没有执行到位。
第三次:2012年12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确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一级主体、双重管理”的模式,下设市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北湖新区四个执法分局和城市规划监察支队、执法督察队。这种模式行政管理权与执法权分离,只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没有或基本没有城市管理权,工作协调成本较大。
第四次:根据2014年11月28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9月城管执法局更名为城市管理局,将市政、园林、环卫三个单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建制划转至城市管理局,从而启动了大城管模式。
2.大城管格局的运行现状
2.1实行“建管分离”。将市政、园林、环卫、执法等涉及城市管理的职责有效整合后,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有效解决了“重建轻管”、职责不清的问题。改革后的市城市管理局设6个副县级单位,在工作职能上主要承担市政、园林、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规划监察等方面的城管执法职责;负责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构筑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格局。具体承担13项工作职责和16项行政许可职能,确定行政权力清单事项89项。在区域划分上,主要承担10条道路、7个大型绿地广场、5座大型桥梁和6个防汛强排泵站等区域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市直管区域外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移交各区承担,市直管区域外未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移交各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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