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03月24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连带责任大家都听说过,由连带责任引发的司法案件也十分常见,我国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在案件处理中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法律准则存在差异,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复杂性、多元性。这就造成了司法案件审理中权利人权益无法保障,想要有效解决好这类问题就需要做好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工作。为此,下面文章就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加以研究,希望最大限度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司法案件
一、连带责任相关概述
关于连带责任,其概念源于罗马法时期,在我国主要由商鞅确立。连带责任在古代被叫作连坐制度,强调对财产价值连带给予足够重视,这种制度要求同当前《民法通则》中对连带责任的解释相近。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连带责任适用性不断扩大,是相关权益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从连带责任法律特征看,主要表现为:第一,共同责任特征。连带责任所强调的对象,通常为两人或以上,需共同承担责任。第二,债务人关系特征。主要表现为连带法律关系在债务人中的体现,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先存义务,要求负所有法律责任。第三,偿债独立性特征。如债权人债务权益完全得到满足后,相关的连带责任人将无法重复受偿。第四,责任类型划定。从连带责任在民事责任中的规定看,强调本身为责任类型,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进行责任类型的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连带责任有明显的法律特征,但考虑到当前大多债务人、债权人需利用合同呈现之间的关系,如团体债务关系,这便导致实际认定连带责任中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加之从客观关联事项、相关价值政策方面看,债务人也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这些均能说明,实际认定与处理连带责任中面临较多难题。
二、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规定分析
(一)《解释》与《民法通则》中关于连带责任的阐述
在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方面,我国民商法中做出较多规定,本次研究中主要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简称《解释》)与《民法通则》为例。首先,从《解释》中可见,有规定指出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被委托人二者间存在,假定被委托人未完全履行其连带责任,出现监护错误问题,则要求对连带责任承担。
同时,规定中也提及,假若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所致受雇对象人身伤害,要求雇主、分包与总包均承担连带责任,若帮工人为无偿劳务活动,出现人身伤害问题,同样要求被帮工承担赔偿责任。再如帮工过程帮工人因自身因素致使重大损失产生,受损权利者有权申请帮工人、被帮工人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从《民法通则》内容看,也有较多条文规定均对如何认定连带责任进行阐述。如其中规定指出,若企业为合伙性,其中联营企业均需承担责任。同时,部分如企业间合作、事业单位联营运营方法等,尽管共同经营的各方主体中,有不具备发法人资质的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各合同方均要求承担一定责任。若由办理关系看,责任类型也有不同的划分,如合同委托较为模糊,被办理人需承担一定责任。再如第三人、办理人有串通情形,致使被办理人利益受损,则要求第三人、办理承担带来责任。
另外,若第三方对办理权逾权使用,使被办理人利益受损,要求第三人、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中,也规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假定有一方人数为两人或以上,在合同协议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下,有连带关系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若从债务人、保证人关系看,《民法通则》中提及二者有连带责任关系,即根据协议规定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偿债义务,要求保证人负责履行债务义务。除此之外,《民法通则》中,指出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人间存在,主要强调若有两人或以上多个主体,使他人权利受到损害,要求这些主体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
除《解释》《民法通则》对连带责任做出规定外,也有其他较多民商法提及如何认定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法》为例,相关条例中提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债务方面保持无限连带责任,若为有限合伙人,可依照自身出资比例,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再如《公司法》中,强调若出资公司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各股东均有出资责任,同时,假定有股东以法人地位对债务拒绝承担,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要求该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再从担保法相关规定看,主要阐述债务人、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假若保证人为两个或更多,在承担连带责任时需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保证份额进行责任划定。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约定中并未对多个保证人保证份额进行划定,所以在承担连带责任中,可由债权人指定任一保证人负全部责任。《合同法》中,在连带责任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分立法人或组织除享有合同规定中的权利外,也要求对其中连带债权义务承担。此外,在《票据法》中,认为对于保证效应的汇票,保证人、被保证人均有连带责任,假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仍未收到偿还的债款,需由保证人进行偿还。同样,在保证人为多人情况下,则需共同履行偿还义务。该法律中,强调对于持票人,除保证人外,背书人、承兑人以及出票人等均有连带责任[4].
三、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立足于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认定问题,本次研究中主要提及从三方面解决策略上着手,包括认定问题的解决、诉讼时效问题的解决以及明确连带责任归属等,以此使实际案件处理中有可靠的连带责任相关法律作为参考指导。
(一)认定问题解决
从当前民商法规定中可发现,尽管均对连带法律制度进行阐述,然而实际判定甄别连带责任方面仍较为模糊,其直接导致许多案件审理中,许多模糊不确定的关系均被划入连带责任范畴中,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且不利于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对此情况,要求在实际认定连带与非真正连带责任中,正确认识二者关系,首先,从非真正连带责任看,其主要指在差异化因素影响下,部分债务人被带入给付关系中,与其他债务人产生连带关系,而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为真正的连带责任。
以《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例,如有第三方损害被保险人保险标情况,此时保险人、第三方在承担赔偿方面,并不属于真正连带责任。具体对真正与非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关系、区别分析,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均有给付责任,给付内容统一。而从区别上看,表现为:第一,产生原因差异。其中连带责任为同一原因所致,包括共同侵权、协议、合同约定原因。对于非真正连带责任,可能涉及多方面原因,多表现为不同法律下对共同给付责任要求不同,所致非连带产生。第二,目的不同。在连带责任方面,债务人间均保持一定的利益关联,在目的上相同,而非真正连带关系属于巧合关系,有明显的对立性特点。此外,法律要求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对于连带责任,一定需完全遵循具体的规定准则,而非真正连带责任甄别并无具体硬性法律要求,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诉讼时效问题解决
从既往研究资料中均可发现,民商法中诉讼时效问题一直为主要漏洞,影响连带责任的有效处理。而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使法制规范性提高,将法律自身牵绊减少,完善民商法内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完善中,可考虑将连带责任人权利主张归属在连带责任规定中具体划定。同时,对于诉讼时效终止,应以连带责任人主张为原因。这样在规律规范统一性提高下,使司法实践可信度得到保障,控制法律纠纷事件的发生。
(三)连带责任归属问题明确
针对当前民商法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一般带有某种倾向色彩,具体表现为当连带责任主体确定后,不会对各主体责任进行细化,甚至出现责任由所有主体共同承担情况。尽管在法院对于债权人法律诉讼问题处理中,会对连带责任进行具体认定,然而在认定过程中很可能引起其他诉讼问题,如连带责任人主体债务追偿。这种情况下致使法律纠纷问题频繁出现。虽然立法是权利人权利的重要保障,但这一过程中的责任人纠纷问题,仍是当前法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同时,以《民法通则》为例,在划定民事责任过程中,所采取的原则主要为过错承担,其强调若责任人未有过错或过失,对于民事责任则无须承担,这一原则直接成为法律争端出现的主要原因。对此,实际做连带责任认定处理中,应注意在连带责任归属方面明确,特别民商法规定中,应将连带责任归属原则具体明确,以此使权利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责任义务细化,以此将追偿诉讼案件发生率降低,在诉讼成本控制的前提下,使连带责任案件处理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结论
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是当前民商法完善中主要考虑的问题。从我国当前民商法相关规定来看,无论从《民法通则》《解释》看,还是其他相关法律中,均对连带责任提出相关的规定,但研究中发现,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仍然不是特别清晰,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完善策略,如对认定问题、连带责任诉讼时效问题的解决,且注意对连带责任的正确归属,这样对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要,且有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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