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10月19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市场经济调节,市场行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方面政府职能建设是城府建设的必然选择,为此,文章中也提出了服务性政府理念,使得政府的职能也开始逐步转变,从全能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服务型政府转变。文章中也提到了中国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应立足于基本国情和现有阶段,同时必须把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与服务社会、市场调节与政府管制等关系处理好。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依法治国
1服务型政府概述
1.1服务型政府的具体内涵
服务型政府的一般定义为“在以公民和社会为本位的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的民主秩序框架内,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职责的政府”。
1.2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起源和发展
随着机构改革的再次启动,关于“服务行政”的探讨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服务型政府”的概念也由此诞生,并逐渐成为行政改革的目标模式。1998年,张康之首次提出“服务行政模式”的建构问题,认为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服务行政”的过程是公共行政中全新的服务行政模式,并初次直接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更是逐渐明晰了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改革目标的思路,这一概念也较为容易被广大民众接受。现在,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我国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是,伴随着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深入和成果推进,如何形成和谐有序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缓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矛盾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通过法治化建设,使服务型政府同时成为责任政府、有效政府、法治政府。
1.3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界定
服务型政府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必须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国家运用相对完善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来制约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从而准确、及时、合理地运用相关公共权力,使得已经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获得普遍服从,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形成有序稳定的服务型政府模式。有法可依是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基本依据。
一个法治的政府要实现依法治国,实现依宪治政和法制建设,必须首先制定和完善治国理政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是将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确立为行政机关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准则和要求。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第一目标就是要保证行政主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在发展中相互促进,达到法制建设的最终目的。
1.4在我国建设法治化的服务型政府必要性
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来规范政府行为是建设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体系的必要手段。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政府活动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服务于人民的宗旨。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紧密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深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规律,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规制行政权力的必然要求。
诚然,服务型政府构建中政府权力过大、出现扩张的等诸多问题和隐患在公众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同时也逐步被发现。例如:政府权力快速过多地膨胀可能带来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对自由、民主、平等普世理念的践踏及威胁,降低公共产品资源分配的使用效率等。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让政府行为受到有效制约,更要建立和完善对于权力运作的有效监督机制。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构建政府权力运作的范围和框架,让政府行为受到有效制约,同时加强权力的“他律”的建设,遏制权力的扩张,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廉洁性和公共性。
2我国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发展现状、困境及原因分析
2.1发展困境及现状
我国的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经历了一个由热渐冷的发展过程,目前法治化的实践也面临着日益凸显的现实困境,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当前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对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认识模糊;相关制度不完善,旧思维旧工作机制束缚,缺乏体制创新;公务员素质水平不平衡,无法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民众和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度不高,呈现“政府热、民众冷,官员拖”的现象等。鉴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法制建设落后于经济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治理的覆盖范围和深度都有待提高。
法律作为政府治理法制社会的依据和保障,当前的立法仍存在质量不高、范围不全的问题,现存法律体系之间相互冲突或未被法律涵盖的情况还比较多,甚至部分法律存在合法性的质疑的问题。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存在政府部门自己投资或创办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特殊权力和垄断地位,控制和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与民争利的现象。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搞区别对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执法是重点,难点在基层。执法队伍水平参差不齐,法治思维水平不高,加上法制本身存在的缺陷,许多人个人能力和法律素养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观念陈旧。
2.2原因分析
我国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目前还存在众多问题,形成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其中有历史文化中执法环境的因素,如官本位、权本位思想的影响,也有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有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化的理论准备不足、法规不完善等。法律法规供给相对不足,面临着无法及时提供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面的、系统的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现象,法律的制定跟不上日益创新的社会发展。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化建设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服务行政中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还远远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而依法行政又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进行活动,往往导致政府行为出现无法可依现象。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地区政府间、上下级政府之间、不同部门政府之间的职能边界划分不清晰是中国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存在阻力的重要因素。
中央与地方的“纵向权力下放”与“横向权力分配”相互脱节,使我国行政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无法彻底解决。我国通过近四十年的改革和开放,涉及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及服务意识已有较大的转变,但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在公共治理和社会服务方面还有所欠缺。突出表现为政府存在“缺位”和“越位”现象,造成公共服务职能界限不清晰,重复交叉,导致多个职能部门争管或多个职能部门都不管,甚至出现仅重视部门利益而忽视全局和民众利益的现象。
这些行为的发生使得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过程中无法准确的定位其权责关系,更无法严格依法行政过程,达到服务民众的目的。长期以来,从上至下,我国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究其原因,传统的行政思维方式影响政府工作人员,而对权力的思想崇拜也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因为受到封建传统的官僚文化影响,人们过分迷恋行政权力的人治思维模式与法治化政府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模式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
3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对策
要逐步推进和完善法治化服务型政府并让其取得应有成效,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是关键。
3.1明确政府职能划分
政府职能界限的模糊不清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的相互僭越必将导致政府服务效率低下,从而造成法律制定和依法行政的不畅。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职能上出现结构相同的倾向,地方与中央职能仅存在在范围上的大小之分,但在类型上却基本相同。对社会经济事务所掌控的方面和程度是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能的基准,而确定各自管理范围实重中之重。
通常,中央政府拥有宏观方面的决策管理权,而地方政府以追求辖区居民的社会福利最优为目标。因此,在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中应重点关注的就是地方政府职能的清晰化。只有地方政府职能得到清晰划分,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针对不同的职能问题建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府才能在社会公共服务中更好地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监督。
3.2依法行政与法制建设并进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在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时要依法准确界定政府职能,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科学、合法、规范的决策,让各项公共服务能真正惠及民生;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切实加强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各领域扎实推进法制建设。
3.3更新服务精神与法治理念
民主政治、现代法治的要求都迫使行政执法者不能再简单粗暴地以管理和制约民众行为为目的。行政服务机关及各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当深刻反思,真正把自己定位于“服务者”,并以服务型的现代治理模式代替传统的管制型模式,做到以人为本,从“人”的视角和需求来考量执法措施、程序和成效。政府确保并提高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依赖于法治化建设,塑造服务型的政府精神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政府容易在这一行政过程中出现权力失控的现象,而如果失去充分有效的监督和纠正机会,给公众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会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4结论
综上,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化建设这两个理念的相互结合仍然是一个非常有意义且值得探讨的话题。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化工程,政府要在不断改善自身的决策行为和决策方式的前提下,同时注重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只有以开放的视野、秉持面向全局的观念来进行立法工作,紧扣时代发展步伐和国家战略理念,在法治的框架中,强力保证服务型政府不偏不倚地在确定好的轨道上稳定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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