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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类型化研究

时间:2020年02月22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在警察法学研究中,有一种警察行为本该被类型化却没有被类型化。这种行为就是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该类警察行为不仅包括学界经常研究的盘查、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武器和警械,还包括学界少有研究和几乎没有研究的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强行驱散、

  摘要:在警察法学研究中,有一种警察行为本该被类型化却没有被类型化。这种行为就是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该类警察行为不仅包括学界经常研究的盘查、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武器和警械,还包括学界少有研究和几乎没有研究的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当场扣押、当场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等。上述警察行为实际上属于同一类型,即时实施只是这些行为归属于同一类型的表面现象,同样的行为背景、行为目的、行为对象、行为内容才是其归属于同一类型的深层次原因。

  具言之,这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客观存在为行为背景;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管理、控制和消除为行为目的;都以暴力或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都当场实施,不以先行的行政处分为行为前提;都不以公民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处分为行为内容。它们整体上近似于行政强制措施,但部分行为又明显超出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关键词:警察职权;警察职权行为;即时实施;人民警察法

公安研究

  相关论文投稿刊物:《公安研究》是公安部唯一一份由公安部主管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安社会科学理论刊物,中由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四研究所主办。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警察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多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比如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当场检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使用警械和武器、当场扣押、当场查封、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等。

  这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是警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秩序从常规状态向非常规状态转换的推手和媒介,往往还伴随着警察权力滥用的风险和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失范以及公民权利的克减。然而,对于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这样一个警察法学上的重要现象,目前学界的研究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学界的研究往往是片段化、碎片化的,而且厚此薄彼。

  即往往是对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中某一具体行为的研究,而且主要集中在盘查、使用枪械和武器、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等几个有限的方面,对其他的即时性的警察行为往往并不涉及。另一方面,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学界还不存在将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所包含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当场检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使用警械和武器、当场扣押、当场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所有即时性警察职权行为作为整个研究对象的研究。

  导致学界存在上述研究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学界认识上的局限。首先,学界尚没有认识到盘查、保护性约束、使用警械和武器等即时实施的警察行为在本质上的一致性——这些行为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客观存在为行为背景;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管理、控制和消除为行为目的;都当场实施、不以先行的行政处分为行为前提;都不以公民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处分为行为内容;都以暴力或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

  换言之,这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应该属于警察法学上同一类型的警察行为。其次,基于以上认识的不足,学界更没有认识到与盘查、保护性约束、使用警械和武器等警察行为类似的治安风险防控行为还有当场检查、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当场扣押、当场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警察行为。这自然导致学界习惯于仅仅对其中的某一具体行为进行研究,自然也就不可能对所有的紧急治安风险管控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研究。

  一、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法律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和其他警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当场盘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2.继续盘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过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发现被盘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具体情形包括:“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为了确保继续盘问行为的规范行使,公安部还专门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详细规定了“总则”“适用对象和时限”“审批和执行”等具体内容。

  3.当场检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警察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显然,这里的检查除开包括对嫌疑人员人身的检查之外,也包括对嫌疑人携带物品的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检查。此外,《行政处罚法》和《海关法》等法律中也有人民警察对财物进行检查的规定。

  4.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对醉酒状态的人采取保护性管束措施直至其酒醒。除此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戒毒法等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5.强行驱散。《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警察经过法定程序,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中也有强行驱散的规定。

  6.强行带离现场。《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警察经过法定程序,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中也有强行带离现场的规定。

  二、即时实施的警察行为类型化的前提和依据

  (一)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直接以管理、控制和消除紧急治安风险为行为目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激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其中就包括治安风险。因为,“一个处在社会激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或曰过渡性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1]像可能泛滥的枪支、毒品以及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都属于典型的治安风险。

  从这些社会风险的源头来看,它们都是社会转型、社会现代化的产物,不可避免;从这些社会风险的危害来看,它们都可能构成对治安秩序的巨大威胁,如果失去控制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因此,对治安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已经成为人们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攻克的难题。一般而言,治安风险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治安风险得以产生的根源性因素的消除,以及非根源性、偶发性的治安危机的消除。

  前者如资源分配不合理问题、贫富分化加剧问题、体制机制不健全问题,后者如枪支、毒品泛滥以及治安违法行为、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等。只有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根本解决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治安风险。但就前者而言,这些治安风险得以产生的根源性因素的消除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此,在治安风险的根源性因素不能很快消除的情况下,消除非根源性、偶发性的治安危机就成了我们当下解决治安风险问题的当务之急。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正是党和国家应对非根源性、偶发性治安危机的有效举措。我国法律不仅授予了警察机关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和对毒品、枪支、危险物质的管制权,还授予警察机关盘问、检查、继续盘问、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拘留、使用枪械、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手段。

  与这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授权相匹配的是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的权力集中功能、紧急处置功能、即时强制功能、程序精简功能、暴力打击功能等一般的警察处分所不具有的功能。而这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特有的功能正是解决非根源性、偶发性治安危机的有力武器。

  三、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在警察行政法中的基本内涵

  同样一种研究对象,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审视,会在人们头脑中产生不同的面相。同样道理,社会学视野下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的含义与法学视野下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的含义并不相同。由于所有类型的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都由警察法规定,且以行政管理为目的,因此下文就从警察行政法的视角考察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的特定含义。

  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为了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有必要对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可以作不同的种类划分。

  (一)以公民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与以特定物品、特定场所、特定社会资源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

  根据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把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分为以公民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以特定场所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和以特定社会资源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当然,实践中上述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存在竞合的情形,比如某公民因为随身携带违禁品而被警察机关限制人身自由,随身携带的违禁物也被警察机关暂扣。

  不过基于研究的方便,下面就各种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类型分别讨论。以公民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以公民为对象的警察职权行为指警察机关为了管理、控制、消除治安风险的目的而对相对人的人身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措施。在该类型的警察职权行为中,警察机关之所以对公民人身进行暂时性限制的情形基本有三:其一是公民实施了危害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比如,某公民因为涉嫌酒驾而被警方强制抽血检测,某公民因为随身携带违禁物被警方盘查。其二是公民虽然没有实施危害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其周围的环境存在治安隐患,包括其在内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威胁。比如,某公民因为前方道路施工遭遇交通管制。其三是因为法定事实的出现。比如人民警察法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定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这些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都因为以公民为对象而区别于扣押、枪支管制、网络管制等类型的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

  五、结语:

  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类型化研究的意义本文属于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该研究与学界对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现有研究的最大不同点在于,不仅仅针对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中的某一两个具体行为进行研究,而是将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作为整个研究对象进行研究。

  或者说是将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所包含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当场检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使用警械和武器、当场扣押、当场查封、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行为”放进一个“大筐子”中进行研究,从而揭示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这一特殊类型警察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为构建相关的理论体系做基础性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