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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模型的核心要素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标志着司法公开进入了与互联网深入融合的阶段。司法公开能否发挥正向的最大效用,主要取决于司法公开制度本身是否建构在社会和时代要求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建构司法公开新版本的过程中,充分考量数字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标志着司法公开进入了与互联网深入融合的阶段。司法公开能否发挥正向的最大效用,主要取决于司法公开制度本身是否建构在社会和时代要求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建构司法公开新版本的过程中,充分考量数字时代、风险社会以及社会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将“用户体验”“信任重建”以及“衡平融合”作为新时代司法公开基本模型的核心元素,从而实现社会基本共识重建的目标。

  关键词:司法公开;模型;数字时代;社会治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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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颁布过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的众多国家中,所推行的信息公开制度能否助推国家实现公开透明的目标,首要考量要素并不在于其是否有专门且内容详实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而在于信息公开制度本身所处的社会和时代要求,“对于一个国家信息公开的好坏,更主要取决于信息公开法背后的、支撑的东西,而不是信息公开法本身”[1]529。作为信息公开范畴的一部分,司法公开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即司法公开能否发挥正向的最大效用,主要取决于司法公开制度本身是否建构在社会和时代的要求之上。

  就当下中国而言,在“互联网+”行动计划已全面推开、“智慧法院”建设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能否实现通过司法与数字化的深度融合来完成司法公开3.0版本①的升级,弥合司法程序严格性与可接近性之间的鸿沟,推动现代司法裁判制度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为所有人有效地接近的目标,取决于所构建的司法公开模型能否实现静态理论和动态实践的有效联结,并带来制度化行动模式的客观后果功能性质的净均衡最大化。而这两种样态有效联结起来的关键概念,抑或说司法公开基本模型的核心建构要素,“便是社会与文化结构组成要素的紧张、矛盾或差异”[2]120。

  一、数字时代与“用户体验”的工作重点

  有学者指出:“如果说19世纪见证了货物传送的成本下降,20世纪见证了劳动力流动的成本下降,那么,21世纪将要见证的是,思想和信息的传递成本会急剧下降。”[3]1发端于1994年的中国民用互联网,在经历了从“工具主义”到“结构主义”再到“后结构主义”的转换性发展后,逐渐走出了一条从“物理变化”到“化学变化”甚至“生物变化”的路径。互联网已构成新的社会形态,成为支配和改变社会的源泉。

  一个以大数据为支撑、以资讯为核心、呈扁平化和虚拟化的数字社会被缔造出来,诚如尼迪克特(M.Benedikt)所言,“全球网络化是多维的、人造的或‘虚拟’的真实􀆺􀆺所看到或听到的,既不是物质,也不是物质的表现,他们都是由纯粹的数据或信息组成的”[4]。互联网作为当下公共生活重要元素和载体,一切社会活动都得以通过数据的形式予以储存和利用,社会发展也呈现出类似地壳运动的样态,“人与人之间的山川阻隔被彻底消除,整个世界成了平的”[5]42。

  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运用推动着从生产工具到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在使社会生活与工作方式更为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让互联网从技术工具演变成为思维方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乃至生存方式,“这些活动逐渐成为人们关于这个世界的认识和实践的表达方式,构建起人们的生活样式􀆺􀆺使得原来以各种直接感触性或实存性为前提的生存经验,逐渐被各种对数字物的直接感触或虚拟交易所替代”[6]。

  (一)“一人受众”成为现实

  按照社会传统理论的分类,人类社会依次经历了“宗教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信息社会”的三次重构、四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中,社会结构中的主导方面和引起社会重构的主要因素(分别是教权、君权、经济权)是由相互叠合的层次所构成的。与此对应的是,社会机构的组织方式主要依靠垂直的等级体系,而这些体系发布的各种命令与直接控制实现了位于社会分层结构顶层的私人网络将自身的利益与价值观向大众进行灌输和强加的目标。这样一种利用科层体系来实现“大众受众”的方式,将“心理无知”强加给了受众,“受众完全成为信息击打、猎取的对象,进而成为教化、塑造的对象”[7]47。

  然而,在第四个阶段,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出现完全颠覆了这种模式,“信息时代的特征正在于网络社会􀆺􀆺它彻底动摇了以固定空间领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或所有组织的既有形式”[8]3。在以信息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主导方面和引起社会重构的主要因素的信息社会,随着科技演化为一个生态系统而不只是一套机器程度,互联网也打破了工业化社会原本的垂直结构,各要素之间的连接方式已超出接触的层面,扩大到了连接的层面,社会体系则逐渐从据点中心社会转向连接中心社会,信息社会的立足点演化为“抽象的信息处理的物质力量与社会寻求有意义的文化认同二者之间的历史紧张关系”[9]70。

  在信息化时代的中国社会,个人被互联网“激活”,权力早已不是社会主导力量,[10]55代表着“生活方式”的技术与代表着“认知方式”的科学相结合,成为了社会变革的核心要素。信息社会中“人民”或者“群众”的概念,“不是一个纯粹、具有‘同质性自然’的整体,而是有着各种多元的断裂点”[11]120。在众声喧哗中,“当代的社会关系似乎缺乏一种基本层面上的交往实践”[12]178的问题被进一步放大,原本在公共领域作为私人集合概念的“公众”也面临着失去原有实体性意义而变得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危险,社会联系越来越多地强调缺场而不是在场,人们也逐渐习惯与缺场者交往,公众蜕变为了一种“幻象”。

  包含了个人化的内容、体验和服务的崭新传播方式,在这个“无处不在的网络、无处不在的应用以及无处不在的服务”的时代,将以“用户至上”和“体验为王”为内涵的“用户体验”,催生为互联网社会思维的首要原则,作为碎片化终点的“一人受众”也成为了现实。于是,当内容生产、传播和使用的工具被为数众多的网民所掌握之时,他们又将开始逐渐学会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模式来思考并且解决问题,将用户自身的直观感受和满意程度②作为评价某个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准。“社会化媒介催生下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互联网不断变革与演化进程中愈发彰显,网民身份逐渐实现了由‘信息消费者’向‘内容生成者’的转变􀆺􀆺网民不仅在时刻创造、反映和描绘有价值的信息,其内容生成的动态行为更在建构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重塑着多元的网络空间与舆论场。”

  (二)社会权力结构受到冲击

  用户体验原则的运用,不仅带来民众对于产品评判标准的转向,也让民众的个体权利得到彰显,权力呈现出分散化和扁平化的倾向,“移动互联网使人们迎来一个‘无分享不生活’的时代,法权观念得以更新与重构”[14]。民主秩序所承载的“承认冲突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并鼓励公民有机会参与和支持为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而斗争的组织”[15]5的特性,在网络社会的时空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信息化、世界化和分散化等现代社会三大趋势,引发了社会结构弹性化和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后续变化,从而增加了变革的效果,[16]71催生出“多元化弹性社会”的开放体系。

  在这个让任何一个观念和行为都不会受到排斥的社会中,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限制被移动互联所突破,互联网传播方式广泛性、隐匿性、开放性、自主性、交互性、异质性、多样性的特点,为现实生活中呈现出碎片化和原子化的边缘化的民众群体提供了交流沟通的场所,在所有人面向所有人进行传播的“共有媒体”的推动下,原来呈现出垄断状态的信息权力被大大分散了,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成为了一种实践的可能。此时,在这样一个由网络信息传播所构成的、去中心化的、分散的、多元的、交互的社会结构中,互联网思维所追求平等和开放、提倡人文主义精神、注重人自身价值的属性,决定了网络社会在崛起的同时也必然唤醒了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自我意识。

  个体在社会生活网络化过程中获得了比较明确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能够更清楚认识个体的处境和利益,尤其是在网络等新媒体技术作用下,“普通民众的言谈权力开始在网络中迅速汇集起来,不仅在不断流动的信息传递中整合成强大的横向的认同权力,而且还形成了从底层向中层乃至上层发生直接作用的纵向认同权力”[17]。传统社会权力结构受到互联网技术结构内涵的去中心化及分布式理念的冲击,“互联网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分组网络’的理念,它将同等的决策权交到了很多人手里,允许许多人同时成为网络的所有者。网络在结构上没有物理中心,这就意味着制度层面的统一管理缺乏技术土壤和物质基础”[18],处于社会上层的掌权者不得不对这些受民主秩序所容忍并被“群体极化机制”催生出的极端化民粹情绪所影响的社会权力刮目相待。

  “2018年中国社会矛盾的总体特征是,小规模事件继续减少,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不仅本身规模较大,其网络参与热度也较高。另外,引发这样的群体性事件的事由更多地向民生问题和社会性问题转移。”[19]13被边缘化和污名化的民众受个体行为和群体结构的相互影响,逐渐通过网络集群的线上线下互动走向去边缘化,公共领域的结构开始转型并不断实现交往空间的公共化,“来自基层社会以社会认同构成的信息权力,成为最有活力、影响最广泛的新型权力”[17],给传统的社会生活带来激烈挑战。

  二、风险社会与“信任重建”的工作目标

  数字时代的利益多元化和权力分散化,决定了信息社会的运行模式是否顺畅有赖于利益主体之间能否形成密切合作的机制,“此种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各主体共享共通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取决于各主体通过合作关系实现各自的利益追求”[20]263。然而,在信息技术革命重构下形成的网络社会中,经过电脑化(Computerization)、网络化(Networking)、弹性化(Flexibility)以及虚拟化(Cyberspace)的信息化进程③,现实虚拟的文化带来了无时间的时间(timelesstime)和流动的空间(spaceofflows)[21]1,“时间的虚化”推动“空间的虚化”成为了一种现实。

  这种时空的虚化不仅具有超越空间的因果关系上的优先性,[22]也打破了过往受在场领域支配的各种关系,在实现民众思维方式更迭以及社会权力结构重组的同时,也促使了充满非线性与不确定性、脆弱性与风险性的人类社会发生深刻的系统性结构转型[23]并逐步进入一个人为制造的、高度不确定和复杂的“风险社会”。④这种风险“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地域和团体,而是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24]前言7,中国亦正在经历风险社会的洗礼,“社会系统转型与快速发展催生出风险社会的中国形态”[23]。

  (一)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

  作为秉持去中心化、自由化和去等级化理念的科技革命,互联网的自治体系属性决定了网络的无序性必然催生出社会的无序性,导致互联网开创的网络时代自始就陷入风险社会的泥沼之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对中国社会产生深刻影响,但非全面(失衡)的社会进步所产生某些领域短期的虚假繁荣势必会被现实生活的残酷撕下温柔的面纱”[25]。

  于是,由财富、技术和权力的网络推动的全球化和信息化,非但没有合理地回应“新技术与传统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新技术发展本身所带来的新问题以及传统社会问题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新变化”等三大科技革命所产生的实践难题,相反地,“技术理性的张扬和价值理性的式微带来了人类不愿看到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媒介技术在给出秩序的同时,它本身也在制造无序”[26]25,而这种无序“正在转变我们的世界􀆺􀆺也削弱了社会组织的权威􀆺􀆺历史节奏的突然加速,计算机网络中权力的抽象化,正在瓦解现存的社会控制机制和政治表达机制”[21]73。此时,人类社会所遭遇的“风险”被重新定义为“以系统的方式应对现代化自身引发的危险和不安”[24]7。

  这里的风险已不完全是人类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灾害,更多来源于人类自身,是那些由人类有意或无意的社会行动产生的可能发生的损害,基于技术性风险和制度化风险而形成且存在共生状态。“各种风险其实是与人们的各项决定紧密相连的,是与文明进程和不断发展的现代化紧密相连的。这意味着,自然和传统无疑不再具备控制人的力量,而是处于人的行动和人的决定的支配之下。”[27]119

  可见,当人们习惯于用数字来表达生存世界的感受与认同时,自然和传统就都失去了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人们坚信世界必由各种可见可摸的具身性物体所构成的现实性与确定性,逐渐被一种可感而无具身性的虚拟性与不确定性所替代”[6],能被摧毁的一切都可以被打上“拆”字标签,确定性、边界、权威和意义都丧失了,人类进入了完全意义上的无法确知和预知的“人造世界”[7]20-21。“我们的社会存在于自然结束之后。很明显,自然的结束并不是指物质世界或物理过程不再存在,它是指我们周围的物质环境没有什么方面不受人类干扰的某种方式的影响。”[28]

  23在这个卢曼所言的“没有比不确定性更确定的”的复杂世界,社会体系多样性、选择性提升了个人的自由度并增加了各种可能性,但源于人的无知或无力感而来的对未来不确定的担心让现代人陷入无法克服可能状态与现实状态之间隔膜的极大困境之中,“陷入无法达到目标或步调无法保持一致的不安、疑惧或重压之中”[16]10。此时,人为原因和不确定性的结合成为了风险产生的唯一原因,而数据和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不可控风险以及不呈线性发展的趋势也同样成为现代社会不确定性危机的重要因素,“这个世界看起来或者感觉起来也不是他们所预测的那样。

  它并没有越来越受到我们的控制,而似乎是不受我们的控制,成为了一个失控的世界”[29]44。作为一种特定的、现实的社会现象,“风险社会”中人类行动的结果,是一个事物的发展与前意义发生断裂并介入后续发展过程。这种生成于人类自身社会性活动中的断裂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在现实层面、文化层面和制度层面结构性地改变了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与规则,改变了人类社会的价值理念以及行为方式,“更为严重的风险的‘不确定性’表象在于,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体生活已经从现代性齐一化和标准化中游离出来,致使先前的生活世界的制度性价值基础以及共识形式发生了根本性动摇,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和生存问题”[30]70,因为,“对风险的体验还预设了一种规范性视域,即安全感丧失,信任被打破”[24]16。

  (二)难以填平的“知沟”

  在哲学意义上,“风险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31]31。这种状态所带来的风险的属人性,决定了在现代风险的不确定性面前需要个体单独来应付不安全感或是信任感的丧失带来的焦虑,“每个人都必须作为个人去找到自己的活动形式,每个人都要求发展自己的生活观念并且能够据以行动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风险只能由个体来承担”[26]12。与之前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是,“风险社会以其现代化进程的彻底性而把现代化成就所带来的后果变成了自己的主题”[32],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结构的内在品质抑或说正是现代化技术成果的一个表现。

  个体对于风险的应对和承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痛苦的过程,因为个体所要面对的并非只是现代社会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不适,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化的语境下以实现文化传统解构、知识谱系整合为推手促成社会信任重建的完成。就中国而言,这个问题更加迫切、更加复杂。作为一个用40年时间走完西方国家几百年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中国所经历的“压缩的现代化”(compressedmodernization)[33]21标志着其并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机遇按部就班地进行现代化转型,其中必然相互叠加压缩着许多可知和不可知因素,“不同生产力水平下的社会结构特征及其问题在相应的社会层面同时存在,现代化进程及社会转型中累积的系统性风险频繁地以社会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中国社会进入风险频发阶段”[23]。

  这种略显仓促的进程在实现系统转型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中国传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由于政治信任消解、贫富悬殊以及文化价值取向弱化等原因受到极大挑战等问题。此时,普通民众现代化观念更新速度滞后于社会发展速度的矛盾,导致部分中国民众依然带着“熟人社会”的行为规则和心理习惯进入现代化的“半熟人社会”,在大小传统日益疏离的冲击下产生了大量“心理不适”甚至是逆反情绪。在中国社会中,基于社会分层结构而产生的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在认知结构和知识谱系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均衡与不对称。

  伴随着互联网的到来,所有人获得了形式上平等和普适地分享信息的机会,但这种不对等性导致形式主义的无差别不仅未能根除信息贫富分化,而且还可能在知识倾向性所造成的“马太效应”影响下,催生出精英与平民之间的“知沟”(knowledgegap)。毕竟互联网只是提供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而在实现的过程中可能制造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此时,知识和信息“一般都是从上向下流动,极少存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反向流动,处于社会底层的知识贫穷者只需要简单的服从,只有上层之间才能交流,中层之间和下层之间有时候也很难顺畅地交流”[23]的特性被放大,不同社会阶层甚至是同一阶层内部的交流和互动受到极大阻碍。

  因为,对受众个体来说,总是愿意接受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一致或自己需要、关心的信息,回避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相抵触或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而任何方式的交流和互动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而这个基础必须包含着建构于相同或相似的知识之上的信任。“群体就是指若干依照确定的方式互动的人们”[34]1-2,“是以相互的信任为基础而产生的”[35]10。于是,作为风险社会中承担者和应对者的“个体”或者“自我”而言,虽然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范畴,而是一个关系的概念,“自我”只有融入社会共同体并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确立并实现,但是“融入”核心要素———信任和认同的缺失,又导致一种新的社会异化的出现,“这种异化不仅是一种在大规模的无名组织和框架的迷宫中的失落感,而且也是一种可能无法参与政治和国家中枢的失落感”[15]29。

  三、社会治理与“衡平融合”的工作方式

  “在现代化风险中,事实内容和时空上相互分离的要素经因果关系而结合在了一起,并被置于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脉络之下”[24]16的论断,意味着带有政治自反性的“风险”并不完全失控。相反,它实质上是失控与控制同时存在的结合体,“正是因为人类的行动和行动能力的发展,终结了传统和自然,秩序和事务的发展才变得不可捉摸,不利性结果才成为一种无法避免的可能,而人们能认识到风险,则又意味着人们对事物的发展并未完全陷入不可知、不可控的境地,借由特定的措施,控制是可以实现预期的效果的”[36]302。对于与互联网时代不期而遇之时尚未完成治理模式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互联网+”下的新业态在为中国社会发展助力的同时,也因创新与治理的内在张力关系而遭遇考验。[25]

  面对由“压缩的现代化”所带来的叠加效应产生的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突发性和必然性的风险社会的挑战,选择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缔造一种将冲突变得可预期、可控制和有秩序的防范和解决机制,避免在数字化催化下的“知沟”现象的负向作用愈演愈烈,而非片面追求将社会改造成同质化的整体,从而解决“控制无所不在,失控又经常发生”的问题,成为风险社会语境下各阶层的共同追问。

  (一)社会基本共识的法律塑造

  在信息过剩而注意力缺失的网络时代,中国社会基本价值观正经历着从千人一面到丰富多元的转变,而由于利益分配、维权渠道以及公义伸张等领域存在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社会中也开始出现社会心态失衡以及社会关系失调的异化现象,合法性认同(Legitimizingidentity)危机时隐时现,“共有认同的解体,和作为一个有意义的社会体系的社会的解体一样,也许正是我们时代的现实状况”[21]412。诚如荷尔德林在诗中所言,“哪里有危险,哪里也生救渡”,由于社会危险的不断增多,“风险的共同体穿越各式各样的利益􀆺􀆺在风险之痛的‘帷幕’(无论其涵盖范围)下,在一切对立的背后,共通性开始形成了”[24]44,社会成员之间共同的焦虑取代了共同的需求,需求型的团结也蜕变为焦虑型的团结,达成一种抵御风险的社会基本共识,成为社会成员的必然选择。

  在“人们不再专注于获得‘好’,而是极力避免最坏”[24]48的心态以及“基于人们对秩序与安宁的需要,法律须具有安定性价值”[37]73的属性驱动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逐渐演化成了形塑和促进社会最低标准的共识产生的最低限度但又最为高效的手段,“法律治理的前提是拥有一套正式的法律制度规范。这套法律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社会共识为前提”[22]。

  此时,我国司法内涵的人民属性以及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模式兼具的共享性,决定了信息化时代的法律治理模式内含着人民法院从“监管”到“治理”的思路转变,并要求司法行为通过折中、兼顾和平衡的策略,将不同社会阶层的主动参与及充分协商最终达致一种“消解或弥合分歧,防范冲突并以和平的方式维护和争取利益和价值”[15]译者序X的衡平状态。诚如马克思主义革命论者所言,“一种民主的秩序之所以不可能被推翻,其原因正是在于它承认冲突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并使它的公民有机会参与和支持为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而斗争的组织中。”[15]

  5在数字时代,快速的社会发展、彰显的个体权利所带来的民众法治需求量的急剧增加和法治期望值的迅速提高,与法律治理的安定性抑或说保守性始终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导致法律治理在应对社会问题时总处于相对被动甚至是两难的状态,法律治理模式自身内含的传统法律难以防范和控制“风险社会”带来的“非传统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此时,若要发挥法律治理重塑社会基本共识的效用,首先亟需进行一场自我革命,通过内生性规则的内构化和外部化来实现不同社会阶层的参与和协商,为治理目标的实现创造路径的内生性治理应成为自我改革的方向。

  具体而言,法律治理应着力基于数字时代的要求,提升开放性、创新性以及高效性。从开放性的角度来说,法律治理应基于人们现实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手段和方式;从创新性的角度来说,法律治理应在立足现有条件和需求的基础上改变消极的态度,大胆突破旧有观念和模式的约束;从高效性的角度来说,法律治理应及时根据人们需求的变化做出反应并进行修正,推动科学高效治理目标的实现。只有当法律治理实现了自身的、内部的和总体上的转型和升级,越来越多的共同体成员才能够“参与规则的创制或者对规则创制有着制度性的影响,从而使得规则更能代表他们的意愿”[38]199,从而推动数字时代的社会基本共识从理论上的可能变为现实中的必然。

  (二)多元治理方式的融合尝试

  正是因为“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规范和追寻技术上的可以管理的哪怕是可能性很小或影响范围很小的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细节”[39]26-45,通过法律治理的转型和升级来克服其消极元素虽然可以为社会基本共识提供大概率实现的路径,但是中国整体法律文化出现的“以上层意识形态为主导,以基层多样性的法律实践为呼应的中国新的法律文化”[40]的建构路径趋势,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呈现出的“效仿型”与“自主型”[41]相结合的不稳定状态,让法律治理在转型期的中国举步维艰。“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

  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42]代译序12-13在智识屏障[41]的影响下,以城市法为基础的现代法律体系与国情社情始终存在紧张和不适,不仅“重叠共识”理论[43]55中所设计的由持有不同观点或立场的民众在合理态度或方式中探寻“视域融合”的理论并未实现,法律治理还可能在“理想主义法治观”和“实用主义法治观”[41]的二元对立中出现“模糊计划”与“循序试错”[44]33交织的形态。这种矛盾的状态,不仅使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方法理立场、政治国家立场或是商业城市立场的法律治理丧失了作为风险社会中个体的中国民众应对“风险”的唯一治理方式的可能性,而且反向论证了通过多元治理的融合而非寄希望于单纯通过法律治理来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完成风险社会的防御、实现个体权利的彰显,或许是解决当前治理模式困境的一条可能性出路。

  当前,在“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浪潮下,虚拟化逐渐成为以信息和数据组成的网络社会的表象本质,由虚拟性而来的无中心性、隐匿性和时空压缩性也充斥于网络社会的秩序之中。面对社会群体中的“个体”逐渐演化为“难以概括、难以描述、无法预测的,甚至是‘弥散开来’的多重存在”[7]223,网络社会的形态开始不断投射到现实世界。面对由数字技术衍生而来的无政府主义、道德风险以及社会离心现象的现状,社会治理者将作为信息化时代现实社会中规范人类行为重要约束的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相融合的方式,来构建网络空间秩序实体化相关问题的应对策略,应是基于接纳多元、带来衡平立场的选择。此时,虽然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在治理逻辑方面存在较大差异,[22]但基于两者之间天然存在的巨大互补性,两者相互博弈并不符合实际需求。因为互联网的社会现实化,“不只是简单意义上的知识的堆叠、生产力的进步,也不是对工业伦理、财富观、进步主义修修补补,而是自文艺复兴以来,科学与人文分离之后的一次重逢、一次交叠。”[7]

  21若将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在面对信息化社会中的失范行为时的竞合视为互斥,则社会治理模式就可能在忽视网络社会结构性转型的“原罪”下陷入法律治理所代表的价值合理性(包括对目标或终极价值的自觉判断)和技术治理所代表的功能合理性(指取得既定目标的方式)之间博弈的泥淖之中而不能自拔,“社会需要有为人所信仰的终极价值􀆺􀆺社会也要求人们具有工具上的合理性􀆺􀆺两种合理性的矛盾深深地镶嵌在这个社会行为结构之中”[15]26-27。当然,为了恢复缺失的信任,化解遭遇的风险,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融合除了法律治理对技术治理进行有效归化以及技术治理对法律治理实现结构优化的二元互动之外,还需在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之间建立衔接的纽带并将其作为共同标准的“元规范”,而这个纽带或“元规范”,就是伦理道德,“道德应当是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它指导和规范技术与法律的作用方式,为个人行为和组织政策划定边界”[18]。

  有学者指出,“现实向我们展示的并非只有‘只是看,不要想’的情景,它还提供了另一类情景来迫使我们反思原先制度设计及相关理念的合理性和正当性。”[45]当完成对司法公开所处特定社会背景和时代背景的考察后,可以清楚地发现,我国作为法律现代化后进国家,用以弥合法律缺陷的冲突、实现法律认同的重建的司法公开3.0版的建构思路,应符合数字时代、风险社会以及社会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在科技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数字时代中,“用户体验”原则的适用所彰显的私权利和个体意识,不仅冲击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了“不确定”的状态,也让个体成为承担起重建“风险社会”中丧失的社会共识的主体,而作为实现社会基本共识的最低限度手段的法律治理,为了将风险置于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脉络之下,需要在克服保守性和片面性的基础上达致多元治理手段的融合衡平。

  在这个意义上说,基本思路中的核心关节点,也就成为了建构司法公开新版本基本模型的核心元素,即司法公开3.0版的工作重点是“用户体验”,工作目标是“信任重建”,工作方式是“衡平融合”,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并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的人本思想为纽带,形成了一个紧密的逻辑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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