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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路径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成形既是法学学科学术思想、学术范畴成熟的外在表达,也是特定国家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体系化建构。就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而言,必须把握中国时代法学体系四个维度,以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

  摘要: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成形既是法学学科学术思想、学术范畴成熟的外在表达,也是特定国家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体系化建构。就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而言,必须把握“中国”“时代”“法学”“体系”四个维度,以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作为基本的建构路径,同时在技术层面上,要促成法学学术概念、范畴表述的体系化。

  关键词: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法治中国

法学论文

  就一个国家法学的影响力而言,能否形成自成一体的学术话语体系,无疑是个中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成形既是法学学科学术思想、学术范畴成熟的外在表达,也是特定国家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体系化建构。由此,“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起码包含四个基本的维度:一是“中国”的,这意味着我们所要构建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必须体现本国国情,借鉴传统文化,总结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概念、法学范畴和法学理论;二是“时代”的,“新时代”界定了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时间维度。

  法学论文范例: 基于我国法学领域的法律逻辑研究综述

  因而必须立足于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方略,勾勒凸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法律名词,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思想与法学理论;三是“法学”的,法学虽然与其他学科门类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关联密切,但作为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它又必须有自己所特有的核心范畴、根本理念和原理理论,否则即可能沦为依附性和同质性的学科;四是“体系”的,体系表明学术话语体系不是单个创新的概念、范畴或理论,而是相关概念、范畴能够成为一个结构严谨、内容完备、相互补充的理论体系。毋庸讳言,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还主要是西方法学理论的译述和移植,当前,亟须建构、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且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至于如何建构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本文提出几个不成熟的想法,以就教于名流方家。

  一、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

  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就必须立足中国。这个中国既是历史的中国,也是现实的中国。为此,要深入挖掘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从中寻绎建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本土资源。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内中就明确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中华民族有几千年连绵不绝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构成中华文化传统之一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同样也以“中华法系”这一总体名称影响古代东亚诸国法律并融入世界法律文明史之中。

  固然,在中国近代,随着清末改制而导致的与传统法律的割舍,制度上多参照大陆法系而建构起近现代型的新型法律制度;然而,历史并不会随着新制的出现而消失得无影无踪,隐含于制度中的法律经验与法律技艺同样可以为今天的我们所继承。同样重要的是,只有形成了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才会成为富有特色并值得尊重的国别法学。这一意识在民国时期即已发轫,蔡枢衡先生的一段话,就可以视为中国学者在法学上的自觉:“自然科学可以移植,法学则不可抄袭。法为国家社会组织之一形式,与本国现实社会有不可分离关系。法学不出于翻译抄袭之境地,是谓法学亡国;所谓法学文化亦即殖民地文化之别名。

  今后中国真正的法学文化之建设,似应以法学之国家的民族的自觉或觉醒为起点。”①这一言论,典型地代表着那一时代先进的知识分子不满足于翻译、介绍西方学者的法学著述,而力求与本国国情结合,推演中国法律固有的法律文化并以此作为建设新法的基础。著名学者张东荪先生也有类似言论,他指出:“盖法制与法理,非存于抽象之空论,乃实在具体之事实中焉。非徒为名理之正确,亦必实际之有效。易言之,即法度必适乎国情也。

  国情则由历史而知,历史示人以将来之趋势,且示人其结果之将增将减,更以异时异地之现象,为之对比而证明。”②此言颇有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一语的哲理意味。当然,只重视历史研究尤其是本国史研究一途,固然不是法学研究的唯一路径,但数典忘祖,不知本国固有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同样也不足取。中国传统中的诸多优秀法律理念,很多已在当代中国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如赡养扶助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亲亲相隐”原则化为“亲属作证豁免权”而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不仅如此,特别要提及的是“法理”这一为中国先人所独创的法学概念。

  在今日,海峡两岸的法律学者都认同法理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如王泽鉴先生云:“法理,指自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为谋社会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与所谓条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为同一事物的名称。”③将法理置于与自然法相当的地位,可见这一概念在学者心目中的分量。

  但是,法理却是地地道道的中国法学名词,早在东汉时期,就有了“法理之士”“明达法理”的言说。④南齐时孔稚珪所言“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⑤更直接将法理作为治国的根本依据。自此以后,中国历史上法理的言说不绝如缕,直至在民国制定民法典时,径直将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当时颁布的立法理由书对法理也进行了极为中国化的表达:“法理者,乃推定社会上必应之处置,例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⑥可见,法理在古代中国业已成为固定的法学词组,用以指称法律及其背后蕴含的原理、道理。

  正因如此,自张文显老师发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⑦并推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以来,围绕“法理”的探讨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时尚,法理学界以及部门法学的诸多学者纷纷参与,著书立说,相关成果蔚为大观。这既是对中国传统上以理说法、以理证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发掘本土资源建构学术话语体系的范例。自然,在重视中国传统法律优秀文化的同时,脚踏实地地开展对本国现有制度的叙述并提炼出相应的学术话语体系则更为重要。

  “尽管存在着法律全球化或全球法律化这样的时代背景,我国法治话语仍然必须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具体场景,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条件,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为目标和使命。”⑧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任何国家的法学都是以本国的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依此而论,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就必须从具有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中寻找、演绎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范畴。如习近平同志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⑨

  实际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政治协商制度等,都极具中国特色而需演绎为具有中国元素的法学概念和法学范畴。在这其中,“协商民主”就是一个可以用来标识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重要范畴,它既不同于由人民直接决定国家事务的直接民主,也不同于西方以议会为基础的代议民主,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讨论和商量就重大问题取得最大共识的合作式集体决策模式。

  正如习近平同志对此所作的阐发那样,“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瑏瑠所以,法学研究者们应仔细研究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究竟与域外制度有何区别、有何优势,在理解的基础上从这些制度、经验中勾勒出新的法学概念、法学范畴。

  二、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

  中国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而“新时代”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描述,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瑏瑡在新时代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为这一时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实际上,在党的文件有关新时代的叙事中,其中涉及的法律议题,就有诸多需要我们去提炼、概括的新概念、新范畴,以下我们以“美好生活”“以人民为中心”“社会公平正义”三个主要内容为例,来对之加以说明。一是作为法律目的的“美好生活”。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概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瑏瑢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不二法门,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言,法治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当代中国,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实现。为此,要通过法治的平等原则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人格、规定人人相同的地位以及设定人人同样的法律机会,为人的尊严感的达致奠定基础。

  人民福祉是法治的根本目标,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确保不同群体之间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地域发展上的互补互助,以此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就公平正义而言,它既是法治必需的根本内核,又是人民满足感的基本保障。为此在初始条件中,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在物质条件方面,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充实;在公共服务方面,要让人民群众均等地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照顾、帮助。法治还必须设计“弱有所扶”的法律制度,精准扶贫、脱贫,消除产生弱者的主要社会根源,织造社会安全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弱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善对“失败者”的救助,为其提供重新出发的第二次机会。

  二是作为法律本体的“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核心要义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思想指引。

  从法理上而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为此,要通过选举制度保证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任;保障人民能够持续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人民拥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的权利。其次,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要将事关人民生活的事项纳入法治调整的轨道,以法治的刚性来推进民生事业;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为民生夯实法治的根基;倡导底线思维,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兜底保护。

  再者,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要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同等机会;将人民的利益期待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动力,确保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律实施中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可见,“以人民为中心”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法律口号,它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法律理念,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和尺度。

  三、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并不意味着要拒斥外来的理论、概念、范畴。法律是所有民族、地区和时代用以规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也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时,同样需要尊重、吸收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文化与理论成果。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这段话虽然主要是围绕制度层面的法治而言,但对于建构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同样重要。众所周知,中国法治的历史并不漫长,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本质上即是权力高于法律的人治。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才开始建构现代型的法律制度,也逐步接受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理与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以前是向先进国家学习,在现在也需要继续从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与理论、学说中吸取有价值的成果。而从历史上来看,“主权在民论”“法律公意论”“天赋人权论”“人人平等论”“法治优于人治论”“法治乃良法之治论”等重要的理论学说,不仅在17、18世纪的欧洲大放异彩,就是在今天,也同样是建构现代法治国家的不刊之论。至于具体的、微观的法律概念,更多也是西方法学的产物。

  如学者所言,“法学的诸多法律名称,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劳动法、环境法、人权法、国际法等,法学的诸多法律名词概念,如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人、自然人、平等、自由、合同、财产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犯罪行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学的诸多研究和教学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实证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基本上都来自西方”。瑐瑠对于这样一些名称、概念、方法,我们没有必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否则,不仅会紊乱基础的法学体系,也会使刻意凸显本国法学特色的法学话语缺乏与世界法学对话、交流的基础。

  所以,在提炼本国法学特色、挖掘本国法律传统的同时,还要注意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文化与法律理念。在此问题上,张文显教授以“法理”为例作了说明,他指出:“因为‘法理’具有融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对法理的研究必然要求中国法学认真对待法(法治)的世界精神,而不能局限于法和法治的中国精神。”瑐瑡有世界性的眼光方能有世界性的法学话语,有世界性的法学话语也才会有世界性的法律,从而使人类命运共同体能够在有共识性的法律基础上得以建立与维系。

  所以,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中国学者具有普遍性、先进性的学术话语,是推进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建构的不二法门。但是,在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都不是纯学术性的,相反,其中很多都蕴含着意识形态的因素,如自由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虽都以“法治”命名,但无论是在主体、目的、要素、归宿等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不可混为一谈;同样,在当代中国,不要说全盘移植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学话语和法律制度,就算是移植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话语和法律制度,实际上也是绝不可行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法学的话语和法律的制度都是植根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之上,解决的是本国现有的、具体的社会问题,而国情不同,自然也就使得一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难以简单地嫁接到他国的土壤之上。

  正因如此,要按照习近平同志所提出的“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原则,科学地对待世界法治文明和法学理论的优秀成果,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话语体系。大体而言,这包括三个维度:一是吸收,即尊重人类共同的优秀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例如需要确立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确保主权在民原则的实现,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二是转化,即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对相关法学话语加以本土化的改造,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是创新,即植根中国智慧、立足中国实践,创造性地表达中国的法治经验。例如“法治社会”概念就是如此。以上我们从“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和“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三个方面,大致勾勒了新时代构建法学学科学术话语的具体路径。

  然而,在学术话语建构的过程中,法学学科还有一个和其他学科同样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概念、范畴表述的体系化”,这虽然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但也影响着体系能否得以型构以及体系能否得以表述。学术话语离不开概念的表达,没有概念对事物的抽象描述,就无法确立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法学研究也是如此。法学理论的构造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活动,必须借助于概念而得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学的进步也在于新的概念的使用及其内涵的不断更新与发展。所以,对于创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而言,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实践来提炼新的法律概念、范畴,并使其内涵得以明确、外延得以界定,以此成为一个能够承载学术理论演绎的基础。

  此外,概念、范畴还必须体系化,方能保证概念在学术研究中的自洽、交流。因而,必须以“法治”为主线,总结法治中国的建设经验与建设成就,形成一整套表达中国法治叙事的概念、术语、范畴,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奠定话语基础。

  作者:胡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