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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审稿费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

时间:2016年04月01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本篇文章是由《 政治与法律 》发表的一篇法制论文,恪守研究政法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积极推出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其特点是:面向实际,不发空论;注重理论、不就事论事;力求观点新颜,言之成理,为学科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她是政法界的学术

  本篇文章是由《政治与法律》发表的一篇法制论文,恪守“研究政法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积极推出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其特点是:面向实际,不发空论;注重理论、不就事论事;力求观点新颜,言之成理,为学科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她是政法界的学术论坛,政治理论研究的向导,政法实务工作的助手。创刊25年来,《政治与法律》以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的办刊特色,受到中外广大读者的欢迎。

  论文摘要 假证假印违法犯罪的猖獗与刑法对其的规制轻刑化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应重新剖析假证假印犯罪猖獗的深层次原因,并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建立完善以刑法规制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惩治教育体制。

  论文关键词 假证假印犯罪 刑法 规制

  本文中的“假证假印”泛指《刑法》第280条规定中所涉及的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根据此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3款规定,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规定就是刑法对我们现实社会中所涉及假证假印的全部罪名和相关规制了,仅有一条三款,其中一款仅有一个刑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两款上还各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刑档(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整个刑法体系,上述规制应该说是相当轻刑化,时至今日已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滞后于时展需要,急需改变。

  一、问题的由来:假证假印泛滥成灾,司法机关打击乏力

  据电视新闻报道,在2012年年初的四个月中,我国公安部在“打四黑、除四害”运动中,共破获假证假印案件2300多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400多名,缴获假证假印132.7万件。公安部发言人还强调,现在的假证假印违法犯罪活动已呈现四大特征,即违法犯罪“团伙地缘化、作坊家庭化、制作专业化、经营网络化”。

  其实从上述统计数据就可以管中窥豹。短短四个月,破获两千起案件就缴获了假证假印上百万件,可见假证假印确已泛滥成灾;但即使在专项打击运动中,我们公安机关却仅能抓获两千余名违法犯罪分子,平均每个案件仅能抓获一名多两名不到的违法犯罪分子,却又可以起获平均近六百件的假证假印。结合发言人强调的“团伙化、专业化”等特征,不难发现问题所在,即假证假印其实已泛滥成灾,公安机关却打击乏力。之所以说公安机关是打击乏力,不是打击不力,就是强调说公安机关也在尽其所能采取打击行动,但因种种原因却只能边抓边放,最后越打越多,现实已到了假证假印犯罪彻底失控的边缘。

  这也符合笔者的观察。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笔者发现,实际工作中因假证假印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必然导致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起诉难,定罪难。即使违法犯罪分子最后能够定罪,但基本上适用的都是三年以下的刑档,往往判个一年左右的刑罚,根本就不需要送到监狱执行,从看守所就能出来。因此不但是公安机关打击乏力,就是整个刑事司法机关对假证假印犯罪的打击也乏力。

  究其原因,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我们对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认识不深,以为其只是疥癣之疾,不是心腹大患,因而在刑法中对其规制轻刑化,甚至以治安行政处罚代替刑法进行规制,最终造成了现实中尴尬局面:一方面假证假印泛滥撤成灾加速社会诚信崩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假证假印犯罪的打击乏力。正消邪长,二者明显变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显然与我们刑法对假证假印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刑罚震慑能力不强有莫大关系。

  二、问题的深入之一:假证假印犯罪猖獗是我国经济社会深层次健康发展的心腹大患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诚信(信用)经济,而证件、印章、公文等公共信用物则是社会诚信的象征和本质体现。现代社会因科技的飞速发展,作为经济主体的人的流动性空前强大,其跨越地域、时空的特征如此明显,已远超一般自然人所能认知的“熟人”社会的范畴,换言之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陌生人”经济,而不是“熟人”经济。可想而知,支撑“陌生人”之间安全高效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础就是各个“陌生人”所持有的证件、印章、公文等公共信用物,缺乏这些公共信用物,市场经济(“陌生人”经济)根本就发展不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证件、印章、公文等公共信用物就是市场经济的土壤和基石,市场经济的繁茂取决于公共信用物土壤的肥沃,市场经济的高度取决于公共信用物基石的稳固。

  很明显,假证假印的猖獗泛滥,则从根本上侵蚀了市场经济的土壤和基石,使其土壤贫瘠,基石不稳,轻则使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停滞不前,重则使市场经济百病丛生,畸形发展。同时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因假证假印而导致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比比皆是,不胜枚举,且往往都后果严重,影响深远。正如贪污腐败使国家公义失血,百姓离心一样,假证假印则使社会信用失基,诚信崩溃,同样危害巨大,实属心腹大患。但之所以假证假印违法犯罪累禁不止,累打不绝,现在大有星火燎原之势,根本原因也在于假证假印是市场经济的毒瘤,它依附于市场经济体内,却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掘墓人。

  但市场经济的发展本就是一个长期发展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呈现出另一个显著特征,那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换言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模式为先导,而是边实践、边总结经验,理论与实践相互磨合,呈现出实用主义的鲜明特征。这既是优势也是劣势,优势在于我们往往能够集中力量干大事,劣势也在于功利色彩明显,往往会忽视一些还没有呈现出巨大危害的隐患,将之视为疥癣之疾,或“打开窗户飞进来的苍蝇”,采用边打边治的控制方针,而没有从根本上或源头上予以重视并遏制和解决。显然,假证假印的猖獗泛滥就是这一发展模式的结果。

  三、问题的深入之二:对假证假印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

  假证假印犯罪猖獗是市场经济畸形发展的体现。站在唯物主义的角度,我们不可能彻底消灭假证假印现象的存在,但必须从心腹大患的角度去重视并加以遏制和解决,刑罚作为惩罚和教育最为有效的手段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加强。

  1.提高法定最高刑。与贪污腐败犯罪最高可处死刑相比,假证假印犯罪最高法定刑仅为10年、3年和7年,可谓不痛不痒,毫无震慑力度。这也说明了为何贪污腐败窝案少,而假证假印犯罪却已呈现出高度团伙化、专业化的“分工合作”高度市场化特征,甚至公然在网络上叫卖,说明一方面假证假印暴利巨大,另一方面说明违法犯罪分子根本没有将刑罚放在心上,因此,将法定最高刑均提升为无期徒刑较为可行。

  2.增加罚金等财产附加刑。假证假印违法犯罪活动的绝大多数目的就是为了非法牟利,因此为了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从中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增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附加刑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