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04月1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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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时代正悄悄向我们走来。在交易日趋无形化与虚拟化的信息时代,网络购物可能会成为主要的商业竞争形式。但是网络购物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竞争的存在使网络这种新平台上的交易也存在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同行业竞争者只间的应得利益,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有效利益,甚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本文即从此出发,分析网络购物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危害,并从法律的角度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 网络购物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随着电子商务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网购”也如旧时王谢堂前燕,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走进我们的生活。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以其方便、灵活、多样性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所青睐。这种新型购物方式的迅速崛起,也逐渐改变着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淘宝网2011年发布的《淘宝2010网购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淘宝网销售额达到8亿,拥有3.7亿注册用户,日最高访问量达6000万人次,即平均每分钟出售商品4.8万件。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单日交易额峰值达到19.5亿元,分别超过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社会消费品零售单日额。
然而,随着网络购物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使得经营者面临着来自其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的威胁,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可见,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提出了许多挑战。为了保障广大网络购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迫切要求法律的保护。
一、网络购物中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述
理解“网络购物环境中不正当竞争”的涵义首先要对“不正当竞争”的含义进行界定。“不正当竞争”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一般是指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本文中的是“不正当竞争”是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不正当竞争”做出界定,并明确针对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后果确立了将经营者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其行为对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危害程度作为衡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二)网络购物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理解
首先,从产生环境背景角度考量,网络购物环境这一新事物正成为不正当竞争发展的新空间。经营者以不合理低价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打折”、“促销”,为抬高价格恶意进行的网络“一元拍”,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与无形性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网络购物这一平台当然的成为了某些商家据以展开不正当竞争的场所。
其次,从行为的主体来说,“网购中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主体,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从事相关的网络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即可认定为网络购物环境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再次,从竞争关系来说,网络购物环境中不正当竞争的破坏作用主要是在直接竞争的经营者间对其正当竞争产生破坏以及对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不仅限于相关市场的破坏。故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的竞争关系不限于狭义的同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争取自己的交易机会破坏其他非同业经营者的竞争优势而产生的竞争关系。
最后,从行为的内容和结果来看,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违反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基本标准的诚实信原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网络购物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网络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一些其他违反经济活动基本原则,违背商业道德,扰乱网络购物环境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甚至在无序化网络商业竞争的环境衍生出这样一种价值准则:“在竞争无序的情况下,谁不作弊谁吃亏”。如果不及时遏制这种经营势头,不仅会造成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消费者的正常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使网络购物环境无序化,甚至还会造成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破坏原有的经济活动秩序。
一方面,网络购物环境里各种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甚至改变了网络购物正常的发展轨迹。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购物的技术特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法利益,打破平衡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网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结果是侵权者能够轻松获得利益,而被侵权者则要蒙受巨大损失。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被及时解决,极易使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产生负面态度,于无形之中抑制网络购物的生长。
网络购物在给我们带来方便、快捷、价格上的实惠以及更多选择权,信息化时代使商业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成为主流,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加入这一潮流,在网络化环境当中生活人们将更多地习惯于利用网络进行购物。在这样背景环境下,国家如果不能适应时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制网络购物不正当竞争法规以促进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网络经营者不能养成自觉遵守的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习惯,未来的网络交易质量将会难以得到保障,网络购物也将会失去多数消费者的信赖。
三、网络购物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一)对于网络购物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规制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其发展壮大要有一定的过程,故而人们对其深入认识也要有一定的过程。综合考量,我们不难发现,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有效规制遏制网络购物不正当竞争的当务之急。
1.立法模式的设立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模式,主要有专项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专项立法具有针对性和特殊性,而混合立法模式则是通过制定多个法律来协同规制、联合规制。选择立法模式应根据本国国情、国家现有法律基础,结合网络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从而使所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有效地规制网购中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专项立法虽然有专业性和针对性,但将网络购物分解为各个部分,进行专门的立法,无疑显得有些小题大做。对于网络购物的规制,不合适通过若干个专门立法来规制,这样做容易造成立法体系的重复和立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网络购物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传统不正当竞争在网络技术中的新的表现形式,仍然适用反不正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综上,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立法完善或法律解释来应对此种情况。
比较而言,混合立法模式就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与现状。“一法为主”的混合立法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立法体系的习惯,这种立法模式既节约法律资源,又能通过法律修改及时补充法律规范出现漏洞,进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另外,对于该模式“主法”之外的法,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解释完善。总之,只要是有利于构建有效法律模式的方式,都可以采用。
2.网购中不正当竞争规制制度的设计
当今社会的不正当竞争的模式早已不同于传统表现形式,故而需对不正当竞争法设立“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设立应包括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不正当竞争的实施主体(即经营者)、不正当实施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危害。对于这一条款,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中设置,如德国;也可以概括出法律通过列举方式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台湾地区。只有对“一般条款”进行设立,才能有效地对不断出现在网购中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增加有关网络购物的规范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没有对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的明确规定,应该对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购物纳入其调整范围。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在其国内有效力,而对于网购这种可能涉及跨国交易的行为,如果与国外的经营者进行恶意竞争,损害本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难以受到本国的法律所约束。故而要加强国际协作对网络购物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全面有效地约束,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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