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06月01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这篇慈善论文发表了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互动关系,慈善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偿的救助行为,全国的慈善组织多达上百家,目前还以很快的速度增长,政府的大力支持也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并提供了发展空间。
摘要: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在不同时代交替改变力量对比的互动关系。政府是慈善组织合法性的评判者,它监督管理、鼓励扶持慈善组织的活动;慈善组织并非消极被动地受政府干预及控制,它主动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修改及监督、评估过程,并争取自己发展的最大空间。
关键词:慈善论文发表,政府,慈善组织,互动
一、现实背景
慈善组织是指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慈善事业,通常是指众多的社会成员建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它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这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慈善事业在我国古已有之,南北朝及唐宋时期,就已经陆续出现“六疾馆”、“孤独园”、“悲田养病坊”及福田院等慈善机构,明清时期慈善事业在江南地区发展尤为突出。这些古代慈善活动可分为政府对灾民的救济及有钱绅士地主对穷人或灾民的施舍两类,其内涵在近代也经历了由“养”到“教与养并重”的转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个时期,慈善事业被作为“维护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统治的伪善性、欺骗性工具”而遭到批判,由于强调阶级斗争为纲,慈善事业失去了其社会基础。1992年以来我国出现了“慈善万人行”等民间慈善活动,1993年1月全国第一家以慈善会命名的社会团体一吉林省慈善会正式建立,才使“慈善”一词重新回到官方话语之中并得到社会承认。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之后,很多地方相继成立了慈善机构。据不完全统计,至2002年,全国有172家慈善组织,截至2005年9月,全国各级慈善(总、协)会已有731个,其中全国性慈善总(协)会1个,省级慈善(总、协)会30个,地级慈善(总、协)会202个,县级慈善协会499个。
张奇林在《论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四大因素》一文中指出,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四大因素主要是道德因素、宗教因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杨方方则在《淡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律和关系》中认为,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受到慈善意识、经济政治环境和慈善组织自身组织由深到浅三层因素的影响,其中,作为政治因素的象征符号——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影响早已被学者们公认。如许琳、张晖认为,“在影响慈善事业的诸因素中,政治因素的作用最直接、最明显,甚至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在“政府—市场—社会”格局中,我国由于步入工业社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与市场已初步确定了各自的行动领域,而在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中,社会仍处于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控制政治资源的强势之下,作为社会代表、非政府组织一员的慈善组织,其发展仍受到政府行动领域的影响,其从事的慈善事业被定位为我国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时正新主编的《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一书中就曾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它(慈善事业)都不可能成为社会救助事业的主体。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官办的社会救助现在是主体,今后一个时期,电是绝对主体。”观我国慈善事业,不难发现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慈善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行动领域的大小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体现着“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历程的转变,政府为慈善事业让渡空间可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侵占慈善事业的行动领域则可能造成慈善事业的萎缩甚至消亡。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历来是以政府为主导,但当出现“政府失灵”时,民间慈善机构便愈发显得活跃,其行动领域扩大,作用也更为突出,作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而存在。如宋王朝统治末期,社会处于乱世,官办的福利机构往往因为官员腐败或者经营不善而职能衰微,行动范围缩小,而民间慈善机构却在此时自发地兴起,承担了大量政府福利的职能;又如太平天国战争影响了江南地区的社会秩序,地主阶级出于重建社会秩序以自救的政治目的向清政府提出请求,使得清政府不得不与地方合作大量建立善堂以推行慈善活动,这些都为慈善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二、理论背景
(一)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
由于慈善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
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也就是政治国家。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逐渐获得独立生存的土壤,公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这种分离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和自治体制,促成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众多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模式中,有五种模式为诸学者一致认同且被广泛引用,这五种模式分别是: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
在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模式中,国家被现代自由主义认为是“必要的邪恶”,其必要性体现在调停公民社会的内部利益冲突上,国家保护公民社会的安全,完成公民社会所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同时,国家也是邪恶的,在没有外力制止的情况下,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无限制地扩张下去并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自由主义者因而提出了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界限、限制国家权力扩张等主张。“一个活跃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个共识已经在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中形成,这些公民社会研究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认为“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诸如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做出反应”。
在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模式中,这一命题的提出者托马斯·潘恩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互为消长的关系,越完善的公民社会,对国家的需求就越小。国家权力和活动范围只在最低限度存在,这是理想国家的典范。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上他甚至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这一观点被当代少数激进的公民社会论者继承。如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把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描述为—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二者相互对立,因此他们主张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扩大公民社会的自主活动空间;美国学者阿拉托也将波兰的社会运动描述为“公民社会反抗国家”的兴起。
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的模式中,一些公民社会研究者坚持,公民社会和国家在民主体制下其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和谐共存。如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就认为,民主体制下唯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共存。在这种实力格局下,国家能很好地工作,公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过分自主而不对公民社会的要求做出反应。双方中任何一方力量过弱或者两者皆弱,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只有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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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于需求的现状,结合东西方文化和制度差异,深入剖析法律制度、公益文化等环境因素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并通过转变政府观念、健全法律制度、培育公益文化市场等途径寻求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