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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类论文中小学校意外事故法律责任量表研究

时间:2016年06月18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这篇政治法律类论文发表了中小学校意外事故法律责任量表研究,很多中小学校对于意外事故的处理都非常抵触,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承担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范学生发生的意外事故呢?论文对“学校保护”和“学校监护”的替代性做了以下分

  这篇政治法律类论文发表了中小学校意外事故法律责任量表研究,很多中小学校对于意外事故的处理都非常抵触,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承担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范学生发生的意外事故呢?论文对“学校保护”和“学校监护”的替代性做了以下分析。
 

政治法律类论文

  关键词:政治法律类论文,中小学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处理一直是社会难题,主要表现在无完善法律明确界定法律责任,当事人互相推脱责任,民众认知程度不高,舆论影响法官判决。目前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有一定指导意义,但仍有许多灰色地带亟待专门法律规范。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通则》对学校意外事故中校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尝试进行界定,拟定一种高外部效度的量表。

  学校的法律责任

  不同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情境中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法律上一般分全责、部分责任和无责三种,并遵循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种原则对具体案例做出具体判决。

  一、“学校保护”的内涵

  学校教育保护责任主要通过教育和管理的手段来实现。学校以防范为主,加强安全保护,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学校环境、教学设备,落实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二、“学校保护”与“学校监护”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三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法律引用此意,但法律上未明确“学校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各级学校“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人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护,故建议学校负有“学校保护”责任。

  三、“学校保护”与“学校监护”的替代性

  学术界对“学校监护”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学校承担监护责任。(1)中小学生作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处于被监护状态之下。(2)家长把子女送到学校,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自然转移。(3)家长与学校实际生成“委托监护”关系。

  2.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1)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以及监护责任的自然转移说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对监护的法律规定中未提出“学校监护”;《民事法律适用手册》就未成年人身伤害问题的解答,明确提出劳教机关对未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学校责任解释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未提到“监护”。(2)学校与家长之间不曾有转移或委托监护的法律手续,不存在委托监护法律关系。

  3.学校依过错承担有限监护责任。(1)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上学,监护人未变。(2)学校承担有限监护职责。学生进校委托监护事实立刻生效。所谓“有限监护”,指“一定范围内”承担“部分”监护职责。(3)学校依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学校过错包括故意、过失和不作为三种。

  “学校保护”与“学校监护”是有区别的。中小学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学校保护”更近一步但不到“学校监护”的程度,因此倾向于第三种依过错有限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

  目前,学校意外事故的责任判定权在法官和司法人员手中,是种主观性的人为判定。对此,我们能否引入或制作一较为标准的“中小学校意外事故法律责任量表”对校方法律责任进行公正客观的量化评定。

  量表的维度分析:①事故发生的地点。②事故发生的时间。③造成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即究竟是谁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是同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还是教师等学校工作人员甚至是校外人员等。若未成年造成,是否由其监护人为事故负责;负怎样的责任;事故过于严重上升为刑事案件时,如何处理。④对事故的防范措施。主要表现在中小学的安全硬件的配备是否合格;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等。⑤具体事件中导致意外事故,根据事件的危险性不同,能否可预测等因素,需要进行详细的分解划分。⑥出于公平性责任原则,体现对弱势方人文关怀,在评估中,理应加一定比重在强势方。可由于这种强弱对比是相对的,很可能相对强势方也无法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所带来的经济责任,为此,应当做好保险方的引入,分担经济赔偿。⑦按以上方法中小学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民法中适用的无过错原则,中小学校最终还将承担一定责任,如何将此体现在我们的量表中。

  诸如此类的维度,穷尽人力物力可能依旧无法给出一个完美的方案,为使量表的内外效度达到相对平衡的状况下尽最大可能提高量表的外在效度,特引入文学作品中记叙文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结合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初步拟制量表。

  量表文字表述部分有公安机关经调查如实填写,每一维度可分为四个等级,依次在表格内打钩,最后各项相加总分即主体应负责任的量化分数,几个主体之间分数的比值也就是最终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比重。

  表中时间维度指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与学生在校时间是否吻合;地点是指事件发生的地方是否应该为学校理应监控管理的地段,或者是否为学校管理的盲点;人物指的是事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自与学校的关系;起因即事件发生的原因,以此判断学校是否是造成事件的因素;经过指学校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采取的行动;结果指最终造成怎样的即成现实。

  在打分时,要充分考虑测量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关系,经济能力,消费能力等,依据目前已有的法律、原则进行归因打分。

  小结

  说到底,对中小学的法律责任的探讨其本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制定量表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防止各类悲剧的发生,若悲剧发生则尽量调和矛盾,确保和谐稳定。

  本研究的不足:1、如何实现维度的客观公平,提高量表的外部效度。2、由谁来使用量表才能确保量表在使用过程中的客观公平。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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