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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调研和思考

时间:2022年01月22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 要:2021年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南平、龙岩、浦城、连江、邵武、晋江等多个市(县)开展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调研,对参与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调研显示:截至目前福建省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

  摘 要:2021年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南平、龙岩、浦城、连江、邵武、晋江等多个市(县)开展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调研,对参与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调研显示:截至目前福建省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有5515个,经营耕地面积33.68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68%。本文就福建省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供各位同仁参考。

  关键词:涉农新型经营主体;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践和思考;福建省

农田工程技术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福建省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515个,经营耕地面积33.68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68%。2021年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南平、龙岩、浦城、连江、邵武、晋江等多个市(县)开展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调研,实地考察36个项目区,召开18场座谈会,向全省77个县发放的1065份调查问卷,对参与建设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摸底分析。

  据统计在2019-2021年期间,我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有180个,建设面积5.11万亩,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从数量比例上看,占比较低。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经营主体占全省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的3.26%,参建面积占建设任务的1.29%,仍存在很大提升空间;二是从类型上看,参与度不一。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参与度较高,分别是82个、58个、34个,分别占45.5%、32.2%、18.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6个,种植大户暂无;三是从空间分布上看,地区间不平衡。南平、泉州、宁德、漳州等设区市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个数较多,分别占57.7%、20%、12.2%、7.7%,龙岩、福州两地占比均小于1%,莆田、三明暂无;四是主体之间建设规模有差异。单个主体建设面积在60-3483亩之间,平均每个主体面积284亩。

  其中,34个家庭农场参建面积在60-722亩之间,平均每个主体面积300亩;82个农民合作社参建面积在100-500亩之间,平均每个主体面积204亩;58个涉农企业参建面积在103-3483亩之间,平均每个主体参建面积384亩;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建面积在151-500亩之间,平均每个主体参建面积314亩;五是自筹资金占比整体较高。新型经营主体参建项目总投资1.20亿元,其中自筹资金0.30亿元,占投资的25%,平均每亩自筹资金达586元,福州市、泉州市主体亩均自筹资金高于平均水平,每亩分别达是1098元、1175元,其余地市亩均自筹资金在277-393元之间。从类型上看,涉农企业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平均每亩达930元,远高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亩均自筹投入。

  二、典型经验做法

  (一)强化理念示范引领。为提升农田建设质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农田生态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着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呈现新成效,我省鼓励涉农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立足当地的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农田+生态”、“农田+产业”、“农田+智慧”、“农田+旅游”等新发展模式,努力打造一批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品牌效应、有一定生态效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亮点工程,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武夷山市“五夫”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示范项目,结合“三生同步”“三产融合”发展理念,以“养生文化”为核心,以田园、茶莲、民居、文化等为载体,打造生产、加工、休闲旅游、养生文化等多业态,形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田园诗意景观。项目依托武夷山朱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行政府专项债券4500万元,用于8000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达5625元;连江县筱埕镇建设田园综合体项目,聚焦生态、康养、文化三大特色,结合“农田+旅游”的新发展理念,将1052亩滨海丘陵坡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该项目总投资693万元,亩均投入达6596元,全部由连江伊亚发展有限公司自筹。

  (二)加强政策扶持引导。

  我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印发《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等单位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的通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支持各类新型主体提前立项、提前设计、提前审批,在不违反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操作程序,自主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涉农实体单位根椐自身承受能力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其中泉州市在引入新型经营主体项目规模和资金投入上下足功夫,2018-2020年该市新型经营主体共自筹资金1714万元,占全省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47.30%,参建规模1.46万亩,占全省经营主体参建面积的28.55%;南平邵武市在引入新型经营主体参建个数上走在全省前列,2018-2020年共引入参建主体70个。

  (三)加大多元筹措力度。

  我省在持续健全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推动拓宽多元筹资渠道,提高投资标准,鼓励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并积极探索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主动搭建平台,撬动金融资本和政府专项债券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较为典型的是,泉州晋江市引入国有全资的晋江市益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承担2019年九十九溪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3485.2亩,其中企业自筹1184.97万元,企业亩均自筹投资达3400元,预期可产生新增耕地85.6亩。新增耕地将由晋江市按市场价进行回购,收益资金返还给项目所在镇、村用于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和其他民生项目建设等,发挥新增耕地最大效益。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土地流转不畅,影响主体规模扩大。据调查,我省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户均规模3.3亩,平均每块承包地仅0.79亩,粮食生产功能区中连片500亩仅占49%。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规模化经营,首先就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然而农户“惜转”心理、土地地块分散、流转期限短、流转程序不规范等制约因素极大影响着土地的顺利流转,也间接影响着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热情。

  (二)可建资源受限,项目选址相对较难。经过多年的实施,受耕地资源紧张及建设年限规定所限,我省可建设后备耕地资源越来越少;根据现行规定,2011年以来已建面积不能再次列入建设计划范围,这导致很多涉农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无法在现行政策条件下进行高标准农田项目立项。

  (三)资金自筹困难,建设投资标准偏低。目前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标准1600元/亩,明显低于达标所需4000-5000元投资标准。大部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涉农经营主体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明显增长,但它们从银行等外部渠道获取有效的发展资金较为困难,只能依赖自身资金的积累,大多数经营主体通过自筹资金投入建设的潜力比较有限。

  四、对策建议

  (一)优化顶层设计,赋以立项政策弹性空间。福建省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实验区,在涉农经营主体中,不断涌现出与生态农业、休闲农业、文创农业等新理念相结合的新类型,并逐渐由单一的种植模式向特色种养模式转变。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建议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在确保全国耕地总量不减的大前提下,允许少部分山区及沿海省份先行先试,立足于当地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最新理念为指导,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弹性空间,鼓励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将其经营的耕地及与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整体产业品质和未来规划发展方向的其他地类,统一纳入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范围,结合自身特色产业和景观资源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展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因地制宜构建生态沟渠、护岸、道路和塘堰湿地系统,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景观设施。

  (二)加大创新力度,缓解经营主体融资困难。

  一是创新信贷担保方式。简化手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额信贷规模,开展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探索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农业融资渠道和土地担保抵押模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创新信贷抵押方式。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允许将租地承包合同作为抵押物,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能力和规模,缓解融资困难。三是创新资金投入奖补模式。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模式。在政策上制定奖补方案提高经营主体参建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分成比例,从而充分调动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参建的积极性。

  (三)加强数字建设,探索因灾损毁修复机制。一是提升农田建设数字化水平。我省创新研发的浦城县农田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系统 (简称“掌上农田”),通过该系统可随时随地查家底、做分析、助管理,从而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前决策、建中管理、建后管护提供数字化管理手段。此外,该系统可为参建经营主体提供更为便捷化的项目选址及后续管护服务,调动参建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

  经南平浦城县试点进一步完善后,目前正逐步向全省推广,预期至2021年底全省县级“掌上农田”数字化管理完成率力争达到80%以上。二是探索因灾损毁修复机制。积极探索保险等社会化农田设施大灾损毁修建修复机制,对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损毁的农田,特别是参建主体经营的农田,优先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和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改造、提升,以分担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作者:陈向镇 林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