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4.10条及其条文说明,钢结构设计分为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制作详图两个阶段:"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能够进行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的要求,钢结构制作详图一般应有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加
一、问题的提起
笔者现任EPC公司的总工程师,最近接到一个某设计院这样一个联系函:
《关于体育场钢骨节点深化设计的说明》的函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4.10条及其条文说明,钢结构设计分为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制作详图两个阶段:"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能够进行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的要求,钢结构制作详图一般应有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加工制作单位完成,也可由具有该项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其设计深度由制作单位确定。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不包括钢结构制作详图的内容"。其下条文说明1中也说明钢结构也包括钢骨结构。
本工程钢结构设计已完成,对于钢骨的截面及钢骨穿孔的方式、原则已提出并绘制相应图纸,但具体钢骨穿孔每个孔标高的问题应属钢结构制作详图的内容,非钢结构设计内容。钢结构制作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放样出具体的钢结构制作详图供设计认可后方可施工。
我方可配合钢结构制作单位进行深化设计,但无义务替钢结构制作单位出具深化设计图纸。
XXXX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2011.9.8
这个函件提出了几个概念:
1.制作详图设计的概念
文件曰:"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能够进行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的要求"。
笔者认为制作详图设计,只是把原本设计图整体构件予与解析、确定编排加工顺序、拼装,不改变原设计意图、不改变原设计受力状态,不是新的设计过程,也不是设计的细腻化,"设计"一词本来的含义就是"设想与计算的结合",制作详图没有荷载受力分析的计算,只是一些细部加工节点出样,不能算 "设计",因此而言,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没有本质意义的设计。
2.钢结构制作详图设计资质的概念
文中曰:"钢结构制作详图一般应有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加工制作单位完成,也可由具有该项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其设计深度由制作单位确定"。
A、笔者认为既然是加工单位,不是"专项设计资质"。应该是专项加工资质,能够看懂图纸,能够理解设计意图,能够正确加工出样,就如钢筋混凝土施工中"钢筋翻样",不会要求"钢筋翻样"另立"设计资质"。两者不同点仅仅在于"钢筋翻样"后钢筋成型是绑扎为主,很少焊接;钢结构是焊接为主,螺栓连接、铆接为辅。
B、如果上文中把中间文字省略,就成为"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的制作详图设计"…"也可由具有该项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那么,钢结构施工图究竟是什么?施工图?方案图?中间图?由"具有该项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设计-当然是钢结构设计单位---设计的钢结构施工图,还可以由其他"具有该项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再设计,反正钢结构施工图是不能施工图的,甚者永无止境.
3."深化设计"的概念
文件曰:"本工程钢结构设计已完成,对于钢骨的截面及钢骨穿孔的方式、原则已提出并绘制相应图纸,但具体钢骨穿孔每个孔标高的问题应属钢结构制作详图的内容,非钢结构设计内容。钢结构制作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放样出具体的钢结构制作详图供设计认可后方可施工。我方可配合钢结构制作单位进行深化设计,但无义务替钢结构制作单位出具深化设计图纸。"
应该说明的是:体育场的桁架柱上为波浪形异性屋面,标高很复杂,给建筑结构设计标注标高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如果施工设计图都无法标注标高,让具体施工人员到空中去放样,确定标高!设计院来文曰:"钢骨穿孔的方式、原则已提出""但具体钢骨穿孔每个孔标高的问题应属钢结构制作详图的内容,非钢结构设计内容"。
在这里有个概念不清的问题,"施工单位"不会是《西游记》中的孙悟空,神通广大,无所不能,标高可以"深化"出来。所谓施工图只要提出设计原则,就可以算设计完成了.
4.深化设计及设计深化的责任人
近年来,"深化设计"这个词在业内变得盛行起来,设计院要求施工单位"深化设计",开发商、业主要求其下属管理部门"深化设计",施工单位要求其下属部门也"深化设计",似乎许多社会部门比设计院强,都能把设计院的设计提高一步,更精,更深。这种思维模式应该是不对的,也是不可能的。但有商榷的地方。
缘于何处?
笔者以为:
一、现在设计院施工图纸深度不够,质量不高、瑕疵很多。首先归结于"设计资质证书"有水分,设计单位经过改制,但还是带有计划经济模式下臃肿组织的翻版,甚至,还有完全外行人员当设计院长,设计院有能力设计的工程也做,没能力设计的项目也做。而现行政策规定国家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国家一、二级注册工程师都必须注册于一个设计单位,否则无效。不少"有资质的单位",注册人员普遍缺岗或不起实质性作用,实质是出资购买注册师的,虚假注册,也就是设计资质有伪劣假冒现象,这样设计单位技术责任制、层层把关不到位,设计质量不过关。解决的办法当然取消"设计院"组织或者变相"设计院"组织,注册师必须自行开业、也可合伙开业。设计人必须对其设计作品负永久的完全的民事责任。国家一级注册师,是经过国家技术考试的,是国家发证的,就是国家技术资质!但现今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承认,反而要用可以造假的"单位资质"。让那些具有国家资质的技术人员依附于有能力可以造假的单位。!这可能是问题的根源!
二、从社会经济角度看,对知识不够重视,对设计技术人员不够尊重。比如:住宅建筑设计是设计中最为常规最基本的设计,设计收费约5元-40元/平方米不等,但是开发商可以在每平方米上赚取几千元、几万元/平方米,设计取费成了微不足道,自然联想到设计技术不值钱!!同时设计技术人员也被金钱蛊惑,也是妄自菲薄,设计马马虎虎,不能发挥全部智慧做好设计,设计只求表面效果,不做深入工作。造成设计深度不够,广度也不够。甚至,设计瑕疵很多、错漏碰缺、比比皆是的施工图纸也有,图纸上设计签字人,不负责任,甚至不看施工图设计就可以签字。曾闻得一笑话:某设计院长根本不懂设计,但每个较大的工程设计的施工图上"设计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一栏,都是他签署的。
三、当然法规有其严肃性,在目前设计院组织体制形式下,所有设计院施工图设计是具有法律文书效力的文件,任何单位不可以借"深化设计"为名,变更设计的,只能提出合理建议文书,得到原设计单位认可,发出同样有法律文书效力的"设计变更文件"。如果有业主、开发商自行提出"深化设计"是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因此他们提出"深化设计"概念是错误的。如果他们要求提请设计院深化设计、完善设计,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将来经济改革到某一步,具备国家技术资质的人不受限制地开展其技术开业事务时,开发商/业主/任何组织/机构都可以聘请设计技术开业者为其事业工作,那么"设计深化"一词,不再是设计院的"专利"了!
四、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界定不清,如上所述,不再赘述。
笔者曾经在较多设计单位从事设计工作接近40年,看到更多的是:《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明确规定要完成的设计项目,不做,有些设计人感到自己也搞不清楚的问题,干脆不设计、不出现在施工图面上,取代于设计的标注是"由专业公司设计"---这可以说:是近年来本人设计审图时"截获"的某些人的"专利"。本人曾批评过那些设计人曰:"凡是你设计搞不出来的东西,社会上都有专业公司等着给你做设计"。当然,近年来,某些开发商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欢迎设计院的施工图上设计的东西越少越好,卖的是毛胚房,设计也是"毛胚设计",只要房子不倒,都可以省略。
笔者认为:这些施工设计图未完成的部分必须有设计院完成、完善、深化设计。
五、设计深化与设计优化:
"优化设计"内涵与"深化设计"的概念不同,"优化设计"是在一个非常完整的设计文件上,发现设计某个部件不够先进,不够合理,施工不够方便等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请原设计单位认可。技术在不断进步,科学是动态发展的,永无止境,施工图设计中某些环节,有人提出需要改进---这是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EPC管理单位等等非设计单位技术力量雄厚,力争技术不断进步的良好表现。设计单位要乐于研究他们的意见,但也要拒绝他们某些不合现行规范、规程的偏见。也是很正常的。
结语:
本文就目前业内关于"设计深化"的概念问题提出一些浅见,理清思路,各司其职,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专门化施工制作单位,共同商讨,完善对策,以提高建设工程之设计、施工质量。本文提出的理念请予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