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01月18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体制的急剧转型,县域农村各种性质的矛盾、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相邻权概念日渐深入人心,村民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相邻关系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从相邻纠纷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其增多的成因,并提出自己浅显的见解。
关键词:民事诉讼评职范文,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农村,相邻纠纷,特点,存在问题,对策
一、相邻纠纷概述
(一)相邻纠纷的概念
相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
(二)相邻纠纷的特点
1、相邻纠纷发案类型不断增多,但标的额不大。
相邻纠纷除了常规的相邻用水、排水、共用通道外,还有新型采光、通风、空气污染和噪声等类型的相邻纠纷。
2、当事人关系特殊,矛盾对抗性激烈,易引发群体性诉讼,调解率低。
相邻纠纷案件当事人多是邻居或同组村民,有的甚至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难免会有摩擦。在农村,家庭观念性较强,发生纠纷后,各自的亲朋好友不积极劝阻,反而直接参与犯罪,突发性和激情性较强,不易控制,有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当事人维权意识较强,但法律素养不高。社区及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增强了他们的维权意识,但在诉讼中将权利片面的绝对化,没有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且多数人法律程序意识差,如缺少诉讼风险意识,一味地把败诉后果归咎于法院;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因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2]。
4、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影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
农村基层组织本应是党维护农村稳定的一支可信赖的力量,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矛盾交加出现,一些基层组织的作用明显减弱[3]。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在法院审判案件调查取证、到现场调解时做“老好人”明哲保身,不敢讲公道活,或者讲了,也是模棱两可,不痛不痒,无原则性的活,使一些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相邻纠纷的成因
1、由于时代变迁或政策变更,农村房屋、土地权属发生纠纷,违章占用问题突出。
随着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他们在建房时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走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顾及到相邻方的权利[4]。因此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或违规超标准、超审批范围建房是造成通行、通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相关法律启动程序的困难,给农村相邻纠纷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随着农村相邻纠纷案件增多,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近迫切,但我国目前对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解决纠纷的操作过于笼统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或解决的随意性较大说服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邻纠纷持续发案。
3、多数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识。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普法意识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忽视相关相邻权益的“容忍”和“限制”义务,容易导致邻里矛盾的产生。
4、受农村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
在农村相邻权纠纷中,当事人常常互不相让,大动干戈,主要是因为传统风俗习惯造成的。比如,有的人有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认为邻居对风道的占用、门窗的位置与朝向对自家会有不利影响,邻居的屋檐水滴落在自家房屋上不吉利等[5]。
5、农村邻里缺少沟通,纠纷化解不及时
农村邻里之间缺少沟通,在发生纠纷后又不愿对其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进行必要合理的限制。人民调解委员等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薄弱,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日渐弱化,以致大多数邻里纠纷未能在萌芽阶段得到妥善处理。在相邻关系纠纷中,为“争口气”而打官司的现象比较常见。当事人在要求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却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而调解难度较大。
四、化解相邻纠纷的对策
1、要彻底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林地政策,因势利导及时解决农民的土地、山林纠纷问题
各级政府应重视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林地政策,应经常深入基层发现存在着的隐性矛盾,并及时的给予解决,彻底消除农民因土地、山林纠纷导致犯罪的根源。加强对村委会土地、林地工作的管理,对于土地、山林纠纷案件应本着从快处理的原则,高度重视土地、山林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同时,要加强土地、林地承包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防患于未然[6]。
2、加强法制、道德教育,着力抓好普法教育。
要使农村相邻纠纷案件有所减少,现有案件矛盾不再激化,首选要加强普法宣传,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大力弘扬邻里之间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依托村队基层组织,组织农村法律咨询服务小组,法院要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就地开庭”、以案说法,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和认识相邻权的性质及相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3、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因人因时因地使用调解方法和形式
以调解方式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不仅能够有效息讼止争,有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活与合作中和睦相处,还可以减轻上访申诉的压力,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稳定社会秩序。充分运用村里权威人物的力量,可以邀请“寨老”、亲友、村负责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发动和依靠群众,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促成案件和解。
4、规范行政行为,以事前救济为主,以事后惩治为辅,重在教育
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房屋的间距、采光、通风、安全、卫生等因素,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提高规划审批工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防止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5、提高相邻纠纷当事人的个人素质和文化修养
当事人双方的个人素质和文化修养是产生和解决相邻纠纷的关键因素,如果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较高,那么这类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不大,即使产生了也能化解在萌芽状态。相反,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个人素质或生活习惯不好,那么双方发生纠纷的频率就更高,产生纠纷要解决起来也相当困难。
6、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针对纠纷中出现的规划、审批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促使其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预防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7]。
参考文献:
[1]余斌《科学调解农村相邻纠纷》,载于文山日报,2010年11月3日
[2]胡泰武、胡萍《浅析“城中村”相邻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吴盛涓《农村相邻纠纷案件执行调查》,载于广西法院网
[4]《良庆法院就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5]《农村相邻权纠纷浅析之成因》,载于高新区检察院网
[6]艾艳萍《农村相邻问题应引起重视》,载于法制网湖南频道
[7]朱乐《北京市房山法院调研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并提出破解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