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

让论文发表更省时、省事、省心

网络科技评职论文从“人肉搜索”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时间:2014年02月17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搜索方式,在为我们的信息搜索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搜索方式,在为我们的信息搜索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本文将通过案例着重分析“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并且通过问题的分析为如何解决此类冲突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科技评职论文,核心期刊,“人肉搜索”,隐私权,网络

  一.“人肉搜索”及隐私权的概述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其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肉搜索”已经为广大网名所熟知,尤其是在近几年,“人肉搜索”变得更加风靡。一方提问,八方回答。针对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人们通过人肉的方式将事件当事人的大量私人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从而导致被搜索人遭受来自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以及来自网络外的电话、短信等骚扰,日常生活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人肉搜索”所带来的这些负面影响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而隐私权的概念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至今隐私权还没有一个让众人都普遍接受的概念。我国法学界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多种方式,比如侵入侵扰、窥探、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宣扬等。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具体对象是他人私人信息资料秘密和其私生活的安宁。

  二.“人肉搜索”的滥用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或违反道德的性质,其价值属性是中立的,但是它的行为影响却具有两面性。从积极的方面来说,“人肉搜索”是一种社会互动形式,是网络时代人与人交流的新方式。网友们加入到“人肉搜索”行列的动力大部分是探求事实的真相和抒发自己内心的正义情感。但是,“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在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的同时,对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其他正当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的。大多通过“人肉搜索”披露的信息可分为如家庭或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号码、年龄等一般保密性的个人信息以及具有特殊保密性要求的个人信息比如恋爱史、婚姻生活、婚外恋等,这类信息不仅关乎自身的隐私权而且与自身的名誉权也息息相关,该信息一公布,定会对主体的人格尊严以及精神造成伤害。

  隐私权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受到重视。美国的《侵权法重述》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细分为四种: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秘密领域;窃用他人姓名与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私生活;不合理地公开以至于公众对他人产生错误印像。关于隐私权,我国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在《民法通则》中也未作明文规定,而是分散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中。ƒ《民法通则》在其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因“人肉搜索”而引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的情况,适用关于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自然是不妥当的。这种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④

  人肉搜索是以网络为平台的,而网络具有虚拟性,这便决定了参与人肉搜索主体的匿名性。在匿名的情况下,网名可以将自己心中的愤怒与不满完全发泄出来,但这种发泄并不是出于理性的思考,而大多是一时兴起。现实社会中的理性个体,一旦进入虚拟的网络世界,参与到滥用“人肉搜索”的行为之中,其个体意识会因为网络世界的匿名性而逐步丧失,而网络的去权威化特征则使其自我控制能力逐渐减弱,继而无意识的人格占据了主导地位,个体的社会约束力也会持续下降,再加上从众效应的影响,现实社会中理性的个体就会做出和大多数人一致的非理性的行为选择。⑤因此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逾越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界限的现象。抛开法律的因素,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是造成“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又一原因。此外,从网名的角度出发,部分网民的法律意识单薄也会给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自由发表自己言论,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平台。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往往伴随着义务而生。许多网民缺乏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对他人的尊重意识。在很多人的意识中,“人肉搜索”可能就像人们之间的闲谈一样简单,网名在网络上讨论的不亦乐乎,而将对法律和被搜索者的尊重抛之脑后,这种情况下造成对被搜索者的权益侵害在所难免。

  三.对“人肉搜索”行为的引导与规范

  (一) 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增强政府监管

  建立以宪法为基础,在各法律部门中建立起和谐、统一的隐私保护制度。同时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增强政府对“人肉搜索”的监管能力。政府可以建立预警机制,发现大规模“人肉搜索”现象时,提醒相关网站“人肉搜索”已经启动,并指导网站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其次,政府要加强自身的舆论引导作用,对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及时做出回应,掌握说话的主动权,正确地引导民意, 避免谣言和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扩散。

  (二) 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督,实行网络实名制

  早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李希光教授就提出了网络实名制的主张,很多网友担心网络实名制会使信息网络言论自由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网络服务商则认为网络实名制增加了运营和服务的成本。2012年,网络实名制又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并且在北京地区,所有的微博用户都必须实行实名注册。其实,实行网络实名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等一系列网络侵权和犯罪行为,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侵权行为泛滥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三) 加强网名的自律

  自律是指网名应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⑥人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必须自觉维护这个社会的安宁。网名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群体,他们的声音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网名应该积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自觉抵制那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同时也要用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人肉搜索”的发展还需要更多的良性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将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真正地为舆论监督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同时,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何真正地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落到实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明 李兴涛《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新闻与法治》2011年7月上半月

  【2】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叶柳星:《“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2年2月上

  【4】孙欣:《从“人肉搜索”透视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制园地》

  【5】张佐国:《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6】代红梅:《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1年3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