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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流动人口离开世代居住的乡村,纷纷涌入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迫切希望解除现有户籍制度的束缚,在新的地方获得居住权。公民的迁徙自由权问题日益凸现,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1958年颁布并实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不允许公民自由迁徙。中国公民该不该拥有这一权利?本文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西部法学评论期刊发表,核心论文发表,迁徙自由权
一、 确立迁徙自由权的宪法意义
所谓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拥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非法律规定,不受限制。它包含二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居住地,二是这种选择非法律不受限制,即是说,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居住的地方(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除外都可以自由居住。
公民的迁徙权是人的自由权的重要内容。从国外的一些宪法看,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除非根据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规定某些限制外,每个公民均可在国内任何地区自由迁徙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条规定:“一、所有德国人在联邦领土内均享有迁徙之自由。二、此项权利唯在因缺乏充分生存基础而致公众遭受特别负担时,或为防止对联邦或各邦之存在或自由民主基本原则构成之危险,或为防止疫疾、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或为保护少年免遭遗弃,或为预防犯罪而有必要时,始得依法律限制之。”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7条规定:“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从我国的宪法历史看,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初一日颁布的《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具有现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稿,虽然它充满着封建主义色彩,但它毕竟规定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它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着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但它对公民的迁徙权没有具体规定。
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都规定了人民的迁徙自由权。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迁徙自由权的法律规定。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中改为“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里加了“法律范围内”的限制词。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1932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1946年12月2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⑴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在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去掉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的规定。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以后的修正案中都没有关于“迁徙自由权”的条文。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有关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的规定,后来取消了这种规定,虽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迁徙自由权已到了重新讨论和确立的时候。
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显然是包含了公民的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没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的制度安排,人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如果一个人被限制了行动的自由,那这个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公民。所以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每个公民应当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
二、取消迁徙自由权的原因分析
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与国家的户籍制度紧密相联的,国家的户籍制度反映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的实现程度。
(一)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权。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人口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在封建社会,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主要依据。无论在封建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它都具有控制社会人口的作用。
历史上看,国家强化户籍管理,一是征赋税和徭役。通过核定农户的人口和土地,征收人头税和抽调壮丁,用于充实国库和扩充军力;二是通过户籍控制,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固定于一处,防止农民造反。户籍制度是封建国家控制社会的最基本方法和最有力工具。⑶
现实看,新中国的户籍制度设立的初衷,一是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防止国内的残余的敌对势力破坏活动;二是集中国家的财力,进行工业化建设。这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的方式,将农业的利润转移到工业方面,促使工业的高速发展,增强国家和实力,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颠覆;三是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安定社会秩序;四是为了集中的有计划的高速度地建设社会主义。现行的户籍制度的确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期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户籍制度已成为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⑷
迁徙自由权是户籍制度的重要内容,户籍制度是否规定人民自由迁徙的权利,是衡量这个制度是否民主的重要尺度。
(二)我国取消迁徙自由权的根源分析。
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建设的目的是什么?从根本上说就是谋求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而不是小部分人的利益。那么,为什么要取消迁徙自由权呢,它的原因何在?
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从政治制度上说是正确的,必须的。但在具体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中,存在着重工人轻农民的政策导向。我们党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制度安排上,有重城市轻农村,重视城镇居民生活,轻视农村居民生活的倾向。对居民的迁徙自由权来说,公民可以从城市迁往农村,但不准从农村迁往城市,将农民置于社会屏蔽之外。城内的居民可享受国家再次分配的福利待遇,城外的农民不但不能享受,或者说极少享受,而且还要为城市提供廉价的粮食、农副产品及资金积累等。
城乡差别没有因革命胜利和建设发展而缩小,反而因迁徙自由权的剥夺而扩大。我们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的认识上存在着为保护工人阶级而不得不牺牲农民利益的误区。革命和建设是根本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一个政权要巩固,必须维护全体人民的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否则这个政权不会长久。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工人阶级不谋求特殊的利益”,但我们的一些政策却不断地维护着某种特殊利益。迁徙自由权的取消,就是用国家制度的形式保护城市居民的利益,或者说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作为执政党应该为全体人民服务,从人民权利平等的原则出发,而户籍制度将人民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为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大多数人(9亿农民)的利益,这种制度安排是违背党的根本宗旨的,也是不利于工农联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