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09月24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社科纵横期刊征稿,论文发表期刊,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共同正犯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观点述评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观点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以行为共同说和目的行为论为理论基础。行为共同说只要求有共同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目的行为论认为过失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不注意的目的行为,因此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否定说
否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因为共同犯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有犯罪需要的意思联络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二人以上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这种犯罪所需的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3.限制肯定说
限制肯定说认为从过失犯罪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理论评析
应当肯定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的肯定说和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对理论产生的时代里解决共同过失犯罪问题都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刑法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学说又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肯定说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对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该说过分强调客观行为的共同,忽视了主观方面的差异性,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而且扩大了刑罚对象,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立足于保障人权,虽然限制了刑罚的扩张,但是可能会出现对过失犯无法处罚的情形,有违刑罚的公正性,不利于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笔者赞同限制肯定说。共同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应当肯定共同过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正是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具备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具备各过失行为人共同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
二、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现实意义
(一)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以刑罚的规定体现对人民利益的保护,当然也对刑罚权作出制约防止其滥用而侵犯人权。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否定共同过失犯罪,导致对共同犯罪处罚的范围过于狭小。而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否认,如果不对这种共同过失犯罪予以打击,则会放纵犯罪,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况且从司法实践来看,多人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案件有很多,甚至其危害后果严重程度超过了故意犯罪,如果对这种犯罪现象不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势必造成罪犯逃脱法律应有制裁,甚至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和谐社会难以实现。
(二)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完善理论和立法上的不足
刑事立法是用来指导司法实践的,但立法往往滞后于司法实践。我们对于刑法理论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行刑法条文的简单注释,更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反复论证,理性地分析、接纳,而不是一味排斥、否定。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丰富现有刑法理论,有利于弥补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立法缺陷。
(三)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在诉讼程序上,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合并审理的,除非遇有特殊情况才会单独审理。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而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要分别定罪处罚,这就会导致对属于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重复进行审理,徒增法官的工作量,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当然也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如果分别审理各被告人会互相推诿,否认事实,拒不认罪,存在无法消除的弊端,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对行为人共同过失行为合力造成的法益侵害,理应作为一个整体而进行合并审理。
(四)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刑事政策
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这种刑事政策。首先,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实现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其次,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预防或者减少犯罪。对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在他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共同注意义务而造成现实危害时,应当对严重不负责任者予以刑罚威慑,实现刑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