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09月29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关键词:中国农业信息期刊发表,核心期刊发表,农作物品种,发展与思考
1品种审定现状与特点
1.1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审定标准
《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河南省相继出台了《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河南省品种试验管理办法》、《河南省农作物品种终止使用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规范了品种命名、试验申请和报审、试验地封闭管理、品种真实性承诺等措施,增加了转基因测试、DNA指纹鉴定以及小麦冬春性鉴定等内容,推进了区试审定标准和区试品种评价体系。
1.2品种审定步伐明显加快
河南省品审会成立以来,共审定(引种)各种农作物品种1659个,其中从第一届到第四届20年时间审定品种439个,平均每年审定品种21.9个。《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后,河南省品种审定速度明显加快,14年时间累计审定(引种)品种1240个,平均每年审定(引种)88.6个。品种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周期明显缩短,品种更新换代的速度从最初的8~10年更换一代,发展到目前的平均4~6年更换一代,这些品种的推广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见表1)。
1.3建立了品种引种制度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河南省制定了引种实施办法,2003年以来河南省已经陆续引进了相邻省份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201个,这些品种在生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小麦品种西农889、济麦22,玉米品种隆平206,大豆品种中黄13等曾成为河南省的主导品种。
1.4完善了品种退出机制
针对部分审定品种利用时间长、种性退化、抗逆性降低、产量下降等原因,2007年河南省出台了《农作物品种终止使用暂行办法》。品种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使河南省品种更新更换速度加快,提高了全省产量水平,保护了农民利益,维护了种子市场秩序。截至目前,河南分5批发布终止了390个老品种的使用(见表2)。
2品种审定存在问题分析
2.1品种审定技术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河南省新品种审定的现状,只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指标进行评价,而对于新品种基本属性的稳定性、特异性和一致性没有进行系统的评价。作为鉴定品种亲本来源的DNA指纹库还没有与全国联网,不利于品种权的监管。
2.2低水平重复性育种现象较突出
河南作物种类众多,每年品种试验任务量大,常年共安排9种作物1900多个品种的试验任务,占用大量耕地和资源,涉及大量人力和物力。从已审定的和正在参加试验的品种来看,品种类型趋同、相近似的品种多,有突破性的品种却不多,说明育种缺乏种质资源创新,大部分种子企业在育种人才、育种资源、育种思路、育种手段上匮乏,短期内在育种上还难以有大的突破。
2.3试验基础条件差,建设投入不足
品种试验审定属于社会性、公益性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明文规定不准收取品种试验费,而河南省财政试验经费较少,对试验点基础性建设投入不足,一些试验点设施简陋,基础条件差,试验机械化水平低,缺乏必要的试验工具、考种设备和测产验收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试验设施尚不如大田生产条件,试验精度难以有效控制,影响了试验的准确性。
2.4试验经费不能满足试验实际需要
品种试验是一项公益性技术工作,在品种选育和推广中的作用是“隐性的”,目前还未受到社会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试验经费的不足是制约试验质量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试验点大多远离城市,生活环境艰苦,试验条件差,人员待遇低,个人获得成果和晋升机会少,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试验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2.5品种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河南省品种试验具有类型多,试验点多、分布广,承试单位条件差次不齐等特点,在试验管理上虽然采取了密码编号、专家现场鉴定、中心点验收等措施,但由于作物收获(成熟)时间集中,试验管理人员有限,又缺乏必要的测产工具,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某些作物标记明显,育种人跑点、中途换系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当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
2.6试验设置和审定环节不科学
在审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上,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科研单位,专家本人就是育种人员。另外,试验点大多由科研育种单位承担,使他们充当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在当今大的环境条件下,难以保证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7新品种推广示范力度不够
河南省每年都有一大批新品种通过审定,但品种公告的受体主要是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农民了解品种信息的主要渠道还是通过企业的宣传,而企业宣传往往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片面性。目前各地虽然开展了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但由于经费所限,各地展示点数量少,示范面积小,覆盖面和辐射率还远远不够,对新品种推广的作用有限。
2.8国家、省两级审定协调不够
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分别负责所辖区域规定审定品种的区试审定工作。多年来,国家和省级在品种区试审定工作中各自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国家与省级、省际间缺乏协调,导致品种管理信息不畅、评价标准不一致、技术方法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品种区试审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3发展对策与思考
3.1建立科学合理的品种准入制度
将DUS“三性”测定工作引入新品种审定工作之中,建立全国统一的品种标准样品库,实现主要农作物品种DNA指纹库信息共享。对申请审定的品种进行筛选把关,控制类型趋同品种的数量,这样既有利于引导新品种的选育,也有利于规范品种管理,防止“一品多名”,最终达到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合格品种的目的。
3.2加大品种试验审定管理力度
首先,要加强对承试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承试人员品行端正、原则性强,办事公道,不循私情,切实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二,加大对试验点的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各点试验动态和品种表现情况,坚持专家现场鉴定一票否决的办法;其三,实行试验回避制度,有参试品种参加的单位不得承担本轮试验,保证试验公正性;其四,改善试验硬件,配备测产工具和考种设备,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品种小区试验现场验收和考种。
3.3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有机结合
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DUS测试与区域试验同步进行,将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工作合二为一,一个品种收取一套标准样品,保证标准样品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在完成品种审定工作的同时完成新品种保护程序,为保护知识产权、种业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拿出具体办法加快实施。
3.4建立和完善品种推广体系
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新品种推广网,充分利用网络传播信息快、范围广的特点,对新审定品种及时发布信息。种子管理站、农技推广站等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计划地引进、筛选新品种,并且研究与之配套的栽培技术,力争3~5年内全省形成县、乡、村三级新品种示范展示体系,示范田实行全程完全开放制度,加快新品种推广速度。
3.5完善审定制度,规范审定流程
成立品种审定专家库,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涉及到本单位或自有品种时进行回避;建立公示制度,对试验结果、初审结果、审定公告、退出公告等均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品种审定试验举报制度,对举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不规范操作承试单位,要严厉查处;在制定品种审定标准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保证审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市场化。
3.6变审定制度为登记制度
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为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通过建立企业对新品种负责制度,对市场负责、对用户负责制度,逐步由审定制度演变为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种子产业市场化,净化社会风气。
3.7加大品种审定管理经费的投入
品种试验审定属于社会性、公益性的基础性工作,品种试验和审定经费应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全省应建设一批相对固定的试验点,按照作物种类特点,认真做好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建设规划,争取项目投资,改善试验条件,对具备试验条件、长期承担试验并能较好完成试验任务的单位,给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的认证,并在今后的项目工作中优先给以支持。
3.8协调国家、省两级审定
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强调,实行省级审定备案制度,省级品种审定公告、退出公告,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另外,省级试验中的对照品种也实行备案制度。建议实现试验结果的协调,相互认可国家或省级所在辖区安排的正规试验结果,只做一个周期的鉴定试验即可颁发审定证书。当国家试验与所辖省(自治区)对照品种不一致时,要增设副对照,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