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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刊物发表城市设计的城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研究

时间:2014年10月2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中国的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城市规划管理尤其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目前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控规指标在规划管理实际操作中,过于抽象,特别是地方政府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局限,使规划成果操作困难。城市设计比较形象、直观

  摘要:中国的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城市规划管理尤其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目前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控规指标在规划管理实际操作中,过于抽象,特别是地方政府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局限,使规划成果操作困难。城市设计比较形象、直观表达当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蓝图的设想。但是目前,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在内容、形式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静态的蓝图设计成果与动态的规划管理需求不相衔接,导致城市设计不能有效实施。目前规划管理呈现精细化发展趋势,规划管理需要城市设计转化为控规的语言,两个规划结合使用。

  关键词:省级刊物征稿,控规,规划管理,城市设计,创新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景观和环境品质日益受到重视,城市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变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城市重点地区,如商业中心、滨水区,交通中心周边地区等。当年,控规是我国现行规划体系中直接用于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划管理部门在实际的管理操作过程中既感到控规对城市空间形体的控制过于抽象、依据不足,同时,又认为城市设计成果过于具体,缺乏应变能力,且没有法律地位,不能作为管理依据。因此,怎样把城市设计的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控规语言,是新形势下的一个重要的探索。

  一、当前控规的局限性

  1控规法律地位

  控规是法定的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在中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体系中,控规是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控规作为城市建设指导的刚性作用。在我国规划区内的各类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控规的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外,控规是指导修规的上位规划,具有一定的刚性要求。

  控规是主要通过用地性质、建设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和绿地率的指标要求,以及对“六线”的控制,从而达到对整个规划区的用地进行调控。控规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定化,从根本上保障城市的发展空间,平衡公共设施的配置,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控规的局限性

  控规通过指标控制了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容量,也从整体局面控制了城市格局,然而在下一层次的修规落实控规的时候,往往不能兼顾和它相关的地块,局部上各自成为一体,放大到一个区域后就使城市面貌不能和谐统一。

  3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内容的“泡沫化”

  控规阶段城市设计内容“泡沫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对控规中城市设计内容缺乏深刻理解,所以在控规中编制城市设计内容时,往往只引入了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引导性内容,且形式较单一而内容又千篇一律,它对改善提高城市综合环境质量所涉及的自然环境保护与利用、历史传统风貌、城市特色的继承与发扬等相关内容毫无针对性可言;另一方面,在对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方面内容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有时又规定得过多过细,超越了控规阶段的要求,把不成熟、不确定的内容在控规中反映出来,反而对城市建设形成消极影响,在实践当中也只能被有意识的“忽略”,难以达到控制城市建设质量的初衷。

  二、当前城市设计的困境

  1城市设计法律地位的缺失

  城市设计作为政府对于城市建成环境的公告干预具有两种基本的方式,分别是对城市公共空间具体形态方面的设计,和对城市公共环境制定管理方面的控制规章。即形态型城市设计和准则型城市设计。形态型城市设计中最生动的部分,能反映设计师的价值观及方法,一般具有很大的弹性。准则型城市设计是指根据城市设计方案的研究结果,提炼出作为控制城市开发的设计条件,纳入设计要点中的那部分内容,是必须遵照执行的。

  在我国现有的规划体系中,城市设计往往偏重于形态的引导性,没有准则的规定性,不具有法令的强制性和行政的实效性,体现在控规中,城市设计的内容往往通过引导性指标来体现,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这严重影响了城市设计的实施效率。

  2蓝图式的设计成果可操作性较差

  作为设计者以自己的评判价值和校准对城市空间进行三维安排和设计的一种方式,城市设计侧重于对空间的把握和创新,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设计者把更多的经历用于对城市文化、环境、心理等感性方面的研究;强调人本主义精神,以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为依据,关注城市空间设计的场所感、归属感以及文脉联系。但同时,城市设计成果缺乏对实际条件的把握和实际情况的支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行发展和选择的考虑较少,对实际的建造条件和开发模式难以把握,实施难度较大。

  从成果形式来看,目前我国的城市设计成果一般以形象、直观的图纸为主,如平面图、立面图、鸟瞰图、模型等,辅以景观结构、绿化空间系统等分析图纸及辅助性文字说明。这种“蓝图式”的设计成果虽然很是只管生动,但是设计者通常较少考虑到最终编制成果与规划管理的衔接问题,管理部门很难将这些没有量化、指标化、法规化的成果“转译”与规划管理的实际操作,常常感到“好看不中用”,难以成为规划实施和指导建设的依据。

  三、规划管理对控规的新要求

  建立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城市设计一般比较偏重于主观经验,城市设计的标准包括可度量的和不可度量的,难以制定客观的政策标准。因而实施管理应有一定弹性。控规实施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性的,即刚性的,一类是引导性的,即弹性的。在刚性的标准下,是土地出让和管理的主要指标依据,必须保证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在弹性标准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为有效的创造理想的城市环境,必须采取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

  四、柘城县长江新城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

  1主要工作任务

  对现状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柘城县规划区现状面临的土地使用和控制等问题,构建一个以控规为核心的综合控制平台,解决项目落地问题,通过对城市空间进行明确的定性、定量和定位,建立完善的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土地功能、土地界线和开发控制指标。同时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建设管理体制,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指引和实施措施,使规划设计和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相结合,在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具有行政规章的效能,并使总体规划、相关区域城市设计等内容落实到管理操作层面之上。

  2城市设计

  (1)用地调整和深化

  根据现状分析和规划区的总体设计研究,对总体规划用地进行深化和适当调整,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城市设计研究

  对规划区的总体设计进行研究,确定整体规划区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提出城市设计一般性指导原则;根据规划区核心区域城市设计研究方案,确定核心区的重要街道、广场和重要节点的城市空间、建筑退界、建筑贴线率、建筑物体量、体型、色彩乃至形式、风格、材料等提出城市重要性指导原则;对规划区交通需求进行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3控制性详细规划

  (1)用地的深化和完善

  对依据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用地对用地进行深化和适当调整,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2)主要指标确定和城市设计研究指标的转化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在对建设容量的分析基础上,确定公共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对城市设计阶段研究的指标进行转化。

  (3)基础设施综合分析

  对规划区的规划建设容量进行分析,确定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4)实施策略

  规划从城市开发运营的角度对柘城进行风险分析和行动策划,制定规划区旧城区、新城区、拓展区分步骤建设的空间计划。并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引导、管理、控制,促使规划区朝既定的目标健康快速发展。

  4规划创新

  (1)通过经济测算和城市设计来研究开发强度

  对柘城县长江新城建设的优势条件,结合不同开发难度下的经济测算,进行分级、加权,采用合理的方式确定开发容量,以推进规划的有效实施。通过城市设计,确定开发容量的加权影响因子。如,对柘城的长江新城的难度系数、用地规模系数、交通承载系数、公益贡献系数和重点地标系数等五项容积率加强影响因子进行综合考虑。

  (2)多种方式综合分析、科学确定控制指标

  由于城市中心区土地价值高、开发强度大、功能复杂,因此地块控制指标应通过交通适应性分析、城市设计引导、地块开发经验数据综合分析确定,在保证开发强度的同时促进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态。

  (3)探索城市设计向管理语言转换的有效途径

  城市设计导则是与城市编制管理体系相匹配的、具有综合性、先导性、操作性的规划要求,控规是为约束和调控城市发展的主要依据。为了使在我国城市建设的现实情况下更具有实施性,将控规与城市设计进行适当的融合,加强控规指标的系统性和精确性,提高控规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性。

  (4)“一控制”与“一引导”的二图管理

  为了更好的指导柘城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在控规和城市设计阶段成果,城市核心区通过城市设计形成地块的引导图则纳入到控规的成果内容,形成“控制”和“引导”二图则的控规引导体系,分别表达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使之共同成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5)规划管理实施的可操作性

  规划注重开发与建设实际,将宏观控制与微观引导相结合,规划控制遵循“总体控制、总量控制、重点控制”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弹性与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黄珍.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地位的思考[J].广州建筑.2005.4.

  [2]陈孚江,王青.基于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实效性研究——以江苏软件园吉山墓地为例[C].2011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1.

  [3]沈佶,周艺怡,城市设计导则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以天津滨海高新区城市设计实践为例[C].2011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