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11月05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跨国公司的到来不仅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也推动了我国的改革和经济发展。但是,近年来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企业出现了社会责任弱化的倾向。这既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以及过于追求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有关,也与跨国公司摒弃职业操守过度逐利的功力心态有关。为实现跨国公司与我国的互利发展,我国需要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予以调整。
【关键词】杂志社发表文章,公司社会责任,相关利益者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是美国人谢尔顿于1924年最早提出的。随着相关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更是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关于如何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界并没有一致的定义和普遍认可的范畴。按照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解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要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预期变化的各种社会行动方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种观点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因为其将“可持续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即对股东的经济责任、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东道国来说,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在于跨国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及对环境的责任。
二、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的表现
1.少数跨国公司及其人员在我国行贿,违背良好的公司操守
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商业贿赂也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2.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市场和知识产权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并涉嫌垄断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最密集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国家政策重点鼓励的产业市场前景广阔的基础工业或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如微电子、汽车制造、家用电器、通讯设备、办公用品、仪器仪表、制药、化工等行业。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与进入壁垒通常是垄断行为发生的结构性前提。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足以说明跨国公司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上升。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正是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可以长期地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发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结构性前提。在已经存在跨国公司结构性垄断的条件下,一些跨国公司利用价格优势进行低价倾销以实现垄断,一些跨国公司对并购或合资的中国企业的品牌实行打压,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资金和技术实力进行排他性经营,还有一些跨国公司采取价格同盟、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方式实施垄断行为。
3.某些跨国公司在我国侵犯劳工权利以及工资标准偏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严重。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海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存在侵犯劳工权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具体表现在: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强制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无视劳动安全,缺乏基本的劳动条件保障。此外,侵犯劳工权利的做法还表现在侵占工休日、虐待、工伤、医疗救治不足等方面。
4.违反中国法律,奉行双重市场标准,不能给予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2006年3月,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卡夫公司提出批评,指责其奉行双重市场标准,在欧洲市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而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这种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如雀巢金牌成长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曝光后,浙江省工商局就将检查结果通报给雀巢公司,并给了该公司15天的时间,让其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但雀巢公司在此期间既不说明情况,也不申辩,更谈不上整改。也就是说,雀巢公司对自己产品碘超标的情况“隐瞒”了15天,而且没采取任何对消费者负责的补救措施。这个事件暴露了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对于中国消费者健康的漠视。此外宝洁公司SK-Ⅱ、强生公司婴儿油、联合利华“立顿”速溶茶、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帕杰罗汽车等事件,都让我国的政府、公众和媒体对这些知名品牌在遇到危机事件的时候非常拙劣的行为表现感到气愤。更有甚者,有些公司还试图掩盖事实真相,甚至还对中国和国外消费者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这些跨国公司辜负了中国消费者的信任。同时正是对不同市场所采用的不同态度,使中国的消费者看到了一些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利益驱动下的真实面目。
三、我国应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出于引进外资、带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需要,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待外资企业,特别是对待跨国公司的态度实在过于宽容,不仅在审批、征地、税收方面给予一系列“超国民待遇”,而且对于外资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一再忍让纵容;对外资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准的要求,往往比对国内企业的要求还要低。纵容外资企业的结果,就是让外资企业觉得中国市场是一个不规范的市场。长此以往,必然是我国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解决这些问题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下列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些危害:
1.政府既要通过理念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来约束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1)政府应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引导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很多方面对于企业责任的主流认识,是强调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的,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略了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劳动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就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但是,理念的变革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极为重要,因为在中国,理念变革往往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
(2)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强制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要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工****利、以及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国来说,当前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目标既然是促使企业遵纪守法,那么,政府无疑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为促使企业遵纪守法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完善法规、严格执法”是推进企业履行法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政府有能力也有义务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强制措施。
2.以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现在西方社会对其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主要体现在道义责任层面。例如,社会公众要求跨国公司不购买“血汗工厂”的产品,就是一种道义要求,因为法律并无此规定。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一个企业需要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必须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才能够得到长远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社会问题日益重视,不注意环保和违反社会、道德底线的企业即使没有被政府或监管部门惩罚,也会因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不满而在市场上受挫,丧失竞争力。更有甚者,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过失常常会使它们被诉之公堂,沉重的诉讼负累不仅对企业本身造成经济上的创伤,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公众形象。所以在中国要加强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的宣传来约束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3.建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从目前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分级模型中可以看出,单纯从基本社会责任评价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行为有失偏颇,我们需要从基本社会责任标准、中级社会责任标准和高级社会责任标准三个方面来评价跨国公司的在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从而全面了解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这不仅是提升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俞毅.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社会责任[J].国际经济合作,2006(12):41-45.
冯巨章.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J].现代管理科学,2008(8):79-82.
郑平.中国转型经济背景下的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J].2008(3).
赵映平.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5):23-26.
谢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社会责任的弱化与对策[J].天府新论,2009(9):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