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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论文发表价格之道德义务的现代解说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过去人们一直将道德义务限于人类社会领域,但是当大量的环境问题出现的时候,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对道德义务进行思考。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道德义务不仅包含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还应该包含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摘 要:过去人们一直将道德义务限于人类社会领域,但是当大量的环境问题出现的时候,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对道德义务进行思考。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道德义务不仅包含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还应该包含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职称论文发表价格,道德义务,人类道德义务,动植物,自然界

  对道德义务的认识及其践履,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针对社会各个领域出现的道德问题,人们在急切呼唤道德、良知,希望尽快改善这种道德现状。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充分体现了人类对自身提出的道德义务。然而就在人们想方设法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自身的安全时,殊不知现在的环境问题已经威胁到所有生命的生存和生活,如果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将道德义务仍然限定在人类社会的领域内,已经应付不了这么重大的环境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将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大到人类社会之外的自然。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道德义务应该包含以下方面。

  一、 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首先考虑的当然是人对人的道德义务。如果人类对自己同类的利益不闻不问,反而大谈保护动植物的利益,甚至竭力主张保护蚊子、苍蝇、蟑螂和老鼠等的利益,那么谁都不会觉得这是合情合理的事情。所以,协调好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关系,无疑是人类本己的、优先的道德义务。

  1.当代人类自身内部的道德义务

  当代人类自身内部的道德义务即处于“共时性”环境中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道德义务。

  在当前情况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人们的道德素质仍然偏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现象蔓延,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中,掺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税漏税、不讲信用、损人利己等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道德失范、秩序失范的状况腐蚀了人们的灵魂,污染了社会风气。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影响社会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针对社会各个领域所出现的道德问题,不是我们简单地能用政治手段或法律手段所能解决的,而要用道德的手段去解决,这就提出了道德义务的问题。道德义务在个体意识中总是表现为不以人的情感欲望倾向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常常表现为一种不得不服从的必然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1]

  由于人类社会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有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关系,也有社会整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如民族和民族的关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穷人与富人的关系等等。不同层面的关系需要用不同的道德规范去调节,也意味着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要相应地履行不同的道德义务。例如,对待他人,不要说谎、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见义勇为等等是我们应尽的道德义务;对待集体,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也是我们应尽的道德义务。除此以外,道德义务还有更为丰富的内容,在不同的关系中便对应着具体的不同的道德义务。

  之所以强调当代人类社会内部的道德义务,就是为了构建一个好的人类社会。而构建一个好的人类社会,就是要不断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从而达到人类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是利益的差别造成的。当今世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差别,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才能避免各利益主体因利益差别而导致的矛盾激化。从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看,必须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达到大家认同的平衡点。人与人、人和社会之间一旦形成利益共同体,就能达成共识,履行道德义务,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建成一个和谐的人类社会。

  2.当代人类对子孙后代的道德义务

  由于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联系只是一种“历时性”的“传递接力棒”式的联系,因此不能沿用人际伦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原则,而只能基于人类延续后代的继承性关系和谋求人类长期繁荣昌盛的价值观念,单向地对子孙后代承担必须的道德义务。[2]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写到:“人类过多、过快的开发已过量开采的环境资源,使其被耗竭而不能持续到遥远的未来。这种努力,对我们这一代是有益的,但会让我们的子孙承受损失。现在对挥霍浪费的结果,将使后代人迅速地失去选择余地。”为了人类的未来,“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同时,“各国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应保护和利用环境及自然资源。”[3]

  人类作为有意识有理性的高级物种,不可像恐龙一样滥用资源,大力破坏环境,最后导致自身的毁灭。因为适宜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自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人类的明天与今天同等重要,如果当代人的发展威胁到了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那么人类必将面临灭亡的厄运。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还负有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持续性的义务,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4]

  二、 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

  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考虑得更多的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此时此地的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问题,很少或几乎没有考虑到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问题,地球上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问题,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的生命长期生存所需要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即地球生物圈的可持续生存问题。由于高度发展的技术时代人类集体行为总和形成的因果关系的复杂和难以预料,新的道德义务不能不全面考虑对整个人类的关心、对人类后代的关心,对所有生命物种生存利益的关心,以及对支撑生命存在的地球生态环境的关心。[5]

  1.人类对非人类生命物种的道德义务

  人类对非人类生命物种的道德义务是人类对自然存在物的一种单向性义务,它基于人类和生物物种的生存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这里的道德关怀对象主要是物种而不是个体,这是生态伦理与人际伦理的重要区别之一。[6]但是,我们并不反对人类以仁慈的精神来对待有感知苦乐能力的动物个体,更不主张任意残杀非人类生命个体。

  之所以强调人类对非人类生命物种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对非人类生命个体的道德义务,这是因为,生物个体从属于物种,而物种又是以一定数量的个体形式存在的。从整体上看,保持物种生存比保持个体的生存更重要,也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失去了的个体总是可以经过物种中的其他个体繁殖出来,但物种灭绝却再也不能产生出个体。物种的每次灭绝,都是对生命的一次超级屠杀。它不仅杀死生命个体,还杀死一种生命形态。它不仅毁灭生命的“存在”,还毁灭生命的“本质”;不仅毁灭生命的“肉体”,而且毁灭生命的“灵魂”。[7]

  每个物种稳定持续地存在,都需要经历几千年的生存适应过程。因此灭绝一个物种就是停止一个物种几千年的历史。人类不应该按自己的需要随意灭绝任何物种,因为人为灭种与自然灭种是不一样的,自然灭种能够促使被灭绝的物种或相关物种向另一物种转化,它打开了进化之门;而人为灭种终止了物种的形成,就关上了进化之门,所以人类应该允许物种的生存和进化。为了尊重濒危物种的生存权利,挽救濒危物种,人们甚至必须杀死一些过多的野生动物和人造的劣质品种,营救遇险的濒危动物,保护濒危的植物,恢复由于人类活动破坏了适合于它们生存的自然环境。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的实现,依赖于所有的生命物种提供的生物资源和它们的活动所形成的健康的生态环境。尽管人类之外的生物物种无意于为人类的生存利益尽义务,但是这些物种自然而然的生命活动不仅提供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而且也创造了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健康生存的生态环境。而所有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利益的实现,虽然在人类产生之前是以自己的生命活动适应生态规律的方式来完成的,但是在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已经遍及整个地球的今天,它已经日益密切地依赖于人类对开发自然活动的合理约束,依赖于人类对生物圈正常生态过程和生态秩序的调控。由于人类与所有其他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利益相互依存,他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的整体,具有一种整体利益,如生物圈的完整、稳定,健康和美丽。但是,今天人类活动造成的物种灭绝浪潮的后果,已经使生物圈自我稳定功能所需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从而出现了生物圈严重失稳和走向不可逆及退化的迹象。因而,遵循生态规律,保护和延续濒临灭绝的物种,修复被严重破坏的多种类型的生态系统,恢复并参与生物圈的调节功能,就成为人类在较长时期内不可否定的道德义务。

  当然,人类建立生态伦理,在人类道德主体之间缔结契约,确立人对生命物种的道德义务,赋予生命物种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对它们进行道德关心,这并不是说人类就不能利用生物资源和改变生态环境,而是说人类的这种利用不能危及生命物种的生存,不能人为地毁灭生物多样性,不能以超出自然状态下生命的死亡方式来残害动物,不能以生命的基本生存利益的损失来满足人类奢侈的物质欲望,不能过度地干预生命物种的生态环境,不能危及整个生物圈健康存在的可持续性。的确,人类履行这些道德义务,意味着长期以来追求的那些物质福利要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也必然要求人类改变自己开发自然的物质技术方式,甚至要求人类做出某些利益上的自我牺牲。但这样做并未把动植物等非人类生命提高到与人平等的地位,更没有要求人们把它们当作人类成员加以同等程度的道德关心。[8]

  2.人类对所有生命形式生存的生态环境的道德义务

  人类对它的义务只是基于对所有生命的义务而产生的,因而属于一种间接义务。正像我们对他人居住的房舍具有道德义务是由对他人的义务引起的一样,我们对房舍的义务是对居住者的一种间接义务。因此,人类对生态环境的道德义务,就只能是一种因对所有生命的利益实现条件而产生的间接义务,而不是直接的义务。

  生态环境是所有生命生存的环境,是生物栖居的家园,它提供了各种生命物种生存需要的阳光、空气、水分、温度、湿度等生态因子,这也是生命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当人类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生态规律,破坏了生命生存的生态环境时,就必然要损害生存于这些生态环境中的各种生命形式的生存利益,包括人类自身的利益,这在道德上是一种作恶的行为。而人类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越是复杂和巨大(尤其是生物圈这样的全球生态系统),它所损害的生命的共同利益也就越严重,他在道德上所犯的错误也就越大。因此,为了所有生命生存的共同利益,遵循生态规律去利用生态环境中的资源,从而维护好所有生命生存所需要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应当承担的生态道德义务。[9]

  我们说人类应该对自然尽道德义务的时候,并不要求自然也对人类尽道德义务。因为只有人类才能成为“道德办理人”,也只有人类才对自然造成污染,自然环境的退化是在产生人类之后,非人类生命成员的所有生命活动是维系地球生态系统完整、稳定、健康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因此,它们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生态道德义务。泰勒说,一个人对生命和自由的权利确实是一个有效的道德要求,但对这一道德要求负有责任的必须是道德办理人,因为只有道德办理人才能在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下行为,而动物、植物不是这样的存在。因为它们不是道德办理人,所以谈论它们尊重或不尊重我们的权利是没有意义的。[10]所以,人类作为唯一的道德物种,必须能够超越自己作为一个物种的狭隘性,而从千百万物种的利益出发去保护自然,肩负起维护所有生命物种共同家园的重大责任。

  三、 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

  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两者之间并不是对立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统一的,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动物福利运动指导思想的“仁慈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残忍地对待动物是一种内在错误的行为,这或者是由于该行为会败坏人的德性,或者是由于该行为会使施暴者对他人也变得残忍起来。[11]这个观点不一定是正确的,但是却有合理的地方。从中可以看出,人对动物的关系影响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如果人类没有对自然尽道德义务,那么也会影响到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的履行。

  当今世界,很多问题和矛盾归根结底都和自然有关。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与人对自然的征服和统治恰恰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人对人的奴役,正是从人对自然的奴役中获取物质力量的。发达国家通过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和掠夺去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而控制其意识形态,导致了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不稳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不落后挨打,便采取破坏自然的方式发展经济,然而最终导致的环境问题,也引起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的矛盾。

  同样地,人类对自身不尽道德义务,也会影响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的履行。社会生态学认为,生态危机根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模式的弊端,正是人统治人的压迫性的社会结构,产生并强化了一切统治形式、思考方式和生活方式,包括人对自然的统治。“人统治自然的观念直接源于人统治人的实在。”[12]这种观点不太合理,因为假设现在已经解决了人类社会内部的不公正问题,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公正问题照样存在。人类现有的人口数量和人均生活水平的维持仍旧要与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利益发生冲突,我们仍然需要解决人类开发自然的合理限度问题,仍然需要解决人类对其他生命形式的道德义务的问题。但是从社会生态学派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人和人、人和社会的关系,与人和自然的关系的相互作用,这是其正确的一面。

  由此可见,人和人、人和社会的关系,与人和自然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也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因此我们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只对其中一方尽道德义务,对另一方任意妄为。如果人类只对自身讲道德义务,肆意地征服自然,掠夺自然,那么自然环境的毁坏最终也将导致人类无法生存和发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样,如果只强调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忽视人类当前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贫穷一样会导致破坏自然,形成恶性的循环,最终也不能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

  如果说人类对自身的道德义务具有本己性和优先性,那么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则更有深远性和根本性。一种生态伦理若是不考虑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就不会有全面、正确的道德义务观和道德的行为,也根本不可能达到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的目的。我们认为,人类作为唯一的道德主体,是靠其他非人类生命物种和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养育的。对养育自身的生命物种和地球生物圈不尽环境义务,只对自己的同类尽义务,这是一种种际的非正义行为,也是一种道德上的自私和利己主义。地球不是仅仅属于人类的,而人类是属于地球的;保护部分不能保护整体,只有保护整体才能更好地保护部分。也就是说,只有保护作为所有生命生存家园的地球生物圈,才能有效地保护好人类的生存环境。从道德义务上看,人们若只对同类承担道德义务,就会由于只顾人类利益而忽视其他生命物种的利益,遮蔽对生物圈复杂性的认识,就会导致只顾追求人类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忽视生物圈健康存在的可持续性对人类发展严格的约束条件,就会因生态后果的迟滞性而造成生物圈的不可逆退化和毁灭。退而言之,即使我们假定人类能够完全认识清楚生物圈对人类发展的约束性条件,也会因为人类利己主义的道德义务观而不能达成合理共识,从而采取拯救环境的有效行动。[13]

  所以,人类要把对自身的道德义务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结合起来,使之形成良性的互动。人类只是地球上的后来者,而不是地球的统治者,只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自然的全部。地球生物圈是一个由所有生命组成的网络关系的整体,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工具价值和系统价值,人类有责任维护地球生物圈的完整、稳定、健康和美丽。只有重新认识道德义务,人类才能更好地调整人和人、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才能恢复人和自然的和谐关系,真正建立起环境友好型社会,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29

  [2][5][6]佘正荣.完善生态伦理学的合理论证[J].深圳大学学报,2007,9(5):38

  [3][12]余谋昌.生态哲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43,138

  [4]王 莹,秦碧霞.论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J].道德与文明,2006,1(1) :65

  [7]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 [M]. 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97

  [8][13]佘正荣.价值共同体与环境义务[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1(1):17-18

  [9]佘正荣.生命共同体:生态伦理学的基础范畴[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1):19

  [10]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2002.300

  [11]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