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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见刊之浅谈社会建构论的思想渊源

时间:2014年12月19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社会建构论是一种被寄予厚望的哲学方式。作为新思潮,它有必要到历史中汲取思想资源。我们认为社会建构论的思想不仅有知识社会学和历史主义等经常被提到的近缘,还可追溯到康德和黑格尔以及皮尔士的哲学。这种追本溯源不但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建构论的历史去理解

  摘要:社会建构论是一种被寄予厚望的哲学方式。作为新思潮,它有必要到历史中汲取思想资源。我们认为社会建构论的思想不仅有知识社会学和历史主义等经常被提到的近缘,还可追溯到康德和黑格尔以及皮尔士的哲学。这种追本溯源不但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建构论的历史去理解它的逻辑,而且也为它提供了辩护。

  关键词:快速见刊,社会建构论,建构,溯因推理

  “社会建构”一词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S&ST(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中流行开来的。S&ST最初从彼得•伯杰(P. Berger)和托马斯•吕克曼(T. Luckmann)的一篇有关知识社会学的论文引入该词:“知识社会学热衷于对实在的社会建构进行分析。”[1]不过,伯杰和勒克曼感兴趣的实在是诸如制度与结构等因人的行动和态度而存在的社会实在,诸如礼貌的行为规则以及钱等等。但热衷于科学技术论的学者并不满足于此,他们像诺曼底登陆后的联军一样迅速地把社会建构论推向各个领域,事实、知识、理论、现象、科学、技术甚至社会本身都被宣称是建构起来的。社会建构论也因此成为总括众多不同流派的科学技术论的一个方便的标签,并同时成为聚集在实在论旗帜下的科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猛烈攻击的对象。

  尽管如此,在很多人的眼里社会建构论是一种被寄予厚望的全新的哲学方式,甚至被说成是“阻止后现代主义潮流的理念”。正如任何新的哲学思想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烙印一样,社会建构论也有它自己的思想渊源。社会建构论者在忙于“建构”的同时,对这段历史做出一些回顾也是大有裨益的。这不仅是一种传统,它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社会建构论的理解,而且这种回顾本身就是理论的一个应用——“建构”出一个新理论的“史前时期”。

  社会建构论的基本观点是,某些领域的知识是我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说是我们建构起来的。这种思想在经典社会学和哲学中有多种来源。安德烈•库克拉(A. Kukla)指出社会建构论汇合了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这两股社会学的历史潮流。[2]前一种以马克思、曼海姆(K. Mannheim)和涂尔干(E. Durkheim)三人为代表,强调社会因素在形成个人信念中的主导作用。后者为默顿及其追随者所提倡,他们研究了科学制度是怎样组织起来的,并试图说明科学活动的社会作用。

  事实上,除了社会学,社会建构论的“史前时期”可以追溯到更悠久的哲学思想。通过后期维特根斯坦和库恩等经常被提到的近缘,我们可以在康德、黑格尔和皮尔士那里看到建构论的种种影子。在我们看来,当今的社会建构论可以从这三位先驱那里获得认识论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资源。

  认识论的渊源

  有人说社会建构论的基础是康德哲学。[3]康德认为知识是人类理智的产物。自在之物维度以某种不为我们所知的方式激动感官,为知识提供了内容,但是内容组织的方式是由人类理智加诸其上的概念决定的。这些概念既不是人类随意选择的,也不是神经科学上的因素决定的,而且它们对特定的个人或共同体来说并不是独特的;作为理智所预设的条件,它们是人类普遍持有的观念。自在之物与我们的概念共同作用产生了现象的维度,这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经验到的世界。正常人的理智运用这些普遍的概念把被经验的物体建构为我们所知的“自然”。所以,我们所知的实体至少部分地产生于人的概念。如果人类不存在,进而所有的概念不存在,那么经验的物体就将成为莫明其妙的自在之物。

  康德在阐述“哥白尼革命”时,要求我们把自己先天地设想出来的东西归于事物,并通过这个东西必然地推导出事物的特性。康德认为,诸如数学这样的纯粹知识决不是通过概念得出来的,而永远只是通过构造概念得出来的。而构造一个概念,意思就是先天地提供出与概念相对应的直观。在康德看来,我们正是通过构造出的概念,先天地把法则加诸现象和作为现象全体的自然之上,从而为自然界立法。认知主体所具有的先于、独立于外在对象的直观能力既使得认识成为可能,也使得建构成为可能。这是康德在考察了认识论的维度后得出的,同样也适用于库恩与社会建构论的结论。

  现在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库恩晚年把自己的理论定位为“后达尔文主义的康德主义”。因为在库恩那里,常规的科学活动同样也是通过认知主体或科学共同体的构造来实现的。然而,与康德不同,在库恩看来,作为经验之前提条件的范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如达尔文所描述的那样处于缓慢的进化之中。

  尽管库恩曾强烈地抵制社会建构论,但实际上从库恩到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其实只有半步之遥,轻轻一跨便过去了。真正的“祸根”在康德,只要经验可靠性的依据与外部实在无关,而只相关于主体的内部条件,那么至于这种条件是先天地规定的,历时地给定的,还是主体间后天地商定的,就只是程度与路径上的差别了。

  社会建构论抛弃了康德式的“普遍性规定”,宣称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拥有不同的概念。这与建构论者抛弃了规范/建构,采纳了描述/建构的进路有关。科学技术史的研究表明,知识在稳定之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说明放弃普遍性虽然可惜,却合乎实际情况。这样一来,我们所知道的自然到底是什么样子便是相对于特定概念的,进而可推出是相对于持有这些特定概念的个人或共同体的。所以,如果部分地构成“自然”的概念因个人或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那么“自然”本身将会因个人或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这容许了“自然”的存在以及关于自然的知识在个人或共同体之间不可通约。抛弃“普遍性规定”还使得建构论者不必像康德那样一定要在经验之外寻找建构能力的来源。对于社会建构论者,这个来源不言而喻就是社会。社会既是科学技术充满偶然性的起因,也是使它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的保证,因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中我们才能达成共识。社会建构论,又称新康德主义建构论,与康德主义都是观念论,它主张表象直接形成事物。[4]康德强调理智先于自然,只不过社会建构论所指的理智是社会版本的,确切地说就是用社会主体取代了理智主体。根据这种观点,当科学家就某个主张达成共识时,他们就在字面上使之为真,世界也就随着这种共识而产生。

  库恩曾把这种爱丁堡式的建构论斥之为“疯狂”的纲领。的确,从康德哲学出发很容易走向建构论,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康德哲学本身就是一种建构论。康德对经验论与唯理论的折衷本身就留下了分裂的可能,在容许“人为自然界立法”的同时,他也肯定超越建构的“物自体”,从而把只能相对地为之辩护的信仰同只有一个独立实体的反建构论结合起来。迈克尔•德维特(M. Devitt)把这种观点称之为“羞羞答答的实在论”(fig-leaf realism)。[5]

  本体论的渊源

  社会建构论还多少打上了黑格尔哲学的烙印。与康德不同,在黑格尔看来,现象与自在之物之间非历史性的二元对立是理智进步的障碍。黑格尔用改造了的康德二元论来解决知识问题,他声称“真正的辩护是一个内在于知识的过程。一个主张通过将它与它根据自身原则判定的自我展现的东西进行比较而得到评价。”[6]但思想进步的过程还不能仅仅用这个公式来解释;它涉及到“辩证法”的作用。辩证法能够以类似科学的方式包容否定、肯定和否定之否定的观念,却不局限在作为整体的人类历史(整合了自然的实在,知识和道德)领域内。知识之所以有矛盾是因为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不和谐,矛盾又将不可避免地将客体和主体拉近,逐渐形成不完美的和谐。主体一旦认识到客体正是它自己所“建构”的产物时,就达到了某种和谐——客体和主体融合成一元的绝对精神。

  史蒂文•沃格尔(S. Vogel)认为,黑格尔的思想包含了这样一种建构论的观点:积极的社会主体建构了客体的生活(包括“自然”);真理是由社会主体对这个事实的反思性的实践所构成的。[7]也就是说,真理产生于实践中这样一种认识:“自然”完全是我们的创造;更进一步,自然作为一个独立客体是绝对精神的具体化。在黑格尔看来,认识是思想的一种形式,是主体和客体统一的事实。主客体在差别中的同一就是绝对理念,绝对理念通过把自己的对立面即客观性吸收到自身的主观性之中,从而消除一切矛盾,这一运动过程既是辩证法,同时也是客观知识和真理。黑格尔的立场与社会建构论不谋而合:只是因为我在历史中创造和理解了我所生活的世界,我才有可能认识绝对。

  黑格尔对主体的理解基于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抛弃了那种僵死的自在之物,用他自己的话说,“实体就是主体。”主体作为能动的实体在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和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和康德一样,黑格尔哲学中也隐含着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是概念产生的机制。当我们放弃“普遍”和“绝对”等字眼而着眼于社会历史条件时,我们就不难理解:个人用来建构事物(例如自然)的概念受他所生活的共同体和社会决定,或者至少受到它们的重大影响。在后库恩主义者看来,概念产生的机制是:“‘方法’基本上被表述为‘权力的关系’,因此表明了因果性;而‘手段’被表述为‘商谈’,因此表明了基于语言的概念的特性。这两种情形(方法和手段)中,重要的是它们本质上是公共的,因而通过定义它们便具有了个体间的或社会的联系。正是这些社会联系确定了个人或群体使用概念的条件,进而确定了特定个体或群体知道存在的实体。”[8]

  值得注意的是,对黑格尔的关注同时也为社会建构论的演进与转型提供了理论根据。从主-客体统一的逻辑中可以引伸出,科学活动本质上不是一项知性的事业,而是一种物质性的实践。作为科学、技术与社会一体化的现代科学在重塑自然的过程中同时也重塑着社会。请注意,在这里,“社会”与“自然”一样既不具有本体论的地位,更达不到绝对理念的高度,正因为如此,把一切要素都归结为“社会”的还原论思路就成问题了。在1987年,布鲁诺•拉图尔(B. Latour)、史蒂夫•沃尔伽(S. Woolgar)(巴黎学派)就主张放弃社会建构论中的“社会”概念,约瑟夫•劳斯(J. Rouse)认为这意味着社会建构论的一种蜕变。在安德鲁•皮克林(A. Pickering)1992年编纂的大型文集《作为实践与文化的科学》中,这种趋势变得更明显了,编者之所以用“实践”与“文化”来取代“社会”概念,也许正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主-客体的内在统一性。

  方法论的渊源

  杰勒德•德仑提(G. Delanty)认为,“后实证主义对实证主义的批判导致了两种思想流向:实在论和建构论。”[9]实证主义认为,科学理论实际上是可能的观察结果的总汇,只不过它是用具有逻辑结构的语言表述出来的。也就是说,科学理论是通过对观察结果的逻辑操作建立的。这是个将孤立数据点转化为一般陈述的过程,也即归纳的过程。正是基于这一点,实证主义热衷于发展能使从孤立数据转向一般陈述的归纳过程变得牢靠的科学逻辑。然而,实证主义的努力失败了,休谟提出的归纳问题似乎是无解的。社会建构论放弃了实在论的逻辑概念,转而从社会维度来说明科学知识。逻辑随之被看成是一类与行动相伴随的规则,是建构起来的东西而不是实在的结构。其实,这种想法除了能给人造成视觉上的冲击外别无新意,除了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理论之外,诸如此类的表达其实已经隐含在美国哲学家皮尔士的思想中了。

  皮尔士可以冠以科学家、哲学家等许多头衔,不过他首先把自己看作是一个逻辑学家。他促进了停滞长达两千余年的逻辑学的变革,并自认为超越了康德那种“平庸的逻辑”。皮尔士的逻辑观与众不同,他把形式逻辑归入数学的范围,而把作为正确推理理论的逻辑纳入规范科学。皮尔士的理由是,形式逻辑与数学一样研究纯粹的虚构物的特殊关系,而规范逻辑是关于正确推理的理论,这种推理体现了人的自我控制,因为它迫使行为屈从于理想和法则,故而起到规范的作用。在这里,皮尔士把推理看作是一种行动,而不是一种被动的沉思。

  皮尔士认为推理方法有三种: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溯因推理。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是保真的:如果前提真,结论一定真。芭芭拉模态三段论中的结论“苏格拉底要死”没任何新东西,它完全包含在前提中。因此,演绎不是综合的,而只是分析的,不会引起新知识。与演绎相反,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归纳推理中,前提是观察得到的陈述,推理的结果增加了新的内容但不是保持真值。很长时间,皮尔士一直都把归纳推理当成综合的推理,直到他深入地研究科学哲学之后才意识到,任何一个有效的归纳推理都是以某个假设的规律或一般规则为前提的。在皮尔士看来,有效的归纳推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抽样在集体中必需是随机的;待检验的特性必需在选样前定义好。这样的条件要求皮尔士称之为“预先设计”。“预先设计”意味着我们在集体中抽样之前就已经知道了要检验的特性。

  皮尔士的逻辑分析表明,任何一种归纳都依赖于认知主体事先建构的假说。因为在知道之前先有知识,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认知主体必须在整理信念之前自己构造假说。这个建构的过程就其逻辑形式而言就是溯因推理。皮尔士说,“溯因推理是形成一个解释性假说的过程,是引入新观念的唯一的逻辑操作方法。归纳仅仅是决定一个值,演绎只是展开一个假说的结果。演绎证明事情必须是那样;归纳显示某件事事实上是有效验的;溯因推理暗示某事是可能的”。[10]典型的溯因推理开始于令人诧异的事实,令人诧异的事实是所有科学探究的开始,通过对它的溯因我们获得了某种解释,重新构建了概念的秩序。

  如果我们在符号学的平台上考虑溯因推理的机制,可以认为,作为未解释的结果引入的符号,其意义是通过建构一种解码规则或应用一个熟悉的解码规则赋予的。溯因推理是一种认知操作,它创造了一个框架,使得赋予符号单一的意义变得可能。皮尔士否认没有符号的思维,认为一切信念都要采取符号的形式。任何符号的使用都预设了一个能理解它的主体集团,即共同体,因为符号只有是主体间可解释的才能成为可能。皮尔士对共同体的强调直接影响了库恩,后者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范式的概念为我们对科学实践进行地方性的考察创造了空间。

  皮尔士对推理过程的论述表明,推理是认知主体积极构造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一种范式,一个规则,一种测量方法临时制定好了,以便我们认识或测量我们所经验的世界。溯因推理因此成为一种认知机制,它让我们能够运用自己的认知系统自己制定规则,进而创造知识。这和逻辑建构论的思想相差无几。逻辑建构论不同于理性主义,认为不存在独立有效的逻辑规则,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我们的行动“使得”它们有效,并且这种有效性可以得到相对地辩护。皮尔士认为,溯因推理给出的解释性原则可以归纳地证实。对假说的证实从表象的意义上给不出什么实在的东西,但它起到了功能作用。也就是说,我们通过溯因推理建构起来的新规则、新理论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被证明是可行的,它使得我们更加适应环境了。正是这种可行性为我们的建构做出了辩护。对逻辑建构论者来说,规则同样是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可行的东西。既然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规则,那么它就应该被遵守,否则协商就没有意义。规则被遵守就意味着它在共同体中是可行的。

  可行性体现了皮尔士的实用主义思想,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建构论。社会建构论者认为,我们要建构某物是因为它的缺失将给我们造成麻烦,也就是说你不能“随意去掉”它。比如性别,我们就没办法忽视它,因为性别的结构产生了人们不得不承认的限制与资源。相反,如果我们建构出这种不能“随意去掉”的某物,我们就会获得一些便利,至少比不知道它的人要胜出一筹。建构的“被迫性”把我们直接引向了实用主义的准则。任何概念,除了我们所能想到的实际效果以外,什么也不是。这样,实用主义准则就成了一种自我控制的观念,它既是规范逻辑的准则,又是建构的准则。

  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准则还具有社会意义。可行性本身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因为它们总是相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假设我们处在另外的世界中,我们的可行性标准将会迥然不同,因为那时我们必然需要另外的标准,另外的范畴系统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这样,世界或自然就成为一种选择机制,作为一种限制来确定我们的建构是合适的还是失败的。如果失败了,科学共同体被迫改变理论,范式或概念系统,以便获得可行的建构来扩大我们的知识。而一个新范式被建构起来后,共同体内相应的概念系统的逻辑也就改变了。这种观点与新康德主义社会建构论殊途同归,它表明,自然的知识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是不可通约的。

  皮尔士对科学知识的看法对社会建构论者也是很有启发的。他认为,知识不是由命题构成的静止的体系,而是一个动态的探究过程。科学的本质不在于它的真理,而是它的不懈的追求真理的奋斗。在他看来,世界是不能直接为我们提供可用的规则和范式的,对预设规则和范式的说明只能存在于认知主体的建构过程中。罗蒂说过,自然科学本身是“不自然”的。在社会建构论者看来,科学技术无法提供一条从自然直接通往关于自然的观念的路径,知识不是一种有待我们去发现的实在,它更像是我们的发明,是主动构建出来的东西。恰如皮尔士认为探究过程中的知识要承受公共批判能力的批判一样,社会建构论者也认为知识在建构过程中要接受主体间的协商。

  以上的分析使我们看到,源自康德、黑格尔和皮尔士的思想分别从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三个方向汇集到社会建构论这一新思潮中。这也印证了黑格尔睿智的论断,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原本就是一体的。建构论的思潮如今还在演变中,它将走向何方,最终何处驻脚,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有一点是确定的,和其他任何思潮一样,社会建构论要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动力,要想得到更多人的认同,就必须在历史中汲取更多的思想资源。本文的工作也仅仅在于这一点。

  参考文献:

  [1] P. Berger, T.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M]. Garden City, New York: Doubleday, 1966.

  [2] A. Kukla. Social Constructivism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M]. London: Routledge, 2000.

  [3] W. A. Suchting. Constructivism Deconstructed [J]. Science and Education, 1992, 1: 246-47.

  [4] S. Sismondo. An Indroduction t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 [M]. Oxford: Blackwell, 2004.

  [5] M. Devitt. Realism and Truth [M].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6] W. A. Suchting. On Some Unsettled Questions Touching the Character of Marxism, Especially as Philosophy [J]. Graduate Faculty Philosophy Journal, 1991, 14 (1): 162.

  [7] S. Vogel. Against Nature: The Concept of Nature in Critical Theory [M]. Albany,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6.

  [8] E. Mariyani-Squire. Social Constructivism: A flawed Debate over Conceptual Foundations [J]. Capitalism, Nature, Socialism, Dec 1999, 10 (4): 97-125.

  [9] G. Delanty. Social Science: Beyond Constructivism and Realism [M].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7.

  [10] C. S. Peirce. Collected Papers of C S Peirce [M].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58: 5.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