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1月1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硕士学术期刊,沉默权制度,可行性
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而且争论已久。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但在立法和学理上,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有如下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
就我国国情来看,确立沉默权制度具有众多可行性因素:
1.我国的社会发展为沉默权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社会精神基础。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个体及私营经济,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司法活动中愈来愈要求与司法机关处于平衡地位。这种要求进一步发展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意识的提高,文明的进步,其反映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惩罚心理已逐步渗透入了理性的东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很好的反映。
2.法治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为沉默权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法治、民主的良好氛围为个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条件,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都为沉默权的建立创造了外部条件。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该公约是国际人权领域最有影响的法律文书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该公约后,历经3年得以批准。这是我国在迈步新世纪之纪在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是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又一新成就。该公约的批准也再次向国际社会昭示了我国致力于根据本国国情发展人权事业,保障公众充分享有各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的大环境下,我国在立法中也积极借鉴、吸收国外法律中我国有益的内容或者规定,这也为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原则提供了现实条件。
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突破。根据该原则,既然任何人在未经审判机关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被推定为无罪,那么,他对讯问就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因此,沉默权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之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已有沉默权制度的雏形,也有关于行使沉默权的一些保障措施,这些都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4.实践表明,沉默权也在为司法机关逐步接受并尝试。从总的来看,想要让广大司法人员接受沉默权,确需一个较长的过程,但一些地方已在尝试这项内容。如辽宁抚顺顺城区的检察院“零口供规则”就是一例。2000年8月,该院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尽管该规则和做法还不同于沉默权,但笔者认为,其意义有二:一是观念上的更新,克服了口供是“证据之王”的口供情结,使无供不定案成为历史。二是试行的这些部门都是基层司法机关,通常认为是素质不高的地方,但他们都能接受,何况经济发达、层次较高的地区。
5.法学理论对沉默权研究的不断深入、成熟,为确立沉默权作了理论上的准备,而各种媒体的报道又为其确立打下了社会基础。法学理论界对沉默权已从一种新闻炒作式的研究变得更加理性、成熟,更加务实。对沉默权的基本内容、保障机制、社会基础、立法模式等做了大量深入的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不少好的论点。沉默权已不限于法律专家、学者及司法部门的专业小圈子,而已走向了社会大众。
6.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为沉默权的确立提供了契机。当前,各项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公、检、法、司各部门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并在逐步改变一些司法习惯,其中程序观念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程序实施法治,通过程序实施司法公正已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司法机关正在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落后观念,逐步确立起实体和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法治新观念。证据观念的增强,重其他证据,轻口供的意识已初步树立起来。这些都与沉默权程序的实质是一致的,为沉默权的确立提供了契机。
7.物质装备的不断改善和侦查水平的逐步提高也为沉默权的确立创造了条件。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司法机关的物质水平也在逐步改善。交通、通讯、DNA鉴定仪器等大量现代化先进设备的装备,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方式,办案中的科技含量增高,侦查技术水平有了长足进展,由过去的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方式已在逐步走向科学办案,向科学要证据的道路。这为证据的收集,固定判断提供了新方式,使依靠口供定案转向依靠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定案成为可能。这些都为沉默权的确立提供了条件。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认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确立沉默权制度已是历史的必然。其确立的时机和条件均以成熟。我们应当尽快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再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