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1月21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 大学生就业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阐述了有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相关概念,在分析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 法学报刊征文,大学生就业,就业权利,就业现状,法律问题
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供求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许多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很多大学生仍然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得自己的权益被屡屡侵害。深入分析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对有效指导大学生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权利
在我国,就业指劳动者从事法律允许的劳动,与物质资料相结合并为社会做出贡献,从取得相应的报酬。有些国家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达到某一标准值时,才能被称为就业人员。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其就业状况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职业的开放性。
首先,大学生就业反映了知识群体的就业状况。正规的大学教育使得大学生在其专业领域内更具有竞争力,其专业水平高且其工作能力较强,因此,其就业状况较普通的社会群体较为特殊。
同时,大学生就业权利属于集体权利。所谓集体权益是指集体中的个体成员依靠集体的力量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集体权益则需要每个人体成员的维护。因此,大学生作为集体中的一员,为了保障集体的权利,每位大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不随意滥用和放弃权利,从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现状
一提到大学生就业,人们自然会想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这种“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大学生就业群体庞大。从1998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每进入高校的大学生人数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大学生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到2011年,仅迎接毕业生人数就超过了660万,这个数字已经十分庞大,再加上往届待业的大学生,每年进入我国市场的大学生就业大军不可估量,这必然造成大学生就业压力大。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公务员和在编事业单位等旱涝保收的工作成为了抢手的香饽饽,更是有很多大学生加入了考研大军,希望能够避开就业高峰。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不断接受着来自社会各种力量的冲击,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表现出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的特点。
同时,我国大学毕业生在总量和质量上无法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这一表述看起来与前面自相矛盾,实际上,我国缺少存在着这种其奇特的供不应求的现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仍然落后,很多高新技术部门招不到人才,无法发展,高层次人员的短缺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除了高新技术领域,一些专业人才较少,而另一些热门专业则人才过多,造成不同专业之间的大学生就业不平衡。
总之,我国的大学生就业现状较为复杂,简单的供求关系无法理清其中的关系。在复杂的就业现状的背后,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困难重重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学生初出茅庐,涉世未深,对就业情况不甚了解,常常遭遇各种法律问题,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市场更加严峻。
三、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就业市场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应届大学生找工作的道路并不顺畅。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汇总。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
公平的劳资关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不同民族、性别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民族信仰和性别差异而有所差别;同时,求职者共同竞争同一职位时,不同的求职者享有同等的机会,任何人没有权利搞特殊,享受特权,竞争面前应当人人平等。然而,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其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造成了大学生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以高姿态出现在劳动关系之中,求职者有时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而不得不接受许多不平等的条件。在现实的求职过程中,大学生因为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的现象比比皆是。
首先,性别歧视。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十分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调查显示,从1998年至今,高校女大学生数量增长迅速。与此相矛盾的是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聘用女生。例如妨碍生产,工作性质不适合女生等,用人单位提出的性别限制使得原本就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性比歧视造成了十分不好的社会影响,打击了女大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的积极性,很多人甚至认为女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使得整个社会的人才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配置。
其次,地域与学历歧视。在大学求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限制应聘学生的地域,甚至限制学生的学校,从而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农科类专业的大学生还经常因为自己的专业遭受不公平的社会待遇,很多人对农科类专业人士不足,存有很大的偏见和歧视,使得这类专业的学生的求职过程更加艰辛。
性别、学历和地域歧视仅仅是大学生就业中歧视现象的冰山一角。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花样百出。更多的匪夷所思的限制条件,例如身高、外貌甚至酒量都被列在招聘条件之中,大学生面对这些歧视条款无可奈何,与自己心仪的职位失之交臂。
(二)签约规避劳动合同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知之甚少,许多就业生仅知道三方协议和就业协议书等,就业协议仅仅代表的是意向性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大学生正式入职后,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合同期、薪酬条件、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与用人单位进行详细的磋商,从而确定正式的劳动关系。然而,在现实求职过程中,恰恰是这份重要的劳动合同成为广大毕业生头疼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要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在合同条款上大做文章。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成了用人单位利用的对象,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义务规定十分详细,而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寥寥无几,甚至出现了很多霸王条款,例如“工伤概不负责”,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等等。许多大学生求职者对于以上种种情况敢怒不敢言,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更有甚者利用大学生初入社会,缺少相关法律知识,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欺骗大学生签订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从中牟利。同时,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为主,使得大学生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和稳定感,这对于刚出大学校门,需要成家立业和结婚生子的大学生来讲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试用期陷阱,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核求职者是否能够胜任某一职位的有效方式,同时,求职者也可以利用试用期来了解自己将要接手的工作,从而判断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位是否适合自己。试用期对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双方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然而,用人单位却往往利用试用期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我国《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具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用人单位混淆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损害大学生利益。也有些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立下霸王条款,要求大学生在试用期内不能辞职,否则需要缴纳违约金等,这些规定均不符合我国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四、大学生求职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
那么,是什么造成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困难重重,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
(一)大学生就业法制环境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结合了市场经济的特点。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的劳动就业保障体系的受众十分广泛,并非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量身定制,难以起到保护大学生合法利益的作用。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结合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进行了改革,希望能够改善大学生就业情况,但是这一体系仍需完善。
首先,法律约束力低,目前,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的文件,层次较低,各种规章制度、通知和政策年年都有,这种政策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令人堪忧,且文件种类繁多,不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执行,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次,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监管部门繁杂。目前,公安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都涉足大学生就业领域,监管部门虽多,但是职责划分却不匹配,造成很多职权交叉和监管空白,无法保障毕业生权益。
同时,立法体系发展存在地域不平衡。很多一线城市颇受毕业生青睐,因此,为了保护本地生源而将外地毕业生拒之门外,造成地域发展失衡。
(二)大学生本身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大学生本身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主要变现为:缺乏平等与公平意识。在求职过程中,很多大学生遭遇过性别歧视、院校歧视甚至相貌歧视,而面临种种刁难,多数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很少有人站起来说“不”;缺乏法律知识,许多高校毕业生对《劳动法》知之甚少,混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使得很多大学生草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知道有劳动合同的存在,等到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才乱了阵脚,吃了“哑巴亏”;缺乏维权知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很多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却不知申诉途径,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学校就业指导的缺失是主要的原因。大学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所占的课时十分少,就业指导课程也只是在大学四年级开设,学生临时抱佛脚,效果往往不佳;同时,中国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也影响着大学生的维权之路,在遭遇不公正的待遇时,多数人仅仅存有维权的念头,却极少付出行动,选择忍气吞声。
五、总结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面临复杂的就业市场,大学生要获得更好的工作和发展机会,必须学会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时展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增强维权意识,才能为大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