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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学院学报简述武警部队侦察权

时间:2015年03月09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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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武警部队侦察权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的武警部队享有的一项职权,但对这项权力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武警部队侦察权是应属于刑事权力,或是属于军事职权范畴,对武警部队具体行使该项权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武警学院学报,刑事侦查,刑事侦察,军事侦察

  一、武警部队侦察权概述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武装警察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武警部队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的新阶段,对于武警部队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享有的十项职权措施,其中第10条第十项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有权“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这项规定只赋予武警部队有侦察权,但对侦察权的内容或性质并未明确和涉及。有些学者认为这里的侦察主要是指刑事侦察,有些则从武警部队的军事属性出发,认为这里的侦察应该是指军事侦察。武警部队侦察权究竟性质如何,直接决定武警部队在具体侦察时应采用怎样的侦察措施,如何合法行使侦察权。

武警学院学报

  二、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军事侦察权

  现代《辞海》中记载:“侦察,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它是实施正确指挥,取得作战胜利的重要保障。通常由各级指挥员和指挥机关组织实施,主要查明有关国家、集团及战区的军事和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地理、气象等情况。军事侦察,按其任务范围分为战略侦察、战役侦察和战术侦察;按活动空间分为地面侦察、海上侦察和空中侦察;按活动方式分为武装侦察、技术侦察和谍报侦察。军事侦察所采取的手段有:观察、窃听、搜索、捕俘、战斗侦察、火力侦察、照相、雷达侦察、无线电侦听、无线电侦收、无线电测向、调查询问、搜集文件资料等。 军事侦察是武装力量为保障战斗胜利必须采用的手段,可以说是一支武装部队的基本权能,只要有作战行动就会有军事侦察,区别在于会采用怎样的侦察手段。

  武警部队不论是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或是采用国外的称谓,称之为军事警察,其具有军事性是很明显的,这也是武警部队区别于一般人民警察之处。同时,《人民武装警察法》也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有协同解放军作战及处置各类恐怖、暴乱等严重暴力性事件的任务,遂行这类军事性任务,武警部队必然具有军事侦察权,这是完成此类军事任务的重要的情报保障。

  三、武警部队侦察权与刑事侦查权、刑事侦察权

  在刑法中,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一直是两个有诸多争议的概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诉讼实务中,将“侦查”与“侦察”混用的情形比较常见。在教材上,20世纪70年代前后以使用刑事侦察为主,刑事侦查使用较少,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今则使用刑事侦查较多,刑事侦察只简单提及;在立法上,如《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就采用“侦查”的称谓,而《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则采用的是“侦察”一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活动专属于特定国家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活动的范畴比较广泛,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诸如询问、讯问、勘验、鉴定、辨认等公开的法定活动,还包括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已应用的诸如电子监听、秘摄秘录、秘密逮捕等刑事内外线侦查和技术侦查活动,此外,还有法学界倍受争议的诱惑侦查、测谎等侦查活动。

  而侦察,早在《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就有:汉侦察匈奴动静。《辞源》中称:侦察,暗中察看。这里的“侦察”,都是作为军事术语在使用。之后,“侦察”逐步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目前,理论界对刑事诉讼中使用的“侦察”一词界定时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侦察”等同于“侦查”,刑事侦查等同于刑事侦察,认为两者之间可以相互替换。第二种观点认为,“侦察”是指公安机关预审前与“预审”程序相对应的一道“工序”,它和预审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即“侦察”概念的外延要小于“侦查”概念的外延,后者等于“侦察”的外延加上“预审”的外延。第三种观点认为,“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对付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即这里的侦查,既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也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秘密侦查手段,甚至还包括一些同预防犯罪有关的其他措施。从这些争论当中可以看出,首先,“侦察”与“侦查”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很多地方将二者等同混用;其次,单纯从“侦察”字面上理解,其有秘密性这样的特征,强调秘密察看。据此,很多学者认为,所谓刑事侦察,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发现、揭露、证实犯罪而秘密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是对按照刑事诉讼进行的侦查活动的一种必要补充。 这种观点在教材中采用较多,认为侦查与侦察同属与犯罪作斗争的两种手段,在含义、法律性质、活动方式、活动结果和作用上都有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还有人认为,侦察是公安机关的通用术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对付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既包括对受理案件进行的破案工作和预审工作,也包括对隐蔽的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调查研究,对社会面进行控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制止犯罪发生等日常业务。狭义的侦察仅指侦察破案,除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的“侦查破案”外,还有许多围绕侦查破案运用侦察手段的大量侦察活动。对“刑事侦察”的概念界定观点较多,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但可以肯定地是,研究者都在尝试从“刑事侦查”出发为“刑事侦察”下概念,这主要是因“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之间有着密切联系而致。而且,“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应属于诉讼调查活动。

  对于“刑事侦查”和“刑事侦察”之间的关系,学者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认为“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军事术语,所以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使用“侦查”。

  二是认为“侦查”是侦查机关公开的侦查活动,而“侦察”则是秘密的侦查活动。

  三是认为“侦查”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而“侦察”则不仅包括这些内容,而且还包括侦查机关自行制订的各种侦查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特殊调查工作或秘密手段。

  四是认为“侦察”仅指从事与秘密手段有关的侦查业务,而“侦查”则适用于所有情况。

  五是认为“侦查”与“侦察”两者之间法律依据、行为性质、活动领域、所获材料的意义、行使主体、法律监督的方式等方面均不同,因而在决定使用“侦查”还是“侦察”时应从上述诸方面加以具体分析。

  六是认为“侦查”和“侦察”在犯罪侦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并无区别,其含义相同,可以通用,但最好是统一地弃一留一。

  据此,“侦察”一词既属于军事术语,又属于法律术语。我国在古代有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诸法合体,不分刑事、民事、军事,这时的“侦察”在性质上未明确区分。虽然后来军事从法律制度中分离出来,但这并不影响“侦察”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侦察与军事侦察被赋予不同的涵义。但也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刑事侦查与刑事侦察并存于刑事诉讼中。时至今日,对这两个概念的研究和讨论仍在进行当中。综合以上有关“侦察”和“侦查”概念的观点,侦查所包含的内容要更加广泛,侦察所涉及的活动仅属于侦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侦查活动中秘密侦查的部分。

  武警部队在执行处突、戒严等安全保卫任务中,根据任务的需要,为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在得到上级批准后,有权采用秘密侦察手段收集情报。这种行为属于“刑事侦察”,广义上说也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

  四、结论

  综合以上比较和分析,武警部队享有的侦察权在内涵上,既有军事侦察的性质,又有刑事侦查的性质。军事侦察权属于军事组织自然拥有的权能,不需要法律的赋予;而刑事侦查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只有法定的机关才享有该项权能,因为武警部队经常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执法,为完成任务需要法律特别授权,所以,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规定的侦察,本质上属于刑事侦察(刑事侦查)。军事侦察不需要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