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4月2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经济违法现象,其侵害对象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而公众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提起诉讼,再适用传统诉讼模式已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建立经济公益诉讼这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
关键词 学术论坛投稿,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损害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者责任的诉讼活动。经济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主要是:国有资产流失、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经济公益诉讼的特征
1.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
普通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原告本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要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确认自己权利或制止他人侵权行为,归根结底其目的是为了私益。而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一定范围内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而非私益。
2.经济公益诉讼中诉讼双方力量的失衡性
原告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团体,他们力单势薄。而被告一般为大型公司或强势企业,其往往掌握专业知识、拥有雄厚财力。致使双方之间力量不均衡。
3.经济公益诉讼请求内容的复杂性
诉讼涉及经济生活触碰公益方面,因而提起诉讼主体可以是非涉及直接利益的机关或组织。其诉求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因此请求内容具有一定复杂性。
4.经济公益诉讼具有明显预防性
经济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一定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证明存在危害经济公共利益的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就可以依法提起经济公益诉讼。这样就可以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一定程度上降低后期为弥补损害而产生的费用。
二、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基础
通过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证可知:新制度的可行性在于其降低交易成本,假设老制度的交易成本不变,则其后果新老制度构成新的数量组合。在某一阶段,当过度使用新制度也会造成交易成本升高时,新制度的使用量就会受到抑制,在增长和抑制的交替下,会使新老制度达到平衡。无论这种均衡的数量如何,只要平衡存在,则设置新制度就存在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基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调控不当,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矛盾日益突出,急需新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而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出现符合经济学的规律。
(二)经济公益诉讼的法理学基础
1.追求社会正义的要求
正义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价值目标,而经济公益诉讼是维护经济生活正义的必要途径。“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为了更好的实现正义,就得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违反法律的非正义行为,惩恶扬善,保护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造成竞争对手销售额下降40%。同时也间接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时,提起诉讼的并不是直接受其侵害的公司,而是美国司法部,这便是典型的经济公益诉讼。微软对信息产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起诉对美国经济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然而美国政府仍然选择了起诉,这正是为了要实现社会正义。
2.保障公民权利的结果
权利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价值理念,而经济公益诉讼很好的体现权利。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是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患病儿童家长在提起诉讼时更多考虑自身力量和高昂诉讼成本,因此有所顾及,怠于行使其权利。此时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的组成“三鹿奶粉志愿律师团”,免费为受害儿童家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助于突破受害公民的维权困境。诉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该将个体成员的社会整体利益补充代表机制引入到经济公益诉讼活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公民进行经济公益诉讼,他们的诉权就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社会经济公共利益也能得到救济。
三、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法律新增规定
我国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新增加的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弥补以往法律对经济公益诉讼的空缺,使得诉讼主体多元化。
(二)公民意识的觉醒
近些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普法教育唤起公民对自己合法权利的重视,同时也关注起社会经济公共利益。有关保护经济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这些案件因其经济性和公共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民邓维捷用建行龙卡在交通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操作时,意外地发现卡上的余额少了0.3元。经询问,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对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每笔0.3元人民币。邓维捷认为收取跨行查询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生郝劲松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因在车上就餐没要到发票而首次把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尽管这次案件败诉,但郝劲松没有放弃维权,几次状告铁路、地铁、税务部门不开发票的行为。作为一个纳税人,郝劲松面对垄断行业、政府部门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不仅维护他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公众和国家的利益。虽然仅仅是0.3元和一张发票,但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公民维护经济公共利益的意识已经觉醒。他们正通过法律途径来对抗经济生活中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
(三)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频繁发生,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威胁。这些案件集中体现在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空子,大肆掠夺国有资产,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暴利,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一些触及经济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因为出于对诉讼费用和力量悬殊对比的考虑,而放弃自己的诉权。因此有必要在诉讼制度上对其进行保障,使合法的经济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四、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完善
(一)设立预审制度
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审判机关在正式受理经济公益诉讼时,对原告起诉进行审查,以保证原告所控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充分的予以提起诉讼,对证据不充分的不予以起诉。若原告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利益的应相应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给予限制,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分配标准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单一的适用该原则会导致一般组织和个人面临举证的困难。涉及经济公益诉讼中相关举证责任问题:如果由检查机关提起诉讼,其享有侦查权具有相应收集证据的优势,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由一般组织提起的诉讼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他们由于自身的原因,获取信息有限,收集证据困难,且缺少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可能拥有像检察机关那样的优势资源。为使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规定原告只需提供表面证据,若被告否认其损害经济利益的行为,则必须提供反证。与此同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建立对原告有利的诉讼费用承担
我国诉讼费用的缴纳是以诉讼标的额为依据逐渐增加,并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然而经济公益诉讼一般涉及较大范围的利益。且涉及较高数额的标的和复杂的专业知识。原告可能会花费高昂的技术鉴定费用,一般组织和个人都难以承受。他们往往出于诉讼费用的考虑放弃诉讼,这使得其权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欲起诉但又考虑过多。同时,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也不利于经济公益诉讼的提起。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一般的组织收取适当的费用,其余的由国家补贴。或是建立起公益诉讼的基金,提起诉讼的一半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由基金组织审查通过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种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制度。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在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为一般组织时,他们可能顾及聘请律师的费用。因此完善经济公益诉讼中律师援助制度很必要。国家应补助律师援助的费用,加强律师援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