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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研究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分类:免费文献 次数:

摘要: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的难题,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是害怕打击报复。刑事证人出庭可能面临的危险远高于民事证人,特别是在黑恶势力、国家安全等案件中。我国关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疏漏,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导

《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研究》论文发表期刊:《青年与社会》;发表周期:2020年29期

《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研究》论文作者信息:朱贤柱(1995-),男,汉族,安徽滁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摘要:证人出庭率低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的难题,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是害怕打击报复。刑事证人出庭可能面临的危险远高于民事证人,特别是在黑恶势力、国家安全等案件中。我国关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疏漏,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证人的安全感普遍较低。如何进一步保护刑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成为提高证人出庭率的一项重要议题。
关键词:刑事证人;证人近亲属:人身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有两种方式,包括出庭作证和庭外证言。即使不能出庭作证,也要提供庭外证言对所见所听的事实进行提供证明。证人作证义务便于案件的侦查与突破,同时也给证人的生活带来一些影响,甚至是安全威胁,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因此,我国的证人出庭率较低,证人更多的选择庭外证言的方式履行自身的证明责任。刑事案件中出庭率低将成为司法中的顽疾,不利于司法机关组织法庭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于法。这对法律的实施、司法的公信力是一种折损。如何充分保证刑事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条件。
一、刑事证人作证的必要性
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司法诉讼活动占有重要地位。证人证言离不开证人的作证,证人证言通常由证人庭前证言或者当庭作证作出,它的真实性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过程才能得到真正的确认,最后成为法庭判决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得不到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权得不到实际的行使。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权形同虚设。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情真相,惩治犯罪分子以实现司法正义,我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要求证人必须作证。
二、证人的心理与后顾之忧
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不少证人依旧不愿出庭作证。从传统上讲,人们有一种耻讼心理,许多人不愿意去惹上官司,而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这种理念对人们做证人这事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人具有趋利性,趋利避害是一种本能。证人作证并不能给人们带来自身的利益,反而可能因此遭受报复,影响自身目前的生活。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问题是目前证人作证的最大顾虑。出庭作证不仅没能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使自己和近亲属陷入危险之中,这是证人无法接受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的,不排除其在出狱后会有报复证人的情形出现。在黑恶势力、贩毒或者贪污渎职等案件中,证人都是极有可能会受到报复的,这几类案件涉及的人群广,有一定的权势或者势力,其同伙有能力也有机会对证人进行报复。而证人和近亲属完全暴露在他们面前,他们在明处而犯罪嫌疑人同伙在暗处,即使公检法有心进行保护,恐怕也难免会有疏忽之处,导致证人及近亲属受伤的情形。另外,我国法律规范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规定存在疏漏之处,而且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问题,导致我国对证人作证的人身安全保护并不到位,这进一步加重证人作证的忧虑,使证人出庭率低下,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与推广。
三、目前法律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保护的规定分析
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保护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法律主要规定了公检法有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义务,强调了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采取相关措施对证人身份进行保密,并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住宅进行保护。
从表面上看,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护,实质上这两个条款的规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伤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并不能起到真正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作用。刑诉法规定了对伤害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就进行治安处罚,这种处置手段与平时的日常犯罪行为的处置无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侵害与对其他人的侵害的处理结果是相同的。这并不能算完全意义上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这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因而这个条款只有强调作用,并不能起到保护效果。第二,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
这一款内容看起来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实质上对于特定人员的范围是没有限定的。在黑恶势力案件中,黑恶组织的成员庞大,有一些成员是潜在人群中的,警方并不能完全识别出来。这部分成员对证人及近亲属的威胁并没有解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在实践中禁止的范围比较小,只能禁止目前已经确定的成员。虽然能产生保护和震慑作用,但是实践中操作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这与我国基层警力现状不符。除了公安机关有可能达到这个要求,法院和检察院的警力情况都不能达到这个要求。第三,缺乏网络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报复一个人的方式不仅仅在现实生活中,还可以通过曝光丑闻、人肉搜索、买水军进行漫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方式。我国刑诉法只规定了对证人的现实实体安全的保护。但人身权利不仅包括身体安全还包括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却没有为证人提供足够安全的避风港,对侵害证人的报复行为进行实质上的预防与打击,这一点是有所欠缺的。第四,缺乏问责追责机制。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全依仗司法机关的自觉履行义务,刑诉法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失职的行为,并没有相关的问责追责机制。没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规定,更多的停留在倡导层面。即使不履行义务,也不会有什么惩罚,就会迫使人们不去重视这个义务。四、实践中的困境
我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不仅体现于法律规定的疏忽,还体现在实践操作中。实践中,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中,我国存在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两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基层公检法实力有限,使得证人得不到更多的优先级的保护。我国基层派出所技术设备不足以及保护手段的落后,对证人的保护受到很大的局限,无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另外,我国基层派出所辖区范围广、警力资源有限,即使陪同保护,也无法同时对多名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陪同保护,这就容易产生保护疏漏。即使是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保护,法检自身的法警力量并不多,日常的庭审活动也需要法警对审判人员进行保护以及维护审判秩序,无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全面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证人的个人信息往往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证人往往受其困扰的就是其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其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长此以往证人的作证积极性容易被消磨,也不会为了案件真实审理将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应当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增加多种证人作证的特别措施,避免证人被司法机关强制出庭作证,导致证人逆反心理,作出模糊的证人证言等不利于审判活动的行为,也是保障司法资源不被故意浪费的一种合理措施。
五、建议
(一)注重对证人的信息保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应更多的侧重于源头保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最大保护就是不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知晓证人信息,此举能大大降低证人作证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对证人信息进行不公开处理和对出庭证人的声音等进行处理这两项保护证人信息的规定。证人可以申请公检法对其及近亲属进行人身保护,但是此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被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并不适用于其他案件。其他案件证人不能申请此类保护。但是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等恶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报复性很强,证人却不能申请隐藏其身份作证,由于不能自由的选择出庭作证的方式,这促使部分证人不愿作证。
证人的信息保护是保护证人的一种方法,也是减轻证人作证忧虑的重要手段。信息保护不应局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证人在其他恶性刑事案件中申请对其信息进行保密的权利,加强对证人的信息保护工作。另外,应当对泄密行为增加惩处内容,及时追究泄密行为的责任,才能更好的保证证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严厉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报复证人的行为与正常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一样,重则犯罪处理,轻则治安处罚。这导致证人与普通人无异,体现不出对证人的特殊保护,不利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报复证人的主观恶性远远高于其他同类型普通犯罪案件的主观恶性,这种报复行为无视国家法纪,公然对公检法保护对象进行侵害,社会危险性极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其主张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处以相应的刑罚,做到罪刑与行为相匹配,所以对证人采取打击报复手段的犯罪人,应当严厉打击。
(三)增加证人及近亲属的网络保护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人身权包括身体健康、生命、名誉、姓名、肖像等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报复手段不局限于传统的实体报复,往往会通过网络手段传播关于证人的谣言等不实消息,给证人带来各种不利影响,致使其名誉受损不能恢复。法律规定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规范作用,真正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应当增加网络保护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的通过网络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报复行为进行打击,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真正的维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切身安全。
六、结语
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长期问题,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益的保护,更也不利于法律对正义的伸张。证人出庭率低是因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证人害怕因庭审作证而受到骚扰、肉体伤害等打击报复。文章就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下的情况,选取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因素进行论述,以期能通过论述分析证人面临的情况与顾虑,寻求一种减轻证人顾虑,保障证人切身权益的方法,以期通过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完善保护手段,能够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率与作证率,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也能够进一步体现正义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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