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04月18日 分类:电子论文 次数:
【摘要】生活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享受到大数据下便捷的生活处理、快速的信息传递、密切的人际交往。但同时,也要看到大数据会使私人信息被深度挖掘、整合,从而造成的隐私泄露。我们既要把握大数据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发挥优势,又要解决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这就需从立法、保密主体、责任承担等多方面严格规范大数据在未成年人矫正的应用。
【关键词】大数据;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私人信息保护
一、大数据导致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私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以前几年有名的“李某某案”为例,在侦查阶段先是被公安人员披露涉案人信息和案件进展,紧接又被各媒体直接以其真名报道该案,广大网友即刻就深挖掘出其家庭成员和成长背景,更疯狂的是连幼儿园所在的哪个班级都被公开;甚至连他的辩护律师都企图操纵网络舆论,爆料了大量的案件进展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新闻报道、网络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泄露该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然而李某某的隐私被侵犯得体无完肤[1]。现如今提起“李某某案”,有谁还不知道呢?
在“李某某案”中,导致其私人信息泄露有两类主体:一类是新闻媒体。该案中,很多媒体对案件报道太过于详细,如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和照片,大篇幅夸张叙述消息博取大众眼球,更有媒体操纵舆论导向,对此案“未审先判”,涉嫌干预司法;另一类是辩护律师。律师置“李某某”权益于不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多次泄露案情,没有对执业中知悉到的当事人私人信息进行保密。
实践上致使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私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的原因不尽是如此。
(一)立法不完善
相对于国外较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我国立法则起步晚些,《社区矫正法》还在起草当中,没有单独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保护的法律。立法的滞后,导致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私人信息的保护、数据归属等没有详细的法律保护措施。大数据、网络信息技术虽提高了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和共享的效率,如果不加以约束利用,也会造成私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首先,数据的使用权利主体有争议;其次,数据使用权限范围不明;然后是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是开放的,个人信息易泄露。
我国的私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律处于零散化,在个人信息遭侵犯时,何种机关来治理的规定不明确,易成多头混治,影响维护信息安全。我国现在尚没有出台一套专门、权威的执法标准,执法力度上未能顺应大数据下的私人信息保护需要。行政法上的执法措施不完善,一般的监督监管规则只约束信息收集、处理、占有、使用、保密和利益归属等角度。而在大数据背景下,看似没有关系的数据,经过网络的深度挖掘开发,这些数据信息就通过不同渠道汇聚,能较准确地还原出敏感私人信息,轻松展现出个人形象、生活习惯。所以,以往告知、许可原则的数据监管模式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私人信息保护措施明显不能解决大数据的发展问题。
(二)接触信息的主体多元
与犯罪成年人的信息接触最多的是办案机关。法律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均有规定,即应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即便有此类规定,也难免不称职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泄露行为。新闻媒体很容易通过公检部门获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新闻媒体的职业操守也有约束,要求新闻工作者要维护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可在到处充满商业味道的新闻界,会有几家媒体会不被利益迷惑?Warren和Brandeis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到,“新闻报刊超过了礼义廉耻可以容忍的限度。传播流言蜚语不再是闲散无聊人士的消遣,而成为一种行业,被人们孜孜不倦又厚颜无耻的从事着[2]。”
司法办案人员、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的内容自然会牵涉到未成年人的私人信息和犯罪记录,这会使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调查者面前毫无隐私可保留。参与主体多元化会对未成年人信息构成潜在危险。如在“李某某案”里,即便是办案机关,可能也会故意或者过失地致使未成年人的私人信息泄露,更不必说是普通的社会人员了。
(三)数据库本身的安全缺陷
一次购物网站的商品浏览,在下次打开时就会根据上次浏览的信息,主动推送出你可能喜欢的商品,可看出互联网的数据收集功能极其强大。并且有的网络公司或公共服务机构存储了公民个人信息,但是数据库的防护技术一旦滞后或有安全漏洞,就会被不法人员侵入并攻破和窃取信息。如果单位内控制度落实差些,难免有“内鬼”基于非法目的,为取得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偷盗数据,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3]。
二、提高大数据下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私人信息保护的构想
(一)立法上的完善
加大对泄露隐私的打击力度与私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相结合。政府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大对非法披露和买卖私人数据信息等新兴网络犯罪的监管和处罚。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单独立法,具体规定政府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的规则,增强执法管理和监管。同时,可以借鉴外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保护的制度模式,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大数据发展的科学可行的私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4]。
此外,大数据背景下的私人信息保护,离不开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既要保障公民对私人数据信息使用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又要强化对私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政府要广泛宣传私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提高全民对私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二)保密主体的确定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私人信息保密的主体分为两类:1.办案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等在刑事诉讼和矫正过程中会掌握大量未成年矫正人隐私,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会令原本就感情脆弱的未成年人受到更大的伤害。即使政法部门掌握私人信息,也不能代表那些隐私就会成为公共资源,可以被随意使用、随意公开。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女王诉米尔斯案[5]”中指出,“控方掌握信息记录,并不能必然导致消灭个人对所有的隐私期待。”该案的判决是司法部门不当披露私人信息承担国家赔偿的“第一案”。2.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我国法律列举了有资格参与未成年被告人庭审的主体和旁听数额,则就需要参与庭审的人对了解到的未成年人私人信息应进行保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师法》也分别明文规定新闻媒体、律师要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信息。关于帮扶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者、志愿者,也需对其设定严格的保密义务和泄露后所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只有对可能接触到未成年矫正人员信息资料的主体规定严格义务,并设立相应责任追究机制,对隐私才能进行充分维护。
(三)加强数据库防御风险能力
为减少数据库本身的安全缺陷,我们可以运用信息加密技术来提高数据库的数据信息保护级别,进一步加强数据库安全水平。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使用广泛,许多传输发送信息存在未知的病毒,这要求数据库管理人员加强数据库监管和系统维护,防范数据危险信息和病毒,并努力确保数据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延舜.“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D].苏州大学.
[2]邓宗强.浅析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9(15).
[3]向燕.搜查与隐私权保护[J].环球法律评论,2011(1).
[4]严翠玲.如何防止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裸奔”[J].人民论坛,2018(16).
[5]向燕.搜查与隐私权保护[J].环球法律评论,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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