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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大学生校园网贷混乱原因及治理方案

时间:2018年10月09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在P2P网络平台逐渐应用时代,大学校园信贷业务逐渐展开,这其中存在一些监管弊端,对于学生健康成长也是十分不利的,为此下面文章主要分析这些校园贷乱象产生的原因,并且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做好网贷行业规范自律等相关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

  在P2P网络平台逐渐应用时代,大学校园信贷业务逐渐展开,这其中存在一些监管弊端,对于学生健康成长也是十分不利的,为此下面文章主要分析这些校园贷乱象产生的原因,并且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做好网贷行业规范自律等相关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引入正规合法的校园网贷机构,让学生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等治理乱象的发展对策,从而治理校园网贷乱象。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网贷,网络贷款,乱象治理

校园贷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部分P2P网络平台向大学校园拓展贷款业务,一时间大学生校园网贷业务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由于校园网贷正好迎合了大学生的消费习惯和特殊需求,因而受到大学生的欢迎和追捧。但是,一些不良网贷公司只顾追求自身利益,违规甚至违法经营,利用虚假宣传、高利放贷、聘请学生代理、降低门槛等方式开展不合理校园信贷业务,诱导在校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有的还通过暴力胁迫、“裸条”抵押等非法手段催收欠款,以致出现多起不堪重负、无力偿还借款的大学生自杀事件。校园网贷乱象迭出,冲击着大学校园的稳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治理校园网贷乱象,规范校园网贷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高度重视,也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校园网贷乱象迭出

  (一)隐瞒真相,虚假宣传

  校园网贷公司往往打着助学贷款的名义,宣称“低利息、无担保、无抵押、放款快”,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对在校大学生开展信用贷款、分期购物等校园网络贷款业务。由于我国高校在校大学生大多刚刚成年,社会经验不足,虚荣心较强,容易冲动,缺乏信贷知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在需求诱惑和虚假宣传的双重刺激下,很容易陷入其中。

  有的校园网贷公司宣传月利率低至0.99%,但在贷款时会被收取或扣除诸如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中介费、手续费等名目繁多的各种资费,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加收的逾期滞纳金有的超过日息1%;在按月等额还款后,通过综合计算可以知道,年化实际利率大多超过40%。综合来看,校园网贷公司的贷款年利率普遍都在30%以上。有的宣传无抵押贷款,但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会被扣除一部分本金作为保证金,极少数无良校园网贷公司还会要求女大学生拍下裸照作为抵押的“借条”。这种隐瞒实际利率真相,利用虚假宣传的欺骗性营销行为,实则为日后不能按期偿债和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随意收费,高利放贷

  在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以读书学习为主要任务,在上学期间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但有购买高档手机、相机、旅游、娱乐等特殊消费的需求,而且大多不愿意告诉家长、同学和学校。校园网贷公司正是利用大学生怕被家长、同学和学校知晓的劣势,肆意妄为,在约定利率之外,还加收一些不合理资费,形成高利息、高罚息、利滚利、高利贷等乱象。

  尤其是逾期罚金或滞纳金高昂,利滚利后学生往往无力偿还,于是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举新债还旧债,本息会越滚越多,最终导致大学生陷入“连环贷”的陷阱。西安某高校一大二学生通过校园网贷借款7000元,网贷公司扣除1000元保证金、1500元服务费、800元中介费,实际到款只有3700元,因最后一期还款晚了4天,又加收逾期违约金5705元,专业人士由此估算,这笔业务借1元要还3.75元。[1]这岂是在校大学生校园网贷能够承受之重?

  (三)降低门槛,违规经营

  校园网贷公司忽视行业自律规范,不考虑放宽贷款条件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信贷门槛,简化审核手续,提高放款额度,违法违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在学生无力按期偿还的时候,又总是将大学生背后的家长视为隐形还款人,有的甚至通过敲诈勒索的方式,逼迫学生家长还款。由于审核不严格,有的学生直接使用假身份证件、虚假家长签字等骗取贷款,由此引发了管理混乱、盗用信息、重复借贷、冒名借贷等问题。

  2016年3月,河南某学院一名大二男生冒用28名同学的身份信息从校园网络平台借款60万元参与非法赌球,最终因无法偿还而跳楼自杀。[2]2017年4月,厦门某高校一名大二女生因陷入校园网贷而自杀,该女生至少在5家网贷平台累计贷款257笔,仅其中一个平台借款就达57万元。[3]冒名借贷和重复借贷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四)暴力催收,手段恶劣

  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网贷公司先是短信催收,接着就是威胁恐吓,宣称再不还款就到学校找人,要告知学校,或将“裸条”传到网上、发给家长,甚至直接暴力催收,扬言要到学校“修理”人。借款学生因此苦不堪言,被一步步逼入网贷公司设计好的圈套而无法自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厦门某学院那名大二女生就是被发“裸条”照片后不堪还债压力和威逼恐吓而选择了自杀的。[4]

  某些网贷公司还聘用在校生作为“校园代理”开展网贷推销,因为大多是同学和熟人,所以比较容易取得信任,通过面谈、QQ群、微信群、校园贴吧等隐密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的营销,传播速度很快,“客户”越来越多,“校园代理”则从网贷公司获取提成奖励或中介费用。

  二、校园网贷乱象形成的原因

  (一)大学生金融知识匮乏,风险防范意识

  淡薄一种情况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稳定充裕的经济收入,大部分网贷学生是因为过度消费的需要,如对数码产品、旅游、交友、娱乐等方面的超额消费有所需求。据有关调查,我国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中,三成以上的大学生生活费不够用,39%的大学生表示他们身边有同学使用校园网贷。[5]第二种情况是有的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国家助学贷款只是解决了学费、住宿费,而当下高校生活成本普遍较高,有时也不得不借钱应急。第三种情况是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但从正规银行等金融机构又很难借到钱,小额、快捷的校园网贷就成了较好的选择。

  因此,校园网贷之所以失控,首先是由于大学生消费观念不够成熟,不能克制欲望,相互攀比,存在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的现象;其次也缘于大学生既无不动产,也无抵押物,因而缺少正规的贷款来源渠道;第三是大学生对良莠不齐的网贷平台缺乏鉴别能力,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相应的教育引导缺失,因而容易上当受骗;第四是大学生怕被别人知道自己的网贷真相,在遇到暴力催收后不敢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致陷入深渊难以自拔;第五是大学生信用与诚信缺失,冒用无辜同学的身份借贷,提交虚假材料借贷,向多家网贷公司借贷,不考虑自身还款能力盲目借贷等,都是导致到期无法还款的主要原因。

  (二)网贷行业缺乏自律,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近年来,校园网贷行业规模增长很快,一些网贷公司还缺乏行业自律,短期行为严重,业务创新偏离了法制轨道,部分网贷公司在无序竞争中野蛮开展校园网贷业务。一是降低学生贷款的门槛,仅凭学生证、身份证、银行卡、学信网账号等材料即可办理借款,有的甚至“刷脸”也可以办理,贷款手续过于简单;二是网贷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材料真假及还贷能力审核不严,没有自己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行业贷款标准;三是违规违法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采用暴力手段催收,有的违背公序良俗拓展业务;四是通过虚假宣传,违反行业政策收取高额利息及不合理资费,少数不良网贷公司还存在欺诈骗贷的嫌疑。

  (三)文件规章出台不少,政策措施落实不够

  校园网贷信息主要通过QQ、微信、贴吧、电话等方式在校园内传播,游离于银行征信系统和学校的监管系统之外,隐蔽性比较强,难以被及时发现。2016年以前,校园网贷行业发展迅速的同时,存在监管政策不能完全跟上,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对监督管理重视不够等问题。2016年以后,针对校园网贷出现的种种乱象,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并发布了多项治理校园网贷的文件和规章,从立法和监管方面及时跟进,为治理校园网贷乱象提供了依据。

  同时,地方监管机构也积极行动起来,上海市成立了“校园贷绿色联盟”,提出“五要五不”规则;重庆市对校园网贷列出“八个不得”负面清单;广州市发布了校园贷“八项不得”;深圳市发出规范校园贷“九项自律”;福建省金融办等八厅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的六条措施》等。

  [6]可见,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对校园网贷乱象的整治决心不可谓不强,但是结果却令人有些遗憾,在百般呵护之下,一些大学生依旧没能逃脱非法校园网贷的“魔爪”,[7]近期以来因校园网贷引发的各类事件仍然时有发生。这说明上述文件规章的落实还不够到位,没有能够真正解决实质性问题,校园网贷乱象的整治仍任重道远。2018年4月变相为“套路贷”的校园网贷在深圳某高校出现,学生借6000元要还12万元,作者呼吁防范“校园贷”应成为高校的必修课。[8]

  三、大学生校园网贷乱象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在校大学生大多已年满18周岁,已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在生活、学习、创业中遇到资金困难时,适当的借贷既可缓解燃眉之急,也是很好的社会实践活动。但是,在校大学生心智还未完全成熟,社会阅历较浅,没有相应的金融借贷知识,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家庭,自身尚无承担偿还大额债务的能力。因此,高校要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这是从源头上防止不良校园网贷伤及无辜的重要环节。

  一是高校应将不良校园网贷防范要求作为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思政课堂、校园网站、校园广播、班级QQ群、专题讨论会等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学生宣传网贷警示信息,开设金融信贷知识专题讲座,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盲目消费、超前消费、奢侈消费,更不能相互攀比,要量力而行。思想教育要从大一新生入学时抓起,做到全员覆盖、不留死角,以增强全体大学生的网贷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班主任、辅导员、党员教师接触学生的时间较多,要充分利用班会、学生会、学生干部等“资源”广泛开展宣传,密切关注大学生的异常消费行为,引导大学生合理消费、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党员教师要积极开展校园网贷的舆情观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三是家长也应做好大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学校可利用新生家长会或是邮寄信函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不良校园网贷的危害,请求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共同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不能轻易涉足校园网贷活动,以免陷入难以自拔的深渊。四是要开展大学生诚实守信教育,要求大学生不得借用同学和他人的身份信息贷款,学生自己也应当谨慎使用并保管好个人信息,保护好自己的学籍和家庭信息,不可随便出借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提供他人使用。

  (二)强化网贷行业自律,杜绝违规违法经营

  网络金融信贷公司要严格遵循金融企业信贷规则,做到诚实守信,不搞虚假宣传,不能违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网贷公司要清楚地认识到,任何违规违法、投机取巧的短期经营行为,都必将被市场所淘汰。因此,网贷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不能无限放宽大学生贷款的条件,不能不顾信贷规律降低借贷门槛,要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和偿债能力,不允许同一学生在多家网贷平台多次借贷资金,不允许冒用其他同学的身份信息进行多头借贷,不能僱佣在校学生作为“校园代理”推销校内网贷业务等。

  当前,各类校园网贷平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一律暂停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全面清理和逐步消化存量业务,杜绝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危害大学生的行为发生。[9]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根据各网贷公司存量业务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分类处置校园网贷:对于存在虚假宣传、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乱象的平台公司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对可以继续保留的校园网贷业务,将严格设立准入条件,尤其需要明确借款人的“准借”条件,要求大学生借款必须有监护人担保,进行双重身份认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后方可办理借贷业务等。[10]

  (三)明确职责任务分工,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实际上,通过2017年以来的前期整治,校园网贷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共有59家“校园贷”平台选择退出校园网贷市场,其中37家平台选择关闭“校园贷”业务,占总数的63%,有22家平台选择放弃“校园贷”业务,占比为37%,昔日的“校园贷”平台大多数已经转型,部分停止了“校园贷”业务。[11]

  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有的校园网贷公司不顾国家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改头换面,变相操作,例如有的做起了电商购物、分期付款的生意,有的与培训机构串通,以培训、求职、就业指导等名义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捆绑推荐网贷业务。这就要求各级监管部门首先要严格执行文件制度,将各项通知要求真正落实到位,防止校园网贷公司无序生长和违规开展业务;其次要明确银监会、学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和任务分工,打破信息“孤岛”的局限,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严格监管网贷平台和大学生网络借贷行为,各级学生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校园网贷”情况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再次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落实不到位,出现校园网贷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拓展大学生融资渠道,解决合理信贷需求

  大学生借贷消费的市场是比较大的。据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77%的大学生使用贷款获得资金,其中小额信贷占5.33%、网络贷款占3.44%,以3000万在校大学生计算,使用网络贷款的大学生不是一个小数字。[12]大学生生活费不够用,可以开展勤工助学;遇到特殊困难时,可以向学校、家长寻求帮助。

  但对于部分学业困难急需用钱和创业项目急需资金的学生,学校可以通过建立贫困生救助基金和学生创业扶助基金等“应急通道”予以帮扶解决。高校在不断完善资助体系的同时,也要积极拓宽资助渠道,引导学生通过正规途径来解决学习、创业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国家有关部门要放松对正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制,引导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开展规范的校园网贷业务,支持鼓励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探索和创新更多支持大学生学习和创业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在校大学生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

  (五)敢于正视和面对现实,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如果校园网贷出现纠纷,大学生要敢于正视和面对现实,及时向家长和学校反映存在的问题,寻求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必要的情况下,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而不能坐以待毙,更不能以极端方式自行了决。如果涉及网贷数额较大无法偿还或因暴力催收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处理。

  一是对于涉嫌高利放贷的,根据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是合理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即在合法借款的情况下,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3]

  二是对于直接扣除或收取的保证金、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合理资费,只能按照实际得到的贷款数额还本付息,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网贷公司给予返还被扣除或收取的不合理资费。

  三是对于以“裸条”等极端手段胁迫还款的,属于侵犯学生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网贷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上网传播“裸照”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催收逼债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石铮.借高利贷7000到手3700[N].华商报,2017-05-05(05).

  [2]宋雁慧.大学生网贷行为的社会心理分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9):93-96.[3][4]朱立雅,王帝.大二女生陷“裸条贷”自杀:她的死可能不因虚荣[N].中国青年报,2017-04-17(03).

  [5]杨维斌.盲目跟风消费又不了解费率,容易陷入校园贷骗局[N].现代快报,2017-02-22(02).

  [6][7]张锐.校园贷:从野蛮到文明[N].中国财经报,2016-11-22(01).

  [8]北晚新视觉.校园套路贷诈骗案[EB/OL].2018-04-28.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1459071.html.

  [9][10]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Z].银监发[2017]26号.

  [11]吉雪娇.62家平台仍在开展校园贷业务59家平台已退出[N].金融投资报.2017-06-30(03).

  [12]陈鹏等.校园借贷个别年利率超25%有学生证就能办[N].新京报,2016-05-04(04).

  [13]李振林.整治“校园贷”乱象亟需法律“亮剑”[N].文汇报,2016-1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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