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11月27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业由于未缴或少缴税款导致行政处罚、信誉损失等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主观性风险、客观性风险、政策法规性风险以及信誉损失四种形式。其原因在于全民纳税意识不强、企业内部控制与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税收政策法规具有不确定性。为此下面文章主要对互联网金融常见的税务风险进行梳理整合,探究其形成原因,并且希望能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比如加强诚信意识培养、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中介筹划、及时采取补正措施,防范税务风险,减少信用损失。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税务风险,形成原因,防范措施
税收是企业难以逾越的一道鸿沟,无论是主观意识的逃避纳税,还是客观原因导致的漏缴税款,都可能导致企业受到税务机关加倍税收的惩罚,丧失税收优惠待遇及企业信誉受到影响。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开宗明义表明其宗旨为“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业税收缴纳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金融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税务机关的服务平台,查询税收政策,了解税收优惠措施,及时申报纳税。
但是,由于互联网数据繁杂多样,互联网金融业属新兴产业,企业难以把握准确全面的金融活动情况及税收程序与税收政策,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状况,不可避免地产生税务风险。企业界的税收意识淡薄,纳税积极性不高。他们认为,可以通过拖延申报、隐瞒数据等方式不缴或少缴税款,可以通过虚假财务手段或不当的人情关系处理税务问题,这种想法常常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2017年3月6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了41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2017年9月4日,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处罚了78起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或所得税行为〔2〕。
上述因税收申报引起的处罚是小儿科式的低级税务风险,而税收发票问题则是较高级形态的税务风险。如2017年12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了遗失发票、未按规定一次性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等行为〔3〕。此外,有意识地对经营、投资等经济活动事先作节税安排的税务筹划则可能导致更高形态的税务风险。税收筹划虽然具有超前性,但是面临着政策、操作、经营、执法等风险,以及筹划成本、发展目标偏离等各种各样的风险〔4〕。就金融企业而言,营改增后,金融业的税务风险也会表现为开具发票问题,刘昭祥认为,由于各项机制不完善,不能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由于增值税发票的专属性,企业易发生代开或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5〕。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得税务风险又常常表现为可得利益受损问题。魏琼和吕金蓬认为,由于缺乏税收政策或相关适用标准,传统的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等优惠性税收措施难以应用到互联网金融业〔6〕。税务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小事,但会因此影响到企业的声誉与正常发展。每当税务机关因税务问题对企业实施处罚时,一般将相关的处罚信息公示出来,或者经由媒体的报道渲染,既在公众中产生不良影响,也给主管单位造成不良印象。如2017年9月,博硕光电(831019)因欠税导致IPO被叫停,对企业自身和投资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这是企业因欠税问题导致的信用受损、发展受阻的个例,对我们的教训却是深刻的。互联网金融业虽然谈不上纯粹新型的产业,但是,其经营方式、经营理念却是独特的,经营者们往往从经济成本出发,忽视了税收或优惠措施,或者采取不当的税收筹划手段,导致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一、互联网金融税务风险的表现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税务风险进行划分。从纳税义务角度分为税务违法风险、非故意行为导致结果违法的税务风险、税收政策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给公司带来的税务风险、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7〕。从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领域分为外部运营环境税务商业风险和企业内部活动的生产经营活动、办税活动以及税收筹划活动中的税务风险〔8〕。
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审计结果角度分为会计造假导致的税务风险、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税务风险、违反税收法规导致的税务风险〔9〕。其实,我们认为,税务风险,其实质是企业由于未缴或少缴税款导致的额外利益损失,既要补齐欠缴的税款,也要额外支付税收罚款,还要承受信誉损失、优惠待遇与经营机会丧失等损失。互联网金融领域,从税务风险形成角度看,不外乎企业主观层面的风险、客观层面的风险及政策法律层面的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信誉损失风险四种形式。
(一)主观性税务风险
主观性税务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业由于主观过错导致的不缴少缴税款而受到处罚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可能性损失的风险。会计造假是典型的主观性税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虚报亏损、少计收入、虚列支出、不列盈利,以此显示交易往来没有增值。由于电子发票尚在试行阶段,还不能更好地用于网络交易行业,以致诸多企业以此为由少报盈利或交易增值。税收征管法明确将其界定为偷税行为,对偷税行为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主观性税务风险的另类表现为借壳经营。诸多中小型金融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作广告宣传与业务拓展,实际的金融业务是在线上跳转页面或在线下另辟途径进行,并且不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而是以他人名义开展金融活动。典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借用个人名义出借钱款,从事放贷行为,收取高额利率,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年利率24%的法定标准。这种情况,到底是对互联网金融业按增值税征收税款还是对名义借款人征收税款?企业是否应该按自身经营数额申报纳税?其实质是利用行业不良惯例行非法金融活动,应该认定为企业自身主观性税务问题。
(二)客观性税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金融业与非金融服务业交织在一起,创新型金融商品日益增多,涉及的交易主体庞大,数据繁杂,区分企业税收项目比较困难,或者区分不同行业的税收项目给企业增加麻烦,为企业申报纳税带来相应困难,客观上带来企业的税务风险。
其一,互联网企业中,许多企业是混业经营,既经营一般的服务行业,也经营金融业,各种服务之间没有截然的区分。如许多网盘,主营业务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服务与广告服务,但是,也要求客户绑定银行卡,提供第三方支付业务或融资理财业务;客户信息的存储与款项支付等金融活动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有效地区分一般服务与金融活动,或者区分金融项目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与财力,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由于其没有明确区分金融与非金融业务,导致受到税收处罚的风险很大,还会导致丧失金融税收优惠的可能性。
其二,许多互联网金融业既经营自营金融业务,也经营金融代理业务,两种商品并非截然不同,时常混在一起,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区分的难度,引起税务风险。如许多互联网融资租赁业,既为自身发展需求进行融资,也通过自己的融资平台为其他企业的需求进行融资;有些互联网众筹业也会挪用众筹募集的资金。特别是一些集资满足自身需求的企业,或者涉嫌非法集资的金融业,如轰动全国的E租宝,自营与造假的他营业务混在一起,便于集资操作。
其三,不开具电子发票,致使企业忽略了依法申报纳税的凭据,进而带来税务风险。2013年6月27日,电子发票在北京市税务机关及工商局等部门进行试点应用,商家节省的发票纸张等成本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加上一般受众对网络知识的欠缺,更是难以获得电子发票。时至今日,电子发票仍未形成统一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尚未在全国推广。
其四,有些互联网金融业性质难以界定,如P2P借贷平台,对出借人,应该作为一般民间借贷出借人看待,还是作为专业的放贷人看待,大部分出借人本身就是网络爱好者,通过P2P平台出借闲钱,少数出借人则超出了民间借贷人范围,涉嫌专门的职业放贷人,此时,对该职业放贷人是按什么税目征税,P2P平台是否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再如众筹融资业,是否都按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最近出现的火车票众筹,满足了网民对购买火车票及时、快捷、舒适性的需求,但对于铁路公司来说,应按什么性质进行申报纳税,如果按金融业增值税纳税,是否要在火车票中代扣相关税费呢?
(三)规则性损失风险
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规定而导致自身利益可能受损。规则性税务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金融业增值税的销项收入遗漏申报,相关税费不应计提或计提过高,或者进项税收遗忘取得相应抵扣发票。这种情况往往界定为漏税行为。对漏税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达到一万元的罚款。转移定价也会存在税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中,许多企业是混业经营,常常将增值额与利润所得在金融业与广告、社交、传媒等服务业之间精心转移。
而许多集团性互联网公司,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全国甚至国外林立,常常通过转移定价手段将增值额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与地区。这种情况有时会被税务部门界定为违反本国的税收政策与法律而被处罚。规则性税务风险的另类表现为,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不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如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小企业按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指导意见对中小企业的业务界定、新技术新产品的具体认定没有明确说明,减少了企业税收优惠机会。
(四)信誉损失风险
这是企业在遭受税务风险之后承担的额外风险,是税收风险派生出来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业承受了上述三种税务风险后,特别是第一种主观性风险,可能会导致在税务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如公布在全国税务局网站上,甚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中进行公布,这种情况常常给企业带来信誉损失,丧失了税收优惠机会或招投标机会。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对于企业信用包括税务信用不高的企业不能入驻本地进行投标与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企业交往中,特别是大额合同交易、股权转让、企业并购、合作经营等交易中,交易相对方往往通过尽职调查手段查询被交易对手的诚信度,其中包括纳税信用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合作措施。如果企业纳税诚信度不高,会由此影响可能进行的企业合作。
二、互联网金融税务风险的成因
(一)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全民意识
就消费者来看,依法纳税目前还只是一种口号,似乎与其没有关系,却不知自己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与最后支付人。在日常的饭店、旅馆、购物、电子商务、互联网借贷等消费过程中,不注重索取发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换取不开发票。就商家来看,我国宪法规定个人与法人有依法纳税义务,市场主体应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实践中,没有哪个企业是主动去申报纳税的,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申报纳税,特别是税法对中小企业月收入不足一定数额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导致企业懈怠于记账,不如实申报经营情况。
不开具发票似乎是行业惯例,特别是对零星的无需记账的个人顾客商家更是肆无忌惮,明确说明不开发票可以少收相应的款项。一方面是核账征收,一方面却不主动开具发票。这就是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互联网金融领域,纸质发票索取与获得比较耗费时间与成本,电子发票不尽完备,许多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个体甚至不知道还存在电子发票之说。
就税务机关来看,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征收方法,但是,没有哪个税务机关会全面细致地核查纳税人的全部营业资料与数据,他们以税收任务的完成为目标,且以税源可能枯竭为理由,只是表面地、按纳税人提供的账目进行实际征税,对于其实际的经营增值额不作深入调查。其实,互联网金融业之所以会有税务风险,还在于企业人员的机会主义心理,税务检查、税务稽核往往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核,税务人员并不能认真仔细地深入企业审核其税务情况;税务风险对于一般性企业来说也许称不上真正的经营风险,遇到税务机关动真格的,往往通过人情和关系摆平。
(二)内部控制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业受制于企业领导的个人意志,缺乏税务风险控制意识,将互联网金融业等同于传统金融业,对互联网金融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对营改增后的税目与纳税环节认识不足,对其中的税务风险不去考量与分析,甚至寄希望于与税收征管人员的关系来处理问题,或者凭借税务机关的简单口头回复与解释从事税务安排,不去仔细分析税收优惠措施与可能的节税措施,没有建立一套专门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缺乏专门的人员应对税务风险。“机构、人员建设还有待加强,许多银行在二级行都没有内设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充其量设一人岗位,还往往是兼职角色,也缺少既懂财务又懂税务的专业型人才。”〔10〕
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业,为了减少成本,没有专职的会计,而是聘请代账会计做账与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主要是个人投资的小型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导致金融业基础会计工作薄弱,如账簿开设不规范、财务核算随意性大、会计凭证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特别是电子发票的取得与开具存在问题,甚至网络销售收入不作统计与申报。
(三)税收筹划的欠缺或过度
中小型企业受制于成本,一般不去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或人员从事税务筹划工作,而将此项工作交由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人员受自身税务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上会计工作的琐碎与繁忙,难以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如何纳税,纳税多少,完全听任会计人员的一般账目经验或税务机关指令,纳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或是否可以节税,根本无从知晓。
而大型互联网金融业则设有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或者聘请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部门为了取得筹划业绩或效果,取悦于金融企业,往往游离于政策允许范围与非法避税之间,打擦边球,有时会带来严重的逃税避税后果。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机构受制于经验与税法知识的欠缺,税务筹划有时与税务机关的理解存在差错,而专业的中介机构往往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规避筹划引起的税收风险,将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由企业独自承担,导致中介机构税务筹划的谨慎度不足。
(四)税收政策与法律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业是个新兴产业,一方面,反映出企业的创新精神,理应得到支持与激励;另一方面,许多方面法律与政策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在金融活动中的一些税务问题给企业带来困惑。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及研发费用扣除问题作了大体规定,然而却概括得不具体,很难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好地理解运用;税法透明度不够,有些政策经常变动,针对性不强,导致企业对税法适用的误差。“税法的透明度不够,税收政策不够具体,不能完全适用于各项经济业务,税务机关在具体问题的解释、处理中还有自由裁量权,极易产生不确定性,出现企业对税法适用有自己的看法,税务机关却做出不同解释的情形,产生税务风险。”〔11〕
其实,税法方面,我国还缺乏相应的税收实体法,常常一个通知、一个规定便可决定开征或停征,变更相关税收规定,决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3号),自2013年12月开始,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区分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个类别,而是统一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进行征税,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2016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互联网金融税务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诚信意识培养,防范主观性税务风险
诚信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因诚信而变得双赢,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互联网金融业特别是内部的高管人员,更应树立税收至上观念,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甚至寄希望于少数税务领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下,企业人员不仅只做经济人,还应有一点道德素养,做一个关心社会、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人。
从税收的边际效应看,互联网企业诚信纳税,其信誉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肯定性评价,通过税务诚信平台,其价值远远高于暂时性的逃避税收所获得的利益,其所能带来的商誉更是无法估量。通过做假账等方式主动性地寻求税收逃避,只会暂时地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少利益,但是,却怀有惴惴不安的心理。而诚信纳税却能增加益处,使企业能够获得诚信纳税的信誉,尤其是诚信名气达到相应水平时,企业的商誉更能显现。
(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客观性税务风险
“众所周知,一个成熟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能够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及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还能够保障企业运行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12〕互联网金融业应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税务风险事宜,从企业高层对税务问题引起重视,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让企业专门人员负责税务问题,配合企业会计人员,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往来、账户设置、电子数据固定、电子发票开设、纸质发票开设与存根保管、资金往来与使用等方面,建立动态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企业内部相关涉税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与税务风险意识,学会应对税务问题的技巧。
熟悉掌握营改增后的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销项收入如何计算,哪些费用可以从增值额中进行扣除,进项收入如何取得发票等相关税务知识。此外,互联网金融业还可构建内部税务审计制度,由企业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头,组织税务内行人员,聘请外部税务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审计员,设计税务风险评估指标,定期对企业税务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企业税务人员及中介机构税收筹划等情况进行审计,从企业内部着手重视税务风险。
(三)利用中介筹划,转嫁规则性税务风险
聘请中介机构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者,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未免过于奢侈,企业往往从成本最小化根本理念出发,减少部门设置,减少人员工资。这种思维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来说是一种危险的信号。企业应当建立税务代理制度,让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处理涉及税务筹划节税方面的问题,帮助企业完善税务会计制度,培训业务人员,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通过购买保险和签订合同实现税务风险的转移。实践中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中介机构代理涉税业务,将全部或者一部分的税务风险转嫁给税务中介机构。”〔13〕税务顾问可以及时针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提供税务法律规则参考,提出合理节省税收的建议。其实,企业不必担心税务顾问建议的风险,可以与其签订相应的风险代理合同,如果接受其税务建议,能避免税务风险,则给予一定的激励;否则,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及时补正,减少信用性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不仅关系到企业纳税信用,还关系到企业的交易信用。“拥有良好纳税信用的企业不仅能获得税务部门的优待,也能通过纳税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传播。”〔14〕目前,我国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既要补齐税款,进行罚款等处罚,还将其列入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在税收信用方面给予惩戒,对于C级、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并可能公开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企业直接判定为D级,其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受到影响。
因此,在遇到税务风险已经发生时,要勇于面对,端正态度,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消除影响,努力化解风险,如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补缴税款,澄清自己遗漏税款原因,寻求税务机关的从轻处理,以务实的态度正视问题,给社会一个良好的印象。除了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外,互联网金融业最好还应向社会公众进行税务评级及税款欠缴原因的说明,及时向良好合作伙伴澄清事实,寻求对方的理解与信任,以便增强社会对自己诚信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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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方向期刊推荐:《财会研究》,创刊于1980年1月,为财会专业学术性刊物。读者对象为财会工作者、财经院校师生及党政机关决策咨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