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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至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先后经过了七次大修。本文首先在税制内容指出新税制的制定更加公平,旨在降低中低层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在反避税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其次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比较新旧税制。最后从每个公民自身角度出发,考虑了公民之间的差异

  摘要:至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先后经过了七次大修。本文首先在税制内容指出新税制的制定更加公平,旨在降低中低层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在反避税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其次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比较新旧税制。最后从每个公民自身角度出发,考虑了公民之间的差异,给出了合理的征管意见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建议

时代金融

  0引言

  在我国,税收政策是政府强制性、无偿性的从公民手中获取,组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收入来源。财政收入不仅衡量了国家经济状况、同时对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着重要作用。财政收入中的80%是由税收收入组成,税收收入中占比最大的分别是:增值税、进口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税收占我国总税收7.49%左右,仅次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据统计,2000年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是66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是5.44%,到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就达到了4837亿元,增加了7倍多,比重增加了1.2%。

  经济的快速增长,公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也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收增长突飞猛进。2018年前10个月(因2018年10月1日起应用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个人所得税收入高达12287亿元,同比增长19.9%。2019年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的前五个月内,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778亿元,同比下降30.7%。与之前的相比,改变了以往税收持续增长的趋势,实现了首次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下降。我国政府从公民切身利益出发,制定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减轻公民负担,实现了全面减税与税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1新个人所得税内容

  1.1税制公平

  最新个人所得税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实施个人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收入合并征税,四个项目合计收入后按一个“综合所得”项目缴税,形成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现如今经济全球化发展迅猛,公民收入多样,不再是从前单一的工薪所得。有部分公民既有基础的工薪所得,还有劳务、稿酬,甚至可能还有部分公民具有经营所得、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其他多种多样的收入。那么,对于这种收入来源途径多样的公民来说,按照分类扣除税费,反而很可能出现比单一收入的公民所缴的税费要少一些。收入高反而交的税少,收入少反而交的税多,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在追求公平公正经济环境下呼之欲出。

  1.2降低中低层税负

  新税制在税率级距中进行了部分修改优化,对于三档低税率3%、10%、20%的级距进行了扩大;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三档较高税率30%、35%、45%仍然保持不变。该税率级距的调整使得同等的工资收入将缴纳更少的税,减轻了中低收入居民税收负担。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多项支出可抵税。在原本税制扣除基本费用和专项扣除之外,新税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中考虑了不同的家庭的组成情况以及纳税人医疗、住房的实际情况,为纳税人尽可能减轻负担。其中专项附加扣除也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既保障了公民利益,也将体现税制公平。

  1.3反避税,加强监管力度

  新税制的改革并没有改变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仍采用原本的自己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原本公民个人就对纳税积极性不高,再加上税务部门在税收稽查方面、个人财产登记方面缺少了相关制度来管理实施,这给纳税人逃税提供了便利。而新个人所得税法填补了这一漏洞,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于个人在转让财产中存在的不独立交易、为避税选择境外地以及不当税收利益的避税等这些避税行为,新税制给予税务机关合理的方法允许其进行纳税调整。通过反避税条款加强了税务机关执法力度,也保证了税收公平。

  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身份明确唯一,明确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督;只要纳税人在银行、金融等机构办理过注册,那么这些机构就可以监督管理账户信息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另外,对于纳税人在教育、医疗保障、当地的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避免原本避税的可能,而且现在全网的信息化,增加了这些信息的关联度,提高了信息可信度,方便了管理。

  2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差异分析

  第一,在新个人所得税实施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一直呈快速在增长模式,但新个人所得税制定从公民利益出发,降税减负,缓解中低层公民税负压力。第二,之前所采用的税制为分类所得税制,是一种根据个人所得类型来确定计征方式的税制。但是在今天经济发展迅速,形势稍瞬即变,信息来源广泛,真假难辨,公民收入途径多样,将所有不同途径的收入都设置为不同的分类,逐项列入税收法规将无法想象是成一项多巨大工程,将会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因此,新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第三,原税制费用扣除标准忽视了经济形式的变化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差距。在全国众多城市中,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四地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之和占比为54.8%,占据了一半多。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居民之间都有着巨大的收入差距,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使其在公民在收入、物价水平、实际生活支出等方面也不一样,而费用扣除标准采取的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在收入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实行“一刀切”的方法作为扣除费用的标准无异于无视不同家庭的差异,未能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出发。但新税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不同家庭之间的差异,朝着更加公平的税制改革不断前进。

  3结论

  在当今我国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经济随同全球化迅速发展,公民的生活质量直线上升。国家税制改革也逐步从每个公民利益出发,追求公平,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新税制的改革克服了之前税负重、费用扣除不合理、税收不公平等诸多的不足,从维护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实的考虑每个公民实际情况,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全面健康的发展。

  4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

  4.1以家庭为纳税主体

  新税制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方面虽然考虑了家庭的因素,但纳税人仍然是以个人名义纳税,而不是将家庭所有成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纳税。在新税制下仍不能明确反映出不同家庭之间的收入结构、每个家庭的负担情况。有的家庭只有丈夫一人工作、有的夫妻两人都工作,这不同的收入结构就导致了专项附加扣除在某些家庭中的作用无法体现,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在这种收入结构的差异下,有的家庭赡养更多老人,有的家庭反而没有老人的负担,但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这对赡养更多老人的人群来说未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体会到切身利益,负担更重一些。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税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收入结构、家庭费用的负担,夫妻两人之间的抵扣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节,贯彻“量能纳税”的公平原则。对于纳税人赡养老人扣除方面,应当考虑纳税人负担压力,有部分纳税人可能负担2个以上老人,应当加倍扣除,缓解这种家庭的赡养负担。

  4.2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税制的改革在保障维护公民利益的同时,对税收征管部门亦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税制中综合与分类的相结合以及附加的扣除等将会大大的增加税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要切实了解纳税人每项收入来源是否准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等等。这就要求征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跟进学习新税制要求,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保持该有的职业素养。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还要求税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税收的检查力度,提高税收检查效率。

  4.3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我国属于人口大国,数量众多、城乡居民之间贫富差距大、受教育水平高低不同,以及建国初期公民收入水平低,很多公民甚至从未缴纳过任何税费,这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公民在纳税方面意识不强。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自出台至今不断探索革新,先后经历了七次大修改。从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问题。而公民纳税意识的不强仅仅依靠国家税制的改革是很难改变的,因此,想要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也应制定对应的策略。首先,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每个公民意识到纳税是一种守法行为,是一种爱国责任;其次,加大惩处逃税避税等不良行为的力度,规范和限制公民的纳税行为;最后,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和惩罚措施,使每个公民真正地了解税收征管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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