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年03月01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为研究我国不同区域数字经济分类规模、时空分异及产业驱动特征,文章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将数字经济核算来源细分为数字化赋能设备、数字化赋能服务、数字化交易、数字化媒体这四大类行业增加值,同时构建区域经济数字化驱动特征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区域数字经济分类规模、时空分异与驱动特征。结果表明:2012—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行业增加值构成中,数字化赋能服务类占比第一,广东、北京、江苏相对占优;第二的为数字化赋能设备类,广东、江苏绝对占优;数字化交易类排第三,山东、广东、江苏、浙江占优;数字化媒体类位居第四,湖南、江苏、湖北、福建占优。各区域经济数字化产业驱动特征有一定差异。
关键词:数字经济;分类规模;驱动特征
0引言
数字化技术始于计算技术进步,从电子管、晶体管到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及智能计算机,数据处理、复制及存储逐渐普及。随着商业互联网的诞生与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构建于互联网架构基础上的新技术,数字化技术不断降低数据计算、存储与传输成本。关于数字经济的早期研究集中于信息经济和互联网经济[1—11]。
针对OECD(经合组织)提出的用“误测假设”解释“索洛悖论”,国内部分学者遵循国民账户系统核算原则,初步设计了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框架。BEA(美国经济分析局)界定了数字经济范围,利用供给使用表计算了美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康铁祥(2008)[12]借鉴M-P法测算了2002—2005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许宪春与张美慧(2020)[13]运用BEA的方法计算了2007—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并进行了国际比较[14]。目前有关数字经济与数字化转型发展的研究,尚未深入到我国区域数字经济分类规模测算及时空分异领域,也未构建区域经济数字化的产业驱动特征分析方法来分析我国区域经济数字化的驱动力来源。
在参考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13]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数字经济核算来源进一步细分为数字化赋能设备、数字化赋能服务、数字化交易、数字化媒体这四大类行业创造的增加值;结合国家与地方统计数据,计算中国区域数字经济分类规模并分析其时空分异;同时,通过构建区域经济数字化驱动力指数来分析区域经济数字化的产业驱动特征,试图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1数字经济核算范围界定
关于区域间经济数字化竞争,本文将其定义为“围绕数字化设备与服务的技术进步与扩散,来创造财富的能力”。
参考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13]的研究,本文将数字经济核算进一步细分为数字化赋能设备、数字化赋能服务、数字化交易、数字化媒体这四大类行业的增加值。
关于数字经济的分类与计算,本文与文献方法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数字化赋权基础设施”实际对应的产业类别,进一步准确细分成“数字化赋能设备”与“数字化赋能服务”两类产业,且统称为“赋能”更符合实际含义,“数字化赋权”依据孟天广(2021)[14]的解释是“依靠数字技术,人们通过获得信息、参与表达和采取行动等社会实践方式,在实现自身社会地位变化的同时,改变了旧的社会结构,继而完成自我增权”,含义已超出统计与经济范畴,延伸到了社会治理与公共管理领域,此外也容易与统计学“赋权重”概念相混淆。
第二,将“数字化赋能服务”类行业单列出来后,在“数字化媒体”类行业也不再保留“相关支持服务”(主要为“互联网与相关服务”和“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部分增加值,既符合“数字化赋能服务”支撑传统媒体数字化转型的实际,又避免了将“相关支持服务”行业增加值依照文献方法在“数字化赋权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媒体”两大类行业中按9:1比例进行简单拆分的现象,从而将数字经济核算涉及的各类行业真正落实到具体行业上,使研究更加清晰明了。
本文涉及的数字经济四大类行业中包含的具体行业所对应的“部门代码”,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的我国行业投入产出表中,各行业对应标识的部门代码。其中“数字化赋能设备”类行业增加值主要包括“计算机制造业”(部门代码39088)、“通信设备制造业”(部门代码39089)、“广播电视设备和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业”(部门代码39090)、“视听设备制造业”(部门代码39091)等行业的增加值。“数字化赋能服务”类行业增加值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主要包括“电信业”(部门代码63121)、“广播电视及卫星传输服务业”(部门代码6312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部门代码63123)、“软件服务业”(部门代码63124)、“信息技术服务业”(部门代码63125)等行业增加值。
“数字化交易”类行业增加值主要包括“批发业”(部门代码51105)和“零售业”(部门代码52106)等两行业中属于互联网交易创造的增加值。“数字化媒体”类行业增加值由“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部门代码87144)增加值和“新闻出版业”(部门代码86143)中的“音像制品出版业和电子出版业”的增加值构成。
四大类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所需数据来自全国行业间“投入产出表”,目前只发布到2018年,且投入产出数据并非每年发布,故选取了2012年、2015年、2017年、2018年来计算数字经济总体及分类规模。而2019年的数据则依据全国分行业增加值计算得出,鉴于行业分类不一致,通过2018年投入产出表计算出增加值调整系数,来估算2019年目标行业增加值。
比如:为计算2019年我国“数字化赋能设备”行业增加值,而2019年的全国分行业增加值目前只统计到“工业增加值”,故先将2018年全国行业间投入产出表中计算出的“数字化赋能设备”行业增加值除以2018年工业增加值,得出增加值调整系数,再将2019年工业增加值与增加值调整系数相乘,来估算2019年我国“数字化赋能设备”行业增加值,其余依此类推。
计算我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数字经济总量及分类增加值,2017年数据来自各省份行业间投入产出表,但目前只发布到2017年,所以2018年与2019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的各省份的分行业增加值数据,关于行业分类不一致的问题,同样可依据2017年各省份计算的“增加值调整系数”,对2018年与2019年各省份的数字经济分类规模进行估算。
其中,数字化交易的增加值为批发、零售业中由互联网交易所产生的增加值,同样没有直接的目标数据,参考文献方法,从《中国经济普查年鉴》中查得互联网批发、零售收入除以总的批发、零售营业收入,得出增加值调整系数,来计算批发、零售业增加值中属于互联网交易所创造的增加值。数字化媒体增加值计算中,同样没有“音像制品出版”和“电子物出版”的增加值数据,本文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发布的“新闻出版”收入、“音像制品出版”收入与“电子出版”收入,来计算增加值调整系数,将“新闻出版业”增加值中属于音像制品出版及电子出版的增加值分离出来。
2结果分析
2.1区域数字经济规模与构成
全国数字经济比重为全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与GDP总量的比值,总体上呈现较明显的增长趋势,从2012年的3.88%上升至2019年的5.26%。分类的数字经济增加值,从2012—2019年的结果可以明显看出,数字化赋能服务对数字经济的贡献最大,且占整体数字经济规模的比重在不断增大,规模从2012年11000多亿元快速上升至2018年34000多亿元。
其次为数字化赋能设备的增加值,规模在6000亿元~8200亿元,从2012年的6000多亿元上升至2019年的8100多亿元,考虑到物价的因素,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上基本稳定在7000多亿元的水平(以2012年为基期的价格)。数字化交易对数字经济的贡献排在第3位,从2012年的2000多亿元上升至2019年的3200多亿元。数字化媒体目前排在第4位,对数字经济的贡献最低,但增长比较快,从2012年的不足1000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400多亿元。
数字经济总体规模上,广东、江苏、北京位列前3,2019年数字经济总体规模在4000亿元~9000亿元;浙江、上海、四川位列第4至6位,且规模相当,2019年皆接近3000亿水平;湖北、山东、湖南、福建和河南,位列第7至11位,2019年数字经济总体规模在2200亿元~1800亿元;安徽、重庆、天津、河北、江西、辽宁、山西、陕西位列第12至19位,数字经济总体规模在1000亿元左 右;云南、广西、贵州、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位列第20至25位;新疆、甘肃、海南、宁夏、青海、西藏,位居最后6位,截至2019年数字经济总量在100亿元~200亿元的低水平。
由我国区域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可知,2017—2019年,各省份数字经济比重总体上变化不大,只有天津、吉林、黑龙江、河北在2018年、2019年的比重相对于2017年有较大增长,以上4个省份相较于其他省份却未出现较特别的增长现象,可能的解释为:在以上4个省份的数字经济增长的同时,其他非数字经济行业发展相对滞后甚至衰退,尤其是天津。总体上,区域数字经济比重中,北京以12%左右的最高比重位居绝对第1位;广东、上海、江苏、四川、天津,以6%~8%的比重位居第2至6位;重庆、山西、湖北、福建、浙江、江西、湖南、青海,以4%~6%的比重位居第7至14位,其余省份处于2%~4%。总体上,相对发达的地区数字经济比重更高,数字经济引领经济发展的趋势明显。
2.2区域数字经济分类规模时空分异
2017—2019年我国区域数字经济四大分类行业增加值时空分布差异变化结果如下。
(1)数字化赋能设备。2017—2019年,我国各省份的数字化赋能设备行业增加值变化不大,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增加值中,广东始终占据绝对优势,增加值规模在3500亿元~4000亿元;其次为江苏,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增加值规模在2000亿元~2400亿元;四川位居第3位,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增加值规模在490亿元~570亿元。福建、浙江、重庆和上海,以300亿元~600亿元的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增加值规模,位居第4至7位;全国其他地区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发展相对滞后。
(2)数字化赋能服务。
相比于数字化赋能设备行业的增加值规模,我国区域间数字化赋能服务行业增加值规模相对更均衡一些,广东、北京、江苏位居前3位,属于数字化赋能服务第一层次,数字化赋能服务产业的增加值在3000亿元~4800亿元;上海、四川和浙江的数字化赋能服务产业增加值规模属于第二层次,增加值在1600亿元~2300亿元;湖北、河南、湖南、福建、山东、河北位于第三层次,增加值在700亿元~1800亿元;天津、山西、重庆,处于第四层次,增加值在600亿元~900亿元;江西、陕西、辽宁,增加值在500亿元~800亿元,其他地区数字化赋能服务行业增加值规模相对较小。
(3)数字化交易。
总体上,相比于数字化赋能行业的增加值,区域间数字化交易行业的增加值又相对更均衡一些。其中,山东、广东、江苏、浙江的数字化交易增加值规模属于第一层次,在270亿元~450亿元;安徽、上海、河南、福建、辽宁、河北、湖北、四川、湖南、北京,数字化交易行业增加值规模在90亿元~210亿元,位于第二层次;其余省份皆低于100亿元,处于最后一个层次。
(4)数字化媒体。
区域数字化媒体行业增加值规模的空间分布特征与数字化赋能、数字化交易有较大差异。湖南、江苏、湖北、福建,数字化媒体行业增加值规模位于第一层次,在150亿元~300亿元;四川、北京、浙江、江西、河南、广东、山东、安徽,数字化媒体行业增加值规模在80亿元~200亿元,属于第二层次;其余省份数字化媒体增加值规模较低,皆少于100亿元。
本文还将我国各区域各年数字经济四大分类行业增加值数据导入stata16软件中,将stata16软件与python3.9软件相关联,在stata命令窗口进行python代码操作,绘制了由各省份地图构成的数字经济分类规模的时空分异图,限于篇幅不作呈现。
总体上,数字化赋能设备的创新与生产条件门槛相对较高,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集聚程度较高,关键的数字化设备由少数地区的产业所掌控。而以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为代表的数字化赋能服务的门槛相对较低,属于软件与服务的系统创新,区域分布更均衡。数字化交易及数字化媒体的技术门槛最低,属于纯应用型的创新,区域间的分布最广泛,也是大众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数字化与网络化。
2.3区域经济数字化产业驱动特征
考虑区域间数字经济分类规模还受各自不同经济实力的影响,为进一步直观考察各区域经济数字化的不同进程,分析区域内各自经济数字化的不同驱动特征,本文构建了各区域数字经济总体及分类增加值的程度指数,将各区域数字经济总体或分类行业增加值占全国数字经济总体或分类行业增加值份额,与各区域GDP占全国GDP份额相比较,来分析区域内部数字经济总体表现以及区域内部经济数字化的驱动力来源。
通过各区域数字经济总体及四大分类行业计算出的比值,对区域经济数字化的产业驱动力进行量化评价。数值大于1的数字经济分类比值,说明区域内该数字经济分类产业的发展高于整体发展水平,该数字经济分类产业形成了经济数字化驱动力,最终各区域各数字经济分类比值结果皆取2017—2019年的均值。具体评价标准为:大于2.0为“极强”,1.5~2.0为“强”,1.0~1.5为“较强”,0.7~1.0为“一般”,0.4~0.7为“弱”,小于0.4为“极弱”。
3结论
本文将BEA的方法引入我国区域数字经济分类规模的测度,并将数字经济进一步细分为数字化赋能设备、数字化赋能服务、数字化交易、数字化媒体这四大类行业。研究区域数字经济中四大分类行业增加值状况与时空分异;同时,以区域数字经济各类行业增加值占全国的份额,与区域GDP占全国GDP份额的比值,来分析区域经济数字化的产业驱动特征。
2012—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行业增加值构成中:数字化赋能服务类占比最大,广东、北京、江苏相对占优;其次为数字化赋能设备类,广东、江苏绝对占优;再次是数字化交易类,山东、广东、江苏、浙江占优;最后是数字化媒体类,湖南、江苏、湖北、福建占优。我国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发展趋于向极少数区域集中的特点,数字化交易及数字化媒体产业发展相对均衡,增加值规模相对较小。
数字化赋能设备产业强驱动地区,应继续加强数字化设备研发与创新,创造国家数字化设备制造产业优势;数字化赋能服务产业强驱动地区,需加强数字化基础软件、数字化基础信息技术与通信服务创新,创造国家数字化场景运用基础优势;其他区域需结合区域与产业特点,大力推进数字化赋能服务,构建个性化的数字化应用场景,改进区域经济运行方式与效率,提升运用数字化技术与服务创造财富的能力;注重区域商品与服务(尤其是地方特色产品与服务)上网意识,培育区域内知名“平台”企业,构建数字化政务平台;注重从传统出版向电子出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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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智宏1,杨先明2,宋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