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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用电子卷宗的理论基础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 要 我国人民法院对电子卷宗的应用已走在世界前列,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应用实践。但整体而言,这种变革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顶层设计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电子卷宗的推广应用,不但对人民法院保障案件卷宗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提

  摘  要  我国人民法院对电子卷宗的应用已走在世界前列,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应用实践。但整体而言,这种变革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顶层设计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电子卷宗的推广应用,不但对人民法院保障案件卷宗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还为阅卷权等诉权的行使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信息化背景下重新审视电子卷宗应用的正当性基础,结合对人民法院应用电子卷宗实践现状及问题的实证考察分析,将有助于对电子卷宗的法律性质、功能效用等做出更为清晰、合理的厘定。而同时,以此作为检验、完善电子卷宗应用机制的依据与准则,方能促进形成更具针对性、可行性的解决电子卷宗生成、管理、移送、查阅等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卷宗  电子诉讼  档案法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  功能等同原则

电子卷宗

  引 言

  随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将迎来全面数字化时代。人民法院的纸质案件卷宗在制作、查阅、存档、流转、应用等方面已逐渐无法适应信息时代快速传递、高效共享、智能应用等新特点、新要求。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是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支撑。而电子卷宗的高效流转与应用,是实现无纸化办案的重要前提。当前,国内外法院对电子卷宗的应用均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在美国,联邦法院已投入使用CM/ECF和PACER信息化系统。

  在欧洲,根据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发布的评估报告,虽然数字化转型浪潮仍然不均衡地影响着欧洲法院,但几乎所有法院已建立了电子案件管理系统。[1]在国内,21世纪初电子卷宗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部分人民法院出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后,全国法院推进案件卷宗电子化的探索实践迅速落地。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推进了电子卷宗的规范应用。在如火如荼的改革实践背后,关于电子卷宗的理论研究却相对迟滞。当前,学界相关研究的开展主要围绕人民法院卷宗电子化建设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相关实践成果的展示及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等,缺乏对具体应用问题的剖析与反思,也未形成对理论问题的凝练与总结,缺少对信息化背景下电子卷宗的应用特点及相关制度规范的整体性思考,难以对相关法规的确立形成体系性指导。总体而言,当前的理论研究呈现出鲜明的碎片化特征。

  原因在于,相关研究鲜少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和案件卷宗的本质,廓清与厘定电子卷宗的法律性质及应用的正当性基础,并作为确立和完善电子卷宗制度的理论基石。因此,本文将以电子卷宗应用的理论支撑与实践需求为前提,结合实践现状进行实证考察与对策研究,以期促进解决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的应用难题。

  1 人民法院应用电子卷宗的理论支撑与实践需求

  1.1  理论支撑

  1.1.1  效力同等性:电子卷宗的合法性保障人民法院的案件卷宗,不论是传统载体卷宗抑或电子卷宗,基本意涵为根据一定的分类要求与排列规范(卷宗目录等)整理的文件,其能够反映案件情况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为更好地阐明电子卷宗的性质与特点,区分与解决具体应用问题,应对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加以区别。[2]简言之,电子档案作为电子卷宗的归档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应归档保存的电子诉讼文件,以及案件归档后经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纸质诉讼档案的电子版本。[3]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电子诉讼材料的生成、管理与应用工作的开展。2013年12月印发《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子诉讼文件的形成、接收、归档、存储和利用等加以规范;2016年7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在2017年底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总体目标;2018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对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做出规定。

  此外,2018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电子卷宗的生成、归档等做出规定;2021年8月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诉讼中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的效力及应用做出规定。

  然而在试点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关于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及相关电子诉讼材料的法律性质、效力等,始终欠缺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予以统一规范、明确规定。虽然现行立法对人民法院应用电子卷宗欠缺较为明确的直接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能为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的效力同等性判定提供参考依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分别对“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予以肯定。

  2019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符合性、原件认定、文件保存及真实性判断等做出明确规定,为电子卷宗相关内容法律性质的认定提供了借鉴。2020年6月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为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与深度应用提供了立法保障。同时,新《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由此,电子档案作为电子卷宗的归档形式,被立法正式赋予了与传统载体档案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的效力等同性论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1.1.2  功能同等性:电子卷宗的合理性基础人民法院应用的电子卷宗,是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语音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通过扫描纸质卷宗、音视频直接转化等方法形成,具有特定格式且与传统载体卷宗内容完全相同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其介质是各种电子存储设备,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显示其内容。[4]

  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最主要的区别是电子化,传统载体卷宗中的材料都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即使是录音录像等视频、音频文件,也会以光盘为载体进行使用和归档。电子卷宗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数据是具有无形性的,卷宗内容附着于虚拟空间之中,可以被无限复制与共享。然而,传统立法仅能对以书面或其他有形介质承载的卷宗内容及其应用进行规范与调整。从传统载体卷宗到电子卷宗,卷宗载体的转变导致人民法院案件卷宗的生成、应用、流转、归档等业务发生变化。

  但从功能意义上来说,以纸质卷宗为主的传统载体卷宗所能实现的功能,电子卷宗同样能够实现,即从某种程度上说,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具有功能同等性。在传统商务向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同样曾面临交易形式的“无纸化”转向,对建立在书面文件上的传统法律制度造成冲击。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创设了“功能同等原则”,该原则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书面形式的功能进行归类对比,赋予了相同功能的行为或制度同等的法律效力[5],可作为电子卷宗和传统载体卷宗功能同等性论证的理论基础。概括而言,人民法院的电子卷宗和传统载体卷宗能够实现的同等功能特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整性。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虽存储介质不同,但其所承载的内容都能够完整地体现案件具体情况及法院的处理过程。通过一定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对于二者都能够实现流转、应用的全程留痕,为司法裁判提供全面、完整的案件材料。第二,及时性。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在技术条件和管理制度完善的基础上,都能够跟随案件进展和审理阶段完成相应的信息生成工作,体现司法活动的处理进程。而且,电子卷宗能够克服传统载体卷宗中证据材料传递质证方式耗时长、不同步等问题,提高卷宗应用、管理的及时有效性。

  第三,可识读性。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虽展示方式不同,但均可以确保案件材料内容的清晰、准确,可为所有有权限查阅、调取、使用之人所识读。电子卷宗通过文字识别技术的辅助,可以更方便地满足快速查询等需要。第四,可存储性。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都能够确保相关案件材料方便、安全地归档存储。与传统载体卷宗相比,电子卷宗还可以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诉讼材料进行上链、存储、固定,实现异地备份、容灾备份,加强存储安全性。

  第五,可限制性。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通过一定的管理制度,都能够确保相关案件材料的生成、修改、流转、应用等具有可授权限的限制,促进司法裁判权不受干涉、独立行使。第六,可复制性。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的内容都能按照有关规定做到部分或者整体复制,以供不同主体在权限范围内使用。与传统载体卷宗相比,电子卷宗更易复制、携带,且复制件与原件在形式一致性上比传统载体卷宗更高。

  第七,可归档性。电子卷宗与传统载体卷宗都可以保证在法定期间内保持不变,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长久性记录,有利于案件材料信息的查阅、调取、公开和深度应用等活动的实现。第八,可核证性。电子卷宗和传统载体卷宗都可以确保已形成的裁判结果等通过签字、盖章等方式核证,传统载体卷宗通过手写签章进行核证,电子卷宗则可以通过电子签章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第九,可调阅性。对于电子卷宗和传统载体卷宗,有调取权限者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阅。与传统载体卷宗相比,电子卷宗在调阅时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传输,更加方便、快捷,减少了卷宗交接的工作量。

  1.2  实践需求:电子卷宗的正当性论证

  1.2.1  电子卷宗高效流转的必要性:科层型法律程序与卷宗管理审级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诉讼法律制度。[6]法院的审级制度,决定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等级性,其具体运行表现为一个多阶段的司法科层式程序。此种程序需要有一种机制将其全部分支整合为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卷宗管理(file management)制度应运而生。

  各种诉讼材料被保存汇集供司法决策之用,司法活动的所有记录都被保留起来以备将来复核,各个程序步骤的材料都应当被妥善保管,以确保文档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在此种意义上,卷宗里的文件可以为初始决策和复核决策提供基础的信息源。[7]与传统载体卷宗相比,电子卷宗能够让司法者更加便利地阅读、检索和调阅,不论横向抑或纵向上的审判流程节点、阶段衔接将更加顺畅,卷宗将更加高效地在各层级审判机关之间流转,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

  2 人民法院应用电子卷宗的实践现状及问题

  2.1  电子卷宗的实践现状

  2.1.1  随案同步生成全面开展,无纸化办案稳步推进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推广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基础性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全国93%以上的人民法院建成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从技术上实现电子卷宗目录编制、数据化电子文件、网上阅卷、电子卷宗自动归档等核心功能。[8]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数据显示,2018—2020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电子卷宗覆盖率分别为84.71%、89.06%和90.64%,实现了人民法院电子卷宗覆盖的稳步推进、不断增长。

  2.1.2  电子卷宗汇聚率大幅提升,调阅数据不断增加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大数据平台已汇聚电子卷宗8395万件,电子档案4561万件。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涉原审案件的电子卷宗档案合并可用率为94.91%。2019年,共有2596家法院卷宗汇聚率高于80%,占比达到74.81%。[9]此外,人民法院内部对电子卷宗的调阅数据不断增长,对于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审案件电子卷宗,调阅可用率在95%以上。截至2020年12月,大数据平台共提供电子卷宗调阅29.04万次,其中被标记为完全可用的原审案件电子卷宗被调阅14.72万余次,调阅成功9.24万余次,调阅成功率为62.81%。

  2.1.3  试点探索新模式成效初显,审判质效明显提升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推行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勇于探索创新、形成有益经验的试点法院。在北京、云南、广东等7个地区,“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归档方式试点持续开展。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打造了全链条、全节点无纸化办案的“崇州模式”[10];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推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千灯模式”,实现法院人均月结案41件,同比上升16.5%[11]; 2019年以来,基于电子卷宗智能化网上办案的“智审”系统,在河北、吉林、广东、浙江等地人民法院得到广泛应用。实践表明,“智审”系统的应用,能够减少法官30%以上案头事务性工作。

  2.2  电子卷宗的实践问题

  2.2.1  电子卷宗的效力问题

  目前,关于电子卷宗的法律效力欠缺效力位阶较高的立法明确规定,只能参照适用新《档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对在线诉讼中电子卷宗档案的应用做出概括性规定,但对于电子卷宗、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卷宗、传统载体档案的效力同等性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此外,电子卷宗中相关电子材料的法律效力也亟待立法予以确认。首先,关于电子卷宗材料合法性的质疑。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件”规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在电子卷宗中提交的书证、物证均不是原件形式,对现行相关诉讼法律规范造成冲击。

  虽然《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等明确了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但其具体适用受到较为严格的审核限制。而且,“视同原件”效力主要解决的是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问题,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否真正能够与“原件”的法律效力具有同等性,仍需在相关诉讼立法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其次,关于电子卷宗材料的真实性判定难题。在电子卷宗中,大量的电子诉讼材料系由当事人自行上传,受审查确认方式的有限性等影响,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导致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对证据进行线下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

  2.2.2  电子卷宗的生成问题

  在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中,相关诉讼材料由当事人自行上传。然而,当前的电子诉讼系统不能完全实现对电子化材料的自动分类、自动编目等,当事人需根据系统提示提交到不同端口,受专业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限制,当事人上传的材料往往混乱无序,经常归至错误目录之下。此外,调研发现有近20%的当事人自行上传的材料不符合标准,需要逐一辨别与调整,加重了办案法官的工作负担。大数据平台显示,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电子卷宗合格率仅为76.83%,主要错误集中于数据格式错误、卷宗概要信息文件中的节点缺失等。

  因此,人民法院在推进应用电子卷宗、无纸化办案时或许存在极端化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权益保障不够充分,相关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当事人提交电子材料确有困难的,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卷宗扫描等方式辅助当事人将线下的诉讼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当前人民法院关于电子卷宗的扫描,主要存在集中模式、分散模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模式。[14]三者各有所长,但从效果来看,集中扫描容易导致同步时间节点滞后;分散扫描容易导致分段扫描、结案后扫描等问题;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模式,虽集合了两者的优点,却也难以避免其弊端,容易造成卷宗管理的混乱。

  3 人民法院应用电子卷宗的制度完善

  3.1  基本原则

  3.1.1  司法为民原则我国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推进,采取在部分地区、领域先行试点,后扩大适用范围的发展路径。电子卷宗的推进并不排斥传统载体卷宗,仍坚持“以电子卷宗为主,以纸质卷宗为辅”的发展原则。然而,在人民法院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过分推崇电子化、无纸化的激进做法。信息化时代更应该以人为本,充分保障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当前社会已然出现的“数字鸿沟”时,应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给予技术弱势群体充分的帮助和支持,实现电子卷宗和传统载体卷宗在应用上的有机结合、灵活转化,避免技术应用给弱势群体增加更多的诉讼负累、给技术赋能造成更大的“司法鸿沟”。

  3.1.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坚持审判权独立行使,应防止电子卷宗的司法管理功能对司法审判职能、司法服务功能的僭越、冲击与影响。由于电子卷宗能够实现多方主体的同步访问、调取、查阅,让有权限主体的事中审批、管控及事后的考核评价等管理职能的行使更加方便,极易致使多层级的司法管理转化为更集中、更细密的实时管控、即时评价与直接管理。[15]

  此外,人民法院外部有权限主体对电子卷宗阅卷权的不当行使,也可能造成对司法裁判的过度干涉。如何避免办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空间被不当压缩和侵害,保障法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司法经验等全权审理与裁判案件,成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卷宗的电子化建设应坚持“司法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正确思路,充分遵循司法规律、恪守司法原则,通过相关管理规范的制定,进一步弱化其管理属性,强化电子卷宗在司法裁判、司法服务领域的作用发挥。

  3.2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的立法建议

  3.2.1  电子卷宗法律效力的明确信息技术发展瞬息万变,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虽然电子卷宗已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实际应用,但是欠缺相关配套制度为其正名,甚至传统立法的相关规定还会限制电子卷宗司法应用效益的实现。因此,应通过相关立法对电子卷宗的概念、性质等加以规定。

  此外,还应该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修改与完善,确认电子卷宗中相关电子诉讼材料与原件的同等效力,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首先,电子卷宗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采用电子诉讼办理的案件,应当利用电子诉讼系统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卷宗、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卷宗、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卷宗的单套制管理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不能“一刀切”式地取消所有的纸质卷宗,如果人民法院适用电子诉讼办理的案件存在必要的纸质卷宗材料,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卷、归档、保存和使用。

  其次,电子化材料的法律效力。根据当前司法解释与相关规范确立的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除非人民法院的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原物,或存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需要,对方当事人基于合理的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提出申请,电子化材料的内容或格式存在问题等需要对原件、原物再次予以核对的情形,一般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16]电子化材料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效力,与原件、原物具有同等性。电子卷宗形成、应用过程中的多方参与性,直接导致了电子卷宗生成、应用管理上的混乱。通过对电子卷宗管理主体的明确,不仅能够强化对电子卷宗的科学管理,还将有助于解决当前电子卷宗生成的实践难题。

  因此,应建立分阶段的电子卷宗管理体系,明确电子卷宗的生成、应用管理主体,并规定具体的操作权限、修改权限和管理权限,通过管理制度的优化,将电子卷宗建设工作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电子卷宗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基础,以特殊弱势群体的保障为关切点,对选择适用电子诉讼处理案件但确有困难无法完成案件电子化材料提交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线下提交相应的案件材料,并辅助其将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电子诉讼系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电子卷宗的应用中提升司法获得感,而非增加其诉讼负担。此外,以一线办案法官的需求为导向,研发操作更加便捷、实用性更强的系统,真正实现对电子卷宗生成与应用的有效管理。

  注 释 及 参 考 文 献

  [ 1 ]  European Judicial Systems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Justice[EB/OL].[2021-05-20].

  [ 2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EB/OL].(2018-05-11)[2021-05-20].

  [ 3 ]  有关电子档案的概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4 ]  刘选. 推行电子卷宗若干问题研判[J]. 人民检察,2015(24):20-22.

  [ 5 ]  齐爱民,万暄,张素华. 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 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7.

  [ 6 ]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

  [ 7 ]  美 米尔伊安·R. 达玛什卡.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 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65.

  作者:郝  乐